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的赈灾制度有哪些为何每次发生灾荒后,仍然有大批灾民死去历史故事

很多人都不了解清朝的赈灾制度,接下来跟着小编一起欣赏。

清朝立国近300年,各类灾荒层出不穷。为此,清朝建立了一系列救灾制度。哪怕用现代眼光来看,这些救灾制度都比较完备,考虑得也很周到。

那么,清朝有哪些救灾制度呢

《大清会典》记载:“凡荒政十有二:一曰备祲;二曰除孽;三曰救荒;四曰发赈;五曰减粜;六曰出贷;七曰蠲赋;八曰缓征;九曰通商;十曰劝输;十有一曰兴土筑;十有二曰集流亡。”这就是说,清朝建立了12条救灾制度,既沿用了历朝历代的救灾办法,又在这些救灾办法上有所创新。

对于灾民来说,这12条救灾制度,比较行之有效的有如下几条。

一是蠲赋。

蠲赋的意思是免除钱粮赋税。在清朝时期,遇到灾荒时,免除钱粮赋税是一种比较常见的办法。1645年,直隶霸州等8县发生水灾,顺治皇帝下令将这8县的钱粮赋税予以免除。清朝老百姓最大的负担就是钱粮赋税。免除钱粮赋税,对他们来说能够极大地减轻负担。

二是发赈。

发赈的意思是用钱粮无偿救济灾民。灾荒发生后,老百姓的农作物往往减产,甚至颗粒无收。单纯的免除钱粮赋税,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这时候,就需要朝廷和地方官员发放一定数额的钱粮,让老百姓保命。清朝时期设立了各种粥厂,为受灾的老百姓提供米粥,也有发赈之意。

三是减粜。

减粜的意思是将常平仓粮米减价出售。清朝建立了比较完备的仓储制度——常平仓、社仓和义仓。当风调雨顺时、粮食丰收时,朝廷将粮食储备起来;当遇到各种灾荒后,朝廷就把这些储备粮食减价出售,平抑粮食价格,老百姓也能够通过此举得到实惠。

清朝注重采取市场调节手段,比如出贷和兴土筑。出贷是指朝廷借钱给灾民,用以灾后重建;兴土筑是指朝廷实施农田水利建设,募集灾民劳作,每日发放钱粮。

此外,清朝还鼓励绅商捐资救荒,即劝输。为此,不惜开设捐局,拿出官帽子来作为奖励。1877年,山西发生罕见灾荒,曾国荃被朝廷任命为山西巡抚,走马上任时,朝廷没有拨付一文钱赈灾款,而是发给他虚衔实职空白执照各2000张。

然而,遗憾的是,尽管清朝建立了比较完备的救灾制度,但每次发生灾荒后,仍然有大批灾民死去。光是在曾国荃参与赈灾的“丁丑奇荒”中,全国受灾人口就多达2亿,死亡人数达到了1300万。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

一是政治腐败的恶果。

在清朝前期,尤其是康熙、雍正时期,政治较为清明,国力较为雄厚,朝廷有能力实施各种农田水利工程,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灾害的发生。但到了清朝晚期,贪污腐败之风盛行,官员经常在农田水利工程上贪污克扣,导致水利失修,河防松弛,河道梗阻,灾荒便频繁出现。

有的胆子大的官员,甚至在赈灾款里上下其手,中饱私囊,这就使得发生灾荒后,灾民得不到应有的救援。乾隆时期,爆发了被称为清代第一大贪污案的甘肃冒赈案。该案中,甘肃各级官员一共侵占贪污赈灾银子2915600两,令人触目惊心。

二是苛捐杂税的恶果。

1644年清朝入关后,面临着动荡不安的局面。康熙皇帝为了安抚民心,博得天下百姓的好感与信任,于1712年宣布“永不加赋”,这就是说,清朝征收赋税的标准,一概以1712年的赋税额度为征收基数,无论人口怎样增加,都不准增加税赋。

在清朝前期,朝廷的确执行了“永不加赋”的祖训。可是,随着人口不断增多,管理成本和国家机器规模日趋庞大,朝廷每年所征收的税赋已经入不敷出了。为了不违背祖训,清朝皇帝不得不挖空心思,设立了一些五花八门、光怪陆离的税种,让老百姓的负担一天天沉重起来。

到了清朝晚期,由于两次鸦片战争、中法战争、中日甲午战争、八国联军侵华等对外战争的失败,朝廷被迫签订了大量不平等条约。这些不平等条约除了要割让土地外,还要支付天文数字一般的赔款。这些赔款最终都变成苛捐杂税,转移到老百姓头上。

