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相关法律法规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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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水利工程资金监管法规

中图分类号:TV文献标识码:A

当前水利工程建设期中建设管理单位积极推行资金监管措施,保障资金专款专用。因为措施实施涉及对承包商工程账户的监督,必须账户所在银行的服务配合,故实施该措施的必要性和法律依据值得探讨。同时,资金监管措施的推行,对施工承包商的资金使用都会产生哪些不利的影响,笔者认为也有必要站在承包商的角度认为分析。

一、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对施工承包商实行资金监管的必要性

1.水利工程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社会效益波及范围广。例如,笔者参与建设的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于2003年底开工至今,根据可研报告批复,主体工程静态投资为1435亿元。

从以上数据看出,正在修建的南水北调中线工程耗资巨大,设计规划耗时长久。所以在建设期内,做好资金管理工作是确保质量、进度、安全等工程建设管理要素的关键之一。资金的及时支付和准确使用是资金管理的重点。

2.当前工程承包商的资金调配灵活,资金滥用现象频现。随着国内各施工企业大多完成从计划经济体系转向企业化进程,资金和人员调配灵活度高,较容易出现款项挪用、外借、转移等问题,造成资金浪费甚至出现缺口,进而影响工程建设。

例如笔者亲身参与了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京石段应急供水工程的施工。该段工程为2003年开工,没有资金监管措施。因承包商资金转移挪用、经营不善、原材料涨价等原因,建设后期部分承包商陷入资金困难,建设单位的月进度款拨付刚到就被支取一空,没有剩余资金用于现场工程建设。部分材料厂商因欠款屡拖不结,频频到建设单位告状。这些经验教训是迫使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设单位选择在漳古段工程施工中引入资金监管措施的重要原因。

为了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开展,保证专款专用。工程建设单位在做好自身资金管理的同时加强对支付给施工承包商的各项资金执行监管措施就是迫切需要。

二、实施工程建设资金监管的政策要求

根据财政部和水利部共同下发的《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切实加强水利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的意见》(财农【2012】22号)文件精神,提出要求确保水利资金安全有效使用,推进水利资金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切实加强水利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等方面。强调从制度建设、预算管理、监督检查、廉政风险防控等各个方面,加强水利资金使用监督管理。逐步形成完备的水利资金管理制度体系,建立多元化监督体系,减少数据不实、虚假立项、挤占挪用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

建立健全水利工程资金分配、拨付、使用和项目管理等环节在内的整个资金运行全过程的管理体系,是中央对今后水利工程管理的重点要求方面。水利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在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加强资金监管方面采取多种措施。保证资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条款及时、准确的支付和专款专用。

三、实行建设资金监管的合理合法途径

对承包商实行资金监管在水利项目管理中并不多见,存在诸多不同部委行业政策法规的矛盾。实行资金监管涉及施工承包商经营自和现场项目部与总局的资金调度和管理权限等问题。因此顺利实行资金监管的前提是解决其合法合规的问题。

2.银行在协助资金管理方面有天然的优势,在银行内对资金流动行使监督具有可行性。从而通过银行的信息平台建立对资金流动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反馈,实现对资金监管理论的落实。

3.资金监管协议的条款必须详尽、完整、具有可操作性。在实施过程中,对施工承包商的资金使用进行约定权利范围内的监管,只有出现施工承包商转移、挪用资金等违约情况时,才能采取协议措施。就如同建设单位要求施工承包商按照投标承诺投入人员、设备等管理措施一样,资金监管不能给予建设单位干预施工承包商正常生产的权利。

通过以上详尽的考虑和措施,解决了资金监管在日常工程管理实施中的合理合法性问题。

四、资金监管对各方的影响分析

3.中标的施工承包商总局对建设资金监管制度多持反对意见。因为当前工程建设市场,各承包人需要不断参与各类工程项目的投标和建设,需要人员、设备、材料的不断投入和更新,对于资金的使用有着自己的制度和办法。目前,市场上可供使用的融资平台或者成本高昂或者程序复杂,所以在各工程项目资金较充裕时互相调拨对施工承包商来说是常见的操作方式。建设单位的资金监管措施客观上增加了施工承包商的融资难度和成本,也使得他们对待资金监管措施缺乏积极性。

5.资金监管的推动主体只有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商和银行只是被动接受,客观上限制了监管措施更好的发挥它的效力。建设单位在资金监管协议中没有处罚手段和措施,协议其余两方违约成本实质为零。银行在监管协议中,没有义务缺失下的成本付出。在整个三方中处于最主动的地位,建设单位有求于银行落实监管协议,施工承包商有求于银行顺利提取或划拨资金,造成了事实上银行可以毫无顾忌的随意处置资金监管协议的实施。

关键词:高校;税收;对策研究

0引言

1高校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

在个人所得税上主要表现为教职员工的纳税意识淡薄,存在隐性收入税收流失现象。课时费、超课时津贴、班主任津贴、目标奖、课题费、科研费等名目繁多的收入造成税款代缴的困难,另外部分教师存在兼职讲课的收入,这些收入没有按照规定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1.3缺少系统的高校税收法规税收征管部门虽然加大了征管和检查力度,但在制度方面却没有及时跟上。到目前为止,没有针对高校的系统性的税收法规,税收征管部门对高校的税收管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其次高校财务人员与税务部门的联系较少,税收征管部门缺乏对高校的深入了解,在征收和检查的实际工作当中,检查者与被检查者存在对法律法规理解上的偏差。

另外,随着高校收入多样化、复杂化,应税项目不断增多,税务机关在征收和检查上不断加大力度,导致高校的税务风险明显加大。

2加强高校税收管理的几点建议

2.3加强校税联系高校逐步成为税收监管的重点,作为高校需要主动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联系,对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探讨,取得税务部门的支持,从而最大限度减少税务风险。

参考文献:

[1]陶其高.公立高校涉税事务及管理.教育财会研究.2009.08:41-48.

