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安康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在不断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基础上,加强队伍建设,强化办案能力,以全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稳粮保供”专项行动为统领,聚焦农产品质量安全、农资打假、畜禽养殖、动物卫生监督、渔业等重点领域,采取属地自查、交叉检查、市级督查等多种方式,进一步完善与公安部门的行刑衔接机制,强化全时段、全方位、全链条执法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涉农违法行为,查处了一批典型且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案件,有力地震慑了违法犯罪行为,有效维护了农业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市农业农村局从办结的案件中选取10起典型案例予以通报,促进全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
二、农业投入品案件
2023年7月25日,汉滨区农业农村局在开展兽药监督抽查中,经第三方抽检机构检测发现某兽药店经营的“乙酰甲喹注射液”(生产日期:2022年01月01日,型号规格:10ml:0.5g)所检项目中性状和可见异物不符合标准规定,综合判定为不合格产品。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四)其他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但不属于假兽药的”之规定,判定该批兽药为劣兽药。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之规定。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于2022年8月22日从山东芮城科龙兽药有限公司购进乙酰甲喹注射液(生产日期:2022年01月01日,型号规格:10ml:0.5g)2件,共80盒。购进价格270元/件,销售价格12元/盒。该批80盒兽药已全部销售。违法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960元,违法所得960元。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和《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兽药)第六项之规定,汉滨区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劣兽药,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60元,罚款24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三、动物卫生监督案件
2023年2月10日,紫阳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接高桥镇农综站举报:在本镇发现一辆小货车装载有仔猪在进行销售。经现场勘验,当事人文某使用备案的小货车装载猪仔28头销售(调运30头,已出售2头),该批仔猪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立案调查,当事人运输经营仔猪30头(实际销售2头),运输车辆已备案,该批仔猪有免疫耳标,但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货值共计12000元,经县畜牧中心工作人员现场抽取血样进行PCR核酸检测,结果阴性。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条和《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动物卫生监督)第九项之规定,紫阳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4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