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文昌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府文件

关于印发文昌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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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府办〔2017〕202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各人民团体,省驻文昌各单位:

《文昌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7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文昌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持续保持良好的水环境质量,保障水生态安全,根据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海南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一)总体要求

按照国际旅游岛建设和推进海南绿色崛起的总体要求,坚持科学发展、绿色崛起,以保持优良水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为目标,以完成国家、省下达的水污染防治考核指标为基础,以解决突出水环境问题为导向,明确和落实责任,严格环境执法监管,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构建水生态环境安全格局,推进经济绿色发展,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努力打造“蓝天常在、青山常在、绿水常在”的美丽文昌。

(二)工作目标

按照环境质量“不能下降,只能更好”的原则要求,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力争到2020年,全面达到海南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对我市各类水体水质考核目标要求。全市重点湖库和主要河流水质继续保持良好,城镇饮用水源水质稳定达标,农村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得到大幅提升,地下水质量保持稳定,近岸海域水质保持优良,城镇内河(湖)污染问题得到解决。到203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总体保持优良,水生态系统持续良性循环,水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正常稳定。

(三)主要指标

到2018年,全市城镇内河及流经城镇河段消除劣V类水体,力争达到Ⅳ类及以上水质,内湖消除劣V类水体,实现城镇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

到2020年,列入国家地表水考核的断面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100%,省级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94%以上;污染严重的入海小河流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城市(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或优于Ⅲ类标准)为100%;典型乡镇和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得到大幅提升,地下水监测点位水质较差比例保持不变;近岸海域国控考核点位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达到100%,省级近岸海域考核点位优良比例达到95%以上(各类水体目标详见附件1-5)。

到2030年,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优良比例总体达到97%以上,污染严重的入海小河流水质基本达到或高于Ⅳ类标准,全市内河(湖)水质达到或优于Ⅳ类标准的比例为100%,全面消除黑臭水体,城市(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为100%,典型乡镇和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力争达到100%,近岸海域考核点位优良比例达到98%以上。

二、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实施严格的水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加强饮用水全过程管理,开展重点流域和湖库水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严防地下水污染,保护海洋生态,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一)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控

(二)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取缔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对水质出现超标的饮用水源地开展综合整治,确保水质稳定达标。加强竹包水库、深田水库等重点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控,至2020年底,城市(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100%。(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委)

(三)保护重点流域和湖库水生态环境

强化文昌河流域主干以及其它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行排污总量控制。推动竹包水库、深田水库等市重点湖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加强水源涵养林保护,实施生态恢复和污染治理。以重点流域、重点湖库水质不下降为底线,到2017年年底前,84%的中型湖库水质达到或优于国家地表水Ⅲ类标准,到2020年,全市重点监测的流域水质优良比例达到95%以上。(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各镇场)

(四)防治地下水污染

1.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域环境状况和开展地下水水质监测,到2017年年底前,完成省要求的重点地区新建地下水环境监测井任务。(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各镇场、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住规建局)

2.开展重点区域地下水防渗处理措施检查工作。到2016年底前,全市产业园区和文昌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填埋场区域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牵头单位:市环卫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镇场、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住规建局)

3.到2017年年底前,全市所有加油站地下油罐应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到2020年年底前,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应实施封井回填。(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科工信局、市国土资源局、各镇场、文昌质监局、市财政局、市住规建局、市水务局)

(五)保护海洋生态

严格控制向红树林、河口、半封闭海湾等典型海洋生态区域和滨海湿地以及重要渔业水域排放污染物。开展海洋生态补偿及赔偿等研究,实施海域、海岸带整治修复与保护,恢复改善功能。到2020年年底前,近岸海域断面优良比例达到100%。严格围填海管理和监管,提高涉海项目准入门槛,开展海域自然岸线调查,明确我市自然岸线的长度和具体位置,对自然岸线进行标识,并向社会公开,将自然岸线保护纳入沿海各镇场政绩考核。到2020年年底前,全市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74%。(牵头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责任单位:各镇场、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