[2]刘敏.高校教育劳务涉税问题刍议.中国商界.2010.10:25-26.

【关键词】五粮液关联交易消费税规避

一、五粮液与集团之间利益输送的关联交易

二、关联交易的具体表现:

三、关联销售的消费税归避探析

(1)白酒销售的转让定价。酒类生产企业为归避消费税,通常采用设立关联销售公司的方法。五粮液集团设立下属进出口公司,主要负责高档白酒的对内对外销售,而对于交易价格双方采取了协议定价的方式,以低价出售给进出口公司,再以高价出售,实现白酒销售的转让定价。2008年8月的公开数据表明,当时52度五粮液500ml的批发价为438元,五粮液给进出口公司的供货价是328元,差价空间高达110元(以上均为含税价)。在2009年7月8日,五粮液与五粮液集团协商决定,共同出资设立“宜宾五粮液酒类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其中,五粮液股份持有销售公司80%股份,集团公司持有20%。此后,五粮液便借助销售有限公司以及供销有限公司继续以转让定价的方式进行消费税的归避。

(2)包装物单独销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因此,白酒的包装物要并入销售额缴纳消费税,从而扩大了消费税的税基。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对此采取的举措是,在五粮液集团设立下属子集团公司,为其提供包装物的销售,将酒类产品与可分离包装物分开销售,形成两笔独立的销售业务,避免将包装物并入销售额,从而达到规避消费税的目的。

(3)设立外贸企业关联方。税法规定: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口,以及外贸企业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出口应税消费品,适用出口免税并退税;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出口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依据其实际出口数量适用出口免税但不退税;一般商贸企业即除生产企业、外贸企业。

(4)外的其他企业,适用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五粮液通过关联交易,借助集团下属进出口公司出口五粮液系列白酒、青梅果酒等酒类产品,因进出口公司专业从事经营和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是取得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从而,由其购进应税白酒等酒类产品直接出口,可以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最终,其关联方五粮液有限公司在享受转让定价带来的消费税减少的同时,在出口环节也进行了消费税的规避。

四、对反避税的几项建议

以上三种消费税规避方式中,针对白酒通过关联交易转让定价的现象,国家税务总局在09年7月份出台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办法规定,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自行核定。

这项政策的出台对酒类生产企业的消费税归避行为起到了一定的限制作用,但并没有完全解决这个问题。目前税务机关对关联企业的管理仍然处于一种比较无力的状态。对此,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参考文献

[1]葛克昌.税法基本问题――财政宪法篇.台湾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7.

[2]魏炼红.企业集团关联交易行为分析.时代经贸,2008.5.

(一)《宪法》与《会计法》之间的不协调《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也是我国第一层次法,它已经逐步明确了其“社会主义权利法案”的属性,其根本精神就是对财产所有者的合法经济权益进行保障和维护。会计法律制度体系正是以《宪法》“权利法案”精神为主轴或者根本支柱来进行建立,若没有此根本支柱,那么就谈不上构建会计法律制度体系,但从目前具体情况来看,“权利法案”精神还没有彻底明确。

由表1可以看出,《会计法》和《公司法》对于同一违法行为会有不同的法律规定,这势必会造成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出现“有法难依”的情况,违法单位甚至可以利用经济法与《会计法》之间的不协调来躲避法律的惩罚,由此可见,需要进一步协调经济法与《会计法》。

(四)《刑法》与《会计法》之间的不协调为了适应现行《会计法》的实施,《刑法》也进行了一系列相应的修订,但《刑法》与《会计法》之间仍然存在着较大的不协调,如表2所示的罚款数额不一致,表3所示的单位负责人含义不同等。

(二)《会计法》过于具体,导致独立性、权威性不强会计法律规范主要包括三个层次,分别是会计规章、会计行政法规、会计法律,其中会计规章层次最低,会计法层次最高。原则性是《会计法》基本特征,但从目前来看,《会计法》在法律责任、会计监督、会计核算等方面的规定过于具体、琐碎,这不符合高级法的特点,应该由层次较低的会计行政规章和会计行政法规来规定具体内容。《会计法》应尽量用原则性的语言来明确解释违法行为的处理意见,突出会计法的权威性,这样也可以保持《会计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避免其修订过于频繁。

(三)《会计法》法律责任衔接不畅尽管《会计法》对需要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违法行为进行了列举,但在《刑法》中却仅仅只对打击报复会计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并不完全包涵《会计法》上所规定的会计犯罪行为。因此,执法人员在具体执法过程中,虽然发现一些单位虚亏实盈、虚盈实亏、会计数据失真、真账假算、假账真算等突出问题,但也很难对这些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处以刑事处罚,最后往往只能轻微罚款、以罚代刑了事,甚至不了了之,这对于《会计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都会造成较为严重的影响。对此,可从两方面入手:为了保证能够在执法过程中有法可依,立法机关应该尽量出台一系列与《会计法》相互配套、相互衔接的法律条文;另一方面,应该综合利用法律、行政、经济等多种手段来加大处罚力度,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彻底改变过去那种只处罚单位、不处罚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为。

