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农业农村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社会事务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全面加强我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升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产业健康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助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食品安全战略,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3年广西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3〕11号)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3年广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3〕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决定组织开展2023年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现将监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柳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3月27日
2023年柳州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实施方案
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3年广西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3〕11号)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3年广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3〕14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我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面掌握我市水产品生产质量安全状况,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任务
全市计划监测水产品成品664批次,分别为:自治区监督抽查112批次,自治区流通环节监测10批次,自治区快速检测200批次,市级风险监测242批次,县级定量检测100批(由各县区自行组织)。
(一)(一)自治区监督抽查。
抽查养殖环节样品112批次,其中:成品鱼100批次,鱼苗种12批次。成鱼重点抽大口黑鲈、乌鳢、鳊鱼、对虾、罗非鱼、草鱼、鲤鱼、斑点叉尾鮰、卵形鲳鲹等本地养殖优势品种和特色品种(鲢、鳙不列入抽样范围)。苗种重点抽大口黑鲈、乌鳢、鳊鱼、对虾、罗非鱼、青鱼、草鱼、鲢、鳙、鲤鱼、鲮鱼、斑点叉尾鮰等本地养殖的优势品种和特色品种。监测对象覆盖辖区所有无公害水产养殖基地、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出口水产品养殖备案基地、地理标志产品登记产地等,尽可能涵盖辖区内不同的养殖场,使辖区内养殖场轮流抽检。2022年检出不合格样品的养殖场为必抽对象。重点检测项目为氯霉素、孔雀石绿(海水品种不检)、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洛美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氧氟沙星。具体抽样任务的分配、样品种类及抽样数量、送样时限等要求详见附件4-1。
(二)自治区流通环节监测。
监测流通环节样品10个。重点监测目前市场上销售的本地主产、具备追溯能力的养殖水产品,主要品种为对虾、罗非鱼、大口黑鲈、乌鳢、鳊鱼、大黄鱼、斑点叉尾鮰、卵形鲳鲹、草鱼、鲤鱼、鲫鱼、鲢鱼、鳙鱼、鳜鱼和鲶鱼15种大宗水产品,监测品种可以根据当地水产品生产和销售的实际情况,在确定的监测品种内进行调整,样品必须能代表监测县区的水产品实际生产和消费情况。抽样地点是各县区批发市场的水产品运输车、暂养池(池内存量必须大于250kg)。检测项目为氯霉素、孔雀石绿(海水品种不检)、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洛美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氧氟沙星。
(三)自治区快速检测。
全市计划快速检测样品200批次。样品从养殖场抽取,要求覆盖辖区内所有无公害水产品产地、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等。尽可能涵盖辖区内不同的养殖场,使辖区内养殖场轮流抽检。重点抽取品种为对虾、罗非鱼、草鱼、鲤鱼、斑点叉尾鮰、鲈鱼、卵形鲳鲹等本地养殖优势品种和特色品种(鲢、鳙不列入抽样范围)。具体抽样任务的分配、抽样数量等详见附件4-2。
(四)市级风险监测。
