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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特点
(1)领导班子、单位负责人作案多。基层粮管所正副所长,粮站、粮库正副主任和会计实施犯罪的,占查处案件总数的一半。
(2)犯罪手段多种多样。粮食的调拨、储备、经营等环节有许多漏洞,为实施职务犯罪提供了条件。一些单位和部门采取虚报支出、抬高收购价、虚增库存等弄虚作假手段套取国家资金转为“小金库”。
(3)结伙作案多。多数案件都是违法犯罪人员之间相互利用、相互配合、串通一气,共同实施违法犯罪。
(5)犯罪数额大,危害严重。粮食部门的国家资金具有粮食收购、储存、经营、平抑粮价、稳定全局的特殊功能,任何形式的职务犯罪,都不仅给国家造成有形的、直接的经济损失,而且造成的无形的、间接的损失无法估量。
二、犯罪手段及侦查方法
从我们所查处的案件分析来看,粮食系统贪贿案件主要采取以下几种犯罪手段:
(一)制作虚假收购账目
1、冲减粮食收购中的“升溢”部分。前些年,在夏粮征收过程中,粮管所存在“坑农”思想,往往以除杂、除水等对农民缴公粮予以“折秤”,折秤幅度一般从5%—15%,甚至高达20%以上。当然,粮管所不想将“升溢”部分凭空交给国家。于是,一些工作人员便想出了由粮管所负责人筹划,由主管会计负责,由营业会计经办的制作虚假收购账目的办法,开具虚假的收购码单和报表,最后由主管会计安排仓库保管员增加入库数量,以与主管会计处保管的库存商品账相对应。先做出假帐,尔后冲出现金。冲出的现金由主管会计作账外管理,用于发放奖金、冲销不便入账的开支或进行贪污、挪用等犯罪行为。
(1)、粮管所利用这部分账外资金,进行账外经营,从中得到的利润也不入账,然后再重复进行账外经营,利润就象滚雪球似的越积越多,最后再作一笔假销售入账,将骗取的贷款在账中冲出归还发行。产生的利润在账外形成小金库,随意开支。
3、骗取奖金。县政府、粮食局为了促进营销,曾出台一些奖励措施,以红头文件的形式下发。一些粮管所负责人为了名利双收,采取上述办法“收购”,再作假销售账,将以往作假收购账骗取国家的作账外管理的部分专项农贷资金当作“利润”入账。如榆厢粮管所原主任李某等人,就是依此办法,完成了1993年度榆厢粮管所营销263132公斤赢利261507.09万元的好“业绩”。之后,堂而皇之地提取奖金,职工得小头,领导得大头。
这类案件的主要特征是,犯罪行为非一人所能为,一般至少由粮管所负责人、主管会计、营业会计、仓库保管员完成。如果再虚增库存,还存在库存商品账与库存实物的较大差异,即我们平常所说的“亏库”。在查处的时候须留意:(1)是否存在“亏库”现象;(2)完全彻底调账,仔细审查,看能否发现“长款”或主管会计处掌管支出单据情况;(3)此类案件的收购码单一般数量较大;(4)重点攻破粮管所负责人、主管会计、营业会计、仓库保管员“链条”中的任一环节,及时立案,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再对其他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讯问,利用掌握的证据,逼其供出账外资金的实际支出情况,从而查获有关人员犯罪。以上提到的两起案件,都是采取这种方法从小案查成了大案。
(二)、私自抬高收购价入账,冲出款项从中贪污
1、有的粮管所在公粮收购或收购议价粮时,采取高于收购价入账的方法,冲出款项在账外,从中贪污或开支不合理费用。这一般是主任与主管会计预谋,由主管会计具体操作,在收购公粮或议价粮当中或结束后,主管会计编造正当理由,让收购人员开具抬高价格的收购码单和收购报表,然后,主管会计将实际收购码单和报表抽掉,换上抬高收购价的假码单和报表,将差价款项冲出,再与主任私分或开支不合理费用。
这类犯罪在侦查时,首先要用账中的收购码单上的价格与当时的粮食价格作比对,是否有高于当时市场价的情形,然后有针对性地调查收购码单上的卖粮人,了解实际卖粮人的价格是否与码单上的价格相符。根据调查的情况,最后认真询问收购码单、报表及收购发票的填写人,了解虚开码单的原因和指使人,挖出账外资金,从中了解账外资金的开支情况。账外资金一旦和盘端出,真正的犯罪嫌疑人就会浮出水面。
(三)、采取销售货款不入账的方法,侵吞公款
此类案件的侦查,关键在取证。要将销售单位与购买单位往来账作对比,不难发现双方往来账的差异,要不惜花费较大的人力、物力内攻外调,有了这方面的证据,案件就不难侦破。另外,在调账时要仔细认真,注意散落的单据,有时一张不起眼的纸条,就能侦破一起大案。如我们办理的杨某、李某合伙贪污案,就是用调账时在纸篓里发现的一张13万元的进账单侦破的。
(四)、采取多报损耗,充减库存的手段,套取公款
粮管所每年都有要向粮食局报损正常冲减库存。有的粮管所利用报损审查不严,多报粮食损耗,然后再将充出的粮食销售掉,货款不入账,形成账外资金。我们在对榆厢粮管所主任汪某涉嫌贪污线索初查时发现,该所就是利用上述方法冲出库存小麦20余万斤,销售后货款不入账。还没有来得及将此款“处理”时,即被查获。
此类案件首先从库存账和出库码单查起,与财务账反映的库存、销售情况相对比,然后再审查报准的损耗表,不难发现此类情况。
(五)、违反国家政策销售陈化粮,从中谋利
以上情况是粮食局统一操作,由局粮食批发市场具体经办。根据各粮管所的陈化粮由县局统一调配的特点,在各粮管所可以了解到销售陈化粮的数量和价格,再了解拍卖时陈化粮的价格,就可以查出非法利润部分。
(六)、把单位账当成家庭账,家庭开支单位报
一些粮食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利当作自己发财致富的资本,独揽大权,唯我独尊,单位的钱想怎么花就怎么花,自己经手开支的发票想怎么报就怎么报,象家庭账一样不受任何约束,直接侵吞企业财产。
原榆厢粮管所所长李某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单位报销本人及妻子、子女医疗费达2.3万余元。李某在睢县人民保险公司参保金5000元也在单位报销。他不仅将家庭的这些大开支在单位报销,而且就家庭的日用生活开支也在单位报销。
(七)、虚开建筑发票,从中贪污
为了改善仓储情况,上级通过农发行每年都有建仓专项资金项目。基层粮管所得到建仓专项资金后,不按规定发包工程,凭感情让“关系户”承建。在工程决算时,让包工头打假条虚支工程款,从中贪污。如我们办理的睢县董店粮管所原主管会计范某,利用职务之便,让工头王某虚列建筑项目,出具假领工程款条,入账报销,从中贪污公款26000多元。
(八)、“结算中心”不尽职,结伙贪污是目的
(九)、以粮管所的名义做生意,利息归个人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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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该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此罪的认定需以行为人明知所涉及物品为犯罪所得为前提,若不明知则不构成此罪。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认定和量刑,会根据具体案件的情节、数额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