(四)行为主体不对应,难以落实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从《会计法》来看,有关行政部门、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单位负责人、单位都是责任主体,《会计法》总则认为单位负责人作为会计法的责任主体,应担当最大的责任,应对本单位的会计资料、会计工作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但从《刑法》来看,若单位负责人为国家工作人员,由于或者而致使人民利益、国家利益、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实施拘役或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如果情节特别严重,应实施有期徒刑(七年以下,三年以上)。而如果单位负责人不是国家工作人员,那么不管他犯罪情节有多么的严重,他都不用承担任何责任,这显然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其惩治力度明显不够。

[1]谭小平:《论会计信息失真的法律责任――以为分析视角》,《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13年第4期。

税收遵从度的内涵以及影响因素

税收遵从度是指纳税人遵守和服从税法的程度,它是纳税人在自身权益和和国家税法价值之间的平衡后表现出的对税法的服从的意愿。纳税人税法遵从度较高时,就能够及时准确的缴纳税款,纳税人的税收违法和违规行为也会降到最低可能。总的来说,纳税人依照税法的规定及时、正确地进行纳税申报并按时缴纳税款,纳税人就基本上做到了税法遵从。

影响税收遵从度的的因素有很多,包括企业自身纳税意识不强、国家法律法规的不健全等多种因素。以下介绍影响税收遵从度的主要因素:

税务机关在执行税务政策时采取不同的执行标准,纳税人选择不遵从策略。如果税务机关在落实征管制度时,没有统一的标准,执行的弹性过大,那么纳税人出于自利原则就会选择纳税不遵从。因为纳税人诚心实意缴税,最后却换来不公平的税负分配,那么主动纳税的纳税人会觉得自己在吃亏,长此以往,其纳税积极性大减,最终会选择纳税不遵从政策。

当前的税收制度繁杂,纳税人在纳税遵从上出现懈怠情绪。税法条文繁杂,纳税公式计算繁复,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纳税遵从的程度。当纳税人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不能适应繁杂的法律条文和计算公式时,纳税人就会选择税法不遵从。在实际工作的情况是,即使是专业的财务人员和税务人员也不可能有足够的精力和知识去应对繁杂的税法知识。,他们也不可能100%做到客观公正的判断和裁决。于是,在税法实际工作中存在这样一种现象:很多税法不遵从行为发现不了,而一些税法遵从的人却被否决。

利用税收政策提高纳税遵从度

与此同时,税务机关要提升执法力度,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要提高自己的执法能力和水平,减少工作中出现的差错,提升自己的服务水平。让纳税人相信税务机关执法是公正的、严肃的。税务机关在工作时要表现出自己的专业性,只有做到专业,才能在人民中获得信任和支持,得到人民的支撑。

税法只规定了税收的要素,即纳税主体、征税的对象、税率、税基和税收优惠政策。但是税法难以管辖到税基的具体数额上来。这样,纳税人就可以合理的安排自己的经营活动事项来减少税基数额,从而进行纳税筹划。纳税人具体的筹划方式有税负转嫁、缩小税基和延迟纳税等。税收的筹划是为了达到减少纳税的目的,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对经济活动进行的安排,这是税收筹划和逃避税收征管之间的本质区别。逃避税收征管一般发生在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之后,在其应纳税款已经完全明确的情况下,进行有意识的逃避税款缴纳的行为。

[1]阮静.从税收文化看税收遵从度的提升[J].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10.07

[2]蒋国荣.以税法认知度促进税法遵从度[J].局长论坛,2011

[3]李飞.税收成本及其控制问题研究.华中科技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0

[关键词]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问题建议

[中图分类号]F230[文献标识码]B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企业通过对资金募集、经营和投资等活动,在一定合理条件下安排、统筹,并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使用税法中独有的起征点、减免税、加计扣除等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实现企业税收成本降低,经济效益最大化。近年来,我国为营造良好的中小企业的税收筹划环境,相继实施了一些宏观经济政策和税收制度。同时,中小商贸企业减轻赋税、增加收益、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发展的内在动力,为中小企业积极开展税收筹划工作提供了可靠的现实基础。我国中小商贸企业因为受先天规模小、起步晚、融资难、经营条件较差等因素影响,在我国整个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因此,中小企业为提升自身核心竞争力,开展科学高效税收筹划工作刻不容缓。

一、我国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

目前,虽然我国很多中小商贸企业制定了税收筹划的计划,但总体而言,仍旧存在诸多问题,具体表现如下:

1.税收筹划的意识不强和认识不深

2.不熟悉税收法规

中小商贸企业由于缺乏税收筹划方面的专业人才,对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不熟悉,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不能充分的利用良好的外部条件为企业发展做贡献。如国家出台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优惠政策:当商贸企业吸纳残疾人就业时,可以在税收上享受一定的优惠,安置残疾人员的工资除了可以据时扣除之外,还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根据实际支付给残疾人员的工资按100%加计扣除。还有些地方规定中小商贸企业吸纳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时,可以享受少交企业所得税甚至是免税的优惠。但很多企业不熟悉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忽略了税收优惠政策所带来的利益,无法降低企业税收成本。

3.税收筹划的基础较差

税收筹划的重要基础就是确保企业存在一套规范的管理制度,以及完善的财务工作机制。目前中小商贸企业财务工作机制不健全,仍存在很多问题。第一企业内部财务制度不完善,也并为严格地执行会计政策,出现错误的账目、原始凭证缺失、企业小金库等现象,造成企业账实不统一。如果企业不能有效的启动会计核算方法,相应的税收筹划制度也不能正常的实施;第二财务人员的职责意识较弱,没有尽到工作的责任,有时账务处理存在疏漏,不能为财务分析提供准确数据,不利于税收筹划的工作的实际展开。

