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已经农业农村部2022年4月22日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唐仁健

2022年5月11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防控动物疫病,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过程中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的收集、无害化处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应当根据动物疫病防控要求开展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

第三条下列畜禽和畜禽产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一)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死亡、因病死亡或者死因不明的;

(二)经检疫、检验可能危害人体或者动物健康的;

(三)因自然灾害、应激反应、物理挤压等因素死亡的;

(四)屠宰过程中经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

(五)死胎、木乃伊胎等;

(六)因动物疫病防控需要被扑杀或销毁的;

(七)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第四条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相结合、集中处理与自行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主体责任,按照本办法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处理。

运输过程中发生畜禽死亡或者因检疫不合格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承运人应当立即通知货主,配合做好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弃置和处理。

第六条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死亡畜禽,依法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

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依法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

第八条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畜牧业发展规划和畜禽养殖、疫病发生、畜禽死亡等情况,编制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建设规划,合理布局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鼓励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财政补助政策和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协调有关部门优先保障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用地、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推动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和保险联动机制,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

第十一条畜禽养殖场、养殖户、屠宰厂(场)、隔离场应当及时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进行贮存和清运。

畜禽养殖场、屠宰厂(场)、隔离场委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处理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采取必要的冷藏冷冻、清洗消毒等措施;

(二)具有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输出通道;

(三)及时通知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进行收集,或自行送至指定地点。

第十二条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集中暂存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封闭的贮存区域,并且防渗、防漏、防鼠、防盗,易于清洗消毒;

(二)有冷藏冷冻、清洗消毒等设施设备;

(三)设置显著警示标识;

(四)有符合动物防疫需要的其他设施设备。

第十三条专业从事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收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备专用运输车辆,并向承运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通过农业农村部指定的信息系统提交车辆所有权人的营业执照、运输车辆行驶证、运输车辆照片。

第十四条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专用运输车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得运输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以外的其他物品;

(二)车厢密闭、防水、防渗、耐腐蚀,易于清洗和消毒;

(三)配备能够接入国家监管监控平台的车辆定位跟踪系统、车载终端;

(四)配备人员防护、清洗消毒等应急防疫用品;

(五)有符合动物防疫需要的其他设施设备。

第十五条运输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作业过程中如发生渗漏,应当妥善处理后再继续运输;

(三)做好人员防护和消毒。

第十七条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以集中处理为主,自行处理为补充。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的设计处理能力应当高于日常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处理量,专用运输车辆数量和运载能力应当与区域内畜禽养殖情况相适应。

第十八条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应当符合省级人民政府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建设规划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十九条畜禽养殖场、屠宰厂(场)、隔离场在本场(厂)内自行处理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的,应当符合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不得处理本场(厂)外的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

畜禽养殖场、屠宰厂(场)、隔离场在本场(厂)外自行处理的,应当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

第二十条畜禽养殖场、养殖户、屠宰厂(场)、隔离场委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无害化处理费用由财政进行补助或者由委托方承担。

第二十二条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集中暂存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应当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管理。

第二十三条鼓励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产物进行资源化利用。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处理本办法第三条之外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应当要求委托方提供无特殊风险物质的证明。

第二十五条农业农村部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监控平台,加强全程追溯管理。

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及病死畜禽收集、无害化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要求填报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做好信息审核,加强数据运用和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农业农村部负责组织制定全国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生物安全风险调查评估方案,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收集、无害化处理生物安全风险因素进行调查评估。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生物安全风险调查评估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根据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规模、设施装备状况、管理水平等因素,推行分级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以下制度:

(一)设施设备运行管理制度;

(二)清洗消毒制度;

(三)人员防护制度;

(四)生物安全制度;

(五)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理制度。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进(出)场、交接、处理和处理产物存放等进行全程监控。

第三十条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于每年一月底前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运输车辆和环境清洗消毒等情况。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从事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收集、无害化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处理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的,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畜禽养殖场、屠宰厂(场)、隔离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继续从事无害化处理活动的,分别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处罚。

第三十五条专业从事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运输的车辆,未经备案或者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分别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四条处罚。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建立管理制度、台账或者未进行视频监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畜禽,是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范围内的畜禽,不包括用于科学研究、教学、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畜禽。

(三)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是指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以及畜禽养殖场、屠宰厂(场)、隔离场内的无害化处理区域。

