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广州市农业局关于进一步支持我市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穗国土规划〔2016〕247号)(已失效)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广州市农业局

关于进一步支持我市设施

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各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局:

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求,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转发<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5〕95号)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合理界定和规范管理设施农用地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的补充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6〕50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进一步支持促进我市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一、准确把握政策适用范围,合理使用设施农用地

(一)设施农用地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1.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种禽场内孵化房、奶牛场内挤奶间)、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工厂化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2.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水肥一体化灌溉、水泵配电等必要的管理用房、排灌站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机械临时存储和维修车间用地,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产地初级加工、田间冷链仓库、烘干设施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设施农业项目区内机耕路等用地。

3.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根据我市农业生产特点,农业生产者在农用地上搭建或安装没有永久性承重地梁、不破坏耕作层的塑料(竹、草等)大棚并继续用于种植的,不属于设施农用地,仍按原地类管理设施意见u。各区要严格按照部、省文件规定,合理界定各类设施用地的范围,避免变相扩大使用设施农用地。

(二)各区应依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合理选址,尽量利用低丘缓坡、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地力难以提高、低效闲置的土地,鼓励建设多层农业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对于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涉及的配套设施建设,选址确实难以安排在其他地类上、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经区国土规划部门会农业部门组织论证确需占用的,可占用基本农田,并按照数量相等、质量相当原则进行补划。补划的基本农田验收应按照《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厅关于规范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和调整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耕保发〔2013〕363号)办理,补划验收完成前不得签订设施农用地协议。

(三)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须依法依规按照建设用地进行管理。各区国土规划、农业部门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统筹上述各类农业配套项目用地的规划布局,引导项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用地上选址,并结合项目建设时序,统筹安排用地指标,做好依托农业的建设项目所需建设用地的保障工作。

二、加强政策指导,支持办理设施农用地手续

从事设施农业建设的,应通过经营者与土地所有权人约定用地条件,并发挥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的管理作用,规范用地行为。各区国土规划、农业部门应做好设施农用地政策的培训指导工作,为镇(街)和设施农业经营者提供业务咨询和技术支持。

在三方协商的过程中,镇(街)应该征求区国土规划、农业部门的意见。区农业部门应就项目是否符合当地农业发展规划布局、建设内容是否符合农业经营要求、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是否符合农业有关技术标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明确意见。区国土规划部门应就项目、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选址是否合理、设施用地规模是否符合规定标准,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明确意见。镇(街)应认真研究区国土规划、农业部门反馈的意见,及时告知设施农业经营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充分协商。如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

(二)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或土地复垦承诺计划书),缴存土地复垦保证金。

1.占用基本农田的,设施农业经营者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等材料;项目占用一般耕地、林地等农用地的,应编制《土地复垦承诺计划书》(附件5)。

2.设施农业经营者应该与镇(街)、银行共同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设立土地复垦费用专用账户,按照耕地开垦费县级市辖区标准,在用地协议等材料报送之前将土地复垦保证金存入该账户。

(三)报送用地协议。《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协议》签订后,由镇(街)按要求在协议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协议》、《设施建设方案》、《土地使用条件》、《土地复垦方案》(或《土地复垦承诺计划书》)、《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土地复垦保证金缴存凭证等材料分别报送区国土规划、农业部门。由区国土规划部门核实土地复垦材料、土地复垦保证金缴存凭证,并由区国土规划、农业部门分别建立设施农用地台账和设施农业项目档案。

(四)主动公开设施农用地信息。各区国土规划、农业部门应在部门网站设置设施农用地专栏,主动公开已建档的设施农业项目的建设方案、土地使用条件。镇(街)应将经营者拟订的设施建设方案和由经营者、镇(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方协商确定的土地使用条件,通过镇(街)、村组政务公开等方式向社会予以公告。

三、保护土地耕作层,落实土地复垦责任

四、加强实施监管,严格设施农用地执法

(一)建立设施农用地监管共同责任制。市国土规划、农业部门负责指导协调设施农业的政策执行、检查、监督工作,检查网站信息公开情况。各区国土规划部门负责监督设施农用地的土地利用和土地复垦,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账管理工作;区农业部门加强设施农业建设的指导,及时做好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镇(街)负责监督设施农业经营者按照用地协议的约定具体实施农业设施的建设和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并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发现违规情形的,要求并督促经营者进行整改。

(二)加强设施农用地执法巡查。各区国土规划部门、农业部门和各镇(街)都应将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执法巡查工作,对不符合规定要求开展设施建设和使用土地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对于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它非农建设,改变土地农业生产用途的,由国土规划部门会农业部门依法查处;对于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擅自改变农业生产设施性质用于其他经营的,由国土规划部门会农业部门进行制止、责令限期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设施农用地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纳入各区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市国土规划部门会市农业部门每年开展检查和考核工作。