4.税收筹划脱离企业经营状况

不同的企业在规模、经营方式、产品特点以及企业发展阶段等方面都存在差异,很多中小商贸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容易盲目的模仿大企业成功案例,直接的照搬来进行企业自身的筹划工作,忽视了将税收筹划与企业自身的实际经营状况相结合,导致税收筹划失败,扩大企业风险的同时也不利于对企业对税收筹划产生正确的认识。

5.税收筹划整体统筹能力不足

二、我国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问题的成因分析

1.企业领导不重视税收筹划工作

我国的中小商贸企业领导税收筹划意识普遍薄弱。部分领导并未认识到税收筹划是企业具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并不认为税收筹划会对企业产生有利的影响。因此,企业管理者就不会主动的从企业战略上布局,战术上要求,甚至认为税收筹划工作会耗费大量的资金和人力,中小商贸企业本身的资金就很有限,这笔开销公司投入来进行税收筹划只会增加企业的经营风险。小企业无条件也无需完成,这是大企业才会计划实施的工作。

2.企业管理制度不规范

3.税收筹划人员专业知识薄弱、综合素质低

一方面由于国家高等院校课程体系不完善,对税收筹划专业重视程度低,导致税收筹划方面的专业人才缺失;另一方面,从业人员在择业时,在观念上普遍存在对中小商贸企业“歧视”心理,而高端专业人才更是选择大企业就业,所以,在专业人才拥有上,中小商贸企业明显不占优势,这一定程度上导致中贸企业在管理能力资源上弱于大企业,现实中,也存在因为成本控制原因,中小商贸企业通常采用会计人员、甚至行政人员兼职税收筹划岗位,兼职人员专业知识的薄弱对企业税收筹划工作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4.企业部门间沟通协调能力较弱

三、完善我国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的对策

1.加深对税收筹划的认知

2.完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完善的规章制度尤其是财务管理制度能够为中小商贸企业合理有效的开展税收筹划工作提供便利。第一中小商贸企业应建立完整的财务管理体系,适当时可通过专业咨询公司辅助建立完整、科学的财务管理体系,保证企业在制度建设上就规避合规风险。同时,中小商贸企业应建立和健全商品购销存环节管理办法,及时有效地掌握商品流动的情况;第二建立和健全企业财务管理考核机制,加强对财务管理人员的激励和约束,同时,应严格执行内部财务控制和会计监督,落实企业内部责任问题,强化会计监督职能,保证会计制度的落实和有效执行。

3.促进内部整体统筹工作

4.加快税收筹划人才培养

关键词:新经济形势;税务会计;企业;财务管理

一、税务会计的内涵以及价值体现

(一)税务会计的内涵

(二)税务会计的价值体现

二、企业财务管理中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关系

(一)财务会计是企业财务管理的基础

(二)税务会计是企业财务管理的保障

(三)企业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区别

三、在新经济形势背景下企业财务管理中税务会计的有效应用途径

(一)提高对税务会计功能作用的正确认知

(二)加强对税务会计专业人才的积极培养

第一,企业要加强对税务会计专业人才的积极引进,提高对内部专业人才的培养力度,加强对税务会计人才队伍的全面建设,为各项财务管理决策的制定提出建设性意见。第二,加强对税务会计工作人员思想积极性和工作热情的不断提升,始终遵循以人为本的管理原则,以员工的合法权益为先,高度重视员工的利益诉求,通过对薪酬待遇的不断优化调整以及对激励措施的有效落实,充分发挥人才的作用。第三,企业要定期组织税务会计工作人员学习专业技能和接受理论培训,使工作人员的税务会计专业知识储备量更加丰富。在此基础上,合理提高行业准入门槛,设置合理的税务会计岗位,提高企业税务会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5]。

(三)加强对税务会计系统的建立健全

(四)加强对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有效分离

(五)加强对税收会计和财务会计的合理协调

四、结束语

[关键词]印花税;纳税筹划;流动资金周转;融资租赁;电子商务

[DOI]10-13939/j-cnki-zgsc-2015-27-215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因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的标志而得名。在企业所需要缴纳的各种名目繁多的税种里,相对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等税种而言,印花税只是一个财产性质的小税种,这也造成了财务人员对该税种的纳税筹划不重视甚至是忽视了这项内容,其实,虽然是小税种,做好纳税筹划也是必要的。下面我们就印花税纳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和纳税筹划技巧等进行简单的分析。

1进行印花税纳税筹划应把握的几个方面

2具体的纳税筹划技巧

(2)合理区分记载合同中的不同经济事项,对于在同一份凭证中记载不同经济事项的,要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对待:

第一,同一凭证中,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适用不同税目税率的经济事项的,一定要准确区分各个经济事项的记载金额。根据税法规定:“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使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照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进行贴花。”例如,某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出租合同,同时又提供房屋维修,如果分开记载,出租按照千分之一贴花,房屋维修按万分之三贴花,如果不分开,房屋维修的金额就要和出租金额一起按照千分之一进行贴花,导致企业多缴纳印花税。

第二,同一合同中,既有应税金额又有免税金额的时候,在分别记载应税金额和免税金额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免税金额,减少应税金额,达到节约税款的目的。例如,某物业公司签订一份房屋出租合同,同时提供物业服务,如果不能区分相应金额的话,则需按照合同总金额及租金的税率千分之一进行贴花;而在分别记载租金和物业服务费的基础上,适当增加物业服务费的金额,减少租金金额,保持总金额不变,这样由于物业服务费不属于印花税征收项目,既达到了节税的目的,又不会引起承租方的反对,达到双赢的局面。

