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修订本)第三十九条“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畜牧业发展状况制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的规定,作为《畜牧法》重要配套法规而制定的,原《广西壮族自治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桂政办发〔2007〕124号,以下简称《备案办法》)自2007年实施,面临一些不适应畜牧业发展新形势的问题,需修订《备案办法》,形成了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备案办法送审稿》)。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规范我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理,不断优化完善畜牧业发展政策,为加快现代畜牧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三、主要内容
(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方面
1.明确申请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基本条件:
一是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二是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三是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四是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五是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明确申请备案的程序。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向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乡级畜牧兽医站提出备案申请,填写《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表》由乡级畜牧兽医站汇总上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予以备案,发给畜禽标识代码,定期向社会公布;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予以备案,并说明理由。
3.明确申请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
一是生猪养殖场:年出栏500头以上或存栏300头以上;二是肉禽养殖场:年出栏10000只以上或存栏5000只以上;三是蛋禽养殖场:常年存栏2000只以上;四是奶牛养殖场:常年存栏100头以上;五是肉牛养殖场:年出栏50头以上或存栏100头以上;六是肉羊养殖场:年出栏100只以上或存栏100只以上;七是其他畜禽养殖场可按粪便排放当量折算后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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