绝大多数老百姓被苛捐杂税压得沉不住气,挣扎在生存线上,极少有粮食和其他财力储备,抵抗灾荒的能力极为薄弱。一旦发生灾荒,他们立即陷入等死的地步。

古代的中国,科技水平落后,政治失能,救济能力根本无法应付庞大的灾害,结果是有灾就有荒。灾荒加重,不仅摧毁了社会生产力,而且更加促使灾荒频繁,形成恶性循环。人民无力抵抗,只得流离失所,卖儿卖女,甚至发生“父子相食,行人断绝”的惨事。同时,灾荒对于历史发展也有重大影响,一场天灾降临,它直接破坏了社会的稳定,饥民们无法果腹,从而导致此起彼伏的农民起义,最后引起朝代的更迭。所以,赈灾是历朝政府重视的大事,即使在那些兵戈四起的王朝末期亦如此。但是,赈灾效果如何呢?

东汉末年,天灾人祸不断。汉献帝兴平元年,这一年军阀混战,地震蝗灾不断,旱灾从四月一直延续到七月,三秦大地赤野千里。汉献帝刘协避开正殿办公,想用这种方法祈求降雨,同时派遣官员清理在押的囚犯,宽宥赦免犯了轻罪的犯人。而这个时候,谷一斛价格涨到了五十万钱,豆、麦一斛价格二十万钱,普通百姓根本无力承受如此高昂的粮价,开始出现了人们互相残食的悲剧,白骨累累,民不聊生。

献帝让侍御史候汶拿出太仓里的大米和豆子,为饥民做糜粥来充饥,但是经过几天还是看不到饿死民众的减少,献帝开始怀疑有人在分发赈灾粮食中故意克扣。于是,亲自在御座前测试米豆到底能够做成多少米粥,最后才得出其中确实有不实之处。便派遣侍中刘艾出宫责备有关主管的官员,于是尚书令以下的各级官员都跑到宫门谢罪,一起向皇帝奏言,要把候汶抓起来,严厉审查其所作所为。刘协听完后,不仅没有收押候汶,还专门下诏书:“实在不忍心把候汶交给司法部门处理,可以仗打五十。”百姓已经到了“人相食”的地步,而他对于克扣百姓救命粮的候汶仅仅处以仗击,其不明事理,不辨是非,不知轻重至此!

古代救荒措施中,除了减免徭役,开仓放粮,以工代赈等,还对因为灾荒而造反的饥民进行除盗和宽刑。而统治者也会自我约束,修养德行进行进行祈禳。天灾本来是自然现象,是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规律外在表现。但是中国古代,因为崇尚“天然感应”的思想,把天灾看成对人事的昭示,如果政治清明时,百姓安居,则会降临祥瑞,如果政治污浊,天则降灾异以谴责。

这种“天人感应”的思想最早出现于先秦时期,中国有名的古代经典《易经》上就曾经有:“天垂象,见吉凶。”这等于把灾异事件与人事联系起来了。天有异象是对人事的警示,是天意对国家政治得失的一种态度。而这种思想真正变为大成,是在汉朝。当时通过大儒董仲舒进一步的整理和升华后,形成了系统化的天然感应学说。

所谓“天亦有喜怒之气、哀乐之心,与人相副,以类合之,天人一也。”“灾者,天之谴也,异者,天之威也,谴之而不知,乃畏之以威。凡灾异之本,尽生于国家之失。国家之失乃始萌芽,而天出灾异以谴告之。谴告之而不知变,乃见异以惊骇之。惊骇之上不知畏恐,其殃咎乃至。”大意是,灾害是上天的谴责,灾害的本源来自于国家的过错,国家的过错刚萌芽,上天便出异象来警告,警告后,不知改变,那么就以惊骇警告,惊骇都不知改正,就要降临灾殃惩罚。董仲舒这种灾异天谴的观念,将责任推给君臣失德,因此采取修德方式免灾,也就变成整个封建王朝的惯用规矩。虽然现在看来,缺少科学,行为甚至滑稽,但是一定程度制约了君主独裁和擅行。

