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某区清溪社区党委书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事案例

刘某菊滥用职权罪、贪污罪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2018)黔0111刑初2号

2019年02月12日

案由

滥用职权罪

案件类型

刑事一审

案件概述

公诉机关以花检公诉刑诉[20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菊犯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赵庭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菊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

一、滥用职权

2014年12月17日,花溪区人民政府下发《花溪区农房确权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纪要》(花府专议〔2014〕199号),会议纪要议定“各乡(镇)、社区要严格违章建筑管控,确保违章建筑零增长,对全区范围内的违章建筑一律不予确权,并依法严厉打击”,同时议定“要加大对‘顶户’、‘买卖户头’等骗取国家资金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一经发现此类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打击”。

在思杨路××工程(××)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告人刘某菊明知花溪区桐木岭村民修建违法建筑,按照方案规定不予补偿,明知桐木岭王某5、王某6、吴某4、周凯、张绍英、吴小燕、周某9、吴某6、吴某5、甘国珍、吴某7、任吉芬、吴瑞明等26户村民买卖户头进行顶户补偿,仍然对上述13户村民的房屋违规确权,造成国家房屋征收补偿款损失共计50146596.61元。

二、贪污

自2013年4月起,被告人刘某菊与黄某1(另案处理)多次在不同场合,商量在桐木岭修建违法建筑,套取国家房屋征收补偿款。2013年7月,刘某菊通过其丈夫银行账户向黄某1转账10万元,约定用于以后出资修建违法建筑。

1、2013年10月,刘某菊与黄某1共谋,由黄某1出面安排花溪区桐木岭村民吴某1(另案处理)加修违法建筑,面积320.04㎡,砖混结构,并约定房屋被征收后,补偿款由刘某菊、黄某1、吴某1按三股分配。后该房屋被清溪社区板桥综合开发建设征收,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为砖混结构3635.70元/㎡。加修违法建筑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共计1163569.43元。后刘某菊、黄某1等人将上述补偿款进行私分,刘某菊分得40万元。

2、2013年底2014年初,黄某1与桐木岭村民陈某1(另案处理)共谋,在桐木岭修建违法建筑。后黄某1将此事告知刘某菊,二人商量由黄某1出面修建,如果以后房屋被征收,补偿款由刘某菊、黄某1、陈某1按三股分配。后黄某1、陈某1安排修建违法建筑1381.69㎡,砖木结构。该房屋后被贵阳(花某)至安顺建设项目征收,该违法建筑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共计4855587.66元。刘某菊、黄某1、陈某1等人将上述补偿款进行私分,刘某菊分得70万元。

3、2015年3、4月份,刘某菊与黄某1共谋,由黄某1出面安排桐木岭村民王某1(另案处理)加修违法建筑,面积727.96㎡,其中砖混结构363.98㎡,砖木结构363.98㎡,并约定房屋被征收后,补偿款由刘某菊、黄某1、王某1按三股分配。后该房屋被思杨路××工程(××)项目征收,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为砖混结构3624元/㎡、砖木结构2980.5元/㎡,加修违法建筑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共计2403905.97元。后刘某菊、黄某1等人将上述补偿款进行私分,刘某菊分得50万元。

4、2015年底2016年初,刘某菊与黄某1共谋,由黄某1出面安排桐木岭村民龙某1(另案处理)加修违法建筑,面积514.07㎡,砖混结构,其中确权面积366.44㎡,未确权面积147.63㎡,并约定房屋被征收后,补偿款由刘某菊、黄某1、龙某1按三股分配。后该房屋被板桥片区水体湿地景观整治项目征收,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为砖混结构3635.70元/㎡,为确权房屋1653元/㎡,加修违法建筑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共计1572010.95元。后刘某菊、黄某1等人将上述补偿款进行私分,刘某菊分得45万元。

5、2015年底2016年初,刘某菊与黄某1共谋,由黄某1出面安排桐木岭村民王某3(另案处理)加修违法建筑,面积418.57㎡,砖混结构,并约定房屋被征收后,补偿款由刘某菊、黄某1、王某3按三股分配。后该房屋被板桥片区水体湿地景观整治项目征收,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为砖混结构3624元/㎡,加修违法建筑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共计1516897.68元。按事前约定,刘某菊、黄某1各应分得30万元,但王某3经刘某菊、黄某1同意后,将所得钱款用于购买桐木岭赵某某的房子,并约定如果以后该房屋被征收,再按三股私分征收补偿款。

6、2015年底,刘某菊与黄某1共谋,由黄某1出面安排贵阳市观山湖区人黄启华(另案处理)在桐木岭抢修违法建筑钢结构大棚,面积259.20㎡,并约定房屋被征收后,补偿款由刘某菊、黄某1、黄某4按三股分配。后该房屋被清溪(桐惠某1)改扩建工程项目征收,该项目房屋征收其他结构补偿标准为710元/㎡,抢修违法建筑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共计184032.0元。刘某菊应得的1.8万元放于黄某1处。

三、受贿

1、2015年,刘某菊在其居住的花溪御园小区楼下,收受桐木岭村××组组长王某4(另案处理)送予的现金15万元,对桐木岭村××组村民修建的违法建筑不予查处,并对王某4本人修建的违法建筑予以关照。

2、2015年底2016年初,刘某菊在其办公室,收受其下属花溪区清溪社区环境部副部长罗某2(另案处理)送予的现金5万元,为罗某2职务调整提拔。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书证、证人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刘某菊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造成国家房屋补偿款损失50146596.61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谋骗取国家房屋补偿款12146003.63元;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分别构成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受贿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菊辩称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首先,对于指控的滥用职权罪,刘某菊不认可滥用职权罪,没有明知那26户是违章建筑,且每一户的资料都是层层审核,由集体表决的,如果涉及违章建筑都会安排人员处理。

其次,对于指控的贪污罪,刘某菊不认可贪污罪,没有和黄某1共谋与村民抢修违章建筑。曾借款10万元给黄某1,后因为需要就找黄某1归还,黄某1还了10万元钱,并拿了25万元给我,我不要后,黄某1说当他私人借给我,我才收下的;另收受黄某1房子一套,该套房屋位于溪山某,是我看中选好后由黄某1付的钱款,总共一百六十几万,现在黄某1妻子名下,待以后过户给我,故自己没有贪污,就前述款物应系受贿。

基于以上应认定刘某菊非贪污而系受贿犯罪的理由,并结合公诉机关指控刘某菊实际收取205万元的情况,辩护人认为刘某菊承认为黄某1违规确权,收取了35万元的金钱利益,其中10万为还款,25万为受贿金额且系已既遂;至于剩余的170万元,是黄某1向刘某菊许诺购买一套花某住房并在刘某菊退休时赠与其实际居住、占有,该房屋以黄某1妻子名义购买,总价为169万元,购房合同交与刘某菊保管,并未实际交给刘某菊,刘某菊未获得房屋所有权,应系受贿未遂。就此,刘某菊在供述中予以隐瞒,将169万的房屋说成170万元现金,系心存幻想以保住房子以便年老后居住。就此,辩护人提供了认购方为张某2与出售方贵州铭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4日签订的“溪山某”房屋认购协议书复印件一张(总价1799438元)、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复印件四张、张某2“会员增值服务协议”及交付会费收据复印件各一张、张某2交付维修基金收据复印件一张、未有署名的pos签购单复印件一张。

