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宜昌市农业投入品台账
和农产品生产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业(农林水)局、畜牧兽医(水产、农机)局(办),局属有关单位、局机关有关科室:
二○一二年七月六日
主题词:农资管理办法通知
抄送:省农业厅法规处、省农业厅农安办、省农业行政执法总队,市政府办、市政府法制办、市依法治市办、市工商局
宜昌市农业局办公室2012年07月06日印发
共印300份
宜昌市农业投入品台账和农产品生产
记录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投入品的管理,规范农业生产过程,建立健全农产品可追溯制度,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湖北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的单位或个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农业投入品是指农业种植、养殖业生产中使用的种子(苗)、农药、肥料、兽药(渔药)、饲料、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以及农业机械等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物品。
本办法所指的农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粮食、油料、蔬菜、瓜果、茶叶、菌类、畜禽、禽蛋、奶产品、水产品、蜂产品等植物、动物、微生物产品,以及经过清洗、分拣、打蜡、干燥、去壳、切割、分级、包装、冷冻等粗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第三条宜昌市农业局负责全市农业投入品台账、农产品生产记录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农业局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投入品台账、农产品生产记录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把落实农业投入品台账、农产品生产记录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年度目标考核。
第二章农业投入品台账的内容和要求
第四条全市推行统一的农业投入品台账格式(见附表)。
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者按照规定的格式文本自行制作台账账页;有条件的地方,农业行政部门、农资协会或种子、农药、饲料等专业协会可以统一制作印发。
第六条农业投入品生产台账填写下列内容:
第七条农业投入品经营台账填写下列内容:
第八条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生产、经营的所有农业投入品纳入台账。农业投入品台账应准确、及时、清晰、完整。对实际发生的生产、购销情况进行如实填写,保证采购、生产、销售与结(库)存数量吻合,不得漏记、伪造。各类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应当对其台账的内容负责。
第九条农业投入品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对台账保存期限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鼓励建立农业投入品电子档案。使用电子台账的应于每月底前将当月电子台账统一打印为书式台账保存。
第十一条村组农业投入品代销店给予一年的过渡期,不具备记录电子台账条件且因实际困难而无法使用统一格式台账本但直接面向农民销售农业投入品的经营者,经辖区农业执法机构同意,可将供货商出具的销售商品的票据按月装订或粘贴成册,形成当月进货台账。销售台账可用销售凭证存根按月装订或粘贴成册,形成当月销售台账。
第三章农业投入品索证索票制度
第十二条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者采购农业投入品生产原料、农业投入品时,应当向供应商索取发票等有效凭证,查验质量检验合格及有关行政许可证明(属于行政许可的品种)。
购货发票、销售凭证存根等须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者在与供应商或生产企业进行首次交易时,应当向对方索取以下证明:
(一)供应商或直接供货的生产企业的主体资格证明(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复印件,下同)。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或专营资格证明文件(法律法规规定专营经营或许可经营的产品)。
(二)产品资质质量证明。包括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文件、经营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产品登记证或批准文书、同种农业投入品产品定期(间隔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向供货商索要的由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法定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进口商品则还需提供产地证明或进口合同、进口检验检疫证明。
第四章生产记录的内容和要求
第十四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鼓励其他从事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第十五条农产品生产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二)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收获、屠宰或捕捞的日期等。
第十六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如实记录生产过程并对其生产记录的内容负责。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准确、及时、清晰、完整,能够反映完整的生产过程,形成质量追溯链条,不得漏记、补记和伪造生产记录。
第十七条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具体到基本生产单元,由负责操作的责任人记录并签名。
第十八条全市使用统一格式的生产记录文本(见附表)。生产者根据实际需要,印制或者购买农产品生产记录文本。
规模以上生产企业和三品一标产品生产企业应建立电子档案,在产品上市销售之前上传标准化生产记录到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数据库,方便消费者查询。0
第五章生产记录的整理和保管
第十九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建立生产记录档案及配套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第二十条生产记录人员在每个生产周期结束后,要及时将生产记录上交,由档案管理人员整理归档、汇总、装订成册后归档,并妥善保管。生产记录档案应按类别、产品、批号等建立目录、分类保管,以便查找。
第二十一条农产品生产记录应保存二年以上,有条件的生产企业可长期保存。
第二十二条鼓励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电子档案。.
