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用于治疗、预防、诊断和有目的的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就是兽药。养殖业使用兽药,既为动物养殖带来便利,又极大地减少了疾病由动物向人体传播的几率,在更深层面上保证了食品安全和人类健康,尤其是对人畜共患病的控制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兽药也是一把“双刃剑”,如果不当使用,也会通过食品给消费者带来危害。从事养殖的从业者,首要认识是食品质量安全,这是养殖业的基础,是重中之重,是底线。在食品质量安全问题上,广大养殖业从业者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一定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努力去防范、化解兽药使用的风险,安全使用兽药。
一、规范使用兽药
规范使用兽药,是指使用的兽药抗菌药须经国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严格按照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使用,包括使用动物对象、适应症、用法和用量、休药期等。不规范用药会引发畜禽的群体性危害,造成兽药残留超标、产生细菌耐药性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甚至药物中毒等问题。广大养殖者应把好“三关”,规范使用兽药。
(一)慎重采购关
1.不要图便宜。当前饲料兽药等各种原料价格居高不下,养殖成本大幅增加,为了追求所谓“物美价廉”的使用效果,各种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加入饲料、添加剂、预混剂、中草药、兽药抗菌药中,五花八门。近年来大家都把目光盯在瘦肉精上,实际上,比瘦肉精严重的还有很多,例如:使猪粪变黑的添加剂,主要成份是甲紫,是对消化道内的东西直接进行染色使粪便变黑,但甲紫具有高残留性和致癌性,外用都已经禁止;为了使猪皮肤发红好看,超量使用有机砷制剂,有的添加剂则直接加入大量砒霜,除了直接损害猪肉消费者的健康外,还间接地通过猪粪回田造成了不可逆转的土壤砷污染;为了让猪多睡觉,使用安眠药的级别越来越高,从安定、艾司唑仑到三唑仑;有些养殖场为了控制水产育苗的性别比例,直接使用避孕药;为了使蛋黄颜色变深,使用色素甚至工业染料,等等。广大养殖业从业者一定要提高警惕,对那些便宜又宣传有特效的产品说“不”。
(二)规范使用关
1.养殖者应做到依法依规用药,不得使用禁用药,遵守休药期规定、兽用处方药制度等,规范用药管理制度。《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明确要求禁止使用假劣兽药,禁止使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农业农村部)发布的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化合物清单,广大养殖者一定要记牢,这一条规定是红线、是底线,一定不要明知故犯去使用。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要遵守兽药的休药期,批准的每一种兽药都规定有一个休药期限,或者没有休药期限执行零日的,有些是执行七天的、有些是十四天的,广大养殖者一定要按要求把休药期规定执行好。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使用原料药、禁止人用药品用于动物,这一条非常关键。一旦使用,会存在非常大的食品安全风险,造成人体的健康损害。广大养殖者一定要牢牢记住,坚决不能使用原料药,坚决不使用人用药品。
2、养殖者要按监管部门批准的兽药产品说明书的用法用量使用兽药,不使用未经批准的兽药,不超范围使用兽药;依据执业兽医开具的处方用药,落实兽用处方药制度;不盲目使用兽用抗菌药,仅在确诊为细菌感染性疾病或其他疾病预防继发细菌性感染的前提下使用;不使用过期药。
3.养殖者要严格执行兽药使用记录制度,养殖过程要依法建立用药记录等养殖档案。记录内容包括兽药品种(通用名称,不得以商品名替代)、含量规格、使用方式、使用数量、使用疗程、休药期、产品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厂家等内容,以备检查与溯源。下表为农业农村部推荐的兽药使用记录。
畜禽养殖场(户)兽药使用记录
养殖场(户)名称:(盖章)
畜禽品种:
使用日期
兽药通用名称
产品批准文号
产品批号
群体用药
个体用药
使用方法
使用总量(毫升或克)
休药期
停药日期
圈号
数量
日龄