第三,对于指控的受贿罪,刘某菊辩称没有收受罗某2的5万元钱,仅收受王某415万元钱。

其辩护人对定性无异议,首先尊重刘某菊对未收受罗某25万元款项的意见;其次,就收受王某415万元的事实,认为系刘某菊于2017年4月12日受到第二次讯问时主动交代(4月11日自书“我的主动交待”最先提及),应认定为坦白。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经XXX花某区委决定,被告人刘某菊于2012年8月30日起担任XXX花某区清溪社区党委委员、书记(之前任XXX花某区委组织部副部长、离退休干部工作局局长)。依据XXX清溪社区委员会关于社区党委班子及成某1分工的通知,刘某菊主持社区党委全面工作,对社区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另,黄某1作为清溪社区党委委员、桐木岭党支部书记、主任,“协助书记做好基层组织建设工作,负责搞好本单位的综治维稳、政法、群众工作;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安全工作负责;完成党委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为有效遏制违法违章建筑蔓延,严厉打击通过城市开发建设征拆敛财的各种非法行为,清溪社区按照花溪区区委、区政府2013年6月6日下发的《花某区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章建筑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制订实施方案,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刘某菊及社区服务中心主任任组长(副组长包括黄某1),下设指挥部(社区主任为指挥长,副指挥长包括黄某1)。2014年10月3日,清溪社区党委、服务中心制订《花某区控违拆违攻坚工作方案》,成立拆违控违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刘某菊及社区中心主任任组长及巡查组长,副组长包括黄某1;下设指挥部的副指挥长包括黄某1,指挥部职责包括负责打击违法违章建筑专项行动工作的组织、指挥、拆除。另,黄某1又分别系第二、第三巡查小组进行巡查的村组人员。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被告人刘某菊的户籍证明,证实在案发时,其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书证:贵州省公务员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区管干部年度考核登记表;XXX贵阳市花某区委员会花委干字[2012]132号《关于周印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证实2012年8月30日,刘某菊经决定任花某区清溪社区党委委员、书记,同时免去花某区委组织部副部长、离退休干部工作局局长职务。

3、书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花府办发[2013]106号关于印发花某区清溪社区服务中心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证实2013年6月19日,经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并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清溪社区服务中心为区政府直属正科级事业单位,内设综合协调部、党群、社会事务、群众工作、社区环境部。

4、书证:XXX清溪社区委员会关于社区党委班子及成某1分工的通知,证实2012年经过分工之后,刘某菊作为社区党委书记,主持社区党委全面工作;对社区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其中,黄某1系社区党委委员、桐木岭党支部书记、主任,“协助书记做好基层组织建设工作,负责搞好本单位的综治维稳、政法、群众工作;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安全工作负责;完成党委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为确保行动取得实效,特成立清溪社区依法打击违法违章建筑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社区书记、主任担任组长,设副组长若干,成员包括时任桐木岭支书、主任的黄某1;领导小组下设指挥部,包括指挥长、副指挥长、成员(社区各部门、村负责人)。

2014年9月25日,该领导小组进行调整,书记刘某菊、主任周某11任组长,副组长包括时任清溪社区党委委员、桐木岭支书、主任的黄某1;领导小组下设指挥部,周某11任指挥长,副指挥长包括黄某1。指挥部的职责包括负责打击违法违章建筑专项行动工作的组织指挥、调度、监察、监督;负责召开联系会议,对具体典型和疑难问题开展专题研究;负责整体工作情况的汇报和信息宣传等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环境部城管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罗某2担任。

2014年拆违控违攻坚工作领导小组,书记刘某菊、主任周某11任组长,副组长包括时任清溪社区党委委员、桐木岭支书、主任的黄某1;领导小组下设指挥部,周某11任指挥长,副指挥长包括黄某1。指挥部职责包括负责打击违法违章建筑专项行动工作的组织、指挥、拆除。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环境部城管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罗某2担任。

二、贵阳市人民政府、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政府关于房屋确权的规定以及实际项目征收过程中,房屋征收确权的实际情况

在实际征收过程中,涉及清溪社区辖区范围内的项目,征收公司介入与村民进行房屋征收签约。村民签约完后,由征收公司拿到村里面签字盖章;村里核实、盖章之后,上报到清溪社区,主要是报到社区环境部,有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有办公室的就报给临时办公室,之后由社区分管主任和主任审核把关,再由社区服务中心起草报告,提交社区党政联席会进行研讨,以党政联席会形式最终确定进行确权申报到征收局,征收局审核后就开始向拆迁户打款。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举证、质证证据予以证实:

4、被告人刘某菊的供述(侦查阶段第一次供述),供称:在担任清溪社区党委书记以来,辖区内有省委党校(省行政学院)扩建、南部污水处理厂、田园南路、溪南高中、清溪改扩建、思杨路延伸段、花安高速、板桥综合开发(含板桥风情园、韩国××小镇、板桥水体景观整治、溪南广场等子项目)、小河强制戒毒中心、北部环线、南溪苑安置房等等征地拆迁项目。社区在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主要工作有两项,一项是动员,另一项就是确权。

我和社区服务中心的职责是统筹、总揽全局,按照上级关于土地房屋征收的各项要求具体落实各项工作,负责整个项目的推进。辖区内较大的项目,社区都会以党委和服务中心的名义下发具体的工作实施方案,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对班子成某1进行分工,同时成立相应的工作组,明确各个工作人员的职责。在这些项目中,我和社区主任都是工作组组长,负责项目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的推进。我们辖区较大的项目比如清溪改扩建、思杨路延伸段、板桥综合开发、花安高速、田园南路等都下发有工作实施方案,我都是这些项目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一些比较小的项目,就由主任和分管的副主任去落实推进。

项目走线、放线完后,我安排社区、村组干部入户开展宣传动员、签约工作,同时征收局在项目设立现场办公点,并安排征收公司介入开始房屋征收签约。村民签约完后,由征收公司拿到村里面签字盖章;村里核实、盖章之后,上报到清溪社区,主要是报到社区环境部,有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有办公室的就报给临时办公室,之后由社区分管主任和主任审核把关,再由社区服务中心起草报告,提交社区党政联席会进行研讨,以党政联席会形式最终确定进行确权申报到征收局,征收局审核后就开始向拆迁户打款。

就社区确权,按照规定,确权实际上是征收局的事情,其他社区怎么确权的我不知道,但是我们社区是指挥部要求我们进行确权的,实际上我们社区是事业单位,是没有确权资格的;花溪区政府下过一个文件,文件里提到确权应该是由征收局、指挥部负责。社区职责就是确权申报,是一个审核把关的环节。

