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酒,主要是以酒基和原辅料按照生产工艺加工而成。其原辅料可供选择的品种很多,具有强大的优势。如:宫丁香、枸杞、人参、蛇、当归、动物、动物的骨骼等等,可以说,凡是中医能够入药的品种,基本上都能按照生产工艺而生产露酒。
露酒
本标准按照GB/T1.1—zO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酿酒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71)归口。
本标准由国家农副加工产品及白酒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山西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负责起草。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易恒天酒业有限公司、山西野泉酒业有限公司、山东半岛酒业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晓江、王正喜、武强、梁宝爱、冯晓斌、谷福、张素娟、赵娅鸿、郝蔚霞、周晓霞、张倩、韩建书、杜小威、康健、王凤仙。
一、基本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露酒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露酒的生产、检验和销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2757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
GB2758发酵酒卫生标准
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10343食用酒精
GB103狃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
GB/T10345-2007白酒分析方法
GB/T15038葡萄酒、果酒通用分析方法
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
二、专业术语
1.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露酒LuJiu
植物类露酒htegratedaIcoholicbeveragesfromp1ants
动物类露酒htegrateda1cohoIicbeveragesfromanimaIs
动植物类露酒htegratedalcoho1icbeveragesfromp1antsandanimals
同时利用动物、植物有用成分制成的露酒。
浸提immersion
以蒸馏酒、发酵酒、食用酒精或水浸出原料的过程。通常其方法有:浸泡、渗漉、煎煮、回流四种。
复蒸馏redistillation
在蒸馏酒、食用酒精中。加入呈香、呈味的物质,进行再次蒸馏的过程。
三、产品分类
1.按生产工艺分为:浸提类、复蒸馏类露酒。
2.按原料分为:植物类、动物类、动植物类露酒。
四、原料和辅料要求
3、食用酒精应符合GB1034的规定。
4、水应符合GB5749的规定。
5、所添加的药食同源物品应符合国家卫生部有关规定。
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应符合GB2760的规定;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7、其他原辅料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五、感官要求
六、理化要求
七、卫生要求
1.以蒸馏酒为酒基配制而成的露酒,按GB2757的规定执行,当酒精度≤2在%vol,按GB2758的规定执行。
2.以发酵酒为酒基配制而成的露酒,按GB2758的规定执行。
八、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九、试验方法
1.感官要求
按GB/T15038规定的方法测定。
2.理化要求
酒精度、总酸、总糖、干浸出物、铁、铜按GB/T15038规定的方法测定。
3.总酯
总酯的测定见附录A。
4.卫生要求
按GB2757和GB2758规定的方法测定。
5.净含量
按JJF1070检验。
十、检验规则
1.组批
同一生产期内所生产的、同一类别、同一品质,且出厂包装规格相同的产品为同一组批。
2.抽样
2.1在成品库内以随机取样,抽样单位以瓶计。
2.2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不应少于8瓶(总数不少于3000mL),一式两份,供检验和复验备用。
3.检验分类
3.1出厂检验
3.1.1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厂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附上质量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合格证)可以放在包装箱内或放在独立的包装盒内,也可以在标签上或包装箱外打印“合格”或“检验合格”字样。
3.1.2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酒精度、总酸、总糖、总酯、干浸出物、净含量、菌落总数。
3.2型式检验
3.2.1正常生产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此外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鉴定时;
b)原料、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
3.2.2型式检验项目:5.2要求的项目。
4.判定规则
4.1出厂检验判定规则:
a)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判定为合格。
b)出厂检验项目如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标准,可以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如仍不符合标准,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4.2型式检验判定规则: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时,判该批产品型式检验合格,型式检验项目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项目不合格,可取备样复验,复验后仍不符合标准的要求,判该批产品检验不合格。
十一、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1.标志
1.1预包装露酒标签按GB10344执行,并标明含糖量。
1.2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要求。
2.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3.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避免日晒、雨淋。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晶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运输温度在5℃~35℃之间为宜。
4.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阴凉、避免阳光直射、通风良好的场所。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贮,贮存温度在5℃~35℃之间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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