其措施大致有几个方面,一种是“避正殿”,后来也被称之为“避正寝”,有时候简称为“避移”“避寝”。“素服避正殿”的雏形最早出自商汤,《吕氏春秋》上记载:“天大旱,五年不收,汤乃以身祷于桑林。曰:‘余一人有罪,无及万夫;万夫有罪,在余一人。无以一人之不敏,使上帝鬼神伤民之命。’于是剪其发,磨其手,以身为牺牲,用祈福于上帝”。这种带有强烈殉道精神的祈祷,成为后世君主效仿的楷模。从汉朝这一仪轨正式确立,一直到清朝,各朝都有“避正殿”的做法。其中所谓“素服”就是君主和大臣都要着白衣,乘白车、白马,全身丧服,表达悲伤、自责之情。而“避正殿”是指君主不在正殿朝会,而是要“坐东西堂”。正殿本来是君主处理政务的地方,离开正殿表示不处理政事。“避正殿”中还包括五天内不再处理政事,表示对自己错误施政的反省。现在有些官员违法被查举,惩罚中有停职反省之类的措施,亦似乎与此大同小异。另外,在“避正殿”期间,尽量停止干戈,不生战事。

另一种,是君主下诏自责。譬如,汉章帝建初元年三月,山阳、东平地震,章帝下诏自责:“朕以无德,奉承大业,夙夜栗栗,不敢荒宁。而灾异仍见,与政相应。朕既不明,涉道日寡,又选举乖实,俗吏伤人,官职耗乱,刑法不中,可不忧与!”这种自责,即使现在读来,也是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典范。除了皇帝自责,下属臣僚也要自责。尤其是三公。他们是皇帝手下重要高级官员,协助皇帝处理国家政务,对于灾荒的出现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一旦发生灾害,三公就是失职,便要主动向皇帝上书,承认自己的不称职,并且请求皇帝给予治罪、辞职或者退休。现在大多数国家都有官员引咎辞职制度,这些固然与中国古代“天人感应”不相干,但是结果却很相似。官员负起责任是任何一个正常政府都必须重视的事情,不然,民心尽失,百姓求告无门将严重伤害执政根基。

除了以上两种,还有一种是改元,也就是更换年号以达到禳灾的目的。不过,这种改元率意而为,不仅不能帮助救灾,还添了诸多麻烦。

中国历代都有自然灾害,灾害种类随着社会发展越来越多,灾害的频次也越来越高,尽管历代朝廷都采取了防灾救灾措施,可是一直未能阻止这一趋势的发展。

两宋一共统治三百多年,元朝统治九十七年,但元代的自然灾害发生的频次却远远高于两宋。

到了明代,国祚两百七十六年,灾害竟然达到了一千零十一次之多。明朝嘉靖年间关中大地震,死亡人数高达八十三万余人。据《嘉靖实录》中记载,一场地震,导致“二千里人烟几绝”的惨状。

从古至今,贪官污吏从未断绝,但是,能像和珅这样巨贪无比、遗臭万年的贪官依然少之又少。他依仗着乾隆的宠信,为自己收敛巨额财富,其贪污的数目竟然超过了清朝国库15年的总和,这一数字简直令人咋舌,这也让他成了人人痛恨,百姓喊打的大贪官。

其实在任何一个太平盛世,都难以避免天灾人祸的发生,比如乾隆年间因水患、干旱造成的灾荒也时有发生,最后导致百姓流离失所、饥不果腹、灾民遍地。《铁齿铜牙纪晓岚》这部经典的电视剧中,就有着和珅赈灾的一幕。

乾隆年间,有一个地方遭遇灾害,朝廷就在当地开办了施粥场,用来赈济灾民,乾隆又派出自己手下的两位得力干将和珅、纪晓岚前去视察粥场。他们二人一同到了粥场,看到锅里煮的粮食然而已经被那些贪官换成了给牲畜食用的糠麸,那个时候纪晓岚已经气愤不已,谁知和珅又抓了一把沙子扔在了锅中。

和珅与纪晓岚

纪晓岚更加气愤,他严厉责问和珅为何要这样做?和珅回答道,前来领救济粮的这些灾民,有一部分是一些骗吃骗喝的混混,他们并非真灾民;如若在这粥中加了沙子,那些假灾民必然会悻悻离去,多余出来的粮食,才能救更多饥肠辘辘的灾民,真的灾民饥肠辘辘,他们哪会介意这粥到底干不干净呢?

事实上,和珅的这种做法确实也是对的,与其让那些假灾民分一杯这救命羹,倒不如把这些食物留给真正有需要的人。然而在场的官员,尤其是以纪晓岚为代表的文人集团,他们看到的都是灾民吃不饱,吃得不干净,却没有考虑到这些粥是否给到真正需要的人手中。所以在场的官员才会对和珅多加指责,可是这些灾民却对和珅感恩戴德。

赈灾粥

其实从这一件小事上,更能够看出和珅的政治才能,乾隆指派他们两人视察粥场,其目的除了赈济灾民以外,最根本的目的其实是通过赈灾来维护清朝统治的稳定,灾民因吃不饱发生叛乱起义的事数不胜数,通过办粥场免费施粥,都可以达到维护社会稳定,防止动乱发生的目的,这才是清朝统治者最想看到的结果。

