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规划范例6篇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r民专业合作社不断发展和成熟,并逐渐实现了规模化经营,使其在农村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但任何事物在发展过程中都会经历诸多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社也不例外。主要表现在:

1.建社初期运转困难

2.缺乏资金保障

3.合作社贷款难

发展后续资金短缺从运行的合作社看,规模小、组织化程度低,还缺乏外部资金的支持,各大银行贷款都要求抵押,合作社的大部分资金都用于经营,租赁的土地又不能作抵押,因此各大银行的信贷资金难以贷到,影响合作社的发展壮大。

4.存在信任缺失

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的多种问题,很多都是由于在运行过程中存在信任缺失造成。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长期的小农经济模式,使农民形成了较为浓厚的小农经济意识。导致农民对于集体经济缺乏必要的信任感,自私自利现象普遍存在,造成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缓慢,运营效率降低。

5.宣传力度不够

二、对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社的几点建议

目前来说,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距离转化为规范化、市场化的公司都还有一段发展道路,为加快这一进程,有以下几个方面建议供各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参考。

1.创新机制,整合资源,形成农民加入专业合作社的良好格局

“三农”问题关键是农民素质问题,必须形成宣传教育鼓励农民加入合作社的气候和氛围,同步以专业合作社为载体,加强对农民的培训和服务。抓好宣传教育。政府要创新工作思路,作好宣传教育工作。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宣传教育力度,帮助引导农民打消各种不应有的顾虑,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促使他们积极参与到农村专业合作社组织建设中来。抓好培训和管理。

2.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力度,努力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农业是基础产业,是事关农民富裕社会稳定的大事,必须从战略高度重视和支持农业发展。项目资金扶持。要采取灵活的方式解决合作社的融资问题,尤其是金融部门应扩大对农业、农村的服务范围,探索小额贷款捆绑使用,对符合条件的合作社积极发放贷款,简化贷款手续,实行优惠利率。财政、工商、税务、计划、国土、交通、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出台扶持政策,制定促进合作社发展的具体措施,加大支持力度,为合作社的成长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3.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贯彻党的*届*精神,做好“三农”工作,现就本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出以下若干政策意见:

一、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政扶持力度。各级政府要继续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增加财政投入。财政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对农业比重比较大的区县和经济相对困难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生产粮食等国家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优先给予扶持。通过市和区县各类支农资金,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项目的扶持。

二、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要抓紧落实国务院批准的有关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即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免征农产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免税农产品,可按13%扣除率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所得税在国家出台有关优惠政策前,暂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执行,企业从事农业、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免征减征所得税(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的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各级税务部门要认真梳理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落实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扶持政策。工商部门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要求,搞好合作社成员名册登记。

三、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支持。本市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和金融服务。市和区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支持各区县用于农业贷款担保资金。担保资金主要用于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担保需要。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等级评定,对授予市级守信用农民专业合作社称号的,给予重点扶持,小额贷款可采用信用贷款方式。农业保险公司结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点,开发有针对性的保险产品,积极为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等环节提供各类保险服务,进一步扩大政策性保险的品种和覆盖面,切实提高理赔服务水平,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抗风险能力。创新农村金融服务的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积极探索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供更多的金融支撑。

[关键词]支持国外经验合作社

一、国外政府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支持

各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背后都有政府支持的手,政府通过立法和政策支持来推动农村合作经济的发展。从世界各国农村合作经济发展历史看,政府的大力支持是必要条件,我国农民合作社发展历史不长,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它山之石,可以攻玉”,运用他国的经验促进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

1.美国和加拿大的经验

2.日本等亚洲国家的经验

一是帮助制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规划。亚洲的日本、泰国、印度等国家积极帮助合作社制定发展规划,推动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规范、健康发展。日本政府的农业部门就是全日本农业管理的行政管理机构,包括对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进行管理、规划,在农业部门下设各种管理机构,对各地合作社进行协调、帮助,推动合作社的健康发展。泰国的农业合作社归政府的农业合作部管理,从中央到地方的农业合作部帮助各地合作社制定发展规划,并监督规划的落实,引导农业合作社的规范、合理、有序发展。印度在每一个国家五年发展计划中都有农业合作社发展和支持的大篇内容,以确保国家对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指导、监督和支持。二是各国设立负责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专门机构。在日本、泰国、韩国和印度等国都设有主管农业经济组织的领导机构,负责对本国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引导本国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二、我国政府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支持与不足

