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是动物防疫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制度,是国家动物防疫工作的基本制度。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等四类场所,是动物防疫管理的重点。根据《动物防疫法》规定,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是对开办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等四类场所应符合的防疫条件进行审查的行政许可行为。实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制度,主要是为了规范四类场所的防疫条件,加强对四类场所动物防疫活动管理,确保其在开展生产经营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防疫条件。
02动物防疫条件包括哪些内容?
03为什么要对四类场所的选址距离规定进行调整?
04四类场所应当具备哪些基本防疫条件?
05除基本防疫条件外,动物饲养场还应当符合哪些附加防疫条件?
06除基本防疫条件外,动物隔离场所还应当符合哪些附加防疫条件?
07除基本防疫条件外,动物屠宰加工场所还应当符合哪些附加防疫条件?
08除基本防疫条件外,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还应当符合哪些附加防疫条件?
09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哪些防疫条件?
10活禽交易市场应当符合哪些防疫条件?
11开办四类场所,如何进行场所选址?
答:为进一步规范四类场所动物防疫活动管理、优化防疫条件审查,提高服务便民化水平,农业农村部对开办四类场所的选址工作进行了全面优化完善。根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开办者应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选址需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评估办法,结合场所周边的防疫屏障、饲养环境、动物分布等情况,以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流行等因素,实施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认场所选址。场所开办者根据选址结果和本办法规定进行工程设计和施工。场所选址评估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制定。
14为什么四类场所要每年向主管部门报告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
15对《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有哪些管理规定?
16四类场所变更地址或经营范围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如何处罚?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开办四类场所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即开办四类场所,属于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四类场所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变更场所地址或经营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同时交回原《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因此,变更场所地址或经营范围后未重新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在法律效果上等同于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根据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应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进行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九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的,属于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动物防疫法》有关要求,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对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应符合的动物防疫条件进行了细化规定,作出了明确要求。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要求的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应当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进行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9四类场所变更单位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如何处罚?
20四类场所未按规定报告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的,如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