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计价格[2002]10号
附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二00二年一月七日
主题词:勘察收费规定通知
附件: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工程勘察收费标准
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附录
1总则
2工程测量
2.1技术工作
工程测量技术工作费比例为22%。
2.2地面测量
地面测量复杂程度表表2.2-1
类别
简单
中等
复杂
一般地区
地形
起伏小或比高<=20m的平原
起伏大但有规律,或比高<=80m的丘陵地
起伏变化很大或高>80m的山地
通视
良好,隐蔽地区面积<=20%
一般,隐蔽地区面积<=40%
困难,隐蔽地区面积<=60%
通行
较好,植物低矮,比高较小的梯田地区
一般,植物较高,比高较大的梯田,容易通过的沼泽或稻田地区
困难,密集的树林或荆棘灌木丛林,竹林,难以通行的水网,稻田,沼泽,沙漠地,岭谷险峻,地形切割剧烈,攀登艰难的山区
地物
稀少
较少
较多
建筑群区
有一般地区特征,细部坐标点每格<=5;建筑物占图面积<=30%
有一般地区特征,细部坐标点每格<=8;建筑物占图面积<=50%
有一般地区特征,细部坐标点每格>8;建筑物占图面积>50%
3岩土工程勘察
3.1技术工作
注:1.岩土工程勘察等级见国标《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2.利用已有勘察资料提出勘察报告的只收取技术工作费,技术工作费的计费基数为所利用勘察资料的料物工作收费额。
3.2工程地质测绘
3.3岩土工程勘探与原位测试
4岩土工程设计与检测监测
4.1岩土工程设计
4.1.1岩土工程设计服务内容
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要求,现场踏勘,收集分析已有资料,调查周边建筑物及地下管线情况;编制岩土设计文件,绘制施工图,提出试验、检测和监测方案;配合施工,解决施工中的设计问题。
4.1.2岩土工程设计收费
2.岩土工程设计收费不足0.5万元,按照0.5万元计算收费;
3.岩土工程概算额>2000万元时,I级按照费率3.5%、Ⅱ级按照费率4.5%、Ⅲ级按照费率5.0%计算收费;
4.岩土工程设计收费基价是完成4.1.1岩土工程设计服务内容的价格。
岩土工程检测监测
4.2.1岩土工程检测监测技术工作
岩土工程检测监测技术工作费收费比例为22%。
4.2.2岩土工程检测监测实物工作
5水文地质勘察
5.1技术工作
5.2水文地质测绘
5.3模拟计算、遥感判释
5.4水文地质钻探水文地质钻探实物工作收费基价按所钻探地层分层计算,计算公式如下:水文地质钻探实物工作收费基价=130元/(米)×自然进尺(米)×岩土类别系数×孔深系数×孔径系数
5.5现场测试与取样
5.6洗井、固井与旧井处理
6工程水文气象勘察
6.1技术工作工程水文气象勘察技术工作费收费比例为22%。6.2工程水文勘察
6.3工程气象勘察
7工程物探
7.1技术工作费工程物探技术工作费收费比例为22%。7.2工程物探
8室内试验
8.1技术工作费室内试验技术工作费收费比例为10%。8.2土工试验
8.3水质分析
8.4岩石试验
8.5现场室内试验土工、水质、岩石室内试验需移至现场进行的,附加调整系数为1.3。
9煤炭工程勘察
9.1说明
9.1.1本章为煤炭工业的矿井、露天矿、选煤厂、水煤浆制备与燃烧应用、煤层气抽放及输配等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工程勘察收费。
9.1.2煤炭工程初步设计阶段的勘察工作量为30%,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勘察工作量为70%。
9.2煤炭工程勘察收费
9.2.1根据场地地形和岩土工程复杂程度,煤炭工程勘察分为一般场地和复杂场地两类:一般场地,岩土工程勘察和工程测量按该建设项目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的12~18%计算收费;复杂场地,如岩溶、洞穴、泥石流、滑坡、沙漠以及山前洪积扇等,按该建设项目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的20%计算收费。
9.2.2矿井井巷、露天矿疏干,边坡和排土场的工程勘察另行计算收费。岩土工程设计与检测监测执行通用工程勘察收费标准。
10水利水电工程勘察
10.1说明10.1.1本章为水库、引调水、河道治理、灌区、水电站、潮汐发电、水土保持等工程初步设计、招标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工程勘察收费。10.1.2单独委托的专项工程勘察、风力发电工程勘察,执行通用工程勘察收费标准。10.1.3水利水电工程勘察按照建设项目单项工程概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法计算收费,计算公式如下:工程勘察收费=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1±浮动幅度值)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基本勘察收费+其他勘察收费基本勘察收费=工程勘察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10.1.4水利水电工程勘察收费的计费额、基本勘察收费、其他勘察收费及调整系数等,《工程勘察收费标准》中未做规定的,按照《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原则确定。10.1.5水利水电工程勘察收费基价是完成水利水电工程基本勘察服务的价格。10.1.6水利水电工程勘察作业准备费按照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的15~20%计算收费。10.2水利水电工程各阶段工作量比例及专业调整系数
