中国10大产业融资租赁案例参考!(极具参考价值!!!)

随着行业监管政策的变化以及政策支持力度的加大,中国融资租赁业逐渐成熟,开始走向规范、健康、快速发展的轨道。本文整理了行业十大产业融资租赁案例,提供给大家参考。

本文内容

一、飞机融资租赁案例二、船舶融资租赁案例三、医疗设备融资租赁案例四、矿业设备融资租赁案例五、汽车融资租赁案例六、境外企业跨境动产融资租赁涉税案例七、钢铁业融资租赁案例八、环保设备租赁案例九、酒店融资租赁案例十、公共交通融资租赁案例

一、飞机融资租赁案例

【案例简介】

汉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朗业湾乙(天津)租赁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其中21.2条约定: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出租人、承租人双方应根据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时,任何一方均可将该等争议提交贸仲委,按照仲裁时该会现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23.1条约定:本合同附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目录中载明:附件七为飞机管理委托协议。

同日,汉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朗业湾乙(天津)租赁有限公司、汉能航空公司签订委托协议,作为融资租赁合同的附件七,该委托协议6.2条约定: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北京市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10.1条约定:本合同为融资租赁合同的附件存在,是融资租赁合同的补充,与融资租赁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朗业湾乙(天津)租赁有限公司依据融资租赁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贸仲委申请仲裁,要求汉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租金、利息、违约金、保证金等。2017年11月29日,贸仲委向汉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寄送仲裁通知。

汉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申请,法律根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7号)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涉案融资租赁合同、委托协议既约定了争议可以向贸仲委申请仲裁,也可以向北京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此仲裁条款无效。

朗业湾乙(天津)租赁有限公司不同意对方的申请,理由为:

第一,从合同性质而言,融资租赁合同针对飞机的融资租赁,其性质为融资租赁合同,而委托协议针对飞机的委托管理,其性质为委托合同,两个合同隶属不同法律关系。

第二,从合同签订主体来看,融资租赁合同的签订主体为朗业湾乙天津公司与汉能集团公司,而委托协议的签订主体为朗业湾乙天津公司、汉能集团公司、汉能航空公司,两个协议的签订主体不同。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约束对象为朗业湾乙天津公司与汉能集团公司,而委托协议的主要约束对象为朗业湾乙天津公司、汉能集团公司及汉能航空公司。

第三,从合同的具体内容来看,融资租赁合同第21条约定:“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出租人、承租人双方应根据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时,任何一方均可将该等争议提交贸仲委”,这里明确表明提起争议的主体为“出租人及承租人”,即该仲裁条款的对象为融资租赁合同,主要约束的事项为飞机的融资租赁事宜。委托协议第6条明确规定:“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双方应根据本合同约定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北京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的“本合同”即指委托协议。两个合同完全独立,并不冲突。

第四,从合同关系上讲,委托协议是融资租赁合同的附件,而非融资租赁合同的补充,不构成对融资租赁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的修改,融资租赁合同对争议解决只约定了一种方式,即向贸仲委申请仲裁,并没有约定由法院管辖。

【法院裁判】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融资租赁合同的签约主体是朗业湾乙天津公司与汉能集团公司,而委托协议的签约主体除朗业湾乙天津公司和汉能集团公司外,还有汉能航空公司,且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为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就涉案飞机的购买交付、租赁、占有使用、所有权、维修保养、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的约定,而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为出租人、承租人、管理人之间就涉案飞机的管理、运营、维护等事项作出的约定,由此可见,融资租赁合同与委托协议在形式上相对独立存在。但,融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本合同附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且委托协议也明确约定“本合同为融资租赁合同的附件,是融资租赁合同的补充,与融资租赁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表明各方当事人均认可委托协议系融资租赁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7号)第7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本案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而附件委托协议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为“诉讼”,在融资租赁合同与委托协议作为融资租赁合同整体的情形下,二者又分别约定了仲裁和诉讼,显然存在矛盾与冲突。在融资租赁合同与委托协议没有作出特别说明的情况下,应属约定不明确,构成《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7号)第7条的规定的“或裁或审”之情形,属无效仲裁条款。