三、治理突出水污染问题

针对全市部分江河、湖泊、水库水环境质量优良,城镇内河(湖)、城市黑臭水体、农村饮用水水源、部分近岸海域和入海小河流等局部水污染问题严峻的现状,重点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水污染问题。

(一)实施城镇内河(湖)治理

落实《文昌市城镇内河(湖)水污染治理三年行动方案》,公布需要整治的河(湖)清单,实行“一河一策”,落实“河长制”,制定针对性的治理行动方案;集中开展打击偷排漏排、非法采砂、垃圾入河、非法养殖等水污染违法专项行动;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污水及水保采砂治理等7个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实施污水治理河道清淤、垃圾收集、工业废水、养殖、种植业面源、水土流失治理、河道非法采砂、湿地保护、生态恢复、水环境监测建设等整治工作,对全市已明确的4个城镇内河(湖)污染水体进行集中专项治理,每半年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到2018年,治理范围内城镇内河及流经城镇河段消除劣V类水体,力争达到Ⅳ类及以上水质,内湖消除劣V类水体,全市城镇内河(湖)水环境质量总体明显改善(具体情况见附件1)。(牵头单位:市水务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卫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科工信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规建局、各镇场)

(二)开展城镇黑臭水体整治

加强文昌市黑臭水体治理,进一步完善城镇黑臭水体治理工作的领导。制定我市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方案,明确黑臭水体排查、整治和效果评估的要求,启动全市城镇黑臭水体排查和污染负荷调查工作,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单位及达标期限。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恢复等措施,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2016年年底前,消除霞洞水库的黑臭水体。2018年年底前,城镇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2020年底年前,全面消除黑臭水体(具体见附件2)。(牵头单位:市水务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住规建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卫局、各镇场)

(三)加强不达标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整治

完成全市现有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立桩定界工作,加强饮用水水源标志及隔离设施的管理维护。针对水质不达标的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排查污染原因,制定水质达标方案,依法拆除排污口、设置生态防护带等,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和“膜法”示范工程建设,切实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到2020年年底前,现有农村集中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得到大幅提升。(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责任单位:市科工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各镇场)

(四)加强近岸海域污染防治

明确优先保护生态和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的原则。研究建立重点近岸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实行严格的陆源污染物排海标准,鼓励沿海乡镇对陆域各类污水进行连片集中治理后深海排放。实施八门湾的污染治理。2017年年底前全面清理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严厉打击沿海旅游餐饮业水污染违法事件,保证旅游餐饮业废水达标排放。力争到2020年,水质退化的近岸海域水质稳步提升。(牵头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责任单位:各镇场、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清澜海事局、市交通运输局)

(五)推进入海小河流整治

制定我市入海小河流整治实施计划,明确消除V类及以下水质的总体目标,公布整治河流清单、责任单位和达标期限。研究并采取合适措施系统整治辖区内入海小河流,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2020年年底前,全市污染严重的入海小河流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牵头单位:市水务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农业局、各镇场)

四、生活污染源治理

(一)加强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1.狠抓城镇生活污染治理。加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推进污水处理厂提标升级,因地制宜改造部分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对排水去向为敏感区域(重点湖泊、重点水库、近岸海域汇水区域)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于2017年年底前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建成区水体水质达不到地表水Ⅳ类标准的城市,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其它污水处理厂要在2020年年底前全部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到2020年,建成区和重点镇必须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污水处理率达到85%,重点镇污水处理率达到65%。(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各镇场,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住规建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2.加快建成区污水处理厂建设,敷设收集管网,将污水处理厂及配套污水管网建设列入年度工作计划与“十三五”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到2020年年底前,全市污水处理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牵头单位:市水务局,责任单位:文城镇政府、市住规建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二)加快配套污水收集管网建设与改造

1.根据城市污水管网建设和改造实施计划,加快在建污水处理厂管网项目建设。按照老城区优先原则,统筹结合旧城改造和道路建设同步施工的原则,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牵头单位:市水务局,责任单位:文城镇政府、市发改委、市住规建局、市财政局)