监测养殖环节样品242批次,其中成品鱼192批次,螺蛳50批次。成鱼重点抽大口黑鲈、乌鳢、鳊鱼、对虾、罗非鱼、草鱼、鲤鱼、斑点叉尾鮰、卵形鲳鲹等本地养殖优势品种和特色品种(鲢、鳙不列入抽样范围)。监测对象覆盖辖区所有无公害水产养殖基地、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出口水产品养殖备案基地、地理标志产品登记产地等,尽可能涵盖辖区内不同的养殖场,使辖区内养殖场轮流抽检。2022年检出不合格样品的养殖场为必抽对象。重点检测项目为氯霉素、孔雀石绿(海水品种不检)、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洛美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氧氟沙星。具体抽样任务的分配、样品种类及抽样数量、送样时限等要求详见附件4-1。
(五)县级定量检测。
各县区应根据产业实际开展本辖区监测工作,监测品种和指标要根据本地区实际进行调整,特别是对自治区和市级监测覆盖不到或者本地特色优势产业以及风险较大的产品进行经常性监测。具体抽样任务的分配、抽样数量等详见附件4-2。
二、组织实施与分工
(一)市局质量安全与法规科。
负责编制全市年度监测工作方案,组织协调开展上级下达的监测抽样任务,组织协调各级各部门开展监测工作,统一汇总报送全市监测总体情况,并针对监管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品种、重点时段、重点项目组织开展突击性监督抽查。负责组织开展全市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会商分析,督促指导各级各部门对不合格样品进行核查处置。
(二)(二)市局渔业渔政科。
负责建立完善全市水产养殖主体名录,督促指导养殖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养殖生产档案。负责对问题产品会商分析、研讨对策,督促各县区加强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管控,指导生产主体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三)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市支队)。
负责全市流通环节样品抽样、送样,负责市辖区的养殖环节样品抽样以及全市样品送样,自治区级抽样任务样品送样至自治区渔业病害防治环境监测和质量检验中心,市本级任务样品送样至第三方检测机构;负责指导各县区开展监测工作,审核各县区抽样样品是否合格(包括重量、抽样单填写、封装等),对不符合要求的样品,及时退回重新抽样;负责市辖区超标样品的溯源查处,及时督促和指导各县超标样品的溯源查处。负责将结果汇总和监测分析总结报送至市局质量安全与法规科。
(四)各县农业农村局。
负责组织实施本级水产品养殖环节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负责本辖区养殖环节自治区级任务、市本级任务的抽样,统一送样至市支队;负责本辖区自治区快速检测任务的组织实施;负责对辖区问题样品进行溯源查处。
(五)各城区农业农村局。
负责组织实施本级监测工作;配合完成自治区和市级各项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的抽样工作,以及不合格样品溯源和查处工作;负责本辖区自治区快速检测任务的组织实施。
(六)市渔业技术推广站(以下简称市渔业站)。
负责指导各县区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工作,并按时将快速检测结果分别报送至广西渔业病害防治环境监测和质量检验中心和市局质量安全与法规科。
(七)(七)第三方检测机构。
并检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与汇总。
三、监测抽样方法、检测依据和判定标准
(一)定量检测。
1.抽样方法。
(1)抽样按《水产品抽样规范》(GB/T30891-2014))规定执行。每个品种样品取样400g(肉),等量分为2份,一份用于检测,一份留样。样品抽取后要及时送自治区渔业病害防治环境监测和质量检验中心检测。暂时不能送样的,应放在-20℃以下(含-20℃)冰柜中冷冻保存,并妥善保管。被抽检单位要求留样的,则每个品种等量抽取3份样品,每份样品不少于200g(肉),其中2份送自治区渔业病害防治环境监测和质量检验中心检测,另一份由被抽检单位保存。留给被检单位的样品,应书面要求其在冰柜、冰箱等设备中-20℃以下(含-20℃)冷冻保存。
(3)除非出现阳性结果,否则一年内不能在同一地点(养殖场)重复抽样。每个被抽检单位一次最多只能抽取不同塘(池/网箱)的2个样品。
2.抽检原则。严格遵循抽样机构与检测机构相分离的原则。抽样人员应具备执法证件,且不得少于2人。根据抽样工作需要,可邀请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技术人员协助实施抽样和样品预处理等工作,及时、如实、完整填写抽样工作单(手机APP小程序、纸质按检测单位当年下发的抽样单为准)。每次送样时均需填写送抽样、送样工作情况记录表(附件4-3)和送检水产样品信息汇总表(附件4-4),并与样品、抽样单一同交至自治区渔业病害防治环境监测和质量检验中心。
3.检测依据和判定标准。检测依据和判定标准根据附件4-5的规定执行。
(二)快速检测。
抽样方法及抽样数量参照“1、抽样方法”。如实、完整填写抽样工作单(附件4-7),检测采用统一原始记录(附件4-8),检测及判定标准依照快速检测试剂卡(盒)或检测试剂产品说明。
1.超标样品确证和执法查处:各县区通过快速方法筛选的可疑阳性样品,样品应在24小时内送达广西渔业病害防治环境监测和质量检验中心进行确证;自治区渔业病害防治环境监测和质量检验中心在样品送达3日内将确证结果报告(其中确证不合格报告应在确证后24小时内)报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抽样单位、及市、县区农业农村局。所在市、县区农业农村局应及时书面通知被抽检单位(附检验报告),并书面告知“被抽检单位如对检测结果有异议,可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申请复核”。确证超标样品,属地要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置。自治区渔业病害防治环境监测和质量检验中心检测出具的不合格报告处理程序同上。