【案例分析】

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将排除法院对案件的主管,形成我国民商事纠纷的或裁或审制度,且,一裁终局,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仲裁协议的合法有效是确定案件是仲裁或者诉讼的关键。

一、仲裁协议的生效要件

1.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2.仲裁协议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可执行

3.仲裁事项必须是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二、仲裁协议的审查

1.审查主体

2.审查范围

三、本案的启示

二、船舶融资租赁案例

涉案船舶“浩航188”轮(以下称“涉案船舶”)由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租赁”)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给福州浩航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浩航”),该轮登记所有权人为华融租赁,登记光船租赁人为福州浩航。因福州浩航欠付申请人涉案船

舶供油款,申请人向厦门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判决福州浩航赔偿欠付申请人的油款本金及利息。

因宁波海事法院公告拍卖涉案船舶,申请人向宁波海事法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在涉案船舶拍卖款项中受偿福州浩航欠付的供油款等费用。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在船舶融资租赁中,承租人因经营船舶产生债务,海事请求人能否在船舶拍卖款项中受偿。

1、《扣船规定》第三条是否应当适用于船舶融资租赁

2、融资租赁公司面临的风险和防范措施

因此,融资租赁公司在进行船舶融资租赁业务时需要预估到存在船舶被扣押和拍卖的风险,采取谨慎设计交易结构、在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中明确各方责任、要求承租人提供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保障融资租赁公司的利益。

三、医疗设备融资租赁案例

T医院自主选定W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价值1.2亿元的医疗器械,R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按照T医院的自主选择与W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支付设备价款,租赁给T医院使用,与T医院签订融资租赁合同,T医院按季向R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租赁期间设备所有权归R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所有,租赁期满,T医院以100元名义价款购买该租赁物。T医院的控股股东Y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W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租赁物无条件回购担保。

承租方T医院,新成立民营非营利医院,原三级甲等医院变更而来,注册资本2000万元,总资产1.8亿元,其中专用设备投资1.4亿元。医院占地120亩,已开放床位500张,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院。

担保方Y有限公司,成立6年,注册资本1500万元,是租赁物出卖方W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的供应商,经营Ⅲ类医疗器械、机械设备、电子产品的批发、零售;为医院提供管理、咨询与策划。Y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包括承租方在内多家民营医院、学院附属医院。

【风险分析】

租赁物风险分析: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注册管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针对该项目租赁物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出租方与承租方及出卖方多次沟通,出卖方始终未能提供。

2.出卖方及承租方提供的设备清单标明租赁物中价值最高的是某国外进口品牌,设备已投入使用,承租方及出卖方始终未能提供租赁物的合格证明文件及设备随机说明,现场查验设备贴牌也不是该国外品牌,而是W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组装设备。存在着租赁物价值虚高假冒知名品牌的嫌疑。

3.查看W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租赁物销售合同,发现该租赁物购买客户均是其控股股东Y有限公司经营管理的多家民营医院,除此关联销售外没有销售记录。

4.租赁物实际存放地,虽与承租方一墙之隔,但对外名称非承租方,承租方未能提供资料说明其中的确切关系。租赁物存在权属瑕疵问题。

5.《物权法》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抵押。民营非营利医院的大型医疗设施难以界定是否以公益为目的,这是租赁物抵押的一个难点。租赁期间承租方占有使用,难以避免承租方将医疗设备再租赁或出卖给第三方。同时医院的医疗设备在未来处置的时候也面临不小困难。

综上分析,租赁物价值1.2亿元医疗器械存在价值虚高、技术不实、权属不清风险;没有注册证书买卖、销售,存在违反行业规定风险,且租赁物不易处置、变现。

承租方风险分析:

1.承租方T医院自称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院机构,经查验其提供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院机构证是变更前医院的,且已过期,现T医院门诊可以使用医保,住院病人不能享受定点医保。

2.经过评审的医院,由审批机关发给全国统一格式的证书。承租方T医院提供了一份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无法证明其医院等级,变更前的三级甲等医院与其已无任何关系,当地卫生监管部门也对该医院改制后未按国家法规条文及时申请变更名称及非卫生技术人员非法行医提出批评。