2.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实施房地产开发建设和污水管网配套建设管理办法,明确污水管网建设和入网许可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严禁向旅游景区或整治的内河(湖)直排生活污水。2020年年底前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牵头单位:市水务局,责任单位:文城镇政府、市住规建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

(三)推进城镇污水厂污泥处理处置

全面推进污泥处置设施建设,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到2017年现有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基本完成达标改造,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应于2020年年底前达到90%以上。(牵头单位:市水务局,责任单位:市住规建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科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局)

(四)加快镇区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运营和管理

加强对镇区已建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转监管,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提高污水处理率。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加大镇墟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合理布局镇墟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加快生活污水配套管网建设,逐步实现雨污分流,减少镇墟生活污水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各镇场,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规建局)

五、农业污染源防治

(一)防治畜禽养殖污染

加大全市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实施力度,推进畜禽养殖总量和浓度双控制,严格将畜禽养殖总量控制在环境承载力的适宜范围内。实施《文昌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划定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到2017年年底前,依法逐步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所有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现有规模化养殖场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底前,完成全市所有规模化养殖场治理任务。(牵头单位:市畜牧兽医局,责任单位:各镇场、市生态环境局)

(二)控制农业种植业面源污染

开展重要粮食基地、瓜菜基地和水果基地的面源污染监测和评估。发展绿色农业和有机农业,减少农业面源污染。推行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研究制定农药、化肥使用种类目录和使用技术指南,提高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水平,降低农药、化肥、农膜污染的影响。以沼气工程为纽带,大力发展生态循环农业,推广循环农业模式。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牵头单位:市农业局,责任单位:各镇场、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文昌质监局、市农技中心)

(三)控制水产养殖污染

编制出台本地《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严格按照养殖禁止区、限养区和适养区的划定范围开展水产养殖业专项整治行动,逐步关闭和搬迁禁养区内养殖项目。加强水产品药残检测,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养殖用药行为,依照水产养殖废水排放标准,严格查处未达标排放养殖废水的行为。推广应用养殖废水处理和循环水养殖技术,防治高位池和工厂化海水养殖污染。推进水产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推动水产养殖向集约化、标准化、产业化及生态化方向发展。加强环保宣传,提高水产养殖从业人员的环境保护意识。到2020年年底前,水产养殖废水基本实现达标排放。(牵头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责任单位:各镇场、市农业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市科工信局)

(四)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贯彻落实“以奖促治”政策,结合美丽乡村、文明生态村建设,统筹农村饮水安全、改水改厕和垃圾处理,实施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到2020年年底前,完成省下达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任务。大力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作,力争在“十三五”期间,完成美丽乡村的建设任务。(牵头单位:市住规建局、各镇场,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局、市环卫局)

六、工业污染源防治

(一)全面清查“十小”企业

到2016年年底前,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印染、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编制取缔企业清单,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对外公布,并上报省生态环境保护厅进行备案。对于审批手续齐全,但不符合我市“多规合一”要求的企业,限期2017年底前搬迁。到2017年年底前,配合做好小制胶、制糖等污染水环境的热带农产品加工行业的清查工作。到2020年年底前,完成我市“十小”企业取缔任务。(牵头单位:市科工信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规建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各镇场)

(二)开展重点行业水污染整治工程

开展造纸、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氮肥、农药、电镀等重点行业水污染专项调查,实施清洁化改造。2017年年底前,造纸行业力争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新建、改建、扩建造纸、氮肥、有色金属、农副食品加工、农药等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牵头单位:市科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镇场、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

(三)集中治理产业园区水污染

强化约亭农副产品产业园、龙楼航天征地农民就业产业园和航天科技产业园区水污染治理。产业园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产业园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到2017年年底前,全市产业园区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牵头单位:市科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镇场、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环卫局)

七、船舶港口污染控制

(一)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

按照交通运输部等部门有关船舶环保标准,梳理超过使用年限船舶清单,制定年度淘汰计划,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2018年起投入使用的沿海船舶、2021年起投入使用的内河船舶执行新的标准;其他船舶于2020年年底前完成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航行于本市水域的国际航线船舶,要实施压载水交换或安装压载水灭活处理系统。规范拆船行为,禁止冲滩拆解。(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清澜海事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文昌质监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农业局)