在集体研究决定的时候,没有发现过外来人员在辖区修的房子被征收;也没有人提出过发现顶户补偿的。我们没有资格、也没有办法去核实房子是不是某某村民的,只要村里面核实清楚了我们就认可。另外,说实话,我们大家都知道房屋征收中肯定存在一些顶户补偿的情况,比如一栋1000多平方米的房子,按照法律规定,每户不能超过240平方米,所以户主就会去找人来顶户,很多地方都是这样做的,关于这个问题,我们社区也没有谁提出来过。

1、2014年,花溪区政府制定“板桥片区水体湿地景观整治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启动项目征收工作;项目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补偿标准(未含房屋装修和附属设施等补偿金额)为:框架结构房屋3928.2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房屋3624元/平方米、砖木结构房屋2980.50元/平方米。2014年10月25日,XXX贵阳市花某区清溪社区委员会成立清溪社区综合开发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刘某菊作为组长之一,黄某1作为成某1之一及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组、征拆工作组的副组长;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在区委、区政府和大学城周边旅游文化新城建设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清溪社区综合开发项目各项工作。

另,花溪区政府就板桥综合开发项目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该项目经调查涉及清溪社区被征收人约21户,项目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补偿标准(未含房屋装修和附属设施等补偿金额)为:框架结构房屋4079元/平方米、砖混结构房屋3635.7元/平方米、砖木结构房屋2987元/平方米。

2、2014年,花溪区政府制定“贵阳(花某)至安顺土地、房屋征收征用安置补偿实施方案”,启动项目征收工作;项目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补偿标准(未含房屋装修和附属设施等补偿金额)为:砖混结构房屋37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房屋3234元/平方米。2014年12月31日,XXX贵阳市花某区清溪社区委员会成某2安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刘某菊作为组长之一,黄某1作为副组长之一。

3、2015年11月12日,花溪区政府制定“花溪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及“清溪(桐惠某1)改扩建工程(清溪段)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启动两个项目的征收工作;两个项目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补偿标准(未含房屋装修和附属设施等补偿金额)为:框架结构房屋3928.2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房屋3624元/平方米、砖木结构房屋2980.50元/平方米。2015年11月12日,XXX贵阳市花某区清溪社区委员会就此两个项目成立领导小组,刘某菊作为组长之一,黄某1作为副组长之一,二人同时又担任征收动签工作组的组长、副组长。

1、书证:板桥片区水体湿地景观整治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证实涉案房屋所处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其中“已经被清溪社区服务中心或城管部门定性为违法建筑并下达停工通知或拆除通知的”、“在征收范围内以抢修房屋获取补偿目的”的房屋一律不予补偿。

2、书证:花某区房屋征收局2017年5月4日“情况说明”,证实板桥片区水体湿地景观整治项目征收涉及框架、砖混、砖木房屋每平方米补偿价(未含房屋装修和附属设施等补偿金额)的情况。

3、书证:XXX贵阳市花某区清溪社区委员会花清溪党发[2014]35号文件--清溪社区综合开发项目工作实施方案,证实2014年10月25日,XXX清溪社区委员会根据花委[2014]76号《XXX贵阳市花某区委、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政府关于成立花某区文化旅游创新区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精神和社区工作实际,制定清溪社区综合开发项目工作实施方案,组织保障中明确成立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组织开展辖区内的综合开发项目工作,组长:刘某菊、周某11;成某1:程某、何某2、汤某1、宋某、黄某1。职责:在区委、区政府和大学城周边旅游文化新城建设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清溪社区综合开发项目各项工作。

5、书证:花某区房屋征收局2017年5月4日“情况说明”,证实板桥综合开发项目征收涉及框架、砖混、砖木房屋每平方米补偿价(未含房屋装修和附属设施等补偿金额)的情况。

清溪社区段“1、货币补偿的标准以评估确定的房屋价值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见《评估报告》;2、被征收房屋在合法建筑面积以外的部分,如被征收人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的,给予相应工料不足,标准如下:框架、砖混453元/m2,砖木360元/m2,其它210元/m2,不享受签约奖励、搬家奖励,不给予产权调换安置”。

7、书证:花某区房屋征收局2017年5月4日“情况说明”,证实花安××公路建设项目(清溪段)涉及砖混、砖木房屋每平方米补偿价(未含房屋装修和附属设施等补偿金额)的情况。

12、书证:花某区房屋征收局2017年5月4日“情况说明”,证实思杨路××工程(××)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以及清溪(桐惠某1)改扩建工程(清溪段)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涉及框架、砖混、砖木房屋每平方米补偿价(未含房屋装修和附属设施等补偿金额)的情况。

四、针对指控贪污罪、受贿罪查明的事实及依据

2、2013年底,花某区清溪社区党委委员,桐木岭支书、村主任黄某1与陈某1、清溪社区党委书记刘某菊分别共谋修建养殖场。陈某1自己出一部分土地,黄某1安排陈某1购买一部分土地共同修建养殖场,养殖场协调城管及征收确权事宜由黄某1、刘某菊出面协调,如果以后房屋被征收,补偿款由陈某1、黄某1,刘某菊按三股分配。陈某1按照黄某1安排修建砖木结构违法建筑1381.69平方米。2015年,该养殖场被花安高速路项目征收,刘某菊伙同黄某1利用参与房屋确权的职务便利,将该违法修建的养殖场按农房予以确权,三人共同骗取国家房屋征收补偿款4855587.66元,后陈某1,黄某1、刘某菊将上述补偿款进行私分,陈某1分得120.108万元,黄某1交给刘某菊70万元。

2015年11月12日,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政府发布“花溪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明确“已经被清溪社区服务中心或城管部门定性为违法建筑并下达停工通知或拆除通知的”、“在征收范围内以抢修房屋获取补偿为目的”的房屋一律不予补偿;同日,XXX贵阳市花某区清溪社区委员会制定“关于思杨路延伸段道路工程、清溪(桐惠某1)改扩建工程项目实施工作方案”,成立项目工作机构,刘某菊担任领导小组组长之一,黄某1作为副组长之一,且同时担任下设“房屋征收动签工作组”的组长、副组长之一。

2015年12月15日,王某1等人与花某区房屋征收局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获取了国家房屋征收补偿款,其中在王某1家鸡圈处所修二层房屋,经司法鉴定的补偿金额为2403905.91元(不含装修和附属设施的补偿),扣除修房及三个户头的费用后,王某1留下56万元,并将130多万元(含黄某1修房的出资)交给黄某1,黄某1将其中50万元分给了刘某菊。

4、2015年底2016年初,龙某1与黄某1共谋后,由黄某1出资,在龙某1原有房屋上加修违法建筑,面积为514.07㎡,砖混结构。并约定如该房屋被征收,征收补偿款分为三股进行私分。其中龙某1占一份,黄某1及清溪社区党委书记刘某菊各占一份。2106年2月,被告人龙某1与黄某1加修违法建筑被板桥片区水体湿地景观整治项目被征收,为了获取征收补偿款,龙某1找到其姑妈龙国英、龙国依及村民罗某1为其顶户并与村民罗某1约定价钱为25万,先预交5万元定金给罗某1,黄某1找到本村村民周某12约定价钱为25万元。后黄某1、刘某菊利用职务便利对该房屋进行确权。其中确权面积366.44㎡,未确权面积147.63㎡,该项目确权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为砖混结构3624元/㎡(未含房屋装修和附属设施等补偿金额),未确权房屋1653元/㎡,加修违法建筑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共计1572010.95元。后龙某1、黄某1、刘某菊将上述补偿款进行私分,刘某菊分取45万元。

