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说,自己于2020年12月至2021年12月,在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士建材)就职,从事销售岗位工作,工作地点在广州市。2021年12月,由于业绩不达标等情况,陈先生从公司离职。然而,陈先生发现,自己在职期间的报销费用却没能结清,销售提成奖金也没有了。
陈先生的问题是否属实,又该如何解决?员工离职时,如果有未结清的报销、奖金提成该怎么办?就此,记者展开了调查采访。
员工自述
离职后报销无门销售提成不了了之
2020年12月,陈先生在广州入职亚士建材,主要负责公司产品在当地省区的销售,入职地点也在广州,社保在广州当地缴纳。陈先生说,当时是直接与上海的总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通过邮件等形式确认了劳动合同的内容,公司也邮件告知将会把盖了公章的劳动合同邮寄给陈先生。
此外,陈先生还发现,自己之前成功开单的销售业绩也被“跳单”,成了其他销售人员的业绩,约定的提成也就不了了之。“明明我的工作交接没有结束,报销没结清、奖金没算清,这下我不知道该怎么办了。”
异地沟通举证难时隔一年困难重重
企业回应
人事专员多次沟通强调要遵守规章制度
据郭先生介绍,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报销费用的票据有效期为三个月,销售人员每月有固定的车贴和一定额度的油费、路桥费、停车费报销。“后者是实报实销,员工在OA系统中提交单据和打卡记录后,分别由主管、财务审批,通过后外地的员工邮寄单据到公司就行了,我们从来不会拖欠报销,以前也从来没有发生过类似的事情。”
律师解读
1.员工离职时,如果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争议,维权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员工在离职过程中与用人单位存在争议的,应注意保留相应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单、银行流水单、打卡记录(特别是加班的)、借支款项凭证、报销单报销发票复印件等证据材料。
在实践中,劳动者大多是先离职后维权。律师认为,无论是先离职后维权,还是先维权后离职,都不影响员工主张权利,但对于先离职后维权的员工来说,应注意受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一年的限制,仲裁申请应在劳动关系终止时一年内提起。
2.员工每月的油费补贴、饭费补贴等均属于工资组成部分吗?
答: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有六个部分组成,即: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助、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因此约定的每月油费补贴、饭费补贴等均属于工资组成部分中的津贴和补助,是属于员工应得收入部分。
答:住宿费、通讯费、交通费、业务招待费等属于劳动者为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必要费用,系用人单位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成本费用。公司财务规章制度中在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如上述费用由员工予以垫付的,用人单位理应根据实际发生金额予以报销,否则构成不当得利。
如果公司有明确的财务规章制度,规定了财务报销的流程与时限,因该规定直接涉及员工的切身利益,故该规定的制定程序应当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的强制性规定,即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并经公示。在实际案件中,用人单位应当就规章制度是否完成法定程序,承担举证证明的责任。如果用人单位能够举证证明财务规章制度履行了法定程序,则该财务报销流程和时限适用于劳动者。
4.员工在离职中,在主张自己应得的销售提成奖金等不固定收入的举证时,着重哪些证据的收集和提交?
如果出现销售跳单、公司隐瞒合同金额等情况,律师认为,这种情况下只要员工能够初步提供证据(如销售合同、签单记录、回款记录等),证明自己所做的业绩以及应发放的提成数额,至于公司否认则应由公司进行举证。
5.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在上海,实际入职工作地点和社保缴纳在广州,出现类似的维权情况,应当如何开展?
答: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6.如何区分“某公司某地办事处、分公司、子公司”这三者的区别?劳动者在异地入职工作的,需要留意哪些事项?
答:公司办事处属于公司的内部组织机构,一般只能从事公司经营范围内业务联络活动以及负责协调作用,不需要办理工商登记,也无需纳税,对外不进行业务经营,其违规对外经营产生的责任由公司承担;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依法纳税,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也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独立运营,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员工异地入职需要注意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方、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以及注意保留异地工作的相应证据(如办公室地址、照片、往来文件中的地址确认等),以便后期在发生劳动争议时能够在工作地提起仲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