3.承租方宣称是由原三级甲等医院变更而来,其提供的财务报表也基本是原医院的报表,现查明其实际已与原医院无任何关系,所以此报表不能反映承租方财务状况。

4.几次现场抽查T医院门诊及住院情况,发现门诊及住院人数远少于承租方自己提供的人数,有些住院部门还处在装修审核阶段。

5.现场调查发现,T医院120亩土地是租赁使用,固定资产除去本次租赁设备,基本是改制前医院租赁给其使用,承租方自身没有多少固定资产。

综上分析,承租方T医院经营情况不佳,还款能力不足,且套用改制前医院名称信用不佳。

担保风险分析:

审核人员仔细核对承租方、担保方及出卖方的高层人员及股权情况,发现三个企业实际在股权变更及高层人员安排上存在着密切关系,实际是一个控制人--担保方Y有限公司。担保方Y有限公司销售他实际控制的出卖方W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组装制造的设备,给它控制的承租方T医院使用。关联方担保不能有效分散风险。

【案件点评】

经过对该融资租赁项目租赁物、承租方及担保方的综合分析,风险评审建议对担保方Y有限公司及回购方W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展开尽职调查,如果两企业经营一般,没有足够实力偿付租金,考虑到本项目的租赁物风险及承租方实力,仅关联担保难以归避风险,本项目风险不可控。

四、矿业设备融资租赁案例

案件背景:2012年12月中旬,该案上诉人某机械租赁公司与承租人冯某、出卖人某工程矿山机械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属甲方,乙方仅有使用权。同时明确根据我国目前的机动车辆上牌照管理规定,为方便乙方使用,该租赁设备直接以乙方的名义上牌照,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但租赁设备所有权并不因此转移给乙方。

庭审中还查明,出租人某机械租赁公司为防止融资租赁合同中对所有权的特别约定与机动车物权公示登记之间的矛盾,该公司还将争议车辆融资租赁情况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权属统一登记作初始登记,进一步明确了争议车辆的出租及权属状况。

此外,林某与承租人冯某等因健康权纠纷一案,林某申请财产保全。2015年12月,该案一审法院作出裁定,将登记在冯某名下的上述租赁物徐工牌汽车起重机在55万元限额内予以查封,之后出租人某机械租赁公司提出执行异议,但一审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其执行异议。

出租人某机械租赁公司不服裁定,提出上诉,认为机动车登记不是所有权登记,车辆实际所有人与登记不一致时,应认定实际所有人为所有权人,故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停止对上述汽车起重机的强制执行措施,并确认前述车辆为出租人公司所有。成都中院二审依法支持了上诉人的上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是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对登记在承租人名下的租赁物是否享有所有权,即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民事权利。融资租赁合同为我国合同法中的有名合同,该类合同具有其显著的法律特征,我国合同法中明确规定,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并且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

五、汽车融资租赁案例

“车王事件”徐某在2016年2月29日与车王融资租赁公司签署了《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由车王融资租赁公司购买他在“车王认证二手车超市”选定的一辆总价款为683,778元的进口路虎揽胜SUV,购入后再出租给他使用。需在每月15日之前向车王融资租赁公司支付28,490.75元,按期足额付满2年后,路虎揽胜SUV就可过户至徐某先生名下。10月3日车却被车王的工作人员拖走。

1、承租方的“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除了跟承租方自身的企业信用有关系之外,有时也跟出租方在授信时的主观判断有关。因为全社会的授信系统还未达到透明化,目前大多数融资租赁企业在进行承租方的授信审核时,往往只能凭借承租方出具的财务报表,银行流水,各种证照和个人信用平台进行审核,这种审核带有主观性,有可能会漏掉看不到的信用危险。