10.3水利水电工程勘察复杂程度划分
10.4水利水电工程勘察收费基价
11电力工程勘察
11.1说明11.1.1本章为火电、变电、送电、核电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工程勘察收费。11.1.2电力工程勘察收费按下列公式计算:工程勘察收费=工程勘察收费基价×实物工作量×附加调整系数11.1.3电力工程勘察作业准备费按下列公式计算:工程勘察作业准备费=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工程勘察作业准备费比例
11.2火电工程勘察复杂程度划分11.2.1火电、变电、送电工程勘察复杂程度赋分值见表11.7-1。11.2.2火电、变电、送电工程勘察复杂程度见表11.7-2。11.3火电工程勘察
11.4变电工程勘察
11.5送电工程勘察
11.6核电工程勘察11.6.1核电工程勘察执行通用工程勘察收费标准;11.6.2编制核电工程勘察总报告书,按照核电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的30%计算收费。11.7火电、长输管道、铁路、公路工程勘察复杂程度
注:1.火电工程复杂程度赋分使用括号内数值,分子为发电和变电工程赋分值,分母为送电工程赋分值;2.岩土分类和鉴定见国标《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12长输管道工程勘察
12.1说明12.1.1本章为输送石油、天然气、成品油、矿浆等气态或液态介质,从外输总站到用户口站间管道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工程测量及岩土工程勘察收费。12.1.2长输管道穿越或跨越河、渠、湖泊、冲沟、公路、铁路,以及站址、隧道等工程,执行通用工程勘察收费标准,长输管道工程勘察收费应当扣除其相应的长度。12.1.3长输管道工程勘察收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工程勘察收费=工程勘察收费基价×实物工作量×附加调整系数12.2长输管道工程勘察复杂程度划分12.2.1长输管道工程勘察复杂程度赋分值见表11.7-112.2.2长输管道工程勘察复杂程度见表11.7-312.3长输管道工程勘察收费基价
13铁路工程勘察
13.1说明13.1.1本章为铁路工程勘察收费。13.1.2铁路线路工程勘察按照正线公里计算收费。在铁路线路工程勘察正线公里范围内引起的其他铁路改建的工程勘察不再计算收费。13.1.3根据工程性质需要作工程地质加深勘察或者进行专项工程勘察的,执行通用工程勘察收费标准。13.1.4本收费标准中的1:2000地形图是按照宽度0.4公里计算收费的,采用航测时,宽度为0.6公里,超出的0.2公里,按照通用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另行计算收费。13.1.5铁路工程勘察按照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工程勘察收费=工程勘察收费基价×实物工作量×附加调整系数13.2铁路工程勘察复杂程度划分13.2.1铁路工程勘察复杂程度赋分值见表11.7-113.2.2铁路工程勘察复杂程度见表11.7-313.3铁路工程勘察收费基价
14公路工程勘察
14.1说明14.1.1本章为公路工程初测和定测阶段的工程勘察收费。14.1.2地质病害集中的山区公路、长大隧道及独立大桥梁,超出《公路工程勘察设计规程》常规范围的工程勘察,执行通用工程勘察收费标准。14.1.3本收费标准中的1:2000地形图是按照宽度0.4公里计算收费的,采用航测时,宽度为0.6公里,超出的0.2公里,按照通用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另行计算收费。14.1.4公路工程勘察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工程勘察收费=工程勘察收费基价×实物工作量×附加调整系数14.2公路工程勘察复杂程度划分14.2.1公路工程勘察复杂程度赋分值见表11.7-114.2.2公路工程勘察复杂程度见表11.7-314.3公路工程勘察收费基价
15.通信工程勘察
15.1说明本章为通信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工程勘察收费。广播电视同类工程的勘察可以按照本章收费标准收费。15.2通信工程各阶段服务内容
15.3通信工程各阶段工作量比例
15.4通信工程勘察收费
16海洋工程勘察
16.1说明16.1.1本章适用于离岸水深5m至1000m的海洋工程勘察。16.1.2海洋工程勘察技术工作费收费比例为22%。16.2海底地形测量
注:1.单波束测量执行通用工程勘察水域测量收费标准;2.多波束单次测量收费低于100000元时,按照100000元计算收费。16.3海底面状况侧扫注:工作量少于15km的,按照15km计算收费。
16.4底质取样
注:柱状样品超过标准长度或者重复取样三次以上的,附加调整系数为1.15~1.30。
16.5岸边气象、潮位、波浪观测
16.6离岸气象、潮位、波浪观测
16.7海流、温盐、悬浮泥沙观测
注:1.海况分级见《海滨观测规范》;2.本表同时具备两项及以上因素的,按照最高类别计算收费。
16.8海洋工程地质钻探
注:工作内容包括取样、标贯、护壁等,每2m取样、标贯各一次
16.9海底地层探测
16.10其他海洋工程勘察项目
1.0.1工程设计收费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文件、竣工图文件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1.0.2工程设计收费采取按照建设项目单项工程概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法计算收费。
铁道工程设计收费计算方法,在交通运输工程一章中规定。