(3)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的利用。对于金融企业而言,对于信誉较好,但流动性资金借款不大并且比较频繁的优质客户,可以考虑与其签订流动资金周转借款合同以达到节税的目的。因为根据税法规定,对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只以其规定的最高额为计税依据,在合同签订时进行贴花,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签订新合同的,不需要另行贴花。根据这项规定,金融企业在对优质客户进行放贷尤其是进行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发放的时候,应根据公司的经营规模和财务状况,与公司共同确定最优的流动资金贷款额度,达到税收筹划的最大效益。

(6)签订时不能确定金额的合同的纳税筹划。比如有些技术合同,是约定提供技术后按照企业销售收入提成或按照实现利润进行分成。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却无租赁期限,对于这类合同,可以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进行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补提印花税。值得注意的是,补提印花税要抵减先前计提的5元,虽然金额较小,但“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细微之处也不应放过,这才是进行纳税筹划的核心所在。

总之,印花税虽然是个小税种,但特殊规定比较多,税目税率也较复杂,不重视也会造成不小的损失,企业财务人员应该防微杜渐,从小处着手,积少成多,为企业减少支出,才能为企业创造更大的效益!

关键词:社会责任成本;核算;现状;途径

伴随着我国经济和科技快速发展,社会责任成本核算在企业集团财务中运用越来越广泛。社会责任成本核算体系作为企业在财务管理中新的管理模式,不仅是现代成本管理研究的新课题,也是对我国上市公司标志财务报表、进行会计账务处理等信息的完整性负责。目前,我国很多企业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而忽略社会责任,将社会责任当做是慈善事业追求的目标,与企业的经济目标毫无关系。因此,企业盲目追求经济效益导致员工权益得不到保障、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等一系列后果。国家针对这一情况,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法规,为企业构建一个公平性、完整性、合法性的责任成本核算体系提供法律保障。

一、企业社会责任成本的定义及核算现状

(一)企业社会责任成本的定义

(二)企业社会责任成本核算现状

二、构建社会责任成本核算体系

(一)计量要素

对会计要素内容加以延伸是社会责任成本信息的条件之一。从社会责任核算占整个成本核算体系中的比例看,社会责任能够有效反映企业经济目标、企业经济活动执行力情况。与传统的企业会计核算内容相比,企业社会责任成本核算在形式上、结构上、内容上并没有做多大改变。但是在核算要素上增加了从宏观角度看待成本处理事项的内容,比如社会责任收益、社会责任成本、社会责任资产等等。社会责任收益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销售过程中给企业创造的纯收益,具体反映在会计账面上就是扣除社会成本之后的净收入;社会责任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销售等阶段发生的费用支出,或者是企业在履行社会义务(如向国家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各种税款)时导致资金减少的行为;社会责任资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了实现经济效益而投入的资金,或者其他股东的股票、基金投入。

(二)计量假设

(三)计量方法

(四)计量主体

经济组织是区分社会责任会计计量主体和传统会计计量的临界点,经济组织可以是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也可以是社会团体。计量主体可以是政府,也可以是一个地区。所谓会计核算计量就是对主体企业产生的社会成本进行核算,对企业产生的社会责任收益进行计量。传统的会计计量只是对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进行资产核算,忽略了政府、地区的社会成本,从而导致国家账面总成本支出与实际支出不一致现象。

三、企业实施社会责任核算体系的途径

(一)国家设立统一的社会责任成本核算部门

(二)企业要明确核算方法

(三)完善社会监督体系

作者:李艳伟单位:渤海大学管理学院

[1]付建龙.论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法律体系的构建——从毒胶囊事件谈起[J].特区经济,2012,10.

为了应对上述状况,欧盟很早就开始对成员国的利息税进行必要的协调,但是在协调过程中又遇到了一个很大阻力,这就是银行保密制度。一直以来,除了低税率之外,实行严格的银行保密制度成为一些国家(包括欧盟成员国比利时、奥地利、卢森堡以及瑞士等非欧盟成员国和地区)吸引储户的又一法宝,这些国家不允许向外界透露任何储户信息。然而,如果存款人母国政府不了解本国居民在海外的利息收入,则根本无从对其征税。这样一来,银行间信息交换就成为利息税协调的关键。尽管一波三折,欧盟理事会还是在2003年6月3日颁布了期待已久的《对存款所得采用支付利息形式的税收指令》(CouncilDirective2003/48/ECof3June2003ontaxationofsavingsincomeintheformofinterestpayments)[1](以下简称《利息税指令》或《指令》)。

一、利息税指令出台的过程

(一)一度搁浅的《利息税指令》

早在1998年欧盟委员会就提出了协调利息税的“共存模式”(co-existencemodel)议案[2]。在这个模式下,成员国可以在从源征收预提税和向存款者所在居民国提供存款所得信息中,选择其一履行义务[3]。最后这个议案未获通过,这主要是因为不断加深的政治壁垒,使非欧盟国家不愿采取同等的或相似的措施来配合欧盟境内利息税的协调。尤其是一直将银行保密制度视为其金融体系基石的瑞士。作为瑞士竞争对手的卢森堡和奥地利宣称只有《行动指南》中规定的有害税收措施被制止时,他们才会同意通过利息税指令[4]。欧盟如果让各成员国协调利息税制并建立信息交换制度,无疑会损害一些以金融业为支柱行业的成员国的利益,而最后的结果可能会使欧盟境外的第三国竞争者受益,并会对资本流动造成扭曲性影响,从而影响内部大市场的有效运作。在这种情况下,这个行将达成一致的指令在一片争论声中偃旗息鼓,一度搁浅。