近来,我国各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很快,数量不断增加、合作领域不断扩大、管理模式不断创新。各地政府在农村合作社发展中相继出台扶持政策、积极引导和规范发展,对我国农村合作社发展起了很大推动作用。

1.我国各级政府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支

二是优势产业支持。各级政府在促进优势产业区域化布局、规模化生产的基础上,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依托各地主导产业,积极鼓励和引导有能力的组织和个人创办和壮大合作社,发展优势产业和地方特色产业,加快以生产、加工、销售为一体的产业链或产业带的形成,提高农民进入时常的组织化程度和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如上海郊区吕巷镇政府从解决“三农”问题的高度出发,提出了打造“十里果园、花园”,实现“生态吕巷、农业特色”的发展目标,由政府统一规划、实现区域化布局、控制总体规模,坚持“政府引导、政策扶持、农民自愿、合作发展”基本原则,以市农科院等科研院所为技术依托,以市场为导向,以蟠桃合作社为载体,以现有基地为基础,通过基地整合、沿路发展、设施建设等,不断提高蟠桃产业的发展质量,真正做强蟠桃产业,努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如今上海“皇母”蟠桃合作社,有果农二百五十户,种植面积五千多母,2012年蟠桃打入上海二百多家超市,“皇母”蟠桃已是上海农业知名品牌。

2.我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支持需要加强的方面

从总体上看,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仍处于发展的规范阶段,国内外实践经验证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离不开本国政府的支持,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要稳定发展,要化解自然和市场的双重风险,必然需要得到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就目前而言,我国政府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支持还存在一定的软肋和不足。

一是财税支持力度不够。虽然各地政府相继出台政策,明确提出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和落实税收优惠,但均为得到具体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的政策扶持和优惠是和其他形式的农户是一致的,合作社得到的政策优惠就是国家和地方政府对农业的扶持,并没有专门针对合作社经营业务和产品提供税收优惠,政府财政贴息要有贷款,没有贷款也就享受不到。

二是金融支持力度不够。以上海郊区为例,上海农商银行创新支农金融产品,推出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业务,切实解决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融资难问题,但贷款门槛高、手续烦琐,大部分中小合作社望而退却,在上海郊区,银行贷款支持的户数占农民专业合作社总数的20%左右,许多合作社的发展仍为资金短缺而困扰和制约。

三、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的若干建议

一是提高认识,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推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要把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摆在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重要位置来抓。没有农业现代化就没有整个国家的现代化,只有实现农业现代化,才有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化,而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和提高农民在市场中的竞争力的重要经济组织。各地政府要不断强化支持、指导农民合作社的工作,把引导合作社的工作作为“三农”的重要内容。把强化内功、扩大规模、促进农民增收作为农业专业合作社的工作重点,坚持“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的理念,通过广泛宣传、技术培训、加强指导等途径,确保全镇的农业专业合作社走上良性发展之路。积极向广大农民宣传办社原则,使更多的农民了解、支持、参加和共同办好合作社。

二是解决新问题,各级政府要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采取切实有力措施,使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走上健康发展之路。自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各地稳步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取得显著成效。但总体上看,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尚处于初级阶段,整体实力还不够强,运行和管理还不够规范,带动农户发展的能力还较弱。各级政府要深入一线,把握情况、发现问题,不断解决新问题,出台有关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指导性文件,研究解决合作社发展过程中科技、人才、营销等政策配套问题。各地各政府根据各自的产业特色建立农民专业合作联社,做到成熟一家建立一家,不断发展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作用。可以尝试向合作社安排大学生当合作社助理,费用政府买单,既解决了大学生就业问题,又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供了人力资源,是一项新惠农政策。合作社仓库、晒场等配套设施建设有突破,指导服务要扎实,扶持政策要落实到位,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优势充分显现,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注入新活力。

一是税收优惠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是金融支持政策。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纳入农村信用评定范围;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重点支持产业基础牢固、经营规模大、品牌效应高、服务能力强、带动农户多、规范管理好、信用记录良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信用合作。

三是财政扶持政策。2003年到2010年,中央财政已累计安排专项资金超过25.5亿元,主要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强服务功能和自我发展能力。农机购置补贴财政专项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优先予以安排。

五是农产品流通政策。鼓励和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城市大型连锁超市、高校食堂、农资生产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实现产(供)销衔接。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队伍建设孵化机制