2.结果上报:(1)快速检测结果上报。各县区应分别于4月10日、6月10日、9月10日、11月10日前,将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快速检测结果(格式见附件4-9),以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形式报送报送至市渔业站,市渔业站汇总后分别报广西渔业病害防治环境监测和质量检验中心、市局质量安全与法规科。(2)第三方检验机构分于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将检测结果(见附件4-10)和结果分析报告(正式文件和电子文档)上报市局质量安全与法规科。
3.监测结果通报。请市支队和市渔业站按时将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将结果汇总表和监测分析总结报送至市局质量安全与法规科,经局领导审核后以适当方式公布,全年公布4次。
五、经费安排
2023年自治区级抽检任务经费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分别下达到各任务承担单位。快速检测试剂卡(盒)由自治区渔业病害防治环境监测和质量检验中心统一采购下发到市渔业站,由市渔业站按任务分配给任务承担单位。定量检测抽样经费由自治区渔业病害防治环境监测和质量检验中心按样品数量下达各市负责抽样的单位,抽样费主要用于支付购买采样工具材料和样品、差旅和交通费等。
市本级抽检任务由市级财政承担,经费要求另行通知。县级抽检任务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承担。
六、联系方式
附件:4-1.2023年柳州市水产品养殖环节质量安全监测计划表
4-2.2023年柳州市各县区水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监测计划表
4-3.市抽样、送样工作情况记录表
4-4.市送检水产样品信息汇总表(第XX批)
4-5.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及结果判定
4-6.广西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拒检确认书
4-7.广西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快速检测)抽样工作单
4-8.广西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快速检测)原始记录
4-9.监测总结分析报告和快速检测结果表(格式)
4-10.柳州市本级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结果汇总表(2023年度第批次)
附件4-1
2023年柳州市水产品
养殖环节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表
监测
县区
自治区级监督抽样任务
市本市级风险抽样任务
县区重点品种抽样任务
样品种类
抽样地点
抽样数量(个)
送样
成鱼
苗种
螺蛳
柳北区
6
4
8
2
对虾、罗非鱼、草鱼、鲤鱼、斑点叉尾鮰、鲈鱼、卵形鲳鲹等本地养殖优势品种和特色品种(鲢、鳙不列入抽样范围)石螺、田螺等螺蛳品种。
重点是:无公害水产养殖基地、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出口水产品养殖备案基地、地理标志产品登记产地等。2022年检出不合格样品的养殖场为必抽对象。
柳南区
0
5
城中区
3
鱼峰区
柳江区
9
15
7
柳城县
16
35
17
鹿寨县
1
融安县
13
30
融水县
三江县
14
28
小计
100
12
192
50
合计
454
说明:1.水产成品取肌肉部分,每个样品数量不得少于400g,其中一份用于检测,一份留样。除非出现阳性结果,否则一年内不能在同一地点(养殖场)重复抽样,每个被抽检单位一次最多只能抽取不同塘(池/网箱)的2个样品。
2.检测项目。重点检测项目为氯霉素、孔雀石绿(海水品种不检)、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洛美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氧氟沙星。
3.若市级任务螺蛳抽检数量达不到任务要求的,经市局同意后,可根据各县区实际情况抽检成品鱼补齐。
附件4-2
2023柳州市年各县区水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计划表
监测县区
监测样本数量(个)
组织抽检单位
检测单位
20
各县区农业
农村局
由各县区农业农村局指定。
快速检测方法筛选的可疑阳性样本,要在24小时内送达广西渔业病害防治环境监测和质量检验中心进行确证,并同时通报我局质量安全与法规科。
10
24
200
说明:1、抽检地点为养殖产地。
2、检测项目:每个水产品检测氯霉素、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代谢物。
3、抽样单按附件5填写,原始记录按附件6填写。
附件4-3
市抽样、送样工作情况记录表
送样单位
送样人
送样品数
应送样品数
符合要求的样品数
不符合要求的样品数
退回样品数
收下样品数
不符合要求样品的情况
备注
样品编号
抽样人
不合格情况描述
附件4-4
市送检水产样品信息汇总表(第XX批)
序号
原样品编号
样品名称
受检单位名称
塘/网箱
/围栏号
受检单位
负责人
(2名)
合计(个)
本次抽取成品的受检单位数量合计(个)
备注:纸质版和《抽样单》上交。
附件4-5