五、做好信息核实,按时报送信息

各区国土规划、农业部门应依据职能及时核实设施农用地信息,做好台账登记、材料建档工作,共同在档案材料上盖章,并于收到镇(街)报送的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由各区国土规划部门通过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政务系统中的土地变更调查设施农用地审核系统在线上报设施农用地信息材料。

附件:1.设施建设方案(示范文本)

2.土地使用条件(示范文本)

3.XX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关于设施农业项目用地情况的公告

4.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协议(示范文本)

5.土地复垦承诺计划书(示范文本)

2016年5月2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1:

设施建设方案

(示范文本)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用地面积: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

三、项目用地四至范围:。详见宗地图1。

四、设施用地面积: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其中:

类型

用途

面积(平方米)

设施用地原地类面积(平方米)

基本农田

耕地

园地

林地

养殖水面

其他农用地

水田

生产设施用地

附属设施用地

配套设施用地

占用农用地、在设施农业生产结束后需复垦面积(计算土地复垦保证金面积):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

五、设施用地四至范围:。详见宗地图2。

六、设施用地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七、本建设方案由(设施农业经营者)制定。

宗地图1

项目宗地图

(贴图件处)

说明:

1.项目用地宗地图应采用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图面顶端为图件名称和1:10000标准分幅图图幅号,左下角或左上角空白处加注图例,右下角加注主要坐标点坐标。底端左下角空白处加注制图员和制图日期,底端右下角空白处加盖区国土规划部门公章及盖章日期。

2.项目用地红线坐标采用与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统一的技术标准,采用80国家大地坐标,高斯克吕格投影方式,3度分带(中央经线分别为111o、114o、117o)。

宗地图2

农业设施宗地图

1.农业设施宗地图应采用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图面顶端为图件名称和1:10000标准分幅图图幅号,左下角或左上角空白处加注图例,右下角加注主要坐标点坐标。底端左下角空白处加注制图员和制图日期,底端右下角空白处加盖区国土规划部门公章及盖章日期。

2.农业设施红线坐标采用与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统一的技术标准,采用80国家大地坐标,高斯克吕格投影方式,3度分带(中央经线分别为111o、114o、117o)。

附件2:

土地使用条件

一、设施农业项目名称:。

二、设施用地使用期限: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土地交付日期及标准:由(土地所有权人)于年月日前交付给(设施农业经营者)使用,交付标准为。

四、使用土地价款及支付:(设施农业经营者)于每年月日前分次,按元/亩或实物公斤/亩,合计元价款支付给(土地所有权人)。

五、土地复垦费用管理:本设施农业项目土地复垦费用初步估算为万元,(设施农业经营者)应于年月日前将土地复垦费用作为保证金存入土地复垦费用专用账户。经验收合格后,可申请支取土地复垦费用专用账户内存入的所有费用。

六、土地复垦期限和质量要求:(设施农业经营者)应于使用土地期限截止后内落实土地复垦义务。

面积

地力等级

复垦前

复垦后

七、土地交还日期及标准:由(设施农业经营者)于年月日前交还给(土地所有权人),交还标准为。

八、违约规定:

(一)(设施农业经营者)应按时足额向(土地所有权人)支付土地使用价款,逾期一日(设施农业经营者)应支付应付款的%滞纳金。逾期日视为违约,(土地所有权人)有权收回该土地使用权及没收定金、地上建筑物等。

(三)(土地所有权人)应按时向(设施农业经营者)交付土地,逾期一日应支付流转价款的%滞纳金。逾期日视为单方违约,应双倍返还(设施农业经营者)所交定金,给(设施农业经营者)造成实际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土地所有权人)擅自干涉和破坏(设施农业经营者)生产与经营,使(设施农业经营者)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设施农业经营者)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土地所有权人)应双倍返还(设施农业经营者)所交合同定金,造成实际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附件3:

XX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关于设施农业

项目用地情况的公告

公告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的规定,(设施农业经营者)已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并与(镇(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确定土地使用条件。现将设施建设方案、土地使用条件进行公告。

对本公告中设施建设方案、土地使用条件有不同意见的,应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镇(街))提出。

特此公告。

(镇(街))

(公章)

20年月日

附件4:

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协议

市区镇(街)村

协议编号:

签订日期:

甲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址:

乙方:(设施农业经营者)地址:

丙方:(镇(街))地址: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经三方自愿平等协商同意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用地面积:平方米。

项目用地坐落:。详见宗地图1。

项目性质为(打钩):1.工厂化作物栽培;

2.规模化畜禽养殖;

