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市场运行调节司副巡视员徐息和介绍,1998年实施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是在当时生猪屠宰行业处于完全混乱的状况下颁布的,当时的经营条件、卫生条件、政策环境和今天有很大区别。为适合目前的发展状况,国务院要求商务部门尽快修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徐息和说,国务院1998年颁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来,我国十万家以上的屠宰企业减少到约3万家,其中相当一部分企业实现了机械化,屠宰环境标准也得到提高。
我国肉品安全比过去虽有很大进展,但还存在很多问题。最近相继出现肉类食品安全事故,如20xx年下半年波及300多人的上海瘦肉精中毒事件,以及20xx年新年伊始的河北新乐黑心肉事件。
徐息和说,从20xx年开始商务部组织业界对《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进行讨论和修改。到20xx年9月,修改稿初步成型,现在正由国务院向各方面征求意见。预计新修订的条例将于今年通过。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二章生猪定点屠宰
第五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商务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持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将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厂(场)区的显著位置。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得出借、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第八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六)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九条生猪屠宰的检疫及其监督,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生猪屠宰的卫生检验及其监督,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依法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
第十一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
第十三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如实记录检验结果。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或者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应当在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处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场)。
第十四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由国家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第十五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得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
第十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未能及时销售或者及时出厂(场)的生猪产品,应当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储存。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不得为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
第十八条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的生猪产品,应当是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
第十九条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限制外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进入本地市场。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
(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商务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对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三条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有违法所得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五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
(三)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
(四)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
第二十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除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以上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二十八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三十条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商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定点屠宰的其他动物的屠宰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参照本条例制定。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所称生猪产品,是指生猪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施行前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80日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换发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并发给生猪定点屠宰证书。