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规章制度(通用23篇)

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制度,制度具有使我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平的作用。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养殖场规章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在当下社会,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制度就是在人类社会当中人们行为的准则。拟定制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

1、有机饲料需来自无农药全生态的农家生产的`玉米、水稻、黄豆等以及有机茶园里的蚯蚓等天然虫子。

2、有机饲料中不得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

3、有机饲料进仓应由采购人员与仓库管理员当面交接,并填写入库单,仓管员还必须清点进仓有机饲料数量及质量。

4、仓管员应保持有仓库的卫生。库内禁止放置任何药品和有害物质,有机饲料必须隔墙离地分品种存放。

5、建立有机饲料进出仓库记录,详细记录每天进出仓情况。

一、口啼疫

育肥猪:28-35日龄初免,隔一个月加强免疫,以后每4-6个月免疫一次。种猪:种公猪每年免疫2-3次。种母猪空怀期和怀孕前期免疫,每年2-3次。

二、猪瘟

育肥猪:20日龄初免,60日龄加强免疫。种猪:20日龄初免,60日龄加强免疫,以后每4-6个月免疫一次。

三、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育肥猪:35日龄首免,1月后加强免疫母猪配种前免疫,每年2次。公猪每年接种2次。

四、其它免疫病种

育肥猪:丹、肺二联苗、伪狂犬病苗、猪副寒苗、链球菌苗。种公母猪:前述可加细小病毒苗、乙脑苗。

一、规模养殖场应严格按照动物无害化处理。

二、病死或因死因不明的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应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

三、无害化措施以尽量减少损失,保护环境不污染空气、土地和水源为原则。

四、无害化处理的方式一般为高温、深埋和销毁。

五、采取深埋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在感染的饲养场内或附近,远离居民区、水源、泄洪区和交通要道。

六、对污染的饲料排泄物和污染物品,也应喷洒消毒剂后将尸体共同深埋。

七、无法采取深埋方法处理时,采用焚烧处理,焚烧应符合环境要求。

1、养殖场人员实行个人负责制,赋予权力,承担责任。

2、养殖场主管负责场部对全体员工和日常事务的管理制度,对公司负责,及时汇报养殖场情况。

3、各岗位员工坚守岗位职责,做好本质工作,不得擅自离岗。

4、做好养殖场的安全防盗措施和工作。

5、晚上轮班,看护好场部的.鸡和其他物品。

6、做好每日考勤登记,不得作假或叫同事帮填写。

7、分工与协作统一,在一个合作团队下,开展各自的工作。

8、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1、遵守检验检疫有关法律和规定,诚实守信,忠实履行职责。

2、负责养殖场生产、卫生防疫、药物、有机饲料等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3、负责对养殖用药品、有机饲料的采购的审核以及技术员开具的`处方单进行审核符合要求方可签字发药。

4、监管养殖场药物的使用,确保不使用禁用药,并严格遵守停药期。

5、应积极配合检验检疫人员和公司实施日常监管和抽样。

6、如实填写各项记录,保证各项记录符合公司和其他管理和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

7、监督员必须持证上岗。

8、发现重要疫病和事项,及时报告公司和检验检疫部门。

一、发生传染性较强的.动物疫病时,采取对染疫畜禽全部进行无害化处理办法。

二、在发生疑似传染病时,立即进行全场消毒并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三、诊疗疾病时采取首轮常规药治疗避免产生抗药性。

四、严把兽药采购关、验收关、建立完整的用药档案。

五、严禁使用人用药、禁用药及其他对动物及人有害的药物治疗畜禽疾病,严禁非常规使用兽药。

六、严格遵守休药规定,并按疗症用药。

一、养殖单位(个人)负责动物疫情报告的法定义务。

二、当动物发生类似传染病时养殖负责人或兽医人员应立即向动物防疫站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站立即向县动物防疫监督管理站报告。

三、报告内容:

⑵发病动物种类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⑶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⑷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五、采取的'措施:

⑴将可疑传染病病畜禽隔离;

⑵对病畜进出的地方和污染的环境、用具进行消毒;

⑶病死畜禽不得销售和食用。

⑷禁止畜禽进出养殖场。

⑸限制人员流动。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不得阻止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一、生活区、办公室、食堂、宿舍及其周围环境每月大消毒一次。

二、周转区、周转畜禽舍、及周围环境每售一批畜禽后大消毒一次。

三、生产区正门消毒池,每周至少更换池水、池药2次,保持有效浓度。

四、车辆进入生产区的车辆必须彻底消毒一次,工作服清洗消毒。

五、更衣室工作服:更衣室每周消毒一次,工作服清洗时消毒。

六、生产区环境:生产区道路两侧5米内范围每周至少消毒2次。

七、各畜禽舍门口消毒池、盆;每周更换池、盆、水、药至少2次,保持有效浓度。

八、人员消毒:进入场区人员必须脚踏消毒池,手洗消毒盆消毒。

一、猪瘟:后备公猪6月龄或采精前免疫1次,以后每年免疫2次,每半年1次。

二、口蹄疫:后备公猪6月龄免疫1次,以后每半年1次(浓缩灭活苗)。

三、乙脑:5-6月龄免疫1次,以后每年4、7月各免疫1次。

五、伪狂犬病:6-7月龄免疫1次,以后每半年免疫1次。

八、猪传胸、副嗜血杆菌:5-6月龄1次,以后每年免疫2次。

九、传染性萎鼻:引进时立即注射,以后每年免疫2次。

十、衣原体:采精产30天、15天各免疫1次,以后每半年免疫1次(油佐剂灭活苗)。

十一、猪肺疫:采精前免疫1次,以后每半年免疫1次。猪人工授精实验室管理制度

一、实验室要求整洁、干净、卫生,每周彻底清洁一次;

二、非实验室工作人员在正常情况下不准进入实验室,采精员也不准进入实验室;

三、所有仪器设备应在仔细阅读说明书后,由专人按操作规程使用和维护保养;特别是高压蒸气灭菌器,超声波洗净器,双蒸水器使用时更应注意人身安全;

四、各种电器设备应按其要求选择适应插座,除冰箱、精液保存箱、恒温培养箱等外,一般电器要求人走断电,干燥箱无人时设定温度不应高于100℃;

五、物品、器皿的清洗、消毒方法:所有器皿应以洗洁精或洗衣粉清洗干净,再以蒸馏水漂洗,60℃干燥(玻璃用品干燥温度可高于100℃)后,以锡纸包扎器皿开口,玻璃器皿180℃1小时进行干热灭菌,非耐热器皿、用具以高压灭菌器121℃、20分钟湿热灭菌;

六、稀释液的配制、精液检查、稀释、分装一定按照人工授精操作规程进行;

七、实验室仪器设备保持清洁卫生:实验室内使用的'仪器设备,如显微镜、干燥箱、水浴锅、17℃精夜保存箱、冰箱、37℃恒温板、电子天平等,必须保持清洁卫生,显微镜镜头(目镜和物镜),应每2周用二甲苯浸泡一次,保持清洁;

八、采精室与实验室之间的传递口的两侧窗只有在传递物品时才能按先后顺序开启使用。

1、采购员采购药品物品,必须哟地方签字,采购单要上交一份到公司财务办公室存档备案。

2、合理科学管理备用金,不能拿备用金做其他用途使用,更不能拿去做私人事情。

一、种公猪应单圈饲养,占地8-10平方米。

二、每天饲喂3次,24人供应清洁饮水,日粮营养需平衡,喂量要适宜。

三、每天必须完成喂料、清扫圈舍、刷拭猪体、驱赶运动等日常工作。

四、每月对公猪舍高压冲洗消毒一次,每周带猪消毒一次。

五、夏天采取降温,冬季采取保暖措施,使舍内温度夏季不高于28℃,冬季不低于15℃。

七、青年公猪每周采精一次,成年公猪每周采精2-3次为宜。

1、技术员负责病虫防治、监督员负责药品发放和疫情汇报。

2、依各个季节不同病害,采取本场实际情况采取主动积极的措施进行防护。

3、技术员应根据病虫害发生情况开出当日处方用药,监督员根据当日处方用药与配药一起准备药品,监督员应准备好药品交付当日班长,并按当日处方使用方法和剂量全程监督施药。