(二)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

按照省统一部署,编制实施全市港口、码头、装卸站污染防治方案。加强港口和码头船舶水污染治理,完善港口污水和垃圾收集、处理设施,禁止未经处理的船舶污水和垃圾直接排放。加快港口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应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水环境的应急计划。到2017年年底前,清澜港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达到建设要求,2020年所有港口环境基础设施达到建设要求。建立海洋污染事故监测预警机制。加强港口溢油和船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反应能力建设,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必须编制溢油污染应急计划,配备与其污染风险相适应的物资设备和应急力量。(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清澜海事局、市海洋与渔业局,责任单位:市住规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局、市环卫局)

八、推进经济绿色发展

(一)淘汰落后产能

(二)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退出

引导和动员城市建成区内现有污染较重的企业尽快搬迁,分年度制定退出方案,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牵头单位:市科工信局,责任单位:各镇场、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规建局、市生态环境局)

(三)严格环境准入

开展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建立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或水域,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到2016年底前,按照《海南省水功能区划》,进一步明确重点区域环境准入条件,细化功能分区,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到2020年年底前,完成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建立区域环境质量与建设项目环境准入联动机制。超过水环境承载能力,或水环境质量达不到环境功能区要求的,暂缓审批区域内新增相应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海洋与渔业局)

(四)推进工业循环用水

1.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严格用水定额管理,促进工业生产用水工艺的持续改进。鼓励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牵头单位:市科工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水务局)

2.促进再生水利用。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利用。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牵头单位:市住规建局、市水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科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

九、节约保护水资源

(一)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

按照《海南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做好我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控制好用水总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和主要江河水库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等考核指标。到2020年,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3年分别下降25%;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95%。(牵头单位:市水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科工信局、市住规建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

(二)实施水资源调控

1.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完善水量调度方案。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发挥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按照“以水定地以水定人”的原则,以水资源设定区域人口调控总量,制定水资源总量配置方案和配水管理应急预案。(牵头单位:市水务局,责任单位:各镇场、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

2.严控地下水超采。划定地下水的超采地区和严重超采地区,禁止在我市地下水漏斗中心区域开采地下水,严格控制超采地区地下水取水指标和建设地下水取水工程。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地下水超采区的治理工作,增加地下水的有效补给。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2016年启动地下水超采地区和严重超采地区划定工作,2017年年底前完成全部的划定工作。(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住规建局、市农业局)

(三)加强城镇节水

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转变城市建设方式,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海绵城市建设措施,充分发挥山水林田湖等原始地形地貌对降雨的积存作用,充分发挥植被、土壤等自然下垫面对雨水的渗透作用,努力实现城市水体的自然循环;切实提高城市排水、防涝、防洪和防灾减灾能力。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到2020年,建成区20%以上面积达到目标要求。(牵头单位:市水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规建局)

开展节水型城市建设,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积极推动其他新建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鼓励和引导城镇居民家庭和单位使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开展供水管网漏损现状调查,制定供水管网维护和更新改造年度实施计划,到2017年,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10%以内。(牵头单位:市水务局,责任单位:市住规建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科工信局、文昌质监局)

(四)发展节水型农业

加大节水资金投入,推广设施节水、保水剂节水、水田综合节水等技术推广示范建设。到2020年底前,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75。(牵头单位:市农业局,责任单位:各镇场、市水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十、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一)加大水环境执法力度

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达标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稳定达标;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全面达标排放。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镇场、市公安局、市住规建局、市科工信局)

(二)严厉打击水环境违法行为

对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要重拳出击、“零容忍”,依法严厉处罚。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运行等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公安局、市综合执法局、市住规建局、市海洋与渔业局)

(三)全面实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

开展环境执法稽查,建立定期定点执法稽查制度,每年对各镇开展检查,强化责任追究。建立并规范司法与行政执法的衔接程序,制定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移交的备案、审批和移交监督制度等。完善案件信息共享制度。在环境行政执法过程中,环保、公安、监察等部门要定期相互通报情况。(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海洋与渔业局)