和珅剧照

和珅最会揣摩皇帝心思,他知道如何通过最简便的手段来维护朝廷统治,所以只要灾民饿不死、闹不起来,他的工作自然就完成了。然而纪晓岚秉持的却是得民心者得天下。

他的这种思想也是许多文武百官的思想,所以当他们看到灾民吃不饱,甚至要吃脏的食物的时候,才会如此的气愤。可是站在乾隆角度来讲,站在灾民想要活命的角度来,和珅的这种做法确实可以保证灾民受益最大化,这也是灾民对他的感恩戴德的原因所在。

对于封建社会的平民百姓来说,土地就是他们赖以生存的根本。但是由于战乱、灾荒等影响,到了万不得已之时,他们也只能贱卖土地。买方低价买入的这一部分土地不受清政府的保护,按照清廷的政策,卖方可以原价回赎。

雍正时期这一政策只是暗地里进行,政府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到了乾隆时期,这一政策被高调推行。光绪初年丁戊奇荒后,士绅阶层成为了推行这一政策的中坚力量。

清朝中后期,这一政策变得宽泛,各省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在辖区内推行这一政策。在政府和士绅阶层看来,灾荒时期的土地买卖原本就是不公平的。但是当时的法律规定与原价回赎土地自相矛盾,而且也不符合民间习惯。政府过分干预效果不佳,且会增加行政成本。

对于灾荒期间的土地买卖也不好界定规范,极易产生纠纷。综合考虑之下,清廷决定一面制定章程,让灾荒期间买卖土地有依据;一面在劝导的同时加入暴力干涉。并且鼓励民间组织出资干预,也尽可能缩小回赎的规模。

依照《大清律例》和《大清会典事例》可知,出典的土地可以回赎,非法出卖的土地必须回赎。灾荒期间出卖的土地不在上述范围之内,依照律例是不能回赎的。但是为了社会稳定,清廷数次出台政策,允许卖方在一定期限内原价回赎土地。

这一尝试最早出现于雍正初年。当时山东连年旱灾,有官员建议“从前被灾时百姓轻价所卖田土,许其一年内回赎”,雍正为之所动,但是还拿不定主意,且预料到这一政策干系到贫富阶层,非同小可。便将此条建议转发给山东巡抚,令其“密议”。

雍正三年三月,山东巡抚反馈道此建议已经实施。“去年到任时,见有具呈请将被灾时卖出之田准听回赎,恐复业穷民无田可耕,俯仰何赖。因查如有逃荒时贱卖田土,除已造房屋坟墓者不许取赎外,其余准听回赎”。

但是他建议此政策暗中进行,政府不加干预也不宣传,“兹奉谕旨,随与两司秉公密议得山左田土,典者可以回赎,卖者向无回赎之事。其被灾时所卖之田,现在定期听其回赎,至冬月即行停止,似可毋庸更定回赎之令,复启奸民争讼之端”。

最后,雍正决定尊重民间习惯,不强制执行。在雍正年间这一次的回赎活动中,先是由地方官员提议原价回赎,皇帝再征求灾区官员的意见,最终决定暗地里进行,政府不明确表态也就是默许,山东地方政府持同等态度,但是不允许明显的宣传此项政策。

乾隆是五年,华北地区遭遇旱灾,河南巡抚称当地旱情严重,百姓家中值钱的东西都拿去变卖糊口了。青黄不接的情况下,百姓将田地贱价卖出,以求活命。与山东省不同的是,河南的灾情传到山西,山西富户借机向河南灾民发放高利贷。

受灾的农民没有能力偿还高额的利息,最终只得以土地抵债。也就是说,山西的富户跨省,利用高利贷的形式变相地进行土地兼并。河南巡抚建议,考虑到当地的灾情严重,希望灾民在限定期限内按照原价赎回田地,以防日后无田可耕,难免生变。乾隆非常支持他的这一建议,不仅当即允准,还常常下旨指导原价回赎土地的过程。

这次灾后,乾隆对处理结果非常满意。他下令其他各省效仿学习,尤其是江苏、安徽、山东、湖北等受灾的省份及时推广。在这些省份中,江苏扬州、湖北汉口、安徽徽州等处聚集吧不少富商,极有可能实施土地兼并,乾隆帝要求“实力查禁”。通过乾隆的处理态度,可以很明显的看出,他的重点是打击土地兼并,如有类似情况要求各处及时上报,“仍着各将所属灾区,有无似此贱买渔利之处,据实复奏”。