4、技术员应每日观察害虫发生及鸡的.生长情况,对鸡病虫害应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治疗。对异常鸡和死鸡要进行镜检以确定病虫害,遇到无法确定的情况应当日汇报给公司,公司请权威部门予以确定,并把确定的情况及时告诉技术员。

5、如发生重要疫病及重要事项时,应及时做好隔离措施。

6、监督员应监督技术员的病虫害发现情况,同时应将重要疫病及重要事项报告公司及检验检疫局部门。

一、设置养殖档案专卷专柜,并专人管理。

二、对生产和防疫各环节及时、准确、如实记录,填写生产和防疫记录表格。

四、按照无公害生产标准要求,审核生产记录,对于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场长回报,以便随时纠正。

五、每项生产和防疫记录最少保留2年。

六、应当销毁的档案应严格按操作规程执行,做好销毁记录,长期保存备查。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畜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保障取得更高的经济效益,确保养殖业的健康发展和养殖场的规范运行,防止动物重大疫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饲养场要有专人管理、专人负责,非本场人员不准入场;

二、饲养场内必须保持清洁卫生,符合《动物防疫法》及有关条例规定的卫生标准,粪便要及时清理,并有指定的堆放地点;

三、饲养场内必须建立消毒制度,配备消毒药品和消毒器械,并有专人负责,做到定期清理杂物、定期消毒;

一、疫情监测报告实行第一责任人制度。本养殖场负责人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第一责任人。

二、养殖场须设专职人员,负责动物疫情监测和上报工作。

三、发现可疑疫情时,必须立即向所在地乡镇畜牧兽医站报告,或直接报告县防指办。

四、监测报告的内容包括动物疫病流行病发生地点,发生状况、处理和控制情况以及蔓延趋势等。

五、实行动物疫情零报告制。每月3日前,动物疫情报告员将上月疫病发生情况上报乡镇畜牧兽医站。

六、乡镇畜牧兽医站在接到发生可疑重大疫情报告时,立即报至县畜牧兽医局。

七、养殖场须建立动物疫情测报员、报告员岗位职责以及工作考核及奖惩制度。

本场日常生产应当建立养殖档案制度。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三、检疫、免疫、监测、消毒等情况。

四、动物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动物养殖代码。

一、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的原则,防止动物疫病发生,提高养殖效益。

二、规模养殖场应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审批并验收合格,颁发《动物防疫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养殖场法人为动物防疫工作主要责任人,认真组织做好各项动物防疫制度的落实工作。

四、商品畜(禽)实行全进全出或实行分单元全进全出制饲养管理。

五、规模养殖场严格按照规定的`畜(禽)免疫程序进行疫苗免疫。

六、规模养殖场生产区内禁养其他动物。

七、坚持自繁自养,必须引进时,应从非疫区,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的种畜(禽)场或繁育场引进经检疫合格的畜(禽)。畜(禽)引进后,应在隔离舍隔离观察2周以上,健康者方可进入健康舍饲养。

八、患病畜(禽)应及时送隔离舍,进行隔离诊治或处理。

(1)对运猪车辆一定要xx清洗消毒后才可装猪。

(2)即将销售的生猪,管理人员一定要清楚出栏前一个半月是否已进行浓缩五号苗的.注射;

一个月前是否已用药物,是否已达到规定的休药期。以确保出栏猪只质量符合无公害产品要求,体内无药物残留。

(3)对出售的生猪装车前,一定要有免疫耳标。贵南县龙本才让畜牧业专业合作社

一、为有效防控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规模养殖场的动物在离开养殖场前必须实行产地检疫申报。