编号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兽药使用单位或者使用者应该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这是法定的职责。如果没有记录,出现了质量安全风险,责任划分时可能要承担更多或全部的法律责任。
4.养殖者在使用兽药中,发现有严重的不良反应需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通过养殖环节促进兽药生产环节的质量提高,来保证养殖环节真正的用好药,达到规范用药的目的。
(三)严把上市关
畜禽产品上市是供人们食用的,养殖者应当履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对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质量控制,保证不使用禁停用兽药,不使用未经批准兽药,常规药物残留不超标,上市产品质量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影响畜禽质量安全最重要的就是兽用抗菌药。在实际生产中,只有兽药残留量低于规定的安全限量标准,该产品才是安全的,可以放心食用。
二、违规使用兽药的法律后果
(一)使用了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化合物,例如瘦肉精、氯霉素这一类禁用的药物,一旦被发现,直接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品种被证实存在致癌、生殖毒性、蓄积毒性或其他严重的食品安全风险,严禁使用清单品种是法规底线,不可逾越。如果使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在养殖过程中使用未批准使用的药物(如金刚烷胺、利巴韦林)或使用了停止使用的兽药(如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批准可以使用的兽药,养殖者要按产品说明书规定的用途、用法、用量来使用兽药产品,严格执行说明书中载明的休药期规定。在养殖过程中,未按照批准的标签说明书规定内容用药等违反兽药安全用药规定的,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对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养殖场,《兽药管理条例》也有明确处罚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兽药抗菌药使用减量化措施
养殖场(户)应根据畜禽养殖环节动物疫病发生流行特点和预防、诊断、治疗的实际需要,树立健康养殖、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理念,建立完善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控措施,提高饲养管理和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实现养殖场兽药抗菌药使用减量目标。养殖场通过减抗措施,更有效防范兽药使用风险。
(一)精准把好养殖管理“三个关口”。把好饲养模式关,明确不同畜禽品种的饲养方式,精细管理饲养环境条件;把好种源关,选取优良品种和品牌厂家的畜禽,按批次严格检查检测苗种健康状况,防止携带垂直传播的病原微生物;把好营养关,根据畜禽不同阶段的营养需求,制定科学合理的饲料配方,保证营养充足均衡。
(二)严防动物疫病传播。树立生物安全理念,着力改善养殖场所物理隔离、消毒设施等动物防疫条件,严格执行生物安全防护制度和措施,按计划积极实施疫病免疫和消杀灭源,从源头减少动物疫病影响。
(三)科学审慎使用兽用抗菌药。高度重视细菌耐药问题,清楚掌握兽用抗菌药类别,坚持审慎用药、分级分类用药原则,选择敏感性强、效果好的兽用抗菌药产品,增加动物个体精准治疗用药,减少动物群体预防治疗用药,实现“少用药”。
(四)积极应用兽用抗菌药替代产品。以高效、休药期短、低残留的兽药品种,逐步替代低效、休药期长、易残留的兽药品种。根据养殖实际,应用兽用中药、微生态制剂等无残留的绿色兽药,替代部分兽药品种,逐步提高使用比例,实现畜产品生态绿色。
四、附录:农业农村部公告及禁用兽药目录汇总
(一)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2019年12月27日发布)
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
1、酒石酸锑钾(Antimonypotassiumtartrate)。
2、β-兴奋剂(β-agonists)类及其盐、酯。
3、汞制剂:氯化亚汞(甘汞)(Calomel)、醋酸汞(Mercurousacetate)、硝酸亚汞(Mercurousnitrate)、吡啶基醋酸汞(Pyridylmercurousacetate)。
4、毒杀芬(氯化烯)(Camahechlor)。
5、卡巴氧(Carbadox)及其盐、酯。
