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4月29日表决通过了《反食品浪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从此不再仅仅是倡导和号召,而是有了法律依据,进入法制轨道。
《反食品浪费法》实施后,不同主体应该如何遵守法律义务,承担责任,《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法律专家,对其中的一些亮点条款进行了分析。
反对食品浪费需要全社会参与
《反食品浪费法》第一条规定:“为了防止食品浪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扬智勇还表示,《反食品浪费法》的一大特点是规定的责任主体十分广泛、细致,从国家层面,到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品生产企业经营者、餐厅饭店、商场超市、学校、旅行社、行业协会、消协组织、消费者个人,都规定了在反对食品浪费方面的权利和责任义务,因为反对食品浪费不是少数几个部门的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各方都要承担起自己的责任。
政府机关要起带头作用
《反食品浪费法》第六条规定:“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细化完善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公务活动用餐规范,加强管理,带头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公务活动需要安排用餐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节俭安排用餐数量、形式,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
扬智勇告诉记者,他参与过立法的一些前期调研、座谈,发现食品浪费最严重的并非个人消费,而是公款消费,浪费比较严重,而且屡禁不止,也为人民群众所深恶痛绝,所以在法律中专门对此进行规定,要求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带头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这一条还要和其他条款结合起来看,比如第八条,对单位食堂供餐的采购、储存、加工以及宣传教育,都提出了比较详细的要求,因为食堂也是节约粮食,减少食品浪费的一个重要途径。这一条覆盖的范围是所有设有食堂的单位,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当然也包括在内,而且应该以更高的标准执行这一条款。
餐饮服务经营者要承担反食品浪费义务
《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详细规定了餐饮服务经营者为防止食品浪费应当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提升餐饮供给质量,按照标准规范制作食品,合理确定数量、分量,提供小份餐等不同规格选择”等。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表示,这一条规定了“餐饮服务经营者可以对参与‘光盘行动’的消费者给予奖励;也可以对造成明显浪费的消费者收取处理厨余垃圾的相应费用,收费标准应当明示”,是《反食品浪费法》的一大亮点。它通过奖惩结合的方式,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和消费者共同减少浪费,能够激起人民对法律的信仰之心,对风险的敬畏之心和对社会的感恩之心,弘扬厉行节约、艰苦奋斗的美德。规定“收费标准应当明示”,不仅是为了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也是告知消费者,浪费要被收取垃圾处理费用,促使消费者更加理性的点菜,起到倡导节约粮食,反对浪费的目的。
消费者也要承担起责任
《反食品浪费法》第十四条规定:“个人应当树立文明、健康、理性、绿色的消费理念,外出就餐时根据个人健康状况、饮食习惯和用餐需求合理点餐、取餐。家庭及成员在家庭生活中,应当培养形成科学健康、物尽其用、防止浪费的良好习惯,按照日常生活实际需要采购、储存和制作食品。”
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等有食品浪费行为的,有权向有关部门和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这一条是赋予全社会,从各单位到个人,都有针对食品浪费行为的举报权,而且要求接到举报的部门承担及时依法处理的义务。正因为反食品浪费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和义务,所以要通过鼓励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反食品浪费社会协同共治,打造一个全天候,全方位,信息共享快捷高效,无缝对接,有机衔接的反食品浪费共治平台。
平台不应播放浪费食品的节目
扬智勇表示,这一条主要是针对视频、直播网站上的“吃播”现象,但需要注意的是,在法律用语中,通过列举的方式列举违法行为表现形式,有“等内”和“等外”的区别,“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浪费食品”的“等”,如果作为“等内”理解,可以仅指“量大多吃、暴饮暴食”,如果作为“等外”理解,则可以包括的其他浪费食品行为,例如“故意大量抛弃食物”,具体如何理解需要各地在制定《反食品浪费法》执行细则时进行规定。
捐赠食品要建立合理机制
《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建立捐赠需求对接机制,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等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向有关社会组织、福利机构、救助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捐赠食品。有关组织根据需要,及时接收、分发食品。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食品捐赠活动。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可以搭建平台,为食品捐赠等提供服务。”
孙娟娟表示,食品捐赠比较复杂,涉及到多种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因为捐赠引起的一系列行为不仅关联到捐赠前与捐赠时的食品安全,还涉及到捐赠后食品分配时的安全保障。尤其是一些餐厅、商场将多余的食品材料拿来捐赠,本身是避免浪费的好事,但必须厘清其中的法律关系,否则会影响捐赠者的积极性。所以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民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为捐赠配套行为指引,建立捐赠需求对接机制,确定捐赠者的责任边界和关联主体的责任分配。这个机制建立后,才能更好地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等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向有关社会组织、福利机构、救助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捐赠食品。
《反食品浪费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本地方反食品浪费的具体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