若因限满不准赎回,适以启富户乘灾图利之渐”。于是最终判定:“所有于丽岎祖遗地二顷八亩零,着准令各该家属按照每亩四两八钱之数减半向谢姓赎回。其亏折半价即令郝培德照数偿还,以昭平允。”这种判法遭到了嘉庆帝的批判,于丽岎是武生身份,出卖土地200余亩,可见与一般灾民的情形不同。嘉庆帝折中处理,允许回赎,但价格高于原价低于市价。这并不是普遍性案件,但是被后世当作典范借鉴。

光绪年间,李鸿章推行土地回赎政策时就借鉴嘉庆帝的做法。李鸿章认为,嘉庆年间的这宗案件,显然于丽岎不属于灾民变卖土地糊口之列,但是如果不允许他回赎,恰恰使得富豪乘机谋取利益,因此用这种办法,允许其回赎,处理十分恰当。

嘉庆十八年,直、鲁、豫三省旱灾严重,御史王嘉栋奏请原价回赎灾民贱价出售的土地,嘉庆帝允准。但是后来这项政策因为清廷忙于救灾,而且民间天理教势大急需镇压而荒废,没能监督贯彻执行。九月,直隶总督那彦成再奏此事,并说明受灾时当地粮食产量较往年严重减少,不足丰年的十分之一,贫民只好贱卖土地。风调雨顺后,失去土地的农民无田可耕。希望原价回赎土地,顺应民情。并且建议另外两个受灾的省份同步进行,嘉庆帝允准,并限定三年为期。

光绪初年,爆发的丁戊奇荒,灾后原价回赎土地的主要推动者是江南士绅阶层。《申报》对此次赎田一事的倡导者有详细的记载。江南士绅不仅慷慨解囊,还发动民间力量,组织义赈。他们筹措经费,并向清廷请求帮助百姓原价赎回受灾时贱卖的土地。这件事情引起了李鸿章的注意,李鸿章积极响应,主持回赎事宜。

英国传教士李提摩太回忆说:“第二年(1878),当大灾荒结束之后,省巡抚发布了一项公告,宣布前一年进行的妇女和土地买卖为无效交易。接下来是一个人、地归还原主的时期,对很多家庭来说,这不折不扣地是一个周年之庆。”

光绪三十二年苏北发生严重水灾,两江总督端方上奏,表示灾民无以谋生。希望依照嘉庆年间的事例,实行加利赎回。但是基层官员对此并不积极,有的官员甚至直接拒绝执行。端方只好一再强调,要求必须执行、

这项政策始于雍正年间,乾隆时期高调推行,光绪年间则转变为士绅成为主要的推动者。随着督抚权重的扩大,各辖区内由督抚自行决定是否推行,中央不再直接发布指令。演变到光绪末年,地方更是直接推行,不再上奏。这也体现了清廷统治下,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演变。

对于灾后土地回赎政策的制定和推行,主要是取决于皇帝和各地督抚,晚清时士绅阶层也有一定程度上的参与。站在他们的立场上,主要考虑的是土地地进行是不公正的,影响灾民生计。由此造成的贫富差距,必然将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另外,此项交易是双方自愿的,并没有任何一方强制进行。如果政府强加干涉,必然会产生纠纷,增加行政成本。

经过封建社会几千年的延续,到清朝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赈灾体系,而且清朝时有了方式的改变,民间力量也参与到赈灾当中。但是当严重的灾荒发生时,清廷还是显得力不从心。灾荒之后,食物价格上涨,历史上就有“斗米千钱”的记载,这显然是不正常的物价水平。而与此同时,土地的价格变得低贱,为了保命,灾民依然别无选择,只得贱卖土地。

当然,贱卖土地的行为对于灾民来说无疑是饮鸩止渴,尤其是通过高利贷的形式变相吞并土地时,农民更是无力招架。清廷认为这种做法是不合理、不公平的,因此在劝说、建议的同时,偶尔也会强制地方执行灾后土地原价回赎政策。这当中自然会有很多具体性的问题,首先,法律并不支持灾后土地回赎。

按照《大清律例》的规定,灾民贱卖土地、富户收买土地并不是违法行为。因此,乾隆帝虽然高调推行,但是也只是从天理人情的角度说,却避开国法而不谈。其次,灾荒期间土地买卖是双方自愿的行为,是民间习惯。

原价回赎既不合法又不合乎习惯,推行的时候遇到阻力是必然的。有的买卖双方甚至签订阴阳合同,农民在灾后基本上也无力回赎。这些原因都导致了回赎政策推行时纠纷不断,而且基层政府效率低下,政策推行难上加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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