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取得与使用制度演变

“宅基地”作为专用法律术语第一次出现在1962年9月27日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中,此前一般使用“地基”一词。但迄今为止,法律尚未对宅基地进行确切的定义,也并未专门立法,而是由现行法律和政策共同规范、调整。

一、1949—1957年,确立农民拥有宅基地所有权

1949-1952年的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国家承认农民对宅基地和房屋的所有权归农民私人所有。农村宅基地以农民个人为单位平均分配,无偿取得,农民领取了政府颁布的房地权证书,宅基地可以自由买卖和租赁以及继承等而不受政府限制。

根据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十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通过土地改革,我国的土地制度从原来的封建土地地主所有制转变为农民个体土地所有制,允许土地的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按照1950年11月25日《内务部关于填发土地产权所有证的指示》第一条的规定,大部分地区的农民领取了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权证书》,对其分得的土地和土地上的住宅拥有完整的所有权。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的第八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更加确立了农村宅基地的私人所有地位。

1952年9月24日,毛泽东在中央书记处会议上讲道:“10年到15年基本上完成社会主义,不是10年以后才过渡到社会主义。”紧接着,1953年,中央先后发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和《中共中央关于发展农业合作社的决议》,中国农村开始了互助合作运动,走集体化和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道路。1955年12月27日,毛泽东在定稿的《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序言中进一步批判了右倾保守思想。由此,在1955年的农业合作化运动中,全国绝大多数农民都在“批判右倾保守思想”的政治强制下加入了集体所有制的农业生产合作社。通过合作化,中国完成了土地所有制的第二次改革,将农民的土地所有制改造为集体土地所有制,个体农民在土地改革运动中分得的土地也合并为不可分割的“集体财产”。到1956年底,全国基本实现了农业合作化。但宅基地的权利状况并未发生改变,并未入股入社,宅基地仍归农民私人所有。

二、1958—1979年,农村宅基地所有权的转移

三、1979年至今,宅基地取得与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

1979年12月2日至9日,国家建委、国家农业委员会、农业部、建材工业部、国家建工总局五部委联合召开了全国农村房屋建设工作会议,在《全国农村房屋建设工作会议的报告》中提出了鼓励农民自己建房,强调了“农村建房中的政策问题,最核心的是房屋的产权问题。社员的住房,属于生活资料,产权应归社员所有”,导致随之而来的缺乏规划,任意建设,大规模乱占、滥用、损毁农地甚至耕地等行为,使得国务院连续下发了1981年4月17日《关于制止农村建房侵占耕地的紧急通知》、1982年1月7日《批转第二次全国农村房屋建设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1982年9月17日《转发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福建晋江地区狠刹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的报告》等文件,出台了1982年1月14日《城镇规划原则》、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已被1986年6月2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令废止)等系列管制措施,纠正对宅基地制度安排的错误干预,并在1983年5月25日《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凡在城镇有正式户口、住房确有困难的居民或职工,都可以申请建造住宅;但夫妇一方户口在农村的,一般不得申请在城镇建造住宅。”

四、农村宅基地取得与使用制度演变方向

出台专门的宅基地管理法。亟须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明确“宅基地”概念并对其取得、使用、流转、征收补偿及确权登记等制度进行系统规定,使得宅基地的管理有法可依;明确宅基地的规模确定、标准控制、取得和分配制度、入市流转及集体土地上农民住宅拆迁补偿标准,使其合法使用者享有完整的用益物权。

建立与完善农民住房财产权益保障制度。制定和完善宅基地管理办法,对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宅基地占有权和使用权的转让进行明确规定。同时,赋予农民自主谈判权,特别是在发生征地拆迁补偿时,明确规定直接由农民与征地部门进行谈判,签订补偿合同,既可以避免出现征地规模过大、不尊重农民意愿、强行征地等影响农村长期稳定的问题,又可以避免补偿标准太低、对失地农民不能妥善安置等损害农民利益情况的发生。

完善宅基地日常管理监督制度。当前,我国的农村承包土地已经实现了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三权分置”,在宅基地和限制农房的管理上,也应积极探索和完善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制度,在坚持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资格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基础上,适度放活宅基地的使用权,积极探索完善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使用政策,更好地服务乡村振兴。