十一、加强水环境管理

(一)推行排污许可

1.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2016年底前完成国控、省控、市控及各产业园区重点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其他污染源于2017年底前完成。(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科工信局、各园区管委会、各镇场)

2.加强许可证管理。以改善水质、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强化海上排污监管,研究建立海上污染排放许可证制度。到2017年底前,完成全市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海洋与渔业局,责任单位:各镇场、市财政局)

(二)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

建立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体系。监管部门及供水单位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辖区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自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牵头单位:市卫计委、市水务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住规建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三)加强环境风险源防范

以重点流域、湖库、近岸海域水域周边工业企业、产业园区和石油平台为对象,以排放重金属、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为重点,定期评估各企业的环境风险。开展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2017年年底前完成监控评估水源地、水产品集中养殖区及农产品种植区环境激素类污染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定期开展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演练,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科工信局、市农业局、市卫计委、市海洋与渔业局)

(四)建设水环境监测网格

建设覆盖全市城乡区域和江河、湖库、近岸海域、地下水、城市水体的水环境监测网络,2020年底前建成覆盖全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重点河流和湖库、重点入海小河流、近岸海域、城镇水体的水环境监测网络,进一步完善水环境监测体系,全面、客观、科学反映水环境质量情况。加强水质自动监测能力建设,实现重点河流、湖库等重要水体水质自动在线监控,2020年年底前配合省完成跨行政区域断面、水质自动监测能力建设,实现自动在线监控和水质监测预警。(牵头单位:市水务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各镇场)

(五)提升水环境监管能力

加强环境监察和监测队伍建设,环境监察、监测机构按三级标准建设。产业园区建成后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察、监测力量。强化自动监控、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监控手段运用。加强海洋与渔业监察队伍建设。健全环境监察、监测经费保障机制,将环境监察、监测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自2016年起应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海洋与渔业局,责任单位:各镇场、市编委办、市财政局)

十二、强化科技政策支撑

(一)政策制度支持

健全跨部门、区域、流域、海域水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定期通报入海(河)排污口信息和水功能区、近岸海域、海洋水质监测数据,建立信息数据共享机制。建立水域环境卫生管控机制。(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环卫局、市法制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二)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管理机制

建立《文昌市水环境功能区划》,进一步明确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逐一排查达标状况。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地区,按照《文昌市城镇内河(湖)水污染治理三年行动方案》实施,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将方案报市政府备案,自2016年起,定期向社会公布。(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

(三)鼓励和支持先进技术引进和推广

(四)培育和发展环保产业

1.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对涉及环保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法规、规章和规定进行全面梳理,废止妨碍形成全市统一环保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健全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规建局、市水务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法制办、市科工信局)

2.培育和发展环保服务业。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鼓励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以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城镇黑臭水体治理、重点河口海湾环境综合整治、入海排污口清理整治、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和产业园区为重点,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科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规建局、市环卫局、市水务局、市海洋与渔业局)

十三、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一)理顺价格税费

1.加快水价改革,全面实施城镇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到2020年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稳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牵头单位:市物价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发改委)

2.完善污水处理收费体制。按照《海南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将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到能够补偿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成本并合理盈利的水平。近期调整生活污水处理费达到0.8元/立方米以上,其他用户污水处理费达到1.1元/立方米以上。(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市住规建局)

3.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根据省污水排放收费标准,污水中COD、氨氮和五项重金属(铅、汞、铬、镉、砷)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4元。到2016年年底前,所有国控企业及已安装监控并通过有效性审核的企业按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到2020年年底前,按照省出台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的规定,合理提高征收标准。(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

4.加大环境资源税费改革。加强环境资源税收研究,在国家统一政策范围内,配合做好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工作,确保消费税调整政策落地。(牵头单位:市财政局、文昌地税局、文昌国税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