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是在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率先联合发起,按照“民办、民营、民受益”的原则①,整合农业和农村生产资源,组织同类农产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自愿出资入股,制定章程和制度,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带领农民“抱团”闯市场的领军人物。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新型市场主体,在参与市场竞争中需要高素质的人才进行规划、经营与管理,然而,从现有的研究结果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现实来看,带头人的匮乏是制约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实施和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壮大,对带头人的素质要求和数量要求不断提高,如何建设一支符合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需要的带头人队伍,已成为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规范、稳定、长远发展的关键,也是我国新农村建设的一项紧迫任务。笔者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队伍建设的首要任务就是建立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队伍建设的孵化机制。

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队伍的孵化路径

一、由具有实用技术的农民通过创办专业合作社而成长为合作社的带头人。这是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成长的主要路径。这些带头人一般是种养植大户、运销大户和科技示范户,他们都是在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逐步成长起来的,有着丰富的农业生产经营经验、坚实的群众基础和一定的经济实力,但是,他们的文化程度往往不高,大多在高中以下文化水平,而且对农业生产的新技术、农产品经营的新业态和合作社经营管理的新知识掌握不够。

二、由农业科技人员通过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而成长为合作社带头人。这些带头人主要来自乡镇农技推广和服务部门,他们在长期为农民服务的过程中,充分利用自己的专业技术优势,加之与农民建立起的信任关系,带头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他们掌握了较为精专的农业生产技术,具备较好地控制农业生产经营风险能力,但其对农产品市场营销和合作社经营管理的知识仍有待提高。

四、由大中专院校的毕业生回乡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而成长为合作社带头人。这些带头人刚从学校毕业,敢闯敢干,富于冒险,理论知识丰富。他们大多具有高学历、新观念、新思维、新技术,勇于尝试新品种、新方法、新模式,组建起合作社也较为容易,发展也较为稳定。这类带头人应成为我国将来一段时期积极支持和鼓励的对象,成为发展合作社的方向。

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队伍建设的孵化机制

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队伍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合作社、科研院校、涉农企业、中介组织、金融机构等合力培育。各级政府要积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队伍建设搭设公共平台,提供政策支撑;合作社要用好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队伍建设的政策,积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队伍建设创造条件,充分发挥带头人在合作社中的领军作用;科研院校要配合政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队伍建设提供智力支持,为培育、培养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作出努力。

注释

近年来,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快速发展以及在农村经济中活动的日趋活跃,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主体,与其相适应的信用体系建设相对缓慢,严重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我国的征信体系建设起步较晚,征信立法工作也进展缓慢。目前,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没有一项法律或法规为征信业务活动或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提供直接的法律依据,特别是近年来快速发展起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个特殊的经济主体,其信用活动和信用体系建设更是无法可依。2007年国家颁布实施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济主体地位,这为进一步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促进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扫清了制度障碍。然而,由于该法未就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建、经营活动等过程中的信用行为做出创新性规定,致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信用信息征集、信用等级评价、信用信息共享和管理等问题无法明确,使参与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各方职责不清,甚至是相互推诿,严重影响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进程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二)政府主导推动作用不足,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进展缓慢。

(三)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缺位,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活动无所适从。

(四)信用短缺的刚性约束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信用建设的瓶颈。

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体系建设的几点建议

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体系建设,可以有效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融资能力,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的培育,使其自身信用建设和外部信用环境建设形成良性循环,进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体系建设可以促进整个农村信用体系的不断完善,进一步推动现代农业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

(一)加快农村信用法律体系建设,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二)完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到农村信用体系之中。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体系建设可以借鉴农村信用社对农户信用评价体系建设的做法,先由农业银行负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用信息采集、管理和信用等级评价等工作,然后在条件成熟时,在地方政府的主导推动下实现与农村信用社等涉农金融机构共享整个农村信用体系征信主体的信用信息,逐步建成比较完善的与区域农村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农村信用体系。

THE END
1.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引导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全省涉农公共服务平台,在政策法规咨询、信息交流共享、人员培训、技术支持、市场营销、仓储物流等方面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支持、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http://sft.shaanxi.gov.cn/yw/gzdt/40588.htm
2.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申报书及范文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书编写参考大纲 一、合作社基本情况 (一)合作社概况 合作社成立时间,成员及出资构成,收益分配机制,获得的各种荣誉及认证情况,合作社法人代表基本情况,管理机构设置情况,办公条件及工作人员情况,财务管理等制度建设情况。 (二)运营状况 1.主业发展情况。主导产品生产及销售、盈利情况。 http://www.360doc.com/document/12/0727/16/1835276_226789559.shtml
3.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吸收团体成员,此类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___。 [注https://www.66law.cn/contractmodel/514826.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