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模以下畜禽养殖的概念包括规模以下养殖户和散养户。规模以下养殖户指养殖数量未达到畜禽规模养殖场标准的畜禽养殖户,并且是从事经营性质的,畜禽养殖户标准按照《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的划分标准:50头≦生猪年出栏量<500头、5头≦奶牛存栏量<50头、10头≦肉牛年出栏量<100头、150只≦羊年出栏量<1500只、1500只≦兔年出栏量<15000只、2000羽≦肉鸡年出栏量<30000羽、500羽≦蛋鸡存栏量<15000羽、2000羽≦肉鸭年出栏量<30000羽、500羽≦蛋鸭存栏量<15000羽、2000羽≦肉鹅年出栏量<15000羽、500羽≦蛋鹅存栏量<7500羽;其他畜禽种类畜禽养殖户标准由各市州结合实际确定。散养户指养殖数量在畜禽养殖户标准以下的为散养户。
二、规模以下畜禽养殖的部门管理职责梳理
《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户的污染防治。也就是说除去散养户以外的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户其部门管理职责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实施畜禽标准化生产,指导畜禽养殖场(户)科学养殖,科学利用养殖废弃物。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依据《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管。”
三、如何合理执法?
(一)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根据《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规模化畜禽养殖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分为报告书、登记表两种类别,对生猪年出栏量5000头以下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生猪年出栏量5000头及以上和涉及环境敏感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进行审批。规模以下的养殖户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三)排放标准的适用问题
3.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问题。
(2)根据法律类推,规模以下的畜禽养殖也不能适用《水污染防治法》的一般规定。从实际分析,规模以下养殖户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较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更小,在法律责任承担上,不能承担比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更重的法律责任,《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表明该法适用范围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因此在《条例》不适用于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户的情况下,《水污染防治法》同样不用适用于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