清溪社区综合开发项目启动后,经刘某菊与黄某1实地查看、商议,由黄某1去找项目区域内村民王某3尽快在自家房屋处加层或扩建以备征收,获取国家征收补偿款进行分配;黄某1即与王某3商议加层或扩建房屋,黄某1表示城管方面会有人负责协调,确权事宜在村委会有他、社区也有人帮忙,在王某3表示没钱修建后,黄某1表示由其出资,但房屋被征收所获得的补偿款要分成三份,即王某3、黄某1及清溪社区一个领导各一份。王某3遂在自家原有房屋上加盖了第三层151.49平方米的砖混房屋、在自家鱼塘坎修了一层267.08平方米的砖混房屋,连同自家原修建的房屋一同被板桥片区水体湿地景观整治项目征收,且因为房屋面积过大,王某3与黄某1商量后,就用王某3本人、其母亲刘某户头申请确权及花钱找来韦某1、周某4、卢某3、钟某的户头进行顶户确权。对于报送的征收资料,黄某1安排村委会委员进行审核并要求予以签字、加盖村委会印章,后在清溪社区党政联席会议进行房屋确权时,黄某1、刘某菊均对王某3家的房屋确权表示赞成或同意。

2016年2月28日,王某3等人与花某区房屋征收局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获取了国家房屋征收补偿款,其中加盖的第三层151.49平方米的房屋及在王某3家鱼塘坎修的一层267.08平方米的房屋(均为砖混结构),经司法鉴定的补偿金额为1516897.68元(不含装修和附属设施的补偿),扣除修房及买户头费用后,王某3、黄某1、刘某菊三人可分取三十万左右。经过王某3、黄某1商议及黄某1向刘某菊告知后,王某3以此违法所得及个人出资向同村村民赵某某购买房屋,以期被征收后再行获取补偿款进行分配。

6、2015年底,清溪(桐惠某1)改扩建工程(清溪段)项目启动,刘某菊与黄某1共谋,由黄某1出面与贵阳市观山湖区人黄某2协商,在黄某2位于桐木岭村××组的空地上(当时租赁给他人的修车厂停放车辆)抢修违法建筑,并约定在扣除土地款项后将房屋征收补偿款分成四股,黄某2占一股,黄某1占一股,另两股由黄某1分给帮忙协调关系的人;后黄某1即出资安排搭建了简棚。2016年1月14日,黄某2妻子周春惠与花某区征收局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所修简棚259.20m2未被确权,而以其它结构房屋710元/m2的单价进行了补偿,获得款项184032元。在扣除土地款项6万元和黄某1出资4万余元后,余款进行分配,黄某1分取36000元、黄某2和刘某菊各分得18000元,刘某菊将钱放在黄某1处。

以上六起,刘某菊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骗取国家房屋征收补偿款共计11696003.63元(公诉机关指控12146003.63元,系计算错误,应予更正),在涉及吴某1户、陈某1户、王某1户、龙某1户的贪污中实际分取现金205万元;刘某菊从黄某1处分取款项后,拿回家中交由家人保管,后于2016年5月份左右在广州科学城用140万为女儿购买住房一套及借用给他人。

(二)刘某菊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钱款,为他人谋取利益:

1、2015年底,桐木岭村××组组长王某4以感谢及请托自己在华工围墙外所修违法建筑不被查处的名义,在花某御园小区门口将15万元的现金送给刘某菊,请刘某菊予以关照。此后,王某4所修房屋仍被城管部门拆除;刘某菊虽表示要退还,但至今未退。

2、2016年春节前,为工作调整,刘某菊的下属清溪社区环境部副部长罗某2以拜年为名,在刘某菊办公室送予刘某菊现金5万元。2016年3月,罗某2调整到清溪社区经济服务部。

以上,刘某菊收受他人钱款共计2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关于吴某1户的证据)

1、书证:党政联席会议纪要,证实2015年2月2日清溪社区召开会议,对张某1、葛某1、周某2三人共计320.04平方米的房屋进行确权。

2、书证: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房屋征收补偿签约计算单、村委会的证明、摸底调查表、房屋分割协议、赠予协议,证实以周某2户头确权的砖混结构房屋面积为173.56平方米,共获得征收补偿款631012.09元;以葛某1户头确权的框架结构房屋面积为80.04平方米,砖混结构房屋面积为146.48平方米,共获得征收补偿款899305.26元;以张某1户头确权的框架结构房屋面积为240平方米,未确权房屋面积334.62平方米,共获得征收补偿款1903302.46元。

3、书证:银行账户查询单,证实2015年3月4日张某1银行账户中收到房屋征收补偿款1903302.46元,于2015年3月6日全部转入被告人吴某1账户;2015年3月4日葛某1银行账户中收到房屋征收补偿款899305.26元,于2015年3月6日转账260000元到被告人吴某1账户,转账639305.26元到任某1账户;2015年3月4日周某2银行账户中收到房屋征收补偿款631012.09元,于2015年3月6日全部转到任某1账户的事实。

4、书证:花某区住建局、规划局、国土局查询资料,证实吴某1未在国家机关办理房屋产权手续。

7、证人任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底3月初的一天,黄某1找我说有一笔钱想通过我的账户转一下,当时好像说是借的,我就把我一张花溪农村商业银行的卡号给他了,之后我卡里就转入了两笔钱,金额639305.26元、631012元,黄某1要用的时候就叫我取出来给他。到账没两天取了12万元给周某1的两个户头费,一个是葛某1、另一个是周某2,两户总共14万元,由于之前给了2万元的定金,所以钱到账后就取了12万元给周某1。另外黄某1还叫我给张某1拿10万元的户头费,但我只给了张某16万元,我自己留了4万元。葛某1、周某2、张某1这三个户头是我帮黄某1找的,给吴某1家修的房子顶户。剩下的钱黄某1陆续全部叫我取给他了,大概100万左右。

8、证人周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初的时候,黄某1、吴某1在村里找到我问有户头没有,我们讲好7万多一个,他们同意了,之后吴某1通知我去签字,我就叫我老婆葛某1、儿子周某2去签字,在场了还有吴某1和张某1。拿到存折后,吴某1直接操作把钱转走了,过了两三天吴某1把户头钱给我的,我记得是14万元。

14、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我们组长任某1叫我拿户头给他们去顶户,顶的那家我不知道,任某1给了我6万元的户头费。我顶户的补偿款到账后任某1叫我和他们去银行转的。