(二)欧盟与瑞士达成妥协

瑞士掌握着全球1/3的私人储蓄,主要是瑞士的中立国地位与存款保密制度影响着这些存款。银行保密法虽然为正当的客户保守了秘密,但瑞士也因此成为洗钱和逃税者的天堂[5]。为了有效打击洗钱和偷漏税行为,欧盟要求瑞士公布欧盟成员国公民在瑞士银行的存款帐户情况。2001年欧盟各国财长达成一致意见,准备在欧盟成员国内部实行税务信息共享,有效地避免税收外流。欧盟希望瑞士能够助其一臂之力,自动地提供储户信息。布鲁塞尔方面为了防止欧盟的税收计划失败,表示在过渡期结束以后,每个成员国都应该引进一种系统,使储户所在国能够跟踪该储户在另一个欧盟国家所获得的利润,这样不管储户是否公布其财产状况,政府都能够照税。尽管瑞士并不是欧盟成员国,但奥地利和比利时都坚持,如果要他们参与银行信息交换,那么必须使同样实行银行保密制度的瑞士等国也参与欧盟的银行信息交换。

(三)《利息税指令》的出台

二、《利息税指令》的主要内容

(一)指令中的几个关键术语

支付利息是指:1.支付或在银行帐户中存入与各种债务转移有关的利息,无论是否有担保保证或是否参与了债务人利益分配的权利,但来自公债和企业债券的政府所得和公司所得,包括附着在这样的公债、证券或债券的溢价和红利以及迟延付款的罚金等都不是利息支付;2.在上述有关的债务转移中因买卖、偿付或赎回关系产生的增值利息或资本利息;3.通过特定的某些机构直接或间接地投资,由与理事会85/611/EEC指令中规定相一致的集体投资证券交易机构[8]①分配的利息衍生的利息;4.如果投资者通过共同投资机构或特定的部门直接或间接地投资,其中投资资产占债务转移的40%以上,通过股票或基金单位的购买、偿付或赎回获得的所得。

受益人是指收到利息或其利息已被保证支付的个人,除非他能证明他没有收到他的利息或者他的利息没有被保证支付。

支付机构是指对受益人的既得利益进行支付或保证支付的任何经济机构,可能这个机构是在债务支付中应支付利息的债务人,或是由债务人管理的机构,或是应向受益人支付利息或保证支付利息的债务人。在《指令》第4条中列举了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向设立在成员国内的任何机构支付利息或保证向受益人支付利息,这样的支付或保证支付行为也可认定其为支付机构。

(二)适用范围

1.属地效力事实上,《指令》适用的范围已经远远超出了欧盟地域的屏障,辐射到许多非欧盟国家和地区。为了保证《指令》在欧盟的有效实施,防止非欧盟国家和地区从中渔利,阻碍甚至破坏《指令》的实施,欧盟通过与有关国家进行谈判,使该指令扩大适用到非欧盟成员国和欧盟成员国的海外属地。

(1)对非欧盟成员国的适用非欧盟成员国的支付机构在向欧盟成员国居民支付收入所得利息时,也必须采取相同的措施,有条件地实施《指令》。如果不采取这些相同的措施,《指令》关于减少逃税的目的就会大打折扣。其中与瑞士达成的有关协议的基本内容,构成了欧盟与安道尔、列支敦士登、摩洛哥、圣马利诺之间协议内容的基础。该协议的基本内容包括:一是在《指令》的过渡期内,可以保留银行保密制度,但须征收预提税,所征预提税获得的财政收入应以与比利时、卢森堡、奥地利相同的财政收入分配比例,在欧盟税收居民国和支付地国之间进行分配;二是在受益人同意向其税收居民国公开其利息所得时,支付地国也可以自愿向欧盟成员国披露有关利息支付的信息;三是当偷税或类似违法行为发生时,可以要求支付地国进行信息公开;四是缔约方应依照国际形势发展,适时检查《指令》的执行情况。

(2)对欧盟成员国海外属地的适用所有欧盟成员国的海外属地,例如泽西岛、根西岛、曼岛、开曼岛、维尔京群岛以及加勒比海附属地,这些往日的避税天堂,都将采取指令规定的相似措施。例如,他们要实施信息汇报制度或者在过渡期内依照与比利时、卢森堡、奥地利相同的规定,征收预提税。在理事会高层会议达成的意见中,这些海外属地必须建立一个范本条约,构成他们与每一个欧盟成员国达成双边协议的基础。

2.属人效力《指令》仅适用于向欧盟成员国的自然人的利息支付,而不适用于向公司等法人的利息支付,也不适用于向非欧盟成员国自然人的利息支付。

(三)核心制度——信息交换制度

2.自动信息交换根据《指令》,支付机构的成员国主管当局必须于每一财政申报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向税收居民国税务当局提供有关利息税的信息。由于有三个欧盟成员国暂不参加信息交换,而采取代扣预提税作为同等措施,其他成员国居民可以要求这三国支付机构申报有关信息而免于代扣预提税。

(四)过渡期条款——预提税

在过渡期内,如果比利时、卢森堡和奥地利对利息收入征收了预提税,那么他们就无需按照《指令》的要求交换有关这笔利息的信息。在欧盟成员国中,只有上述三国有权适用过渡期条款。过渡期截止时,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直到瑞士、安道尔、列支敦士登、摩纳哥、圣马力诺以及泽西岛保证采取相同的措施并完全依照《指令》交换信息;二是直到理事会全体一致同意美国必须依照OECD范本的要求交换信息时。