1.0.3工程设计收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1工程设计收费=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1±浮动幅度值)
2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基本设计收费+其他设计收费
3基本设计收费=工程设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
1.0.4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
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是按照本收费标准计算出的工程设计基准收费额,发包人和设计人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工程设计收费合同额。
1.0.5基本设计收费
基本设计收费是指在工程设计中提供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收取的费用,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试车考核和竣工验收等服务。
1.0.6其他设计收费
1.0.7工程设计收费基价
1.0.8工程设计收费计费额
工程设计收费计费额,为经过批准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与工器具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之和。
工程中有利用原有设备的,以签订工程设计合同时同类设备的当期价格作为工程设计收费的计费额;工程中有缓配设备,但按照合同要求以既配设备进行工程设计并达到设备安装和工艺条件的,以既配设备的当期价格作为工程设计收费的计费额;工程中有引进设备的,按照购进设备的离岸价折换成人民币作为工程设计收费的计费额。
1.0.9工程设计收费调整系数
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调整系数包括: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和附加调整系数。
2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是对同一专业不同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复杂程度和工作量差异进行调整的系数。工程复杂程度分为一般、较复杂和复杂三个等级,其调整系数分别为:一般(Ⅰ级)0.85;较复杂(Ⅱ级)1.0;复杂(Ⅲ级)1.15。计算工程设计收费时,工程复杂程度在相应章节的《工程复杂程度表》中查找确定。
3附加调整系数是对专业调整系数和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尚不能调整的因素进行补充调整的系数。附加调整系数分别列于总则和有关章节中。附加调整系数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附加调整系数不能连乘。将各附加调整系数相加,减去附加调整系数的个数,加上定值1,作为附加调整系数值。
1.0.10非标准设备设计收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非标准设备设计费=非标准设备计费额×非标准设备设计费率
1.0.11单独委托工艺设计、土建以及公用工程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按照其占基本服务设计工作量的比例计算工程设计收费。
1.0.12改扩建和技术改造建设项目,附加调整系数为1.1~1.4。根据工程设计复杂程度确定适当的附加调整系数,计算工程设计收费。
1.0.13初步设计之前,根据技术标准的规定或者发包人的要求,需要编制总体设计的,按照该建设项目基本设计收费的5%加收总体设计费。
1.0.14建设项目工程设计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设计人承担的,其中对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合理性和整体性负责的设计人,按照该建设项目基本设计收费的5%加收工程设计协调费。
1.0.15工程设计中采用标准设计或者复用设计的,按照同类新建项目基本设计收费的30%计算收费;需要重新进行基础设计的,按照同类新建项目基本设计收费的40%计算收费;需要对原设计做局部修改的,由发包人和设计人根据设计工作量协商确定工程设计收费。
1.0.16编制工程施工图预算的,按照该建设项目基本设计收费的10%收取施工图预算编制费;编制工程竣工图的,按照该建设项目基本设计收费的8%收取竣工图编制费。
1.0.17工程设计中采用设计人自有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其专利和专有技术收费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
1.0.18工程设计中的引进技术需要境内设计人配合设计的,或者需要按照境外设计程序和技术质量要求由境内设计人进行设计的,工程设计收费由发包人与设计人根据实际发生的设计工作量,参照本标准协商确定。
1.0.19由境外设计人提供设计文件,需要境内设计人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审核并签署确认意见的,按照国际对等原则或者实际发生的工作量,协商确定审核确认费。
1.0.20设计人提供设计文件的标准份数,初步设计、总体设计分别为10份,施工图设计、非标准设备设计、施工图预算、竣工图分别为8份。发包人要求增加设计文件份数的,由发包人另行支付印制设计文件工本费。工程设计中需要购买标准设计图的,由发包人支付购图费。
1.0.21本收费标准不包括本总则1.0.1以外的其他服务收费。其他服务收费,国家有收费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国家没有收费规定的,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