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严格执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按照《生猪屠宰操作规程》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的规定进行生产和检疫检验,按照病害动物的病害动物产品的生物安全处理规程《关于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实行财政补贴的通知》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病害猪等有害生猪产品100%进行焚烧,强制深埋处理。镇屠宰场已经南通市验收合格并具备《条例》规定的条件,全面实行生猪定点屠宰,既是法律赋予政府的责任,也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重要举措,完全符合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严格执行《条例》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树立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病害猪非法交易专项整治的信心和决心,使定点屠宰管理工作正常运转。
二、坚持标准、规范管理
1、按规定收费
凡是进入屠宰场进行屠宰的生猪严格执行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进行一次性收费,自宰每头18元,代宰每头22元,一律使用市生猪管理办公室发放的票据。
2、严格查处、规范行为
三、加强领导、强化责任
1、建立组织
建立镇生猪管理领导组
下设生猪管理办公室和生猪屠宰管理执法队
2、明确职责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国家先后制订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动物防疫法》、《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其中《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生猪。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精神,全面真实地反映我县生猪屠宰市场管理工作的现状,给各级政府重视和加强生猪屠宰市场的监管提供正确的决策依据,促进我县生猪屠宰市场健康发展,我局充分发挥对食品综合监管的作用,当好政府的“抓手”,在经贸局、工商局、卫生局等单位配合下,从8月3日至25日对全县的生猪屠宰情况进行系统的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生猪定点屠宰工作基本情况
自从我县实施生猪定点屠宰管理以来,许多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主要表现在:一是肉品质量显著提高。定点屠宰生猪全部经过检疫合格,既保证了鲜肉的市场供应,又有效地遏制了注水肉、病害肉的上市现象,保证人民群众基本吃上了放心肉。二是大幅度增加地方财税收入。有效遏制了生猪私屠滥宰大量偷税逃税现象。三是增加就要岗位,促进下岗职工就业再就业工作,保证了一方的平安和社会的稳定。四是减少因私屠滥宰造成周边的噪音和废水污染,净化城市环境。五是推动了我县畜牧业、畜产品加工业和城市肉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生猪检疫工作基本情况
但由于一些主客观因素,我县生猪检疫工作还存在着许多问题:(1)检疫员严重缺乏,现有派出检疫员78名,其中有部分是2002年体改落聘人员,有的年龄偏大,有的甚至还是离退休人员;(2)检疫人员素质不一,工作不够规范;(3)检疫员在全县分布不均,有的镇只有一名检疫员,检疫工作处于应付状态,有的镇一个检疫员也没有,无人干检疫工作。(4)硬件投资不足。肉品品质检验设备不健全,肉品品质检验主要是凭经验和感观认识进行判断。因此,在对生猪检疫工作上是面临“四无”状况,即无人员队伍、无专项经费、无交通工具、无执法手段,由此造成我县销售病死猪和“小刀手”的情况仍然存在的,给全县人民尤其是学校食堂和宾馆饭店等公共用餐场所用肉安全带来了隐患,同时一些用肉单位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从不具备资质的摊点购进未经检疫肉制品同样造成安全隐患。
(三)工作建议
1、加强组织领导。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销售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因此,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好实施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县政府要指导、检查、督促各镇及各部门做好生猪屠宰和肉品销售管理工作,帮助各镇解决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重点难点问题;各镇政府负责本区域内生猪屠宰工作的统一步署,组织协调、监管、牵头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的违规私宰滥宰现象进行打击查处,确保生猪定点屠宰和肉品销售工作在辖区范围内顺利实施。
3、严格规章制度。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动物防疫法》、《江苏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从生猪收购及检疫、屠宰加工、肉品检验等方面搞好管理工作,严防病死猪肉、注水肉、劣质肉出场上市。屠宰场必须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有良好的屠宰环境,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屠宰、检疫、检验,为消费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肉类产品。健全屠宰管理报告制度,对执行管理政策不严及严重违规者,依法追究违规场(厂)及责任人责任,坚决停止其屠宰经营活动并进行整顿,整顿后仍未达标或敷衍乃至拒不执行的,撤消其定点屠宰场资格,以此来净化肉类市场。
4、突出重点环节。一是抓源头管理。按照国家、省有关生猪屠宰的法规、法令,从屠宰管理工作的源头——生猪定点屠宰场抓起,切实地要求定点屠宰场抓好生猪管理工作中的软、硬件建设,树立良好形象,规范管理,确保定点屠宰工作上水平。二是抓食堂饭店。全县所有学校食堂和宾馆饭店等公共用餐场所要从保障在校师生和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不购买有问题猪肉,只要把好“供”和“购”两个方面,一定能够降低全县所有学校食堂和宾馆饭店的用肉安全隐患。
为贯彻落实县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发的《年生猪肉品质量安全整顿工作方案》,进一步做好年全区生猪肉品质量安全工作,预防和控制生猪肉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肉品消费安全,结合我区生猪肉品质量安全工作实际,就我区年生猪肉品质量安全整顿工作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整顿目标
加大治理整顿工作力度,通过安全整顿工作,使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等不法行为得到有效遏止,上市肉品质量进一步改善,切实做到源头控管,确保全年生猪肉品质量安全,保证全区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二、整顿任务