《指令》规定当支付机构位于比利时、卢森堡和奥地利这三国,而受益人是其他成员国居民时,三国须对这些受益人的利息收入征收预提税,其中前3年税率为受益人利息收入的15%,2008年该税率将调整为20%,2011年更将高达35%。关于所征预提税财政收入的分配问题,指令规定三国可以保留所征预提税的25%,另外75%的税收收入转交给受益人所在的居民成员国。针对可能产生的双重征税,《指令》规定税收居民成员国要保证避免因支付机构所在国征收预提税而引起的双重征税。对于已征收的预提税,受益人的税收居民国应根据本国税法的规定予以抵免;如果所征预提税数额超过了根据本国税法计算出的数额,那么税收居民国应向受益人退还超出数额。最后,《指令》没有排除成员国依国内法和双边税收协定征收的除预提税以外的其它税收。

三、对欧盟《利息税指令》的评价

(一)《指令》的特点

1.周密性《指令》的适用范围超出了传统意义上的欧盟条约所覆盖的领域,积极向非欧盟国家及成员国的海外属地扩张,这样保证了指令在欧盟境内能够得到全面的贯彻和落实,而且最大限度地避免了适用真空。尽管也存在大量国际资本流向欧盟以外的国家和地区,比如中国香港、巴哈马、百慕大等地方,但跨国投资者在这些避税地区不得不更多地考虑避税成本的问题。

2.灵活性欧盟成员国所承担的义务,是可选择性的义务,即或者进行信息交换,或者征收预提税。这样的弹性机制让金融业占国民经济比重较大的比利时、卢森堡、奥地利三国得以暂时保留银行保密制度,以便和瑞士等国进行竞争。

3.一致性《指令》并没有脱离欧盟法这个大框架,它在指导原则上和欧盟法保证了高度的统一。欧洲法院认为:“为了明确一个欧洲共同体法律的条款是否符合相适应原则,首先必须明确(该条款)采用的为了实现该种目的的手段是否与目的的重要性相一致。其次,这种手段是否为实现这种目的所必须的。”对支付机构施加有限公开的义务,正是为了保证税收居民国、支付机构所在地国以及支付机构之间的利益平衡,因而这种义务必须适当。

4.创新性为了使《指令》能够在实践中更为确切地得到实施,欧盟立法者赋予了受益人、支付机构和支付利息等术语以新的内涵和外延,超出了现存国际税收条约和OECD范本中的定义。这种制度创新丰富了传统国际税法的内容,推动了国际税法的发展。

(二)《指令》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由于各国银行法和税法规定的内容迥异,《指令》在转换为国内法实施的过程中,遇到了许多问题,从而削弱了它在实践中的效力。

其一,《指令》将“利息支付”定义为受益人的可征税利息,但成员国对何为可征税利息的界定并不一致,这就可能导致同一笔利息所得在某个成员国被认为是可征税利息,而在另一个成员国则不认为是可征税利息。比如,一位比利时居民用100美元认购了面值为200美元的货币市场基金,根据比利时税法的规定这笔资本利息不应视作应税所得。然而,若他在一个英国机构申购了同样的基金单位,这笔资本利息则被视作应税所得,英国当局将根据《指令》的规定通知比利时当局,这位比利时居民已获得支付利息100美元[9]。在这种情况下,支付机构可以毫无顾忌地向其主管机关汇报,而经过该国主管机关传递给受益人所在国主管机关的利息支付情况,却在受益人所在国的税法中无法找到对应的应税税种,即不被视为可征税利息。

其二,如何征收预提税也是摆在金融机构面前的一个难题。比如,一位在比利时某银行开设帐户的英国居民,于2005年7月1日在二级市场上购买了一份法国财政部发行的长期指数债券。这份债券的年利息为365欧元,基准指数为欧元区的生活水平和债券的资本数额。12月1日,英国居民指示他的比利时银行出售他的债券。但这时发生了通货膨胀,物价急剧上涨,而且支付债券的利息和债券的资本数额都已成为4个连续基准指数评价的对象。这种情况下,比利时支付机构应如何确定应征预提税的基础呢根据比利时有关法律,比利时税务当局会要求比利时银行最大限度地严格遵守指令的规定,对所出售的债券征收预提税,无论是否有通货膨胀之类的重大情势变更。由于很多债券的利息所得实际上都处于一种动态变化中,税务主管机关如何通过精确的计算,确定实际应征收的预提税,的确是一个棘手的难题,同时也影响到指令的实施。

其三,根据“祖父条款”的规定,《指令》在溯及力问题上也存在着不明确的地方。一般情况下,对于在国际市场上发行的债券和包含有税收总额上升及提前赎回条款说明书的债券,免缴预提税;如果对这些债券征收预提税,将导致发行人要对债券增加可支付利息,以保证利息税指令实施前后,债券持有人收到的净利息的一致性,发行人也可选择提前赎回债券。为了避免欧盟范围内国际债券市场的动荡(特别是在伦敦),并防止资本外流到欧盟境外,《指令》第15条规定了所谓的“祖父条款”。这一条款是长期政治妥协的结果,它很复杂并且存在许多不一致的地方。

(三)结论

尽管欧盟《利息税指令》在实际适用中可能会遇到种种困难,然而瑕不掩瑜,该指令所确定的原则和制度从宏观上讲,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金融服务贸易的自由化,消除了资本自由流动的障碍,巩固了统一市场的有效运作;从微观上看,它打击了海外避税,增加了欧盟成员国的财政收入,并防止了资金外流。