2矿山采选工程设计
2.1矿山采选工程范围
适用于有色金属、黑色冶金、化学、非金属、黄金、铀、煤炭以及其他矿种采选工程。
2.2矿山采选工程各阶段工作量比例
2.3矿山采选工程复杂程度
2.3.1坑内采矿工程
2.3.2露天采矿工程
2.3.3选矿工程
2.3.4煤炭矿井工程
2.3.5煤炭露天矿工程
2.3.6选煤厂及其他煤炭工程
3加工冶炼工程设计
3.1加工冶炼工程范围
适用于机械、船舶、兵器、航空、航天、电子、核加工、轻工、纺织、林产、农业(粮食)、内贸、建材、钢铁、有色等各类加工工程,钢铁、有色等冶炼工程。
3.1.1加工冶炼工程示例
3.2加工冶炼工程各阶段工作量比例
3.3加工冶炼工程复杂程度
4石油化工工程设计
4.1石油化工工程范围
适用于石油、天然气、石油化工、化工、火化工、核化工、化学纤维和医药工程。
4.2石油化工工程各阶段工作量比例
4.3石油化工工程复杂程度
5水利电力工程设计
5.1水利电力工程范围
适用于水利、发电、送电、变电,核能工程。
5.2水利电力工程各阶段工作量比例
5.3水利电力工程复杂程度
5.3.1电力、核能、水库工程
5.3.2其他水利工程
5.4水库和水电工程复杂程度赋分
6交通运输工程设计
6.1交通运输工程范围
适用于铁路、公路、水运、城市交通、民用机场、索道工程。
6.2交通运输工程各阶段工作量比例
6.3交通运输工程复杂程度
6.3.1公路、城市道路、轨道交通、索道工程
6.3.2公路和城市桥梁、隧道工程
6.3.3水运工程
6.3.4民用机场工程
6.4铁路工程设计收费
铁路的线路、电气化和通信信号工程采取实物工作量定额计费方法计算收费,铁路的枢纽、特大桥、长隧道工程采取按照投资额百分比计费方法计算收费。
6.4.1铁路工程设计收费基价
6.4.2铁路枢纽、特大桥、长隧道工程设计收费率
7建筑市政工程设计
7.1建筑市政工程范围
适用于建筑、人防、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电信、广播电视、邮政工程。
7.2建筑市政工程各阶段工作量比例
7.3建筑市政工程复杂程度
7.3.1建筑、人防工程
7.3.2园林绿化工程
7.3.3市政公用工程
7.3.4广播电视、邮政、电信工程
8农业林业工程设计
8.1农业林业工程范围
适用于农业、林业工程。
8.2农业林业工程各阶段工作量比例
8.3农业林业工程复杂程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二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四十八条本法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1999年7月10日已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8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
第一条
为了依法惩处价格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
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决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由其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决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二)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三)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第五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4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二)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三)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四)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五)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六)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限期退还;难于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公告期限届满仍无法退还的价款,以违法所得论处。
第十五条
经营者有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二)屡查屡犯的;(三)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四)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五)应予从重处罚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经营者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本规定所列价格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除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在其营业场地公告其价格违法行为,直至改正。
第十九条
价格执法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