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花垣县绿色牧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场所:花垣县赶秋路西长街20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24698570135H
法定代表人:石幸福。
当事人经营劣兽药、无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兽用生物制品一案,本机关依法进行了调查,具体情况如下:
现已查明:一、当事人于2021年通过业务员分别购进以下品种兽药:
1.2021年2月25日,当事人购进“复方磺胺间甲氧嘧啶钠粉”(批准文号:兽药字(2015)220416421,品牌:金科药业,生产厂家:四川金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日期20190901,有效期至:20210901,规格:100g/袋,10袋/盒)共10盒。截止至2021年10月27日,该兽药已过期,当事人依然将剩余的2盒放置在门店的货架待售。经调查,该产品过期后尚未卖出,无违法所得,经湘西州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单价15元/袋,货值金额为300元。
2.当事人购进“A+B高热综合症”(盒装有:银黄提取物注射液+磺胺间甲氧嘧啶钠注射液,其中银黄提取物注射液批准文号:兽药字220255252,品牌:世纪珍品,生产厂家:四川全龙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90703有限期至:20210702,规格10ml/支,5支/盒。磺胺间甲氧嘧啶钠注射液,批准文号:兽药字220252574,品牌:世纪珍品,生产厂家:四川全龙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90703有限期至:20210702,规格10ml/支,5支/盒。)共20盒。至2021年10月27日,该兽药已过期,当事人依然将剩余的13盒放置在门店的货架待售。经调查,该产品过期后尚未卖出,无违法所得,经湘西州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单价40元/盒,货值金额为520元。
3、当事人购进“硫酸庆大霉素注射液”(兽药字140041506,品牌:神鸟,生产厂家:赣州百灵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91024有效期至20211023,规格:10ml*10支,)共30盒。至2021年10月27日,该兽药已过期,当事人依然将剩余的8盒放置在门店的货待售。经调查,该产品过期后尚未卖出,无违法所得,经湘西州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单价20元/盒,货值金额为160元。
4、当事人购进“元丰正开灵藿香正气口服液”(批准文号:兽药字(2015)221256103,品牌:永生和,生产厂家:四川永生和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90429,有效期至:20210428,规格:500ml/瓶,)共6瓶,至2021年10月27日,该兽药已过期,当事人依然放置在门店的货架上待售。经调查,该产品过期后尚未卖出,无违法所得,经湘西州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单价25元/瓶,货值金额为150元。
5、当事人购进“牛羊多抗穿心莲”(批准文号:兽药字(2011)230155122,品牌:科信,生产厂家:重庆西农大科信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60317,有效期至:201802,规格:10ml/支,10支/盒,)共2盒。至2021年10月27日,该兽药已过期,当事人依然放置在门店的货架待售。经调查,该产品过期后尚未卖出,无违法所得,经湘西州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单价为10元/支,货值金额为200元。
二、当事人在未取得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业务员购进以下品种兽用生物制品,并放置在门店内对外销售:
1、当事人购进猪细小病毒病灭活疫苗(S-1株)(批准文号:兽药生字150101078,品牌:华宏生物,生产厂家:山东华宏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有效期至:20220304,规格:4ml/瓶)共20瓶。截止2021年10月27日,该产品尚未卖出,无违法所得,经湘西州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单价15元/瓶,货值金额为300元。
2、当事人购进鸭传染性浆膜炎二价灭活疫苗(1型RAf63株+2型RAf34株)(批准文号:兽药生字220522202,品牌:海林格生药,生产厂家:四川海林格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规格:250ml/瓶)共5瓶。截止至2021年10月27日,共销售3瓶,剩余2瓶。经湘西州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单价70元/瓶,货值金额为350元,违法所得210元。
3、当事人购进猪细小病毒病灭活疫苗(WH-1株)(批准文号:兽药生字220051059,生产厂家: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药械厂,有效期至:20220316,规格:20ml/瓶,)共10瓶,截止至2021年10月27日,当事人将10瓶放置在门店的冰箱内待售。经调查,该产品尚未卖出,无违法所得,经湘西州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单价15元/瓶,货值金额为150元。
4、当事人购进禽多杀性巴氏杆菌病活疫苗(G190E40株)(批准文号:兽药生字200352013,品牌:禽原安,生产厂家:广西丽原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有效期至:20220428,规格:1000羽/支)10支。截止至2021年10月27日,共销售2支,剩余的8支放置在门店的冰箱内待售。经湘西州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单价12元/支,货值金额为120元,违法所得24元。
5、当事人购进猪乙型脑炎活疫苗(SA14-14-2株)(批准文号:兽药生字(2016)220051068,品牌:CAHIC,生产厂家: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药械厂,有效期至:20220611,规格:10头份/瓶)共10瓶。至2021年10月27日,当事人将10瓶放置在门店的冰箱内待售。经调查,该产品尚未卖出,无违法所得,经湘西州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单价35元/瓶,货值金额为350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营业执照、兽药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复印件和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实经营者,及受委托人的基本情况;
2、进货凭证,证实部分品种进货数量价格;
3、店面内冰箱及兽用生物制品照片,证实在门店内放置兽用生物制品的情况;
4、现场检查笔录,证实在门店内货架上有5个品种过期兽药和5个品种的兽用生物制品;
5、询问笔录,证实其进货、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数量价格,以及没有办理《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对价格认证无异议。
6、委托书证实经营管理者龙湘斌全权处理;
7、价格认证告知书及认证文件,证实涉案兽药的价格。
本机关于2022年2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州农(兽药)告〔2021〕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
针对第一个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的5种过期兽药,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二)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之规定,应当认定为劣兽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应当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进行处罚。
针对第二个违法事实,当事人在未取得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了5种兽用生物制品,依据《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或者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超出《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属于无证经营,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应当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进行处罚。
1.没收本案的过期兽药及兽用生物制品;
2.没收违法所得234元;
3.处以罚款5200元;
罚没款共计5434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湖南省湘西州政务中心的罚没款专户(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非税收入管理局,中国建设银行湘西州分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x)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