6、呋喃丹(克百威)(Carbofuran)。
7、氯霉素(Chloramphenicol)及其盐、酯。
8、杀虫脒(克死螨)(Chlordimeform)。
9、氨苯砜(Dapsone)。
10、硝基呋喃类:呋喃西林(Furacilinum)、呋喃妥因(Furadantin)、呋喃它酮(Furaltadone)、呋喃唑酮(Furazolidone)、呋喃苯烯酸钠(Nifurstyrenatesodium)。
11、林丹(Lindane)。
12、孔雀石绿(Malachitegreen)。
13、类固醇激素:醋酸美仑孕酮(MelengestrolAcetate)、甲基睾丸酮(Methyltestosterone)、群勃龙(去甲雄三烯醇酮)(Trenbolone)、玉米赤霉醇(Zeranal)。
14、安眠酮(Methaqualone)。
15、硝呋烯腙(Nitrovin)。
16、五氯酚酸钠(Pentachlorophenolsodium)。
17、硝基咪唑类:洛硝达唑(Ronidazole)、替硝唑(Tinidazole)。
18、硝基酚钠(Sodiumnitrophenolate)。
19、己二烯雌酚(Dienoestrol)、己烯雌酚(Diethylstilbestrol)、己烷雌酚(Hexoestrol)及其盐、酯。
20、锥虫砷胺(Tryparsamile)。
21、万古霉素(Vancomycin)及其盐、酯。
(二)农业部公告第176号(2002年2月9日发布)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
<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
1、盐酸克仑特罗(ClenbuterolHydrochloride):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以下简称药典)2000年二部P605。β2肾上腺素受体激动药。
2、沙丁胺醇(Salbutamol):药典2000年二部P316。β2肾上腺素受体激动药。
3、硫酸沙丁胺醇(SalbutamolSulfate):药典2000年二部P870。β2肾上腺素受体激动药。
4、莱克多巴胺(Ractopamine):一种β兴奋剂,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已批准,中国未批准。
5、盐酴多巴胺(DopamineHydrochloride):药典2000年二部P591。多巴胺受体激动药。
6、西巴特罗(Cimaterol):美国氰胺公司开发的产品,一种β兴奋剂,FDA未批准。
7、硫酸特布他林(TerbutalineSulfate):药典2000年二部P890。β2肾上腺受体激动药。
<性激素>
8、己烯雌酚(Diethylstibestrol):药典2000年二部P42。雌激素类药。
9、雌二醇(Estradiol):药典2000年二部P1005。雌激素类药。
10、戊酸雌二醇(EstradiolValcrate):药典2000年二部P124。雌激素类药。
11、苯甲酸雌二醇(EstradiolBenzoate):药典2000年二部P369。雌激素类药。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以下简称兽药典)2000年版一部P109。雌激素类药。用于发情不明显动物的催情及胎衣滞留、死胎的排除。
12、氯烯雌醚(Chlorotrianisene)药典2000年二部P919。
13、炔诺醇(Ethinylestradiol)药典2000年二部P422。
14、炔诺醚(Quinestml)药典2000年二部P424。
15、醋酸氯地孕酮(Chlormadinoneacetate)药典2000年二部P1037。
16、左炔诺孕酮(Levonorgestrel)药典2000年二部P107。
17、炔诺酮(Norethisterone)药典2000年二部P420。
18、绒毛膜促性腺激素(绒促性素)(ChorionicConadotrophin):药典2000年二部P534。促性腺激素药。兽药典2000年版一部P146。激素类药。用于性功能障碍、习惯性流产及卵巢囊肿等。
19、促卵泡生长激素(尿促性素主要含卵泡刺激FSHT和黄体生成素LH)(Menotropins):药典2000年二部P321。促性腺激素类药。
<蛋白同化激素>
20、碘化酷蛋白(IodinatedCasein):蛋白同化激素类,为甲状腺素的前驱物质,具有类似甲状腺素的生理作用。
21、苯丙酸诺龙及苯丙酸诺龙注射液(Nandrolonephenylpropionate)药典2000年二部P365。
<精神药品>
22、(盐酸)氯丙嗪(ChlorpromazineHydrochloride):药典2000年二部P676。抗精神病药。兽药典2000年版一部P177。镇静药。用于强化麻醉以及使动物安静等。
23、盐酸异丙嗪(PromethazineHydrochloride):药典2000年二部P602。抗组胺药。兽药典2000年版一部P164。抗组胺药。用于变态反应性疾病,如荨麻疹、血清病等。