3.水产养殖;

4.规模化粮食生产。

第二条设施用地情况

甲方将享有所有权的座落在的土地(四至为:东至,南至,西至,北至),地力等级为,共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以流转(转包、出租、转让、互换)方式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流转给乙方用于。详见宗地图2。

项目涉及基本农田平方米,已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补划,补划面积平方米,地力等级,补划地块验收批准文件及文号为。

合计总用地

其中附属设施用地占总用地面积比例:

配套设施用地占总用地面积比例:

第三条土地交付标准、支付款项及要求

上述土地由甲方于年月日前交付给乙方使用,交付标准为。

乙方应于年月日前支付万元作为协议定金,并于每年月日前分次,按元/亩或实物公斤/亩,合计元(大写:)价款支付给甲方。所交定金可在最后一年的流转价款中抵扣。

第四条土地复垦保证金管理、期限要求

乙方应于年月日前将土地复垦保证金元(大写:)存入土地复垦费用专用账户。

乙方应于使用土地期限截止后日内落实土地复垦义务,并向丙方提出验收申请。丙方应于接受申请后二十日内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土地复垦验收工作。

第五条三方权利及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享有按时收取流转价款权利;

2.该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补偿:

3.不得干涉和破坏乙方的生产与经营。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项目附属设施用地为亩(平方米),(以下打钩)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在5%以内,不超过10亩(工厂化作物栽培项目);或者7%以内,不超过15亩(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或者10%以内,不超过15亩(规模化养牛、养羊项目);或者7%以内,不超过10亩(水产养殖项目);配套设施用地为亩(平方米,规模化粮食生产项目)。

2.享有该土地的自主生产经营使用权及产品处置收益权;

3.不得改变该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4.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该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5.环保方面应按国家标准达标排放;

6.该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青苗及乙方所搭建的建筑物补偿;

7.落实土地复垦义务。

8.项目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及时纠正整改并不动工建设。

(三)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监督和管理设施农业用地行为,督促纠正不符合技术标准或法规政策规定的用地行为;

2.在签订《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协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设施建设方案和用地协议报送区国土规划、农业部门;

3.监督经营者按照协议约定具体实施农业设施建设,落实土地复垦责任;

4.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土地复垦验收工作。

5.用地协商的过程中,征求区国土规划、农业部门的意见,认真研究反馈意见并及时、完整地告知甲、乙双方。

第六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应按时向乙方交付土地,逾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流转价款的%作为滞纳金。逾期日视为甲方单方违约,应双倍返还乙方所交定金,给乙方造成实际损失的,甲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甲方擅自干涉和破坏乙方生产与经营,使乙方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所交合同定金,造成实际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项目附属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面积或占总用地面积比例超过本协议约定,由乙方自行负责整改达到要求,并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

(四)项目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而动工建设的,由乙方自行负责整改达到要求,并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

(四)乙方应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价款,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应付款的%作为滞纳金。逾期日视为乙方单方面违约,甲方有权收回该土地使用权及没收乙方已有投资、地上建筑物等。

第七条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纠纷的,应由丙方调解,调解不成时,采取以下第种解决方式:

(一)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

第八条附则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经三方平等协商后可在补充栏目中(附后)完善协议内容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自年月日起生效,一式五份,甲乙丙三方、区国土规划部门和农业部门各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丙方:(签字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附:补充栏目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丙方签字:

年月日

附件5:

土地复垦承诺计划书

为确保设施农用地规范管理,切实遵守设施农用地生产结束后及时恢复种植条件或土地原状的义务,特作承诺以下:

一、基本情况

(一)设施农业经营者:

(二)项目:

(三)项目类别:

(四)项目用地总面积:

(五)设施农用地四至范围:

(六)设施用地总面积(平方米):

(七)设施农用地生产前土地利用现状:

二、承诺事项

(一)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和《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协议》的约定,合法、合理、规范使用设施农用地,生产设施用地面积控制在平方米,附属设施用地面积控制在平方米(比例),配套设施用地面积控制在平方米(比例)。严格按照《设施建设方案》、《土地使用条件》和《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协议》的内容使用设施农用地。

(二)不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和面积;场内机耕道路主路控制在6米以内,支路控制在3米以内,不改变土地和农业设施的用途。

(三)在设施农业生产结束后半年内自行完成土地复垦,恢复土地原状。占用耕地的复垦为耕地,确保土地数量相等、质量相当。土地复垦后符合《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1036-2013)、《全国耕地类型区、耕地地力等级划分》(NY/T309-1996)等标准规定的质量。

(三)设施农业生产结束后不复垦或者复垦验收不合格的,不收回缴存在土地复垦费用专用账户中的土地复垦保证金。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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