第六章技术服务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者和农产品生产者的培训指导,督促建立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生产记录,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不建立生产、销售台账,经营者不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建立购销台账、不履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告知义务的,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无特别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依据《湖北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规定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据《湖北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宜昌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至2016年12月31日止,施行过程中上级国家机关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附表1
宜昌市农业投入品生产台账格式文本生产记录(类)
产品名称
规格
生产使用标准
产品检验证号
生产日期
产品批号
许可
证号
生产数量
产品保质期
生产使用原料名称
原料1
原料2
原料3
原料4
原料5
原料6
原料7
生产使用原料数量
生产使用原料情况(检验证号、许可证号)
物料平衡
计算
原料1物料平衡计算
原料2物料平衡计算
原料3物料平衡计算
物料平衡计算
原料5物料平衡计算
原料6物料平衡计算
原料7物料平衡计算
附表2:
宜昌市农业投入品生产台账格式文本生产记录(种子类)
(基本情况)
生产单位
生产许可证编号
()农种生许字()第号
基地名称
前茬作物
作物类别
品种(组合)
亲本
(基础种)
来源
母本:
父本:
纯度(%)
发芽率(%)
播种期
移栽期
抽穗(苔)期
开花期
收获期
附页:1.田间隔离检查情况;2.田间病虫草害防治和生长调节剂使用情况;3.各生育期的温光条件和不良天气记录;4.制种田去杂、去劣、去雄验收情况。
附表3:
宜昌市农业投入品台账格式文本生产记录(种子类)
(分户情况)
乡村组:
户名
品种
组合
面积(亩)
质量
前茬
作物
隔离
状况
田间杂
株率
(%)
田间检疫情况
技术
负责人
入库
数量
(公斤)
种子
编号
贮藏
仓号
入库质量
水分(%)
净度(%)
发芽率(%)
纯度(%)
附表4:
(加工包装情况)
加工
地点
(农户编号)
混样量(万公斤)
混样次数
加工流程
批号
包装规格
入库数量
(万公斤)
贮藏仓号
入库时质量检验结果
责任人
附表5:
宜昌市农业投入品台账格式文本进货档案(类)
名称
规格或单位
生产商
经销商
生产
许可号
产品登记证号(批准文号、品种审定编号)
经营许可证号
保质期限
供应商及
购货凭证号(购销合同或代销合同编号)
进货数量
进货金额
进货日期
产品质量检验检疫合格证号
运输
情况说明
运输工具
运输起点
运输终点
物流凭证或运输证明
贮藏位置
保管责任人
附表6:
宜昌市农业投入品台账格式文本销售档案(类)
销售日期
销售对象姓名或单位
联系方式
销售
金额
凭证粘贴:
附表7:
宜昌市(种植业)产品生产记录
记录人
身份证号
详细地址
县(区)乡(镇)村组
邮政编码
地块号
地块面积
亩
播种量
亩/㎏
种植品种名称
购买日期
年月日
供货商
购买数量
公斤
1、施肥:化学肥料与农家肥。
品种(品牌)名称
施肥数量
有效成份含量(种类)
2、施用农药:除草与病虫害防治、农用激素。
施用浓度(数量)
有效成份含量
3、收获:分期收获的产品应及时填写。
4、检测报告号:
5、产品加工分装产品批号:
商品名称
商标
加工辅料
加工方法
单件重量
件数
保质期
6、产品销售去向记录
收购市场、单位或个人
时间
价格
附表8:
宜昌市(食用菌)产品生产记录
接种量
菌种名称
1、培养基质:培养基及添加的化学试剂。
培养原料名称
有效成份及含量
2、施用农药:病虫害防治、农用激素。
附表9:
宜昌市(畜禽产品)生产记录
产品名称:
操作记录人:
身份证号码
详细地址:
电话:
养殖场名称:
圈舍号:
邮政编码:
养殖证编号:
()养证[]第号
检测报告号:
面积:
亩(m2)
养殖场场长:
技术负责人:
日期
种类
重量
备注
2、畜禽养殖用药记录
用药名称
药物批号
生产企业
用量/浓度
平均体重/总重量
防治病虫害
3、饲料
4、检测情况:
6、出栏及销售记录
出栏日期
成活率%
销售去向
附表10:
宜昌市(水产品)生产记录
塘(堰)号:
2、水产养殖用药记录
防治病害
捕捞日期
尾数
填表说明
(一)农产品基本生产单元:是指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位于同一地理位置、成方连片,有相对固定的生产操作人员和责任人,生产同一品种、采用同一生产管理模式的基本生产单位,如同一生产地块或畜禽养殖场、水产养殖池塘。
(二)品种名称:指农业投入品产品的名称。名称须经行政机关审定、审核、审批的,品名应当为审定(核、批)名称;不需要行政机关审批的,品名为农业投入品生产企业确定的商品名称。
(三)规格或单位:指农业投入品产品的规格、计量单位、剂型。
(四)生产企业:指农业投入品产品的生产单位。
(五)生产日期(批号):指农业投入品产品的实际生产日期或批号。
(六)保质期限: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确定的农业投入品产品保证质量稳定的有效期限(法律、法规、标准对保质期没有规定的,由农业投入品生产企业确定)。
(七)生产使用标准:使用生产企业生产产品时使用的国标、企标等标准。
(八)物料平衡计算:投入=回收+处理+转化+产品+排放
(九)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号:指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同种商品的检验报告证书号。
(十一)购货凭证号:指农业投入品供应商开据的销售凭证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