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总产值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的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最终产品和提供工业劳务活动的总价值量。与不同时期数据相比较可以反映工业生产总规模的变化趋势和幅度。
(二)工业总产值的填报原则
1.工业生产的原则。即凡是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的最终产品和提供的劳务,均应包括在内。其中的最终产品,不论是否在报告期内销售,只要是报告期内生产的,均应包括在内。凡不是工业生产的产品,均不得计入工业总产值。
2.最终产品的原则。即企业生产的成品价值必须是本企业生产的,经检验合格不需再进行任何加工的最终产品。企业对外销售的半成品也应视为最终产品计入工业总产值。而在本企业内各车间转移的半成品和在制品只能计算其期末期初差额价值。
3.“工厂法”原则。即以法人工业企业作为一个整体计算工业总产值,是其报告期内生产的最终产品和提供劳务的总价值量。
4.“不含税”原则。即企业在计算工业总产值时,其所依据的基础数据应按不含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价格来计算。
二、工业总产值的内容
工业总产值包括三部分:生产的成品价值、对外加工费收入、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
1.成品价值:指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并在报告期内不再进行加工,经检验合格、包装入库的已经销售和准备销售的全部工业成品(包括半成品)价值合计。成品价值包括企业生产的自制设备及提供给本企业在建工程、其他非工业部门和生活福利部门等单位使用的成品价值,但不包括用订货者来料加工的成品(半成品)价值。
3.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为了使工业总产值与工业中间投入中的物耗价值一致,以便同口径地计算工业增加值,规定本指标的计算原则是:凡是企业会计产品成本核算中计算半成品、在制品成本,则工业总产值中必须包括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反之则不包括。
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等于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价值减去期初价值后的余额,如果期末价值小于期初价值,该指标为负值,企业在计算产值时,应按负值计算,不能作为零处理。
(摘自《领导干部基本统计知识问答》(第一版),中国统计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