二、规模养殖场的动物在出场前2—3天应向当地乡镇畜牧兽医站申报动物产地检疫。种畜禽调运前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并实行严格的隔离观察制度。

三、申报检疫的动物必须经强制免疫和佩戴动物标识,养殖档案、免疫档案健全,方可申报。

四、规模养殖场的动物经乡镇畜牧兽医站检疫人员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场。

五、运输动物的车辆装载前和卸载后应清洗消毒,并取得动物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六、货主凭动物产地检疫证明和消毒证明运输、经营,调离的.动物需凭动物产地检疫证明到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换取动物出境检疫证明。

七、未经检疫的动物禁止调离本场,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实行隔离观察、治疗。

八、申报产地检疫数作为项目申报核定出栏数的重要依据。

九、违反上述规定将按《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采用环保型消毒剂,勿用毒性杀虫剂和毒性灭菌(毒)、防腐药物。

二、兽药、药物添加剂的购入,分发,使用必须建立台账,从经国家农业部GMP认证的`厂家购入,并严格执行国家《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

三、防止滥用兽药,尽量减少用药。药品的分发、使用须由兽医开具处方,并监督指导使用,以改善体内环境,增加抵抗力。

四、杜绝人药兽用。

五、兽用生物制品购入、分发、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

六、场房建设有利于消毒隔离,制订生物安全措施与卫生防疫制度。

一、动物免疫标识,包括耳标、免疫证明(卡)和免疫档案。

二、免疫耳标由市畜牧局统一发放,固定在牲畜的左耳上,拆卸后决不能重复使用。

三、免疫证明(卡)统一使用农业部规定的《动物免疫证》,由防疫人员认真填写、编号、签名。

四、免疫档案应及时、规范填写,妥善保存。

五、认真实行一畜一标一证一档,做到市不漏乡、乡不漏村,村不漏场(户),场(户)不漏畜。在实际操作中根据具体情况对怀孕母畜、仔畜、病畜适当缓免。

六、在实施检疫时,检疫员必须凭免疫证明和免疫标识办理产地检疫证,严格执行一畜一证,证随畜走。对没有免疫标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没有免疫标识的动物禁止运输和上市交易。

七、所有饲养、经营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及时进行动物免疫接种和消毒,并进行免疫标识,主动配合工作,不按规定进行计划免疫的畜主,将根据《动物防疫法》及《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一、为有效防控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本场肉鸡出栏离开养殖场前,必须实施产地检疫,主动申报。

二、肉鸡在出场时应提前2天向所在地乡镇畜牧兽医站产地检疫员申报检疫。

三、申报检疫的肉鸡必须经强制免疫,且有相应的防疫档案,方可申报。

四、经动物检疫人员检疫合格后,商品肉鸡方可出场。五、运输肉鸡的车辆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在动物检疫人员的监督指导下清洗消毒,并取得动物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六、未经检疫的肉鸡禁止调离本场,检疫不合格的',按照有关技术规范之规定做相应处理。

七、申报产地检疫数作为项目申报核定出栏数的重要依据。

为了加强动物防疫消毒管理,规范消毒程序,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护人体健康,根据《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按照防疫要求、建立健全消毒制度,并认真执行。

二、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定期进行预防性消毒。畜禽养殖场要对圈舍、用具、仓库、通道每周进行一次预防性消毒。场地、隔离场所、工作台面、每周消毒一次,畜禽交易市场每半月消毒一次。

三、发生动物疫情时,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按照一、二类传染病发生的'消毒规程,赴现场进行消毒。

四、防疫消毒药品和器械必须从正规生产厂家购进。必须使用2种以上消毒药品交替消毒,并定期监测消毒效果。

五、每次消毒完毕都要详细记录好,消毒日期,消毒药品名称等。

六、对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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