15、审计鉴定意见(鉴定机构为贵州正方司法鉴定所),证实板桥综合项目涉及吴某1房屋征收的具体面积为988.18㎡,房屋征收补偿款3393355.05元;2013年10月,刘某菊、黄某1与吴某1共谋在吴某1家合伙修建违建房屋320.04㎡,在板桥综合项目中,购买户头非法顶户确权套取房屋征收补偿款1163569.43元。

16、退赃收据,证实:吴某1退缴赃款人民币25万元。

(关于陈某1户的证据)

18、书证:养殖场房屋以吴某2等人名义申请确权材料,证实由村委会确认签章。

19、书证:银行账户、明细查询、花某区征收局补偿金额表,证实:被告人陈某1利用吴某2等人信息顶户获得拆迁赔偿款共计4855587.66元。其中2015年10月20日陈某1账户收到吴某2账户汇款的金额为1001080元。吴某2户得征拨款1151026.2元;吴某3、赵某、黄某5、吴某12均得征拨款776160元;陈某3户得征拨款599921.46元。

21、证人卢某1、卢某2、陈某3的证言,证实:黄某1通过二村组长卢某2找到卢某1的母亲吴某12、陈某3顶户,顶户费均为8万元。陈某3陈述中提出花安高速占用土地时,有一处砖混结构12.6平米的房子,一处8.88平米砖木结构房子是正常赔偿范围。收到征收局补偿款599921.46元。

22、证人赵某、任某1的证言,证实:任某1按照黄某1安排找赵某户头去顶的户,户头费6万元。收到征收局补偿款776160元。

23、证人吴某3的证言,证实:原村长黄某1喊我拿我的户头给他们顶户,我就把户头卖了6万元。收到征收局补偿款776160元。

2015年8月份左右,花安高速项目启动征收工作,养殖场也在征收范围内,黄某1就来找我商量,让我去找几个户头顶户确权,我想到我的舅子吴某2的户头可以用,就去找到吴某2,花了15万元买了他的户头,剩下的四个户头我实在找不到,最后是由黄某1去找的,具体找的是哪四个人,买户头花了多少钱我不清楚。找齐户头后,黄某1就去和征收公司谈价格,确权方面的事都由黄某1出面协调,最后我和黄某1修建的养殖场1300多个平方米的违法建筑都是按照砖木结构的民房标准征收的,征收下来一共得了多少征收补偿款我不是很清楚(以征收补偿的资料为准),我分得的征收补偿款是1201080元左右(吴某2转1001080元,陈某1叫卢某2转了20万),这120万元包括我土地的成本价格以及请人工开出去的工资。剩下的钱都是黄某1拿去处理了,大概是我们之前谈好的给他的2份,他本人得到多少钱我不是很清楚。养殖场需要村委会和清溪社区确权。黄某1要参与花安高速房屋征收确权。我获得的这些国家征收补偿款被我买了一辆宝马车,赌博输了些,剩下的都用于日常消费开支了。

25、司法鉴定意见:贵州正方司法鉴定所2017.10.15鉴定意见书证实陈某1房屋1381.69平方米,涉及房屋征收补偿款4855587.66元。

(涉及王某1户的证据)

26、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本人系桐木岭人。自家有一栋房子在桐木岭上板桥水库边,这栋房屋是2015年底修思杨路时被征收拆迁的,当时我家和王某2、王某10家一共被征收拆迁了2200平方米左右,都是计算在我家的征收面积里,其中我家实际被征收面积1500平方米,王某2、王某10家有700多平方米左右,因为当时我们两家共用了一个户头,所以我家和他家作为一个大户一起计算的。我家这栋房子原来面积大概800个平方左右,大概在7、8年前修的,之后2015年我和我们村村支书黄某1一起在我家地盘上抢修700多个平方左右的房屋。总的房屋征收补偿款有618万元左右,其中包括抢种的这700多平方米获得的240多万元。具体经过是:

这700多个平方米的房子是和其他被征收的房子合起测算的,一共找5个户头来顶的户,分别是周某3、班某、罗某5、罗某4、李某2,他们具体顶户的面积我记得不是很清楚,以房屋的分割协议为准。我和这5户卖户头的人都是桐木岭人,我和他们这5家人没有亲戚关系。

这700多平方房子的确权问题,在修之前,黄某1就给我讲过,这些事情他去处理,我具体不知道是如何获得确权的。

就思杨路延伸段道路工程王某1户“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王某1户思杨路××工程(××)房屋征收现场查勘表”,这是我家房屋被征收的补偿协议,勘察表中右下角01砖混面积363.98平方米,02砖木363.98平方米的房屋平面图就是我和黄某1合伙抢种建违章建筑。就“贵阳银行流水复印件一份,户名王某1,账号14×××42”,这是我获得国家房屋征收补偿款的银行流水情况。

我们抢种的727.96平方米的房子共获得的240多万元,具体金额以核实的为准,扣除这727.96平方买的三个户头的钱大概60万元,征收补偿款下来后,我按照700平方米的面积,单价按照其中砖混350平方米,按4000元每平方米计算、砖木350平方米,按3000元每平方米计算,总共得出245万元征收补偿款来,扣除买户头的60万元钱(3户,每家20万,共60万)和黄某1修房子出的20万元钱后我和黄某1按我一份、他二份进行分配,最后我得到56万元,黄某1应该分110万元左右,但是我给了黄某1130多万元,其中包括黄某1出资修建房子的20万元本钱。

27、证人周某3的证言,证实本人系桐木岭人,贵阳市第四人民医院职工,住花某区金世旗南苑。

就“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资料一套,征收部门:花某区房屋征收局,被征收人姓名:周某3,补偿费共计779508.07元,日期:2015年12月15日”,所涉及的房屋不是我家的,是我给王某1家顶户的房子。

28、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实本人系桐木岭人,住桐木岭村××号。

就“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资料一套,征收部门:花某区房屋征收局,被征收人姓名:杨某1,补偿费共计869760.00元,日期:2015年12月25日”,涉及的房屋不是我家的,是我把户头给别人顶户,资料上的名字是我签的。

2015年底的时候,我们寨子上我的小学同学小从贵,姓王,学名我都搞不清楚,好像是叫王某1,他找到我叫我把户头拿给他用,我当时连户头是什么都不知道,他说房子被征收了,满18周岁以上的本地村民可以顶户赔偿,算一个户头,叫我拿我的户头给他。最后我们谈好20万元,当时我欠别人的钱,我就叫他先给我5万元定金。之后我就提供了我的身份证,然后去征收公司在征收资料上签了字。

我总共得了20万元顶户费,除了定金5万元,补偿款到账之后我留了15万元,其余的都转给了王某1。

就“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某支行查询记录一份:名称:杨某1,账户14×××34,交易日期20151223,贷方发生额869760”,这是我名字顶户得补偿款的帐号,钱到账之后王某1转走了719760,剩的15万元拿给我了,加上5万元定金,我总共得了20万元。

29、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我家有一栋大约在630个平方的房子被征收,这栋房子是以我母亲李某2、女儿王某10、女儿王某11慧的名义被征收的。这栋房子的摸底编号是A52。

