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乐企自用直连服务的规范指引
第一章概述
乐企(Natural?System),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向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税务系统与企业自有信息系统直连的方式,提供规则开放、标准统一的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等涉税服务(以下简称“乐企服务”)的平台。
乐企自用(Natural?System?ConnectionforSelf-use,‘NSCS’),是指直连乐企的企业自有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直连平台”)提供的乐企服务仅适用于本单位及下属单位,且不以获取经济利益为主要目的。下属单位包括集团企业成员单位、股权控制单位等。
二、服务对象
乐企服务对象涉及直连单位和使用单位两类。
直连单位是指直连平台所有者,即主要责任单位,应为总分支机构的总公司、集团企业总部、具备股权控制关系的实际控制单位等。
三、单位职责
直连单位和使用单位分别承担以下职责:
第二章接入条件
一、直连单位接入条件
(一)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已纳入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数电票”)开票试点纳税人范围;
2.纳税信用等级为A、B级;
3.本企业及同时请求成为其使用单位的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合计5000万元以上;
4.本企业及同时请求成为其使用单位的企业,发起接入请求月度前12个月累计发票开票量及受票量合计不低于5万份或累计发票开受票份数低于5万份但开票金额不低于5亿元;
5.近三年内不存在税务机关确定的重大税收违法行为;
7.医院、热电、公共交通等民生保障类行业纳税人,营业收入及开受票量等不满足以上条件的,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接入条件标准。
(二)应当具备的技术和安全条件
3.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保存数据并内嵌风险控制规则,同时向税务机关开放接口,供税务机关在线查验。
(三)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条件
二、使用单位接入条件
1.已纳入数电票开票试点纳税人范围;
2.为直连单位或与其为同一总分公司、集团企业或具备相互股权控制关系的企业;
3.纳税信用等级为A、B、M级(B、M级纳税人需要定期提供货物流、资金流、现金流的有关数据;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等可不参与纳税信用等级评价的除外);
4.近三年内不存在税务机关确定的重大税收违法行为;
(二)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请求接入
一、发起接入请求
符合第二章所列接入条件的企业应在电子税务局的乐企平台模块(以下简称“乐企平台”)发起接入请求。
(一)直连单位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符合要求的直连单位通过乐企平台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发起接入请求,并提交以下材料:
1.《乐企直连服务接入信息表》;
2.《乐企直连服务协议书》;
3.企业自有信息系统的软件著作权或使用权证明;
4.《项目报告》:应包括业务部分、技术部分、管理部分,其中业务部分至少应包括接入应用的开发项目说明、项目规划、业务量等内容。技术部分至少应包括网络环境、安全方案、硬件环境、系统设计、技术实现等内容。管理部分至少应包括技术支撑管理、安全管理、运维管理等内容;
6.《乐企服务网络地址备案表》;
(二)使用单位
1.使用单位发起使用请求的两种方式:
(1)由直连单位邀请的,使用单位收到邀请通知,通过乐企平台确认邀请信息并填写主管税务机关、与直连单位的关系,向使用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发起使用请求;
2.使用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2)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请求结果查询
第四章能力订阅
一、能力订阅请求发起
二、能力订阅测试
直连单位发起能力订阅请求后,乐企平台测试中心为直连单位提供能力使用的仿真测试环境。直连单位参考乐企平台提供的能力说明文档完成乐企自用开发后,进入乐企平台测试中心进行能力使用联调测试,通过测试后生成测试报告,确认无误后可提交税务机关确认。
三、能力开通
直连单位提交的能力测试报告经税务机关确认通过后,即可开通对应的能力。
对于部分针对特殊行业或用途的能力,使用单位应符合相应的行业资质等要求。
第五章服务管理要求
一、事项变更
二、版本更新
税务机关将在乐企平台发生功能升级时,发布版本升级通知,直连单位应在30日内同步完成系统改造与对接测试。
三、资格延续
四、终止管理
乐企自用所有者终止向其使用单位提供数电票等涉税服务的,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直连单位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终止服务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