(二)强化市场经济调控

1.建立激励机制,建全企业“领跑者”制度,对用水效率、排污强度达到更高标准的先进企业给予鼓励。对水耗超过国家和地区规定限额标准的行业及企业,加大差别化水价和惩罚性水价实施力度。(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科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

2.推行绿色信贷。建立企业环境行为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环境行为评估结果。到2017年年底前,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环境违法行为与信贷支持、税收优惠、财政补助和证券融资挂钩,提高企业的环境违法成本。通过绿色资本市场控制污染企业资金链条。(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科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

(三)建立多元投入机制

拓宽投入渠道,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增加政府投入,研究采取专项转移支付等方式,实施“以奖代补”。制定水污染防治投资统计制度,要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水生态修复、农村环境保护等工作。要将水环境监测体系建设、执法监督等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

十四、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

(一)强化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

政府是实施本方案的主体,根据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逐年确定分流域、分区域、分行业的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要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强化监管,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规建局)

(二)强化各镇场水环境保护责任

各镇场是实施本方案的主体,制定并公布本镇场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逐年确定分流域、分区域、分行业的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强化监管,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加强对辖区内水域和岸线实行常态化管理,做到“一水体一岸线一责任人”。(牵头单位:各镇场,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规建局、市水务局)

(三)明确部门监督职责

市生态环境局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进展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市水务局制定污水治理实施计划与工程投资概算,进一步加大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的建设,加快建成区雨污分流改造工程,合理配置水资源。开展水体净化试点工作,探索恢复水体自净能力有效途径。负责组织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负责实施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强化城市排水管道、城区河道、明沟及其附属物的养护和维修管理。打击非法填占河道水域行为。

市综合执法局打击建成区范围内占水域的违建。

市发改委将加强水污染防治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对重点整治项目要优先安排资金。

市科工信局要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制定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工艺和产品名录,促进企业实行清洁生产。

市财政局统筹整合专项资金,加大对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支持力度。按照水域属地管理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积极探索以PPP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和社会力量参与水域综合整治工作的新思路,努力创新水环境管理模式。

市住规建局要推进城镇节水工作。

市畜牧兽医局要指导开展畜禽养殖业污染减排工作。

市农业局加快生态农业建设,指导农民合理施用化肥、农药,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市海洋与渔业局要加强海洋污染治理,按规划合理布局养殖区域,减少水产养殖污染。

市交通运输局要加强船舶、港口污染防治,做好船舶污染物(包括油污水、残油、洗舱水、生活污水及垃圾)接收服务管理。

清澜海事局要做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的监督管理和防止拆船污染管理工作。

其它成员单位按照本单位工作职责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

(三)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

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本市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产业园区内的企业要探索建立环保自律机制。(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科工信局、市国资委)

(四)严格目标任务考核

十五、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一)依法公开环境信息

每月公布本市水环境质量状况。通过市政府网站公布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污情况,主要包括: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污染源监测信息(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科工信局、市农业局、市住规建局、市水务局、市卫计委、市海洋与渔业局)。

(二)加强社会监督

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规培训和咨询,邀请其全程配合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充分借助媒体的力量,加大对环境违法案件的曝光。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一经查实,可给予举报人奖励。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我市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各镇场)。

(三)构建全民行动格局

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加强宣传教育,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依托本市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支持民间环保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住规建局、市水务局)。

十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二)强化工作机制

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提高整体工作水平。一是建立工作进度效果信息报送制度。各成员单位每年7月10日和1月10日分别向市政府报送上半年工作进展和全年工作总结。二是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市政府督查室结合各成员单位报送的进度效果信息,对各成员单位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监督。三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定时召开联席会议,听取任务落实情况报告,协调解决遇到的问题,推进各项工作落实。

(三)保障工作经费

我市正处于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水污染防治任务繁重艰巨。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关系,按照“地方履行属地责任、部门强化行业管理”的要求,明确执法主体和责任主体,做到各司其职、恪尽职守、突出重点、综合整治、务求实效,依法依规狠抓贯彻落实,确保全市水环境治理与保护目标如期实现,为谱写美丽文昌篇章作出贡献。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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