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农村低收入人口增收为抓手促进共同富裕:重点、难点与政策建议
李实(浙江大学共享与发展研究院)
史新杰(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
陶彦君(浙江大学经济学院)
于书恒(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关键词:农村;收入分配;低收入人口;增收;浙江
一、引言
消除绝对贫困补齐了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最突出的短板,为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打下了扎实的现实基础。共同富裕作为中国共产党的理念至少可以回溯到20世纪80年代,并且十九届五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到2035年“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将其转化为明确的发展目标并付诸于行动(李实,2021;刘培林等,2021;陈丽君等,2021)。实际中,要实现共同富裕,重点和难点都在农村。为了促进农业农村农民发展,十九大提出必须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黄祖辉等,2022),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必然选择,而着力提升农民收入、缩小城乡收入差距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路径(刘世锦等,2022;黄祖辉等,2021)。但从现实来看,目前还面临两大困境。
第一,农村“发展”动能弱于城市,促使城乡收入差距过大。我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城乡差距过大,其中以收入差距最明显(Knight等,1999;Park,2008;Knight等,2010;张延群等,2019)。根据国家统计局收入定义计算的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变动趋势来看,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几经变化,出现了“缩小—扩大—缩小—扩大—缩小”的过程(见图1)。而城乡之间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幅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农民收入的增长幅度。在改革开放的早期,由于农村改革先于城镇改革,农村土地承包制实施以后农民收入快速增加,城乡之间收入差距一度从1978年的2.6倍下降到1983年的1.8倍。随着农村改革红利的逐步消失,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农民收入增长进入低速化。尽管在1994年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出现了下降趋势,但从1997年起又逐步扩大。这次扩大与农产品价格的变化基本上是同步的。当农产品价格上升,农民收入增加,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则会缩小;如果农产品价格下降或不变,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就会进一步扩大。
二、文献与理论回顾
本部分简要回顾了共同富裕和农村低收入人口增收的有关研究,以期为后续数据分析提供理论基础,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三、农村共同富裕重点:精准识别低收入人口
在我国全面推进共同富裕的进程中,缩小城乡收入差距、促进农村低收入人口增收的重点是准确识别出低收入人群。本文首先利用中国家庭收入调查(CHIP)1995年、2002年、2007年、2013年和2018年数据,分析低收入人群界定标准,并对中国近二十余年来的农村低收入人口基本情况进行研究。
(一)低收入人群界定标准
表2对识别低收入人群的三种常见方式进行了总结。本文将分别使用NBS标准、CHIP标准、全国相对贫困标准和农村相对贫困标准对农村地区的低收入人口进行研究,为农村共同富裕现状把脉。
(二)低收入人群分布特征:以农村聚集为主
首先,本文分别采用NBS标准和CHIP标准(见表3)刻画我国低收入人群的长期变动趋势。由表4可知,在CHIP标准和NBS标准下,农村地区有95%以上的人群是低收入人口。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低收入人群的比重逐年下降:在NBS标准下,我国低收入人群占比从1995年的98.94%下降到2018年的72.00%;在CHIP标准下,我国低收入人群占比从1995年的96.17%下降到2018年的68.35%。然而,通过对比农村和城镇地区的低收入人群占比可以发现,中国农村地区低收入人群占比的下降幅度远远低于城镇。例如,城镇地区的低收入人群占比从1995年的97.14%下降到了2018年的56.82%,而农村地区的低收入人群比例一直维持在95%以上。说明中国经济发展的成果更多由城镇地区享有,农村地区整体发展的动力不足。
(三)农村低收入人群总体趋势:比重逐年上升
(四)农村低收入人口收入增速、收入结构与群体特征
通过采用相对贫困标准划分,农村低收入人口的范围基本被限定在收入最低的20%或40%人群内。本部分将从收入增速、收入结构与群体特征这三个角度,对农村的低收入人口概况进行简要总结。
