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
1.0.3石油化工企业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1.0.2本规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
1.0.3石油化工企业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表5.2.1设备、建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m)注:1单机驱动功率小于150kW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可按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其他工艺设备”确定其防火间距;2装置储罐(组)的总容积应符合本规范第5.2.23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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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160-201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1.引言gb50160-201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是为了确保石油化工企业在设计和建设阶段符合防火安全要求而制定的。
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生产、储存、使用等各个环节的防火设计。
2.术语和定义2.1石油化工企业:指从事石油、化学品及石油化工产品的生产、加工、贮存、运输、销售等活动的单位。
2.2防火设计:指石油化工企业在施工前进行的关于防火要求的设计工作,包括建筑及设备布置、消防系统设计等内容。
2.3防火安全评估:指对石油化工企业的防火情况进行评估,确定防火安全等级的过程。
2.4防火安全等级:根据石油化工企业的危险性和防护程度而确定的一种分类方法,包括高、中、低三个等级。
2.5防火隔离:指对石油化工企业内危险物质进行隔离的措施,以减少火灾蔓延的可能性。
3.防火设计原则3.1安全原则-设计防火应以人身安全为首要考虑,确保人员在紧急情况下的安全疏散。
-设计防火应保证设备、材料的安全性。
3.2隔离原则-确保不同危险性物质之间的隔离,防止火灾蔓延。
-隔离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
3.3墙体材料和结构原则-墙体选用耐火材料,尽量阻止火焰蔓延。
-墙体结构应符合规范及设防要求。
4.防火设计内容4.1建筑布局-确保建筑物之间的合理距离,减少火灾蔓延的可能性。
-选择合适的建筑布局,确保建筑物能够容纳必要的防火设施。
4.2消防设备-根据石油化工企业的防火安全等级,设计和配置相应的消防设备和系统。
-确保灭火器、消防栓等设备的合理设置和易于使用。
4.3环境和储存条件-确保石油化工企业的储存条件符合规范的要求。
-保证石油化工企业周围环境的消防安全。
4.4通道和疏散-设计合理的疏散通道,确保人员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快速疏散。
-确保楼梯、走廊等疏散通道的宽度和结构符合规范要求。
4.5电气设备-设计防火安全电气系统,减少电火灾的发生。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表4.2.12石油化工厂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m)2工艺装置或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设施与工艺装置明火加热炉的防火间距应按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确定;3全厂性消防站、全厂性消防水泵房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区域性重要设施与相邻设施的防火间距,可减少25%(火炬除外);4与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可按与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减少50%(火炬除外),但散发火花地点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5罐组与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按相邻最大罐容积确定;埋地储罐与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减少50%(火炬除外)。
当固定顶可燃液体罐采用氮气密封时,其与相邻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浮顶、内浮顶罐处理;丙B类固定顶罐与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丙A类固定顶罐减少25%(火炬除外);6单罐容积等于或小于1000m3,防火间距可减少25%(火炬除外);大于50000m3,应增加25%(火炬除外);7丙类液体,防火间距可减少25%(火炬除外)。
当甲B、乙类液体铁路装卸采用全密闭装卸时,装卸设施的防火间距可减少25%,但不应小于10m(火炬除外);8本项包括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实瓶库。
乙、丙类物品库(棚)和堆场防火间距可减少25%(火炬除外);丙类可燃固体堆场防火间距可减少50%(火炬除外);9丙类泵(房),防火间距可减少25%(火炬除外),但当地上可燃液体储罐单罐容积大于500m3时,不应小于10m;地上可燃液体储罐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0m3时,不应小于8m;10污油泵的防火间距可按隔油池的防火间距减少25%(火炬除外);其他设备或构筑物防火间距不限;11铁路走行线和原料产品运输道路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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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根据住建部公告整理)本标准是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的基础上修订而成,并更名为《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本次修订增加了4.5、7.4节及2.0.35、4.1.9A、4.1.11、4.1.12、4.2.5A、4.2.6A、4.2.8A、4.2.8B、4.3.4A、4.4.9、5.2.10A、5.2.11A、5.5.17A、5.7.1A、6.2.4A、6.3.1A、6.6.7、7.2.17、7.2.18、8.2.3A、8.3.1A、8.4.8、8.7.6、8.11.9、9.1.3A条,主要修订了4.1.2、4.1.9、4.1.10、4.2.3、4.2.12、4.3.4、4.4.2、4.4.3、5.2.8、5.2.10、5.2.12、5.2.20、5.2.21、5.2.26、5.3.1、5.3.2、5.3.4、5.4.3、5.6.1、5.6.2、5.7.2、5.7.5、6.2.1、6.2.2、6.2.5、6.2.6、6.2.7、6.2.15、6.2.20、6.3.2、6.3.5、6.3.7、6.3.8、6.3.16、6.4.1、6.4.2、6.6.2、7.1.3、7.2.15、8.3.8、8.5.6、8.6.5、8.6.6、8.7.2、8.8.4、8.9.1、8.10.2、8.10.12、8.11.4、9.1.1、9.1.2、9.1.3条,取消了原8.8.5条。