2、保证金、违约金认定的风险

融资租赁保证金是指为了担保或保证承租人全面及时履行支付租金等应付款项的义务而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的金钱。保证金的性质和作用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不同而不同,因此为避免歧义及产生纠纷,在订立保证金条款时应就保证金的作用、金额、支付方式、是否计息、保存及处置方式等各方面进行明确约定。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保证金可以与违约金或者定金共存,在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中不能将保证金、违约金或者定金进行混淆,以免不能全面保护出租人利益。

【律师点评】

在徐先生与车王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上,第三条中标明“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时,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抵扣乙方应支付给出租人的租金、其他款项或滞纳金、违约金等,剩余的保证金将在租赁期满后一次性退还给承租人”。而在合同第九条中则写有“乙方出现违约情形时,甲方有权不退还租赁保证金,同时要求乙方支付全部租金款及一切应付款项后,解除本合同”。

在该案件中,车王公司未向承租人递送解除合同的通知,意味着出租方尚未正式解除合同,双方可暂就争议内容协商处理。而在此期间,出租方在没有提前告知承租人的情况下,直接将车驶回的做法是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六、境外企业跨境动产融资租赁涉税案例

阿联酋税收居民甲租赁公司(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将一台精密机床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中国境内居民企业乙公司(所属行业类型为制造业,增值税纳税期限为一个月)。合同规定:(1)乙公司每年1月1日支付当年租金100万元,租赁期限为10年;(2)租赁期满后,乙公司以50万元价格取得该设备的所有权;(3)该交易中涉及的税费各自按规定处理。设备的原始购买价折合人民币为800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以下简称“24号公告")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将设备、物件等租给中国境内企业使用,租赁期满后设备、物件所有权归中国境内企业(包括租赁期满后作价转让给中国境内企业),非居民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收取租金,应以租赁费(包括租赁期满后作价转让给中国境内企业的价款)扣除设备、物件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贷款利息所得计算繳纳企业所得税,由中国境内企业在支付时代扣代缴。

【涉税处理】

1.甲公司涉税处理

(1)租赁费应缴纳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由于动产的融资租赁属于营改增项目,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甲公司取得的租赁费每年应缴纳增值税=100÷(1+17%)×17%=14.53(万元);应繳纳城建税=14.53×7%=1.02(万元);应繳纳教育费附加=14.53×5%=0.73(万元)。

(2)留置对价应缴纳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由于乙公司需要留置该精密机床,并支付留置对价(按照合同规定应为2028年1月1日),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留置对价仍需要缴纳增值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应繳纳增值税=50÷(1+17%)×17%=7.26万元);应繳纳城建税=7.26×7%=0.51(万元);应缴纳教育费附加=726×5%=0.36万元)。2028年1月1日,乙公司在支付留置对价时应按规定扣繳上述税费并按规定申报繳纳。

(3)应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照24号公告规定,甲公司将机床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乙公司并最终转移租赁物的所有权,其收取的租金应视同贷款利息采取差额征税方式,按照1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7年1月1日,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租金100万元时,其不含增值税价款应为85.47万元(100一14,53),应扣缴企业所得税0.55万元[(85.47×10一800)÷10×10%],并于扣缴之日起7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繳纳。合同期内以后年度所得税扣缴申报以此类推。2028年1月1日,支付留置对价50万元,应扣缴企业所得税4.27万元[(50一7.26)×10%]。

2.乙公司涉税处理

(1)应繳纳关税。该精密机床的海关编码为8458110010,对应的关税最惠国税率为9.7%,由于每年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租金100万元,根据海关对租赁货物审价规定,乙公司应以租金作为完税价格,在进口时繳纳关税9.7万元(100×9.7%);以后各期以租金为完税价格,繳纳关税均为9.7万元。

(2)应缴纳增值税。《进出口关税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租赁进口也是进口的一种形式,甲公司将精密机床租赁给乙公司使用时,乙公司需要就支付的租金在海关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18.65万元[(100+9.7)×17%]。

(3)应缴纳印花税。依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本次交易按照“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税,由乙公司按租赁合同金額的万分之零点五贴花。由于每年租金为100万元,租赁期限十年,留置费50万元,故合同总金额为1050万元,乙公司应缴纳的印花税0.05万元(1050×0.05‰)。