《指令》的出台,充分体现了欧盟领导者坚强的决策意志和灵活务实的工作方法,比如通过无数次的谈判,终于与固守70多年银行保密法的瑞士达成妥协。《指令》灵活的制度设计,还使三个欧盟成员国可以选择性地履行义务,一定条件下保留了银行保密制度,并坚持了欧盟法律中的“相适应原则”,有效地协调了支付地国、税收居民国和受益人之间的利益,这不仅在欧盟立法史上,写下了重要的一笔,而且为国际税法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五、欧盟《利息税指令》对我国的借鉴

利息税在我国的全称是“储蓄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主要指对个人在中国境内存储人民币、外币的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我国自1999年11月恢复征收利息税以来,利息税对刺激消费、促进投资、减缓分配不公、增加财政收入等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现行利息税是在我国宏观经济持续走低的情况下,为刺激消费,启动需求,推动投资而开征的,带有经济转轨时期的典型特征,即政策救市的因素过多,而体现经济规律的因素考虑过少。从目前的实践效果来看,当年赋予利息税的使命完成得并不理想,我国居民储蓄存款余额仍逐年上涨,居高不下,而作为重要投资渠道的股市却长期低迷不振。有鉴于此,很多人都提出要取消利息税[10]。根据税法原理,对于一切具有可税性的所得都可以依法征税,因此开征利息税本身应该说是合理的,关键是我们对利息税期望过多,利息税承载不了加在它身上的这么多要求和目标。所以,笔者并不主张取消利息税,而是主张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国的利息税制度。在这个方面,欧盟《利息税指令》能够给我们以下借鉴:

二是适当扩大征收范围。欧盟国家的利息税征收范围不仅包括本国公民在境内的利息所得,还包括本国公民在境外的利息所得。但我国却对本国公民在境外的储蓄利息所得不征税,这无形中在刺激了资本外流乃至外逃。世界银行近期的报告指出,2005年中国收到的有记录的向外汇款数额为213亿美元,但其中可能有超过50%是通过非正式渠道汇出[11]。这不仅造成我国大量税源的流失,更扰乱了金融秩序。因此,笔者建议对中国公民在境外的储蓄利息收入纳入利息税征缴范围,防止税源流失,遏制资金外逃趋势漫延。

三是建立健全适合我国国情需要的利息税协调制度。随着金融服务贸易的日益发展,加之利息税征收范围有可能扩及我国公民在境外的利息所得,我国也正面临着与其他国家之间如何协调利息税的征收问题。欧盟《利息税指令》确立了信息交换以及征收预提税的协调模式,这对我国与其他国家进行利息税协调时提供了可资借鉴的范本。同时,在另外一个层面,即对于我国之间的利息税协调也有很强的借鉴意义。目前,祖国大陆和台湾、澳门都开征了利息税,而我国香港地区则没有开征利息税[12],一些企业家利用地下钱庄秘密地将资金汇入香港地区的银行,以规避祖国大陆税收主管机关的征管;在大陆的一些台商、港商也存在着某些规避利息税征管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借鉴欧盟《利息税指令》的做法,在我国“”之间建立一种信息交换制度,合理协调解决利息税征收问题,让资本依法流动。目前,内地和香港、澳门之间已签订并正在实施《CEPA协定》,“”之间的经济交流和资本联系进一步加深,区域间自由贸易区已初见雏形,因而在“”建立一种利息税协调制度,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具有可行性。

收稿日期:2006—11—27

注释:

②参见《欧盟利息税指令》第6条第1款。

【参考文献】

[1]OJ,L157/38.

[2]CouncilDirectiveof24June1998,fortheimplementationofArt67oftheTreaty,88/361/EEC.OJ,L178/5,24June1998.

[3]ConclusionsoftheECOFINCouncilmeetingon1December1997concerningtaxationpolicy,OJ.C2,6January1998.

[4]ReportfromtheCodeofConductGroup(BusinessTaxation)totheECOFINCouncilon29November1999(4901/99).

[5]黄良德.欧盟财政部长不满瑞士银行保密法面临挑战[EB/OL].(2002—10—10)[2006—01—20].business.sohu.com/29/04/article203600429.shtml.

[6]新华社.欧盟向瑞士银行施压要求放弃为欧盟储户保密制度[EB/OL].(2002—12—02)[2006—01—25].news.fjii.com/2002/12/02/85643.htm.

[7]新华网.欧盟与瑞士达成妥协瑞士银行保密法将得以保留[EB/OL].(2004—05—14)[2006—01—25].news.xinhuanet.com/world/2004—05/14/content_1470722.htm.

[8]CouncilDirective85/611/EECof20December1985onthecoordinationoflaws,regulationsandadministrativeprovisionsrelatingtoundertakingforcollectiveinvestmentintransferablesecurities(UCITS),OJL375,31December1985,3—18.

[9]MarcDassesse.theEUDirective‘ontaxationofsavings’:theprovisionalendofalongjourney[J].ECTaxReview,2004(2):45.

[10]余丰慧.到了取消储蓄利息税的时候了[EB/OL].(2005—03—09)[2006—02—10].opinion.people.com.cn/GB/1036/3231441.html;新华网.“取消利息税”建议成代表委员的焦点话题[EB/OL].(2005—03—07)[2006—02—10].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5—03/07/content_2663647.htm;中国网.积极作用已出现退化政协委员呼吁利息税下课[EB/OL].(2005—03—08)[2006—02—10].china.org.cn/chinese/2005/Mar/805424.htm.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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