首先,从收入增速来看,农村低收入人口的收入增长要明显慢于农村地区的其他群体。根据《中国住户调查年鉴》公布的收入五等分组数据,2013—2018年农村高收入户(20%)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率为9.81%,而农村低收入户(20%)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率仅有4.96%。在本文提出的相对贫困标准下,农村低收入人口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增长率仅有2.46%~5.98%(见表9)。
四、农村共同富裕难点:有效提高农村居民收入流动性
本文基于中国家庭追踪调查(CFPS)2014—2018年面板数据分析中国农村地区居民收入差距和家庭跨期收入变动情况。依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家庭年收入10万元~50万元的绝对收入标准,将农村居民划分为中等收入与高收入组和低收入组。考虑到农村低收入群体之多,为更细致观察低收入群体内部流动情况,本文在低收入组内部对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由低到高排序并进行五等分组。在此基础上,本文计算各收入组收入年均增长率,并构建2014—2016年和2016—2018年两阶段收入转移矩阵,刻画居民收入组间流动情况。
(一)农村居民收入稳定性差,地区间差异有所缩小
为反映各组内部收入分布情况,本文首先以2014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分组依据,绘制2014—2018年各收入组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箱线图。从图2中可以直观看到,相较于2014年,2016年与2018年收入组内上下限差距逐步拉大,总体而言波动性较强。从收入中位数来看,最低20%的群体收入中位数有明显上升,而在最高三个收入组中反而出现下降。
收入增长率反映了基期各收入组平均收入的年度变动情况。2016—2018年农村居民收入的稳定性有所提高,但总体来看,农村居民收入波动依然呈现“两端高,中间低”的态势,尤其是最低20%收入群体,个别家庭收入的超高速增长极大拉高了该组收入增长率(见图3)。
(二)从全国来看,低收入群体收入流动性有所提升
相较于2014—2016年,2016—2018年的低收入群体收入流动性有了明显的提升。在2014—2016年,最低收入组惯性率显著高于其他收入组,说明除个别收入极不稳定的家庭外,绝大多数最低收入组人群明显缺乏收入增长机制。这一情况在2016—2018年有所好转,2016年中38%的低收入群体都实现了收入阶层的上移,其中5%进入中等收入与高收入组(见表14和表15)。
但这一变化主要来自中等收入边缘群体,即低收入组中最高20%收入组。2016年15%的中等收入边缘群体在2018年步入中等收入与高收入阶层,中等收入边缘群体成为“扩中”的重要“后备军”。与之相应的,中等收入与高收入群体出现明显的阶层固化,中等收入与高收入群体惯性率高达50%,较2014—2016年提高67%。2016年的中等收入与高收入群体中,有62%是来自中等收入与高收入群体和中等收入边缘群体,而在2018年,这一比例上升到了70%。至于中下20%至中上20%收入组,其收入稳定性仍然较差,难以保持收入位序,容易出现收入下沉。
(三)横向比较来看,东部地区收入稳定性较高,中西部地区收入风险偏大
2016年东部地区70%的农村居民保持收入阶层不下沉,其中,40%的低收入群体实现了收入组的向上跃迁,7%的低收入群体进入中等收入与高收入组,19%的中等收入边缘群体摆脱了低收入状况。中部地区的低收入群体向上流动率与东部地区相似,但更多的低收入群体没能保持收入位序,出现收入组下降的情况。西部地区面临更大的收入风险,37%的低收入群体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收入位次下降,更有76%的中等收入与高收入群体跌入低收入组,收入阶层下降人口多于收入阶层提升人口。
更加值得注意的是,东部与中部地区的居民更多地集中在中等收入边缘位置,而西部地区的居民大量沉淀在最低收入组,不稳定的中等收入与高收入群体和难以提高收入的大量低收入群体导致西部地区增收问题任重道远。但另一方面,东部地区的收入阶层固化问题更为凸显,东部地区中高等收入群体惯性率高达57%,西部地区仅有22%。2018年,东部地区中等收入与高收入群体中有76%来自2016年的中等收入边缘群体和原中等收入与高收入群体(见表15),低收入组缺乏进入中等收入与高收入组的机会。而在西部地区,2018年的中等收入与高收入组中有20%来自2016年的最低收入组(见表15),这与图4所反映的西部地区最低收入组超高的年均收入增长率一致。一个可能的解释是,这部分群体本具有良好的收入状况,由于风险冲击导致其某年收入大幅度下降,也侧面反映出了西部地区收入风险大、稳定性差的问题;另一个可能的原因是西部地区居民文化水平相对偏低,导致数据质量参差不齐,可能影响统计准确性。
(四)纵向比较来看,西部地区收入流动性好转显著
如表16所示,2016—2018年,东部和中部地区收入阶层向下流动的比例明显下降,相对于前一期均下降18%,但减少的这部分群体更多的是停留在原阶层,仍难以实现向上跃迁,出现一定程度的阶层固化情况。尤其是中部地区,中等收入与高收入阶层惯性率从22%快速提升至56%,接近东部地区水平。同时,中等收入与高收入群体更多地由上一期中等收入边缘群体和原中等收入及高收入群体组成,2018年中等收入与高收入群体中有43%来自原中等收入边缘群体,甚至高于原中等收入与高收入群体占比(见表15)。
2014—2016年东中西地区呈现低收入群体惯性率逐次提高,中等收入与高收入群体惯性率逐步降低的态势,中西部地区的收入稳定性较差,尤其是西部地区有近半数的人口出现收入阶层下降的情况,但这一情况在2016—2018年有所转变。2016—2018年,西部地区最低收入组惯性率明显下降,更多的低收入群体实现了收入阶层的上移。且与东部与中部地区不同的是,西部地区在向下流动人口减少的同时,向上流动人口比重出现了较大幅度的上升。2016年35%的低收入群体收入阶层在2018年都有所提升,较2014年提高13%,与东部地区40%的向上流动率差距逐渐缩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