其中,第4.1.9、4.2.12、5.3.4、5.6.1、6.2.6(1、2、3、4)、6.3.2(1、2、4)、6.4.1(2、3)、6.4.2(6)、8.3.8、8.7.2(1、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1.0.2本标准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
1.0.3石油化工企业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2章术语2.0.1石油化工企业petrochemicalenterprise以石油、天然气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储运各种石油化工产品的炼油厂、石油化工厂、石油化纤厂或其联合组成的工厂。
2.0.2厂区plantarea工厂围墙或边界内由生产区、公用和辅助生产设施区及生产管理区组成的区域。
2.0.3生产区productionarea由使用、产生可燃物质和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和/或设施组成的区域。
2.0.4公用和辅助生产设施utility&auxiliaryfacility不直接参加石油化工生产过程,在石油化工生产过程中对生产起辅助作用的必要设施。
2.0.5全厂性重要设施。
verallmajorfacility发生火灾时,影响全厂生产或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的设施。
全厂性重要设施可分为以下两类:第一类全厂性重要设施:发生火灾时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的设施。
第二类全厂性重要设施:发生火灾时影响全厂生产的设施。
2.0.6区域性重要设施regionalmajorfacility发生火灾时影响部分装置生产或可能造成局部区域人身伤亡的设施。
2.0.7明火地点firedsite室内外有外露火焰、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
2.0.8明火设备firedequipment燃烧室与大气连通,非正常情况下有火焰外露的加热设备和废气焚烧设备。
2.0.9散发火花地点sparkingsite有飞火的烟囱、室外的砂轮、电焊、气焊(割)、室外非防爆的电气开关等固定地点。
2.0.10装置区processplantarea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独立石油化工装置或联合装置组成的区域。
2.0.11联合装置multipleprocessplants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装置集中紧凑布置,且装置间直接进料,无供大修设置的中间原料储罐,其开工或停工检修等均同步进行,视为一套装置。
2.0.12装置processplant一个或一个以上相互关联的工艺单元的组合。
2.0.13装置内单元processunit按生产完成一个工艺操作过程的设备、管道及仪表等的组合体。
2.0.14工艺设备processequipment为实现工艺过程所需的反应器、塔、换热器、容器、加热炉、机泵等。
2.0.15封闭式厂房(仓库)enclosedindustrialbuilding(warehouse)设有屋顶,建筑外围护结构全部采用封闭式墙体(含门、窗)构造的生产性(储存性)建筑物。
2.0.16半敞开式厂房semi-enclosedindustrialbuilding设有屋顶,建筑外围护结构局部采用封闭式墙体,所占面积不超过该建筑外围护体表面面积的二分之一(不含屋顶的面积)的生产性建筑物。
2.0.17敞开式厂房openedindustrialbuilding设有屋顶,不设建筑外围护结构的生产性建筑物。
2.0.18装置储罐(组)processstoragetankswithinprocessplant在装置正常生产过程中,不直接参加工艺过程,但工艺要求,为了平衡生产、产品或一次投入等又需要在装置内布置的储罐(组)。
2.0.19液化烃liquefiedhydrocarbon在150C时,蒸气压大于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不包括液化天然气。
2.0.20液化石油气liquefiedpetroleumgas(LPG)在常温常压下为气态,经压缩或冷却后为液态的C3、C4及其混合物。
2.0.21沸溢性液体boil-overliquid当罐内储存介质温度升高时,由于热传递作用,使罐底水层急速汽化,而会发生沸溢现象的粘性烃类混合物。
2.0.22防火堤dike可燃液态物料储罐发生泄漏事故时,防止液体外流和火灾蔓延的构筑物。
2.0.23隔堤intermediatedike用于减少防火堤内储罐发生少量泄漏事故时的影响范围,而将一个储罐组分隔成多个分区的构筑物。
2.0.24罐组agroupofstoragetanks布置在一个防火堤内的一个或多个储罐。
2.0.25罐区tankfarm一个或多个罐组构成的区域。
2.0.26浮顶罐floatingrooftank(externalfloatingrooftank)在敞开的储罐内安装浮舱顶的储罐,又称为外浮顶罐。
2.0.27常压储罐atmosphericstoragetank设计压力小于或等于6.9kPa(罐顶表压)的储罐。
2.0.28低压储罐low-pressurestoragetank设计压力大于6.9kPa且小于0.1MPa(罐顶表压)的储罐。
2.0.29压力储罐pressurizedstoragetank设计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罐顶表压)的储罐。
2.0.30单防罐singlecontainmentstoragetank带隔热层的单壁储罐或由内罐和外罐组成的储罐。
其内罐能适应储存低温冷冻液体的要求,外罐主要是支撑和保护隔热层,并能承受气体吹扫的压力,但不能储存内罐泄漏出的低温冷冻液体。
2.0.31双防罐doublecontainmentstoragetank由内罐和外罐组成的储罐。
其内罐和外罐都能适应储存低温冷冻液体,在正常操作条件下,内罐储存低温冷冻液体,外罐能够储存内罐泄漏出来的冷冻液体,但不能限制内罐泄漏的冷冻液体所产生的气体排放。
2.0.32全防罐fullcontainmentstoragetank由内罐和外罐组成的储罐。
其内罐和外罐都能适应储存低温冷冻液体,内外罐之间的距离为1~2m,罐顶由外罐支撑,在正常操作条件下内罐储存低温冷冻液体,外罐既能储存冷冻液体,又能限制内罐泄漏液体所产生的气体排放。
2.0.33火炬系统flaresystems通过燃烧方式处理排放可燃气体的一种设施,分高架火炬、地面火炬等。
由排放管道、分液设备、阻火设备、火炬燃烧器、点火系统、火炬筒及其他部件等组成。
2.0.34稳高压消防水系统stabilizedhighpressurefirewatersystems采用稳压泵维持管网的消防水压力大于或等于0.7MPa的消防水系统。
2.0.35厂际管道Pipelinesbetweenthesiteboundaryandoff-site石油化工企业、油库、油气码头等相互之间输送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物料的管道(石油化工园区除外)。
其特征是管道敷设在石油化工企业、油库、油气码头等围墙或用地边界线之间且通过公共区域、长度小于或等于30km。
第3章火灾危险性分类3.0.1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3.0.1分类。
3.0.2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表3.0.2分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B类液体;2.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A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3.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B类液体应视为乙B类液体;操作温度超过其沸点的丙B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