24、安定(地西泮)(Diazepam):药典2000年二部P214。抗焦虑药、抗惊厥药。兽药典2000年版一部P61。镇静药、抗惊厥药。
25、苯巴比妥(Phenobarbital):药典2000年二部P362。镇静催眠药、抗惊厥药。兽药典2000年版一部P103。巴比妥类药。缓解脑炎、破伤风、士的宁中毒所致的惊厥。
26、苯巴比妥钠(PhenobarbitalSodium):兽药典2000年版一部P105。巴比妥类药。缓解脑炎、破伤风、士的宁中毒所致的惊厥。
27、巴比妥(Barbital):兽药典2000年版二部P27。中枢抑制和增强解热镇痛。
28、异戊巴比妥(Amobarbital):药典2000年二部P252。催眠药、抗惊厥药。
29、异戊巴比妥钠(AmobarbitalSodium):兽药典2000年版一部P82。巴比妥类药。用于小动物的镇静、抗惊厥和麻醉。
30、利血平(Reserpine):药典2000年二部P304。抗高血压药。
31、艾司唑仑(Estazolam)。
32、甲丙氨脂(Mcprobamate)。
33、咪达唑仑(Midazolam)。
34、硝西泮(Nitrazepam)。
35、奥沙西泮(Oxazcpam)。
36、匹莫林(Pemoline)。
37、三唑仑(Triazolam)。
38、唑吡旦(Zolpidem)。
39、其他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
<各种抗生素滤渣>
40、抗生素滤渣:该类物质是抗生素类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三废,因含有微量抗生素成分,在饲料和饲养过程中使用后对动物有一定的促生长作用。但对养殖业的危害很大,一是容易引起耐药性,二是由于未做安全性试验,存在各种安全隐患。
(三)农业部公告第1519号(2010年12月27日发布)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物质
1.苯乙醇胺A(PhenylethanolamineA):-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
2.班布特罗(Bambuterol):-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
3.盐酸齐帕特罗(ZilpaterolHydrochloride):-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
4.盐酸氯丙那林(ClorprenalineHydrochloride):药典2010版二部P783。-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
5.马布特罗(Mabuterol):-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
6.西布特罗(Cimbuterol):-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
7.溴布特罗(Brombuterol):-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
8.酒石酸阿福特罗(ArformoterolTartrate):长效型-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
9.富马酸福莫特罗(FormoterolFumatrate):长效型-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
10.盐酸可乐定(ClonidineHydrochloride):药典2010版二部P645。抗高血压药。
11.盐酸赛庚啶(CyproheptadineHydrochloride):药典2010版二部P803。抗组胺药。
(四)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2015年9月1日发布)
(五)农业部公告第2428号(2016年7月26日发布)
停止硫酸黏菌素用于动物促生长。
(六)农业部公告第2638号(2018年1月11日发布)
停止在食品动物中使用喹乙醇、氨苯胂酸、洛克沙胂等3种兽药。
(七)国家标准GB31650-2019(2019年9月6日发布)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了动物性食品中阿苯达唑等104种(类)兽药的最大残留限量;规定了醋酸等154种允许用于食品动物,但不需要制定残留限量的兽药;规定了氯丙嗪等9种允许作治疗用,但不得在动物性食品中检出的兽药。本公告内容较多,可自行查阅学习,兽药使用中应特别注意9种允许作治疗用,但不得检出的兽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