完善宅基地被征农民法律救助体系。在宅基地征收过程中,农民因土地征收而导致的宅基地使用权消失,应得到补偿。失地农民作为利益主体,其利益诉求的表达方式没有得到制度化的表达。当其利益得不到保障时,需要转而寻求申诉渠道,导致其在争取自己利益时需要花费更大的成本。按照“法律而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有必要在建立社会保障体系时为失地农民提供法律救助。

(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农户农地休耕补偿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6CJY04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新时代农村绿色发展的外溢效应测度及补偿政策研究”(项目编号:18BGL173),国土资源部软科学研究项目“我国农区城镇化进程中农户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研究”(编号:201350),北京市社科基金课题“京津冀生态文明协同建设中区域生态补偿总值量化方法研究”(编号:16LJC009)成果。作者单位:农业农村部管理干部学院、北京林业大学绿色发展与中国农村土地问题研究中心)

THE END
1.农村宅基地指的是什么免费法律咨询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它是农村村民的重要生活保障和财产基础。https://www.66law.cn/question/50166216.aspx
2.自然资源部明确:农村宅基地的4大事项,每一项都很重要!农村集体土地从性质上来说分为三大类,即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土地。每种土地性质有其独特的作用和法律规定。 我们常说的宅基地就属于建设用地,其实关于宅基地的变革也经历了多个阶段,才形成了现在的模式,即宅基地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使用权归村民个人所有。 https://zhuanlan.zhihu.com/p/18916327237
3.广西贵港市港北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工作指南(试行)为贯彻落实上级相关文件及《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港北农业通〔2020〕2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区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规范有序,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南。 一、概念界定 (一)农村村民的界定。农村村民,是指本村(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https://m.nongjiao.com/news/read-8518.html
4.什么叫宅基地确权(一户两个宅基地怎么办)法律资讯五、宅基地确权是什么意思 1、您好!宅基地确权是指对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进行合法认定和界定的过程。宅基地是指用于建房居住的农村土地,用于农村居民自建住宅、附属设施和种植部分蔬菜、水果等。确权是为了保障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和稳定性。首先,农民居住在宅基地上,确权可以确认农民的住房权益,确保他们的居住权不https://www.kstnjscl.com/flzx/223891.html
5.自然资源部解答:没有权属来源一户多宅超面积等16个宅基地确权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和《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有关规定,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应当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IxNDg5MTk0NQ==&mid=2247529294&idx=3&sn=da811068176bbf2c9ae00db446cfc291&chksm=9628e10a39e66b9a9e71c70e1f8ff709f833db6e896241752aad9edb36860a4227b265e1ef8c&scene=27
6.十八大三中全会心得(精选11篇)一、我国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理论 (一) 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界定 在《物权法》中明确规定, 宅基地权人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使用与占有的权力, 只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进行房屋建造或者其他附属设施。因此, 宅基地使用权是少数城镇或者农村居民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附属设施修筑。 https://www.360wenmi.com/f/filetjik5v4p.html
7.宋志红宅基地资格权:内涵实践探索与制度构建2020年9月29日,全国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电视电话会议召开,标志着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即将从中央部署进入各地实施阶段。 宅基地资格权作为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体系下提出的新概念,准确界定其内涵,对于深入理解和科学构建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至关重要。事实上,当前对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理论https://illss.gdufs.edu.cn/info/1024/10894.htm
8.农村宅基地法律制度12篇(全文)物权法最终将占有、使用两项权能赋予了宅基地使用权, 而不具有一般用益物权的收益权能。单就宅基地使用权来说, 有学者曾坚持认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住宅的权利7, 这一观点与物权法对宅基地使用权的界定有所不同。物权法对宅基地使用权的界定中明确将占有、使用作为一https://www.99xueshu.com/w/ikeyxxne3yyr.html
9.张保红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前见与构造如此做法不仅对目前宅基地使用权人不公平,而且也难以理解权利人为何愿意将目前宅基地使用权无偿退回给集体。其二,集体将收回的宅基地使用权变更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出让,集体收不收出让金不明确。如果收,其依据是什么?原本是目前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为何要由集体收回并出让?如果不收,那受让人如果不是农村集体https://www.jfdaily.com/sgh/detail?id=1402522
10.浙江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三、严格界定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 坚决贯彻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https://www.cbi360.net/hyjd/20171102/100994.html
11.2020重庆农村宅基地新政策是什么?装修问答以下为2020年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相关政策规定、法律责任及审批流程,各省市可能细节上稍有差异,但基本https://ask.zx123.cn/show-90750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