七、钢铁业融资租赁案例

民生金融租赁公司与溧阳昌兴钢铁公司、江苏申特钢铁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津民初49号]

出租人诉请:判令被告昌兴公司向原告支付未支付设备租金及违约金;判令被告信力筑正公司对第一项、第四项诉讼请求金额之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等。

【法院判决】

1.信力筑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民生金租在第一项给付范围内支付回购价款,在其支付全部回购价款后,租赁设备及租赁债权转移给信力筑公司所有;

2.昌兴公司、信力筑正公司任何一方履行了上述给付义务,则其他各被告对于原告相应的给付义务予以免除。

案涉《回购合同》约定:回购价格包括到期未支付租金和所有未到期租金、承租人按照《融资租赁合同》应承担的违约金以及包括律师费、差旅费等所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鉴于出租人就“其他合理费用”未提交证据,故法院对该项费用不计算在回购价款范围内,信力筑正公司应在全部未付租金及相应违约金的范围内支付回购款。

1.在承租人违约的情况下,原告向昌兴公司和信力筑正公司主张权利都有相应的合同依据,且如果有被告向原告承担给付责任,其他各被告对于原告相应的给付责任也予以免除,原告也不会因此而超额受偿,故信力筑正公司的该项抗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原告虽主张已向信力筑正公司发出了《回购通知书》,但未提供其签收的证据,故不能认定信力筑正公司实际收到原告发出的《回购通知书》。因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信力筑正公司实际收取了本案的起诉状等材料,故应视为原告已经履行了要求信力筑正公司承担回购责任的通知义务,被告信力筑正公司以其未收到《回购通知书》为由主张不承担回购责任依据不足。

3.原告主张被告信力筑正公司对昌兴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缺乏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4.因信力筑正公司承担回购义务的范围与保证人、昌兴公司向原告承担责任的范围相同,其中一方当事人承担责任后,其他当事人的责任份额应相应减少。

5.信力筑正公司作为回购义务人,在其向原告支付全部的回购价款后,本案租赁设备及租赁债权转移给信力筑正公司所有。另外,各被告提出本案应中止审理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八、环保设备租赁案例

案例分析:环投汇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为其量身定做融资租赁方案,通过制定灵活的还款方式来缓解客户的还款压力,并通过足值的抵押物来控制终极风险,打破了新建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在企业经营发展中,缺钱找银行已成为企业管理者固定的思维模式,而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银行未能解决的问题,融资租赁恰好可以轻松地解决;承租人在银行吃了闭门羹,却在融资租赁获得了“雪中送炭”式的帮助。融资租赁不仅仅是银行信贷的补充,而且作为一种新的融资方式,将在经济生活中发生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九、酒店融资租赁案例

争论的焦点:A公司的行为是否为融资租赁合同执行过程中应缴纳哪几种税费

【律师观点】

因该案例比较特殊,A公司为准确把握合同的性质,以正确地进行会计处理,特就本合同是否为融资租赁视界合同咨询了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意见函内容如下:

①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37条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的解释,除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外,其他单位也可以从事融资租赁业务。

③贵公司提交的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条款与《合同法》第14章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相符。

④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除法律有明文规定不得租赁外,其他的没有限制。贵公司提交的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标的物,现行法律法规并不限制。

⑤在特殊情况下,融资租赁关系中的出卖人和出租人存在竞合。贵公司提交的融资租赁合同的出卖人和出租人均为贵公司,属于特殊情况。

十、公共交通融资租赁案例

H市为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省会城市,人均收入中上等水平,居住环境适宜。但该城市的公共交通建设有待改进,特别是公交系统,旧车、非空调车占比较大,城市线路也明显不足,公交公司迫切需要购置新的公交设备。该公司虽有政府补贴政策的支持,但因公司运营的人力成本和设备维护成本不断攀升,该公交公司的流动资金不够充足。

