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
草案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可以对造成明显浪费的消费者,收取处理厨余垃圾的相应费用。
此外,对于“大胃王吃播”、餐馆诱导超量点餐、挥霍食物营销噱头等行为,也将受到相应处罚。
今年8月,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对制止餐饮浪费行为作出重要指示。
他指出,餐饮浪费现象,触目惊心、令人痛心!
“谁知盘中餐,粒粒皆辛苦”,尽管我国粮食生产连年丰收,对粮食安全还是始终要有危机意识。
此后,全国各地各级机关纷纷响应,拿出了各种防止食品浪费的方案。
从“小份菜”到“N-1点菜制”,各大直播平台也将那些暴食或假吃的“吃播”们进行整改。
不过,要想从根本上抑制食品浪费现象,还真离不开法律的强制作用。
例如,有人跑到餐馆点了一大桌菜,没吃几口就想走,正常付钱但拒绝打包,这无疑是一种浪费。
然而在法律上,我们还真拿他没办法。
原因在于,既然他付了钱,那就谁也不欠,这些食物是他的“财产”,怎么处分是他的自由。
那些没动过的菜也不宜端给其他客人,否则就有违食品安全法的要求,更何况其他客人也未必能接受。
因此,我们对这种行为的谴责只能停留在道义层面。
可现在《反食品浪费法》草案的出台,终于在法律层面“对付”这种行为了。
草案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可以对造成明显浪费的消费者收取处理厨余垃圾的相应费用。
也就是说,如果故意点一堆菜,不吃完又不打包,那就交钱吧,别想一走了之。
同时,草案也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避免“钓鱼收费”。
当然,由于这部法律还在审议阶段,对于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主体的细化,有待进一步规定。
而且,制定《反食品浪费法》也是于宪有据,《宪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只不过,宪法的规定较为宏观抽象,需要法律的进一步细化落实。
由此可见,《反食品浪费法》无疑开创了在法律层面抑制食品浪费行为的先河。
除了用餐故意浪费要“交钱”之外,《反食品浪费法》草案还解决了一些其他问题。
草案中定义的“食品浪费”,是指对可安全食用或者饮用的食物未能按照其功能目的利用。
那么,一些商家以“最大蛋糕”“最大火锅”为噱头开展的商业营销活动,以及用食物作为原材料进行的艺术创作活动等,是否属于食品浪费?
中国政法大学地方财政金融与农村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李蕊表示,此处规定的立法本意,是保障食品的价值与效用充分发挥,减少在食品生产、加工、流通以及消费等各个环节、各个领域的不必要损耗。
“但是,还应考虑到食品除具有食用、饮用功能,还可以作为艺术表达、创作的载体等。我认为,只要不是最终‘丢弃’,就不应纳入‘浪费’的范畴。”
对于部分餐馆的那种故意不标注解释菜量规格、不提醒点餐超量的“套路”,草案也作出规定。
比如,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提供小份餐等不同规格选择等。
饮服务提供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对于此前火爆一时的“大胃王吃播”行为,《反食品浪费法》草案直接给予了“点名待遇”。
草案第22条规定,禁止制作、发布、传播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浪费食品的节目或者音视频信息。
违反规定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音视频服务提供者,由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网信部门责令整改,给予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