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行为,加强对生猪肉品市场和生猪屠宰企业监督管理,督促完善肉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严防病死、注水,未经检疫、检验的不合格生猪肉品进入流通和餐饮消费环节。
三、整顿重点
(一)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生产销售注水生猪肉品等违法行为。根据私屠滥宰发生的规律和生产销售注水生猪肉品案件多发区,加强对高发时段和地域的巡查,盯紧城乡结合部和偏远集市等区域,严厉查处私屠滥宰、生产销售注水生猪肉品、冒用或者使用伪造定点屠宰证书等行为,彻底捣毁查获的私屠滥宰窝点,没收私宰肉和屠宰工具。
(二)规范饭店、宾馆、集体伙食单位的供货途径。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饭店、宾馆、集体伙食单位使用的生猪肉品必须是定点屠宰厂屠宰的生猪肉品,对不按规定使用生猪肉品的,要按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严肃处理。
四、工作要求及措施
(一)工作分工。
为全面做好全区年生猪肉品质量安全整顿工作,成立了年生猪肉品质量安全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全区生猪肉品质量安全整顿工作。工商所主要负责市场销售环节中出现白条肉、注水肉、假章肉等违法肉品的查处工作,严格加强对肉品经营户的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共同搞好生猪肉品市场集中整治活动。食品药品监管站主要负责对宾馆、饭店、集体伙食单位使用生猪肉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宾馆、饭店、集体伙食单位进货渠道,建立肉品使用台帐;对违规而又责令不改的宾馆、饭店、集体伙食单位,要依照有关法规严肃处理;配合有关部门共同搞好生猪肉品市场集中整治活动。派出所主要负责对生猪屠宰管理和肉品市场集中整治的保驾护航工作。对以暴力或以其他方式阻碍生猪屠宰管理和肉品市场集中整治的行为,要反应迅速、积极配合,并依法从快、从严处理。农业办、经济发展局、执法中队等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工商所、食品药品监管站、派出所开展好全区生猪肉品质量安全整顿工作。
在集中整治期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职责,认真负责,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既要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密切配合,同心协力,确保集中整治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二)加强信息报告和新闻宣传工作,强化舆论监督。
1、动员部署阶段(8月中旬至8月下旬)。
2、集中整治阶段(9月上旬至11月底)。
各部门分别按照制定的工作方案,要求本系统职能部门严格按照工作目标、工作要求、工作进度对生产经营和流通消费领域进行全面检查;主要领导要深入一线,现场指导、现场督办,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3、总结验收阶段(12月上旬至12月底)。
我局在县委、县政府正确领导下,根据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的工作安排,依《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省酒类管理条例》为执法依据,加大执法力度,确保了全县人民群众“用肉”、“饮酒”安全。现将上半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强化领导、落实责任
今年以来,我局x局长、x局长多次带队对屠宰企业、超市、重点经营户进行检查指导,特别是3月30日下午,继全县食品安全责任监督动员大会之后,我局高度重视,根据动员会议和x食安协委【**】2号文件要求,及时召开会议,传达会议精神,局长xx同志就食品安全责任监管工作做了动员讲话。酒管、定点两办按照会议精神尽快进行部署安排,把会议精神认真落到实处,扎实推进食品安全责任监督工作。为认真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监督会议精神,局成立领导小组并落实责任监管体系,
1、酒类流通安全责任监管
酒管办具体实施全县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责任人:
全县x个乡镇共有酒类流通批发企业x户,酒类流通零售备案登记经营户x户。
x户酒类批发企业责任人:
x户零售经营户划分为:
2、定点屠宰安全责任监管
定点屠宰监督管理办公室具体实施全县生猪定点屠宰监管工作。责任人:xx
(1)四个定点屠宰场站监管责任人
(2)定点屠宰行政执法队分片监管责任人
二、认真履行畜禽屠宰和酒类流通监管职责
1、加强定点屠宰监管工作。
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场的日常监管,各场站生猪进场验、宰前检疫、屠宰流程、检疫检验、无害化处理、质量追溯、产品召回、证章使用、车间管理、工具用具消毒、台帐管理等十一项全部制匾上墙。四个站全部配备焚烧炉,检出的病害猪肉全部就地无害化处理,各站外墙及办公室、车间全部喷刷涂料,各站全部新设检疫工作室配合检疫所需的办公设施。要严格依照有关规程,规范屠宰行为;出场肉品要求“三章两证”齐全;做好病害猪(肉)无害化处理,加强对屠宰后废弃物的管理;加大稽查力度,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行为,确保肉品质量安全。
2、抓好酒类流通监管工作
严格按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省酒类管理条例》规定,进一步落实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酒品溯源制度。在日常监管中,加强对零售户的备案登记管理,严格检查各酒类批发企业的《酒类流通随附单》申领、使用制度及零售户的索票制度,严防假冒伪劣酒品进入我县酒类流通市场,确保酒类消费安全。今年前半年完成对xx综合门市部等12户的批发资质到期换证x户因停歇业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取消其批发资质,新办酒类批发企业x户,并与x家酒类批发企业签订了安全责任书。通过落实责任对我县酒类市场形成了良好的管理格局,对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严格执法,保障食品安全
1、定点屠宰方面
半年以来共出动执法人员x人次,执法车辆x车次。检查了x个乡镇和x个重点村、x个村及城乡结合部的售肉门店、小摊点、x家超市、x家用肉单位(学校食堂、餐饮业)、
x家冷库、x个集贸市场和x个生猪定点屠宰企业。
在检查的过程中查扣私宰肉xx公斤。3月7日经举报,在xx超市查扣不合格肉品xx公斤,全部做了无害化处理。有效地保障了城市定点屠宰进点率达到100%、乡镇达到98%以上。确保了上市肉品100%来自于定点屠宰企业。
2、酒类流通方面
半年以来,出动执法人员x人次,执法车辆x辆次,检查门店x余家,暂扣无《酒类流通随附单》白酒xx余瓶,啤酒xx余瓶。配合x酒厂、xx白厂打假办查扣仿冒高粱白酒x余瓶,汾酒x余瓶。严格随附单的使用管理,确保使用率100%。加强对新开零售户的备案登记管理,采取上门办证服务,新增酒类零售经营户x户,目前全县共有酒类零售备案经营户x户。严格审查、上报酒类流通批发企业,今年新办酒类批发企业1户,目前全县共有酒类批发企业x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