某融资租赁公司在了解上述情况后,为该公司提供了总额1.1亿元的公交车辆回租服务。具体操作是:该公交公司向融资租赁公司提供一批原已购入公交车辆的购置发票和车辆登记证,融资租赁公司一次性支付1.1亿元用于购买该批车辆,该批车辆仍租赁给公交公司使用,租赁期限为5年。租赁期内,公交公司按月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金。租赁期满后,公交公司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约定的名义货价后,融资租赁公司将该批车辆的所有权转移给该公交公司。通过中小企业融资租赁方式,H市的公交车档次明显提高,营运线路增加了两倍,因公司提供资金而更新的车辆达到近3000辆,人车比例达到国内同行先进水平,企业创新和发展的步伐进一步加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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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机器设备融资租赁合同范本5篇20241109001451.docx有关机器设备融资租赁合同范本5篇 篇1 甲方(出租方):___ 乙方(承租方):___ 鉴于甲方拥有特定的机器设备,并愿意将其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租赁并使用该机器设备。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订立此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租赁物件 1.1甲方同意https://max.book118.com/html/2024/1109/7012056126006200.shtm
2.钢铁生产机械融资租赁协议模板.docx钢铁生产机械融资租赁协议模板合同编号:___甲方(出租方):___地址:___联系人:___联系电话:___乙方(承租方):___地址:___联系人:___联系电话:___鉴于甲方拥有钢铁生产机械的融资租赁业务,乙方有意租赁该机械,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租赁物【此处列明租赁物的详细信息】1.2甲方应保证租赁物的完好https://www.renrendoc.com/paper/3746419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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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设备融资租赁合同范本设备融资租赁合同范本合同的订立又称缔约,是合同双方动态行为和静态协议的统一,它既包括缔约各方在达成协议之前接触和洽谈的整个动态的过程,也包括双方达成合意、确定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合同的条款之后所形成的协议。合同一般都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说订立合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论https://www.64365.com/special/sbrzzlht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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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租赁合同2023工厂设备融资租赁合同范文2023工厂设备融资租赁合同范文 编号:___ ___租赁公司(以下简称出租人)与___工厂(以下简称承租人)签订本合同,其条款如下: 1.出租人同意租出,承租人同意租进附件所列的设备;该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2.租期为___年,从承租人验收设备之日起算。 3.总租金为___元,从承租人接受所租https://www.ilede.com.cn/a/uxvvq5.html
7.融资租赁合同常用模版[5]谢智英.中央空调系统节能方法[J].现代机械, 2013, (3) :88-90. 篇4:融资租赁合同常用模版 关键词 合同 风险负担 租赁 我国合同法在买卖合同一章中,明确了买卖风险转移的时间界限和风险的负担。但在其他合同中,对此规定不是很明确。本文拟就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及承揽合同的风险负担做一探讨。 https://www.360wenmi.com/f/filewe6ql3u5.html
8.融资租赁合同免费模板(内容格式20篇)而服务性租赁亦称经营性租赁,租赁公司既向承租企业提供资金、设备,又向承租企业提供设备维修、保养服务以至提供或培训有关技术人员。这种租赁形式于租赁公司要提供多种服务,所以其租金也较高。 国际融资租赁合同范本 出租方(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电报挂号: 银行账号: 承租方(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http://www.tzjgw.com/hetongxieyi/56307.html
9.甲公司采用融资租赁方式从乙公司租入设备一台,租赁合同主要内容甲公司采用融资租赁方式从乙公司租入设备一台,租赁合同主要内容:该设备租赁期为5年,每年年末支付租金200万元,甲公司(承租人)担保的资产余值4万元,甲公司的母公司担保的资产余值为12万元,担保公司担保金额为10万元,未担保余值为20万元。其租赁付款额为( )万元。A.1016https://www.shuashuati.com/ti/c4447e91d171405b849fc279340408fa.html?fm=bdbds64e53150a1d072251ec7050fd830cc82
10.机械有限公司圣华元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2015年2月4日,九创公司与圣华元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回租)》,约定圣华元公司购买九创公司的两台机器设备。2015年2月4日,九创公司与圣华元公司签订一份《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圣华元公司将两台设备出租给九创公司,约定每月固定租金,并约定了咨询服务费等费用。2015年2月4日圣华元公司与九创公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