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200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在继续扩大规模、深化改革的同时,要全面加强管理,认真贯彻执行《200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见附件),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和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圆满完成今年招生改革和招生工作各项任务。
三、进行计算机网上录取试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充分准备,加大硬件设施投入的力度,在录取阶段密切配合、精心操作,遵照《普通高校招生计算机网上录取工作试行办法》(随后另发)执行,确保网上录取试点工作成功。
非试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高校要积极创造条件,确保明年网上录取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实现。
五、严禁把计划、降分与收费挂钩,不得向考生乱收费。高等学校不得利用计划的安排和调整谋取不正当利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得利用批次的划分照顾定向、共建、联合办学等形式的录取,对录取中非正常降分的调档要求不能批准。
七、认真开展招生执法监察工作,加快建立自我约束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进一步加强对招生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培训,增强抵御不正之风侵袭的能力;还要对以招生或帮助升学为名损害招生工作权益和声誉的行为,加以防范和制止。
九、各高等学校应成立由校长负责的招生工作领导机构,切实遵循高校招生“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加强领导、认真负责,对派出的招生工作人员要严格要求,以全面正确行使高校依法自主办学权。
十、加强对体检、面试、专业(术科)考试及保送生、体育和艺术特长生等招生形式的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统一标准、严格组织、认真审查考生资格,积极探索加强规范管理的新举措。
200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为做好200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选拔适合高等学校培养要求的优秀新生,有助于中学实施素质教育,有助于高校扩大办学自主权,并有利于社会稳定,制定本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入学考核形式以文化考试为主的原则;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
一、报名
1、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4)未婚,年龄一般不超过二十五周岁。
有特殊贡献的中国公民,经所在单位推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批准,年龄、婚否不限。
在中国定居的外国侨民符合上述条件,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填发的“外侨居留证”,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指定的地点报名。
2、符合上述第1条的应届中等职业教育(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毕业生,可报考高等职业教育。
3、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国家承认学历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2)实施高级中等教育学校的在校生;
(3)因触犯刑律而被追诉或正在服刑者;
(4)被高等学校开除学籍不满一年者(从被开除之日起,到报名开始之日止)。
在常住户口所在地报名。
因公长期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作的职工及随父母一起在外地生活的子女,由所在单位征得工作所在地及户口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同意,可办理借考手续,在借考地参加考试。考生答卷的评阅及录取事宜由户口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处理。
5、填报志愿
在常住户口所在地填报志愿。
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6、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看考生本人的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对犯过错误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表现等材料。
7、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经教育而坚持不改的;
(3)品德恶劣、道德败坏;或有流氓、偷摸行为,屡教不改的。
三、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8、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按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执行。
9、体检工作由招生委员会会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须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体检,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成立体检站,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生担任。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省级招生委员会应指定一所本省的终检医院,负责协调有关方面对有疑义的体检结论作出最终裁定。
四、考试
11、教育部根据全日制中学教学大纲命题,并制订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和各科目分值。
试题、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包括副题)在启用前为国家绝密材料。
12、外语考试分英、俄、日、法、德、西班牙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有条件的地方应进行听力测试。
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外语除笔试外,还应进行口试。
13、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于7月7日、8日、9日举行。
14、考场必须设在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考生座位必须单人、单桌、单行,并按有关考试规定执行。
15、民族自治地区用本民族语文授课的高等学校或系(科)招生,由自治区或省招生委员会自行命题,组织考试。
用本民族语文授课的高级中等教育毕业生,报考用汉语授课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参加全国统一考试。汉语文由教育部另行命题,不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并用汉文答卷;其他各科(包括外语试题的汉语部分)可翻译成本民族文字,用本民族文字答卷。在考汉语文的同时,由有关省、自治区决定,也可以考少数民族语文,并负责命题(试题、参考答案、评分标准报教育部备案)。汉语文和少数民族语文的成绩分别按50%计入总分,但汉语文成绩必须达到及格水平,方能录取。
16、答卷的评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
六、录取
2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组织有关高等学校分批次进行录取新生工作。
对各“211工程”项目高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一般应安排在第一批录取。
22、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根据考生的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略多于招生计划数分类确定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
23、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即: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由学校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在学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及所录取专业,并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实行必要的监督,检查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的情况。
未经教育部批准,高等学校不得规定男女生比例,录取新生时一般不应限外语语种。