第三十八条病死水产养殖动物和病害水产养殖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THE END
1.2024年鸡蛋鸡肉这些兽药残留检测项目调整,你是否了2024年3月份,农业农村部发布了《2024年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文件对2024年的鸡蛋兽药残留检查要求,检测项目、判定标准等明确进行了规定。其中,有些是延续了以往的,还有一些做出了新的规定,总之今年的鸡蛋食品安全相比往年,有保留项目也有新变化。为了做好2024年的动物养殖与食品安全工作,养殖人有必要关注和了解。https://www.jbzyw.com/view/420878
2.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近年来,各地加快优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完善工作机制,加强政策支持,能力持续提升。但是,个别地方仍然存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处理方式不规范、监督管理措施不完善、补助资金拨付不及时等问题,增加了动物疫病传播和环境污染的潜在风险。为落实《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进一步强化病死畜http://morsun-tech.com/news/html/?582.html
3.病死畜禽肉的检验与处理《肉品卫生》2004年06期病、死畜禽肉的检验与处理 贾清松 开通知网号 1.感官检查和剖检1.1 病畜肉 病畜肉是患病急宰的畜禽肉,通常有如下特征:1.1.1 杀口状态异常 病畜急宰后,其宰杀口一般不外翻,切面平整,其周围组织稍有或无血液浸染现象。如宰前经过治疗, 在其颈部可见注射针孔。1.1.2 放血不良急宰牲畜的肉明显放血不良,肌肉呈https://mall.cnki.net/magazine/Article/RPWS200406009.htm
4.肉品安全消费常识病死畜禽其放血刀口切线平整,切面整齐平滑,无血液浸润区。三看皮肤变化。健康畜禽肉的皮肤呈白色或淡红色、淡黄色,表面光滑。病死畜禽肉表皮常有许多出血点、暗紫色的出血斑,是充血和黄染等病理变化。四看淋巴结变化。健康畜禽肉淋巴结大小正常,切面呈灰白色。病死畜禽肉淋巴结肿胀,出血或切面润湿、隆突,有大理石状http://www.fsgzsp.com/3g/news_nr.asp?id=170&l=1
5.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12篇(全文)在畜禽养殖过程中, 病死畜禽处理问题十分重要。通过利用无害化处理措施, 能够降低病死畜禽流入市场的概率。1 畜禽无害化处理的内涵在实际养殖机制建立过程中, 相关养殖人员要结合具体情况建立健全更加有效的维护措施和控制模型, 利用更加高效无害的处理机制进行系统化管控。https://www.99xueshu.com/w/ikeymvdj53gk.html
6.全国2021年4月自考02792《兽医卫生检验》真题自考A.病备隔离圈 B,急宰车间 C.候宰圈 D.屠宰加工车间 E.供水系统和污水处理系统 18.病死畜禽肉的实验室检验主要有 A.细菌学检验 B,放血程度检验 C.细菌毒素检验 D.过氧化物酶反应试验 E,煮沸试验 19.猪囊尾物主要检验部位有 A.咬肌 B.膈肌 https://zikao.cwjedu.com/lnzt/1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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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霍山县市场监管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招标公告1.6 采购畜禽肉类的,还应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采购猪肉的,还应查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非洲猪瘟检 测报告。 1.7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可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 货者的相关资质证明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留存每笔购物或 送货凭证。各门店能及时查询、获取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或 凭证。 1.8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https://www.bidcenter.com.cn/newscontent-85494407-1.html
9.畜禽屠宰场(户)承诺书(精选10篇)三、代宰畜禽原则参照经营生猪执行,严禁无记录代宰畜禽行为。 四、开票员应及时准确填写《畜禽销售台帐》,城区屠宰厂按时上报每日屠宰及销售数据,《畜禽销售台帐》按月装订,妥善保管。 五、屠宰厂畜禽屠宰、销售数据应定期同检疫检验数据核对并保持一致。 六、畜禽及畜禽肉品销售使用票据的存根及台帐的保管时间,按有关规https://www.360wenmi.com/f/filefbl5d15w.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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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聚焦肉类食品专项整治与监管规定中国食品食品资讯2024年专项整治主要涉及滥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动物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相关违法行为。围绕这些整治重点,食品伙伴网梳理了相关的监管规定。 1、养殖环节严禁滥用违禁药品及物质 2024年专项整治,重点检查养殖场(户)是否存在使用“瘦肉精”等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https://news.foodmate.net/2024/06/690030.html
12.病死猪肉惊现京城,高校食堂和超市难以幸免化工仪器网动物检疫机构也是可以检验出来病死猪肉的,比如此次北京病死猪肉事件,北京市兽医实验诊断所对这些没盖检疫章的猪肉出具的检测报告称,猪肉组织中猪伪狂犬病等检测结果为阳性,可判定该批猪肉为病害肉。但是在常规检测中,检测机构只对样品的兽药、农药残留以及铅、铬、无机砷等单项理化指标进行检测,而不检测猪肉中的病菌种https://m.chem17.com/tech_news/detail/5364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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