王某1家的是A51号,王某1是我的叔伯弟兄,我知道他的户头还有剩余,我家现在还有一栋房子,我怕以后要用户头,我就找王某1说把我家的房子和他家的和在一起征收,用他没有用完的户头,我用的面积的户头钱我给他,王某1答应我了,所以后来房子被征收的时候我家的房子是和王某1的一起征收的。

就“李某2、王某10、王某11慧户房屋征收资料”,这三户的征收资料是我家被征收房子的材料,具体操作都是我在办,他们不清楚的,里面的签字这些都是我签他们的名字,我提供的资料。花某区思杨路项目房屋征收摸底调查表A52号上面的这栋房子就是我家的。后来在征收的时候在《花溪区房屋征收现场查勘表》上面就改成是王某1的了,我家这栋房子总的面积是640.04个平方,我在房屋征收现场查勘表上把我的这栋房子标注出来。

王某1他那里剩的90.36个平方,我就把他剩下的这90.36个平方用了,我家房子剩下的面积就用我自己的户头了,其中我母亲李某2的户头上是240个平方,大女儿王某10的户头上是240个平方,小女儿王某11慧的户头上是69.68个平方,因为都是一起算的,具体是用王某1买的那个户头我就不清楚了。我用王某1买的户头是给他算钱的,我记得征收款下来后,这90.36个平方的补偿款王某1扣除了九万多不到十万的户头费,剩下的都给了我。

就所出示的“贵阳银行查询记录,李某2账户14×××79;王某10账户14×××62;王某11慧账户14×××54”,这是2015年12月23日李某2、王某10、王某11慧账户分别进账942768、869760、273716.98元,这些钱全部都是我家的,我也没有拿给别人。

32、书证:花某区房屋征收局2017年5月4日“情况说明”,证实思杨路××工程(××)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涉及框架、砖混、砖木房屋每平方米补偿价(未含房屋装修和附属设施等补偿金额)的情况。

33、鉴定意见:贵州正方司法鉴定所黔正方司法鉴字(2017)第02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2015年11月,刘某菊、黄某1与王某1共谋,在王某1家合伙修建违建房屋727.96m2(其中:确权砖混结构房屋363.98m2、确权砖木结构房屋363.98m2),采取购买户头非法顶户确权的方式,在思杨路项目中套取房屋征收补偿款2403905.91元。计算过程(1)确权房屋:Σ(不同结构面积×补偿标准)363.98m2×3624元/m2+363.98m2×2980.50元/m2=2403905.91元”。

34、书证:王某1、罗某5、班某、罗某4、周某3、杨某1、张某4等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材料,证实王某1户名下涉及人员顶户进行房屋征收,获取房屋征收补偿的情况,即2015年12月15日,王某1与杨某1、罗某5、罗某4、张某4、周某3、李某2、王某10、王某11慧签订房屋分割协议,由王某1占框架结构201.73m2,砖混结构38.27m2,共计240m2;杨某1占砖混结构240m2;罗某5,房屋确权总面积240m2,其中砖混结构240m2,共计240m2;罗某4占砖混结构240m2,共计240m2;班某占砖混结构198.21m2,砖木结构41.79m2,共计240m2;张某4占砖木结构240m2,共计240m2;周某3占框架结构19.75m2,砖混结构70.5m2,砖木结构149.64m2,共计240m2;李某2占框架结构240m2,共计240m2;王某10占砖混结构240m2,共计240m2;王某11慧占框架结构69.68m2,共计69.68m2。2015年12月15日,杨某1、罗某5、罗某4、张某4、周某3、李某2、王某10、王某11慧与王某1签订房屋赠予协议,自愿将位于花溪区的房屋装修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助费赠给王某1。

2015年12月15日,花某区房屋征收局分别与王某1、杨某1、罗某5、罗某4、张某4、周某3、李某2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分别补偿王某11696833.17元、杨某1869760.00元、罗某5869760.00元、罗某4869760.00元、张某4715320.00元、周某3779508.07元、李某2942768.00元。

35、书证: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某支行流水清单,证实2015年12月23日,王某1银行账户转入征地款1696833.17元;杨某1银行账户转入征地款869760.00元,转出719760.00元至王某1账户;班某银行账户转入征地款842868.14元,转出792868.14元至王某1账户;罗某4银行账户转入征地款869760.00元,转出679760.00元至王某1账户;罗某5银行账户转入869760.00元,转出869760.00元至王某1账户。

2015年12月26日,周某3账户转入征地款779508.07元,转出589508.07元至王某1账户。2015年12月31日,张某4账户转入征地款715320.00元。

36、书证: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某支行“一般缴款书(收据)”两份,证实2017年3月17日,王某1通过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某支行两次分别退缴24万元、32万元至农业银行贵阳花某支行18×××51账户,备注为房屋征收个人违法收入(纪委)。

(关于龙某1户的证据)

37、书证:周某12、龙某2、罗某1、龙国某2征收补偿资料:证明龙某1向吴光云购买的房屋以及与黄某1共同修建的房屋是以周某12、龙某2、罗某1、龙国某2四人的名义征收,面积共计1107.63平方米,其中龙某1、黄某1共同修建的为514.07平方米,为砖混结构。周某12、龙某2、罗某1、龙国某2四个户头每人确权240平方米,剩余的147.63平方米转混结构未确权。共计获得征收款4307889.64元。代表桐木岭村委会审核签字的均为卢某7。

38、书证:罗某1、龙某2、龙某1的银行流水:证明罗某1、龙某2获得征收款的情况以及龙某1将征收款转到自己账户的情况。

39、书证:花某国土局、规划局、住建局情况说明:证明龙某1未在三个部门办理过手续。

40、书证:关于停止花某区、金阳新区农房建设审批的公告:证明2011年9月1日起停止农房审批。

41:书证:退赃凭证,证实龙某1案发后退缴赃款的事实。

42、书证:花某征收局关于补偿标准的说明:砖混赔偿价格为3624元每平方米,框架赔偿价格为每平方米3928.2元,砖木赔偿价格为2980.5每平方米。

43、书证:板桥水体湿地景观项目补偿安置方案:证实板桥水体湿地景观项目征收范围及征收标准。

44、证人罗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年底,龙某1让我侄儿罗涛告诉我要买我的户头,我就同意了,户头费是20万。后来征收款到之后,我只得20万,剩下的拿给龙某1,大概有六七十万。

46、鉴定意见:证明龙某1和黄某1共同修建的房子获得的征收款为1572010.95元。

(关于王某3户的证据)

47、证人王某3的证言

(1)2017年4月27日的陈述,称本人系桐木岭人,住桐木岭村××号;父亲王某12、母亲刘某、妻子汪某、大儿子王某13、女儿王某14、小儿子王某15。

修建房屋的工人都是黄某1找来的,材料款、工人工资都是黄某1负责的,当时是在我家原来的房屋上加盖一层100多平方米的房屋,又在鱼塘坎修了200多平方米的房子,我与黄某1总共在我家地盘上抢修抢建了300多平方米的房屋,三天修建好了,当时黄某1告诉我总共花了7万多元。