25、高等学校不录取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对于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所犯错误较重,经两年以上考察确已悔改的,由所在单位证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批准,可以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2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中毕业考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决定,可以适当增加分数投档,由学校审查录取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高中阶段受省、自治区、直辖市表彰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2)高中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
(3)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含省级)科技发明创造奖获得者或单学科竞赛优胜者。
27、对近两年参加重大国际比赛和全国性比赛取得前六名、高中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以上称号的考生,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决定,适当降低分数投档,由学校参考录取。
28、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各省、自治区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适当降低分数投档,由学校审查录取。
对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少数民族预科班招收参加当年高考的边疆、山区、牧区等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时,可适当降低分数,择优录取。
30、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可以适当降低分数投档,择优录取。
烈士子女可以适当降低分数投档,择优录取。
31、定向招生若在该院校非定向录取分数线上不能完成招生计划,可在其线下20分以内投档,由学校择优录取。
32、对纳入普通高校招生序列的民办高校,若在同批录取学校控制分数线上不能完成招生计划,可适当降分投档,择优录取。
33、对符合体检标准、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残疾考生,高等学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34、高等学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报经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核准备案并加盖录取专用章后,形成录取考生名单。录取通知书由高等学校负责填发。
35、录取工作应在9月上旬结束。9月15日前不能开学的高等学校,须报经教育部批准。
36、教育部支持和鼓励进行计算机网上录取,实行计算机网上录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高等学校,按《普通高校招生计算机网上录取工作试行办法》执行。
七、招生机构及其职责
37、教育部主管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其职责是:
(1)制订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
(3)组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4)指导、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
(5)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领导招生、考试的改革试验,培训有关人员,并进行宣传工作;
(6)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组织或督促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38、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盟、州)、县(市、区、旗)人民政府分别成立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各级招生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招生委员会(或教育部)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招生工作。
招生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高等学校的负责人兼任。
招生办公室是招生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代表招生委员会行使职权,处理招生日常工作。应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职干部。
市(地区、盟、州)、县(市、区、旗)招生委员会的职责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作出相应的规定。
39、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职责:
(1)执行教育部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规章,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
(2)监督高等学校执行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
(3)负责组织考生报名、政治思想品德考核、身体健康状况检查、考试、录取等工作;
(4)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工作和宣传工作;
(5)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调查处理本地区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40、高等学校应成立由校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机构,并设立招生办公室,负责本校招生工作。其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
(3)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4)支持地方招生委员会的工作。
八、招生经费
4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经费,应由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
高等学校招生经费,应由本校事业费列支。
42、考生须缴纳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有关规定自行确定。
九、处罚
(1)以虚报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他欺诈手段取得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的;
(2)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舞弊行为的;
(3)扰乱报名点、考场、评卷点及录取场秩序,使其工作不能正常开展或以其他方式影响、妨碍招生工作人员,使其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
(4)有其他舞弊行为的。
(1)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档案材料(包括有关政策要求的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2)在招生或考试中指使、纵容、协助、伙同他人舞弊的;
(3)在招生或考试中涂改考生志愿、答卷、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载的考生信息)的;
(4)应回避招生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并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的;
(5)在招生中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学生,或指使学校招收不合格学生的;
(6)在招生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的;
(7)其他破坏招生工作的行为。
(1)盗窃或泄露试题、参考答案、评分标准的;
(2)扰乱考场、评卷点及录取场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
(3)以招生为名行贿受贿、敲诈勒索的;
(4)有其他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十、附则
46、招收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或运动队及有特殊要求的院校或专业招生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48、本规定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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