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出借资质发生工程质量不合格等损失,发包人如何举证进行索赔?

《新建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7条规定:“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条继承了《2018年建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4条的内容,并未做任何调整。

本条的核心内容是关于被借用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被挂靠人)应与挂靠人就出借资质造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等损失,共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条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呼应了《建筑法》第26条“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和《建筑法》第66条“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旨在对借用资质这一违法行为进行惩处,其法理基础是源自于共同侵权。

既然本条赋予了发包人可以就出借资质行为导致的工程损失向被挂靠人和挂靠人主张连带赔偿责任,那么发包人在行使索赔权利时就应当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规则,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从理论上分析,发包人需要承担的举证责任至少包括这三方面:第一方面,损失的大小;第二方面,被挂靠人和挂靠人对损失的发生存在过错;第三方面,损失的产生与过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那么在司法实务中,发包人又该如何举证?达成何种举证标准才视为发包人完成了举证义务?举证责任是完全由发包人承担,还是会在特定情形下发生举证责任的转移?这些问题都无法直接从本条规定中找到答案,需要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借助司法判例来找到答案。

案例1:西平金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山江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案件,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21)豫民再35号,裁判日期:2021.04.08

裁判摘要:黄二有是实际施工人,黄二有从金鼎公司收取工程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黄二有和山江公司应当对工程质量对金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场房已坍塌,完全失去使用价值,且也失去鉴定条件,故已付工程价款1526759.3元可以作为直接损失予以认定。金鼎公司对黄二有借用资质施工是明知的,对其所受损失应自担40%的责任。山江公司出借资质,黄二有违法转包给无资质的张秀海,应负担60%的责任。

案例2:吴福祥、江西富盈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件,审理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20)赣民终882号,裁判日期:2020.12.24

裁判摘要:一审法院在鉴定意见的分析认证中,依据鉴定机构出具的质量问题的状况、原因分析,结合吴福祥主张的《工作联系函》、《报告》等证据,确定吴福祥应承担质量维修费用为3,145,486.95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本案中,吴福祥借用中南公司的资质,本案工程因存在质量问题,其中部分原因由吴福祥施工原因所导致,故中南公司应对其出借资质造成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引发的维修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审法院认为,吴福祥挂靠中南公司签订案涉施工合同并实际施工,一审判决中南公司与吴福祥对案涉工程修复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予维持。

案例3:石晓成与新疆鑫航运物流有限公司、新疆聚鑫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件,审理法院: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1)新01民终1582号,裁判日期:2021.06.16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第四条规定……本案中,石晓成借用聚鑫泉公司的名义对涉案工程进行施工,鑫航运公司有权向作为出借方的聚鑫泉公司与作为借用方的石晓成对涉案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涉案工程经过司法鉴定,对工程质量问题、修复方案及修复费用对应的损失数额进行了评估确定。因鑫航运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及付款过程中存在过错,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明知石晓成存在借用资质施工的情形,对于无效合同造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亦存在过错行为,一审判决认定鑫航运公司对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承担部分责任并无不当。

案例4:朱东恩、湖南利天旭日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案件,审理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1)湘06民再20号,裁判日期:2021.04.30

裁判摘要:再审维持二审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利天旭日公司对事故损失应自行承担一定责任,以30%为宜,朱东恩应承担70%的责任。泰成公司虽没有参与施工,但其在涉案合同上盖章,让朱东恩以其名义签订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泰成公司应当就涉案厂房坍塌造成的损失同朱东恩承担连带责任。湖南三权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厂房坍塌的经济损失作出价格评估,认定损失金额为570824元,该部分损失朱东恩承担399576.8元(570824元×70%)。对于该损失,泰成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5:集安市国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烟台泰山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案件,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0)鲁06民终6568号,裁判日期:2020.11.27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泰山公司对集安公司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的财产损害,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理由成立,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案例6:丹东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丹东市广场商贸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件,审理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0)辽06民终1152号,裁判日期:2020.09.27

裁判摘要:关于王润田应否承担连带责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本案中,虽然涉案工程是由二建公司与广场商贸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但从整个施工过程看,王润田参与了实际施工,为涉案工程实际施工人,其是借用二建公司名义实际施工了涉案工程,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王润田应与二建公司就涉案构造柱存在的质量问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从上述案例中,笔者总结出如下关于发包人履行举证责任的实务观点:

(一)关于损失的举证

如何举证损失的具体金额?如果发包人能够直接举证则简单明了。但涉及维修或修复费用这类损失时,发包人往往难以自行计算实际损失,即便是计算出来了,也会因为挂靠人或被挂靠人不认可而不被法院采纳。这时,发包人通常采取的方式就是申请司法鉴定,由共同选定或摇号确定的鉴定机构对维修或修复费用等损失的具体金额进行鉴定。案例2、3、4中涉及的损失即是通过司法鉴定这一方式确定的。

(二)关于被挂靠人和挂靠人对损失的发生存在过错的举证

如果发包人能证明是因为挂靠人单方原因导致产生工程质量不合格等损失,例如,施工过程中采用的钢筋质量不满足工程标准,致使建筑物承载能力不足,需要进行加固处理。法院一般会认定挂靠人对损失存在过错。

如果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存在借用资质的挂靠关系也被法院查明,则法院会同时认定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对损失存在过错,但这种认定往往是默认的方式,即仅在裁判文书说理中认定出借资质、挂靠关系的存在,而不做更深入的说理分析。

(三)损失的产生与过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关于损失与挂靠人和被挂靠人的过错之间的因果关系,对发包人而言属于较难举证的项目,如果完全让发包人承担因果关系的举证,则是加重了发包人的举证责任。因而在司法实务中,发包人仅需要证明有损失的存在以及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之间存在出借资质的事实,发包人就完成了初步的举证责任,如果挂靠人或被挂靠人否认损失的产生与出借资质之间存在关联,那么应当由挂靠人或被挂靠人证明损失是出借资质之外的原因造成的。如果挂靠人或被挂靠人不能证明,则法院会推定损失与借用资质有关。

对于能够查明损失与出借资质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形,法院也不会支持发包人要求挂靠人或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例如,在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08民终26号案件中,法院即认定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与出借资质无关,被挂靠人对此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责任划分

即便发包人完成上述举证义务,也还涉及责任划分的问题。如果发包人在整个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出借资质一事完全不知情,仅是在诉讼中在知晓,那么对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发包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但是,如果发包人在与被挂靠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或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明知挂靠人存在借用资质施工的情形,而处于放任的心态,那么发包人对出借资质造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等损失亦存在过错行为,应对损失应自行承担一定责任,具体责任比例则是由承办法官自由裁量。例如,案例1、3、4中,法院就判决有过错的发包人承担不同比例的责任。

就责任划分而言,最高法院民一庭编著的《新建工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有如下不同观点:如果发包人是在与被挂靠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就知道出借资质事宜,那么发包人的过错仅限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过错,也仅对合同无效产生的损失承担过错责任,而无需因此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过错责任;如果发包人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知道出借资质事宜,其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合同无效导致的损失扩大,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发包人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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