我和黄某1修建的这300多平方米的房屋隔了大概三个月左右,就被韩国××小镇项目征收了,加上我家原本的房屋,我家这次总共被征收了1000多平方米的房屋。

2016年3月份左右,韩国××小镇项目进驻后,我的房屋面积比较大,大概有1000多平方米(含我和黄某1抢修的300多平方米的房屋),我家户头不够,就和黄某1商量一起去找村民户头来顶户。之后,黄某1就找来两个户头(韦某1、周某4),每个户头花了25万元,总共50万元。我自己名字顶了一户,又拿我母亲刘某的户头来顶了一户,我还重新去找村民卢某3顶了一户,卢某3这里顶户花了10多万元,我又找了表弟钟某来顶户,花了1万多元,因为他顶户面积比较小。

就“《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资料:征收部门花某区房屋征收局,被征收人王某3,《板桥片区水体湿地景观整治项目房屋征收现场查勘表》”,这套资料里面的房屋照片图及《板桥综合开发项目房屋征收现场查勘表》里写明的“摸底编号02、23、04房屋所有权人王某3”,是我家被征收的房屋,其中,弧形部分砖混(01)S=267.08m2也就是我和黄某1在我家水塘边抢修的房屋,以及弧形右上角是加修的第三层砖混(03)S=151.49m2,是我和黄某1在我家原房屋上抢修加层的部分。

就“《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资料:征收部门花某区房屋征收局,被征收人韦某1,被征收面积197.66m2;被征收人钟某,被征收面积34.78m2;被征收人周某4,被征收面积240m2;被征收人卢某3,被征收面积98m2”,这资料中韦某1和周某4是黄某1找的,卢某3和钟某是我自己去找的。

我和黄某1抢修的房屋如何确权,我不清楚,这些都是黄某1去操办的。

(2)2017年11月25日的陈述,称:2016年初,我们桐木岭土地即将被韩国风情小组项目征占,黄某1找到我叫在我家土地上抢修点房屋来获得赔偿,修房屋的费用由他负责,以后房屋确权也由他想办法,赔偿款下来后分成三份,我一份、黄某1一份、清溪社区一个领导一份,我就答应了。然后,黄某1找来施工队在我家二楼和鱼塘坎上一共抢修了418.57平方米的房屋,三天就修好了;修房子的费用都是黄某1出资的。

由于我家的户头不够,我就用母亲刘某、表弟钟某两个户头来顶户,黄某1去找了周某4、韦某1、卢某3三个户头来顶户,买户头的钱都是黄某1出的。之后,我修的房屋村里面的证明材料都是黄某1安排人盖的章,上报清溪社区确权也是黄某1操作的。过了一、二个月后,赔偿款就赔下来了,抢修的418.57平方米补偿款一共有150万多,款是直接打进顶户的村民存折里,我和顶户的村民一起到花溪区政府旁的贵阳银行,扣除买户头的钱后,将剩余的转到我和我儿子的银行账户中。扣除修房子和买户头的成本,净利润有90万左右,按黄某1之前给我讲的分成三份,各自可以分得30万元左右。当时,因为我喂得几头斗牛,没地方就想买我家对面一户村民的房子来养,于是就向黄某1提出这个钱如果他不急用,就拿来借给我买房子,黄某1看了准备买的那家房子后,说可以先不分钱,再在买的那栋房子地盘上修房子来获得赔偿,于是我们的钱就没有分。后来我退缴90万元。

黄某1出事后,区纪委通知我去核实,当时我没有承认这件事,纪委就将我移送公安局,我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一个月后,公安机关将我释放,检察院将我带走了。

48、书证:贵州花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上支行一般缴款书(收据)、结算业务申请书各两份,证实2017年5月5日、5月15日,王某3通过贵州花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上支行两次分别退缴30万元、60万元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花某支行18×××51账户,备注为“上交王某3纪委罚没收入”。

49、证人钟某的证言,证实本人系桐木岭人,住桐木岭村××组。

就“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资料一套,征收部门:花某区房屋征收局,被征收人姓名:钟某,补偿费共计126042.72元,日期2016年2月28日”,这不是我自家的房子,是我们村村民王某3找我,用我的户头顶户的。当时,王某3找我说他的房子差几十个平方的户头,问我有没有,我说有后,他就叫我拿给他用,没讲价钱,相当于免费给他了,我记得也就是30多平方米。我的户头总共补偿了12万多,钱到之后隔了不久,王某3把存折给他儿子王某13,王凯喊我一起去区政府旁边的贵阳银行取的钱,先是取了1万给我,是王某13借我的钱,取来还我,之后剩的11万多元当时就全部给了王某13。

50、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本人系桐木岭人,住桐木岭村××组。

就“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资料一套,征收部门:花某区房屋征收局,被征收人姓名:刘某,补偿费共计869760元,日期2016年2月28日”,这是我儿子王某3修的房子,拿我户头来赔的,总共赔了80多万到我户头上,钱到之后,转了70多万给我孙子王某13,剩下10万元在账户里陆续取用了。

51、证人周某4的证言,证实本人系桐木岭人,住南明区。

就“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资料一套,征收部门:花某区房屋征收局,被征收人姓名:周某4,补偿费共计869760元,日期2016年2月28日”,这不是我自家的房子,是我们村村民王某3用我的户头顶户的。我的户口以前就从桐木岭迁到南明区。有一天,我回桐木岭,遇到王某3,他就问我有户头卖没有,我说我在村里没有房子和田土,户头用不上,可以卖,他就叫我拿给他用。当时村里面卖户头的人很多,价格就在25万左右,王某3就给我5万元定金,春节期间王某3又给我5万的户头费,剩下的15万说好等征收补偿款下来再给我。

52、证人韦某1的证言,证实本人系桐木岭人,住桐木岭村××号。

就“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资料一套,征收部门:花某区房屋征收局,被征收人姓名:韦某1,补偿费共计716319.84元,日期2016年2月28日”,这是桐木岭民李某1找我买的户头来顶户的,我家没有房子被征收。我把户头卖给李某1,他拿去顶的哪家户头我不清楚。我户头上总共补偿了716319.84元;给了我20万的户头费,先付3000元定金,在征收补偿款下来之前,我找李某1要了2万元现金,剩下的钱是在征收补偿款下来后,李某1拿了个存折给我,存折上有18万元左右。

就“贵阳银行查询记录一份,名称韦某1,交易日期20160325,帐号14×××61,贷方发生额716319.84”,这是我名下的银行账户,这笔钱就是我顶户打到我户头的钱。至于2017年4月7日转的539319.84元应该是李某1之前转走的,李某1拿给我存折的时候,存折上就剩177000元。

53、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本人认识桐木岭村民韦某1。我家在思杨路项目中房屋被征收,是以我儿子王某11渭的名字被征收的,由于房屋面积1000多个平方,我就去给二组村民韦某1找她的户头来用,我只用了40多个平方的面积,韦某1的户头还剩将近200个平方没用完。后来,王某3问我找户头,我就把韦某1剩下面积的户头给了王某3。在之前就讲好给韦某120万元户头钱,前面付了3000元定金,后来韦某1找我要了2万元现金,剩下的钱是留在存折上给她的,应该有18万元左右。这20万是我和王某3分摊的,我给40多个平方米的户头钱,其他的是王某3他们自己出的,具体怎么操作不清楚。