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及结果判定
检测项目
检测方法
判定限量值(μg/kg)
氯霉素
NY5070-2002附录A(筛选测定),GB/T20756-2006可食动物肌肉、肝脏和水产品中氯霉素、甲砜霉素和氟苯尼考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确证)
0.3
孔雀石绿
GB/T19857-2005水产品中孔雀石绿和结晶紫残留量的测定
1.0
硝基呋喃类代谢物
GB31656.1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水产品中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多残留的测定或农业部783号公告-1-2006水产品中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各分项限量值为1.0
洛美沙星
农业部1077号公告-1-2008水产品中17种磺胺类及15种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2.0
培氟沙星
诺氟沙星
氧氟沙星
附件4-6
广西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拒检确认书
抽样单位(公章):编号:
被抽样单位名称
拒抽样品
品种
被抽样单位人员(签名)
拒绝抽样原因
抽样人员(签名)
见证人(签名)
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后果
对被拒绝抽查水产品以不合格论处。
1、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抽样人可以拒绝抽样:(1)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少于两名的;(2)抽样人员未出示执法证件或工作证件的;
2、《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被抽查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告知拒绝抽样的后果和处理措施。被抽查人仍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填写监督抽查拒检确认文书,由抽样人员和见证人共同签字,并及时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对被抽查农产品以不合格论处。
一式四份,抽样单位、被抽样单位、当地及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各一份。
附件4-7
广西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快速检测)抽样工作单
抽样基数(千克)
抽样数量(千克)
样品量(克)
抽样场所
□无公害养殖场□水产健康养殖场□其他养殖基地/企业
实施合格证生产经营单位
□是□否
受检单位情况
单位名称
塘/网箱/围栏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传真
抽样单位
情况
联系人
通讯地址
邮编
监测任务依据:
抽样人签字(2名):
抽样单位(公章)
年月日
受检单位负责人签字:
受检单位(公章)
送样人:年月日
收样人:年月日
快速检测结果:
备注:1、受检单位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书面申请复检;2、复检由下达任务的水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3、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测机构承担。
注:1、本工作单由受检单位协助抽样单位工作人员如实填写。
2、受检人和受检单位须在工作单上签字、盖章。此工作单将作为抽样单位与受检单位样品确认的重要依据。
3、本工作单一式三份,分别由抽样单位、受检单位、检验单位各保留一份。
4、需要做选择的项目,在选中项目的“□”中打“√。
5、快速检测结果:应在现场完成快速检测后当场填写。
6、监测任务依据:应填写文件文号,养殖环节自治区级任务填“桂农厅发〔2023〕11号”,养殖环节市本级任务填“柳农政发〔2023〕号”。
附件4-8
广西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快速检测)
原始记录
结果
注:“+”表示阳性可疑结果,“-”表示阴性结果。
检测人:校核人:审核人:
附件4-9
监测总结分析报告和监测结果汇总表(格式)
8-1监测结果总结分析报告(内容提要)
1、监测结果总体概况;
2、监测基本情况。包括监测品种、样品数量、合格率、监测项目、养殖场数量、监测地点分布等;
3、监测结果分析。各地监测结果比较,不同品种、不同药物监测结果比较;
4、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监测发现的突出问题及原因分析,不合格样品溯源情况等;
5、下一步对策、措施及建议。
附件4-10
水产品质量安全县级快速检测结果表
(2023年第次)
检测单位:日期:
抽样地(市、县)
受检单位类型
样品
编号
检测限
检测结果
检测结论
11
本次抽取样品的数量共(个)
本次抽取样品的受检单位数量共(个)
说明:此表由水产品县级快速检测单位,分次、按样品填写。于4月10日前报第一次、6月10日前报第二次、9月10日前报第三次、11月10日前报第四次。
柳州市本级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结果汇总表(2023年度第批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