54、证人卢某3的证言,证实本人系桐木岭人,住惠水县。

就“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资料一套,征收部门:花某区房屋征收局,被征收人姓名:卢某3,补偿费共计363033元,日期2016年2月28日”,这不是我家的房子,是我给王某3家顶户的房子。

2016年底,王某3找到我,向我买户头去顶户。我问他一个户头多少钱,他说八、九万。当时我急用钱就说太少了,要11万,王某3听后马上答应了。我户头总共补偿了363033元。

过了几个月,王某3说钱到了,并开车接我到花溪区政府对面的贵阳银行取钱,当时20多万转给王某3,我得了11万,用于给老公治病。

55、书证:王某3、刘某、韦某1、周某4、卢某3、钟某六人名下涉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房屋征收补偿签约计算单、板桥综合开发项目房屋征收摸底调查表(编号02、03、04)、板桥片区水体湿地景观整治项目房屋征收现场查勘表、建房证明、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表、房屋确权申请、房屋分割协议、赠予协议及贵阳银行交易记录,证实2016年2月28日,上述人员与花某区房屋征收局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王某3获得住房安置、现金补偿796215.24元;刘某获得现金补偿869760元;钟某获得现金补偿126042.72元;周某4获得现金补偿869760元;韦某1获得现金补偿716319.84元;卢某3获得现金补偿363033元。2016年3月25日,款项进入上述人员各自在贵阳银行的征收补偿款账户。

56、书证:贵州惠仕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2016年2月28日“评估结果公示表”,证实受花某区房屋征收局委托,该公司对位于花溪区桐木岭的板桥片区水体湿地景观整治项目涉及的被征收房屋进行抽样评估,框架2074元/平方米、砖混1840元/平方米、砖木1345元/平方米,且均备注“含房屋所占集体土地的补偿价值”。

57、书证:贵阳市花某区清溪社区服务中心2017年4月5日“情况说明”,证实韩国××小镇属于板桥综合开发项目。

58、鉴定意见:贵州正方司法鉴定所黔正方司法鉴字(2017)第02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2016年2月,刘某菊、黄某1与王某3共谋,在王某3家合伙修建违建房屋418.57m2(其中:确权砖混418.57m2),采取购买户头非法顶户确权的方式,在板桥湿地项目中套取房屋征收补偿款1516897.68元。计算过程(1)确权房屋:Σ(不同结构面积×补偿标准)418.57m2×3624元/m2=1516897.68元”。

60、书证:花某区房屋征收局2017年5月4日“情况说明”,证实板桥片区水体湿地景观整治项目涉及框架、砖混、砖木房屋每平方米补偿价(未含房屋装修和附属设施等补偿金额)的情况。

(关于黄某2户的证据)

61、证人黄某2的证言,证实本人系贵阳市观山湖区人,住桐木岭村××组。

2016年初,桐木岭支书黄某1在我家土地上修了大概250平方米的房屋,最后以我妻子周春惠的名字征收补偿,大概赔了20万元。

修这房子我没有出钱,都是黄某1出的钱,付钱也是黄某1让任某1去付的,花了多少钱我不清楚,黄某1也没有和我说过。

黄某1说过要分一份给帮忙的人,至于帮忙的人是谁我不清楚,黄某1也没有和我说过。

62、书证:周春惠户房屋征收资料,证实2016年1月14日,周春惠名下其他结构房屋面积259.20m2,未予确权,获得征收补偿款184032元的情况。鉴定意见:贵州正方司法鉴定书黔正方司法鉴字(2017)第02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在周春惠处修建房屋套取的房屋征收补偿款为184032元。

64、证人罗某2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其到清溪社区环境部担任负责人、副部长,负责城管(卫生、违建)工作;2016年3月到经济服务部担任负责人。环境部的具体工作中包括每天巡查,按领导开会要求,对于修成型的违法建筑城管自己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要报社区领导,对于一般零星正在修建的违法建筑城管自行拆除。

2015年底,其将收受贿赂的钱款5万元(百元面值,5沓)用牛皮纸袋装着,在刘某菊办公室或她家楼下,以拜年为由将纸袋递给刘某菊,目的是希望刘某菊对其工作进行调整,因为自己开始就不愿在城管部门工作,之后两年内多次申请,刘某菊没有同意,自己同时也向社区其他领导进行了反映不想在城管部门工作,最后刘某菊松口说等合适的时候调整。2016年3月,其被调整到经济服务部。

65、被告人刘某菊的供述:

(1)自书供述(2017年4月9日)“忏悔录”:2017年3月21日,省、市、区纪委联合专案组对我进行两规措施。经过专案组领导和同志们的帮助教育及自己的深刻反思,现将自己违纪违法思想变化情况忏悔如下:······大约2013年的某一天,我到桐木岭××××村里的工作后,和黄某1闲聊,说现在村民的日子好过,修房子住才几百元一个平方,买商品房要几千元一个平方,黄说凭干工资想买商品房确实不容易,如果做生意的还要好点,并接着说不过现在什么生意都不好做,只有修房子得征收款最好,最挣钱。我说修房子风险大,他说其实也没有什么风险。

不久后的某一天,黄陪我到省委党校扩建的征地拆迁现场,他说你看村民的一栋栋房子,一得征收就是一百多万,你们上班的,什么时候才能挣到。当时我心里不是滋味,觉得自己辛辛苦苦干了一辈子,一无所有,还是吃亏。他又说干脆修房子整点钱用算了,我没有答话,心里比较复杂,思想有点滑坡。

之后,黄说借他十万元周转,如果当时我防范意识高,党性觉悟强,想想自己的身份,根本就不会同意,就不会有后面的事情了。当时不仅同意借他,而且还同意用这十万元和黄某1和四组村民任某1一起修房子,此房现在还在。······大约2013年的某一天,我和黄在田园南路商量别的工作时,他说在五组大田坝请村民加层修房子,还说以后投资本钱等都是他想办法,不用我管,我少知道还好点,除去本钱平均分这些问题时,我基本默许。

约2014年,从黄那里收到修房子的第一次征收款,就是大田坝加层的房子征收款,心情确实很复杂······。后来,我曾两次对黄某1说,大田坝吴家两兄弟名声不好,干脆将钱还他们算了,黄说没事,你将钱放好就行了,不要存在自己的账上,不会出事的,就是出事最多到他这里就完了。······接着往后,黄某1自己出投资本钱在二组修建养殖场,在一组寨中加层,在五组叫村民加层,陆续被征收后,都分给我钱,拿了最后一次风情园的45万元后,我彻底害怕了。······(注:涉及吴某1户、陈某1户、王某1户、龙某1户)

(2)自书供述(2017年4月11日)“主动交待”:我和桐木岭黄某1于2012年9月我到清溪社区任职后认识的。当时他是桐木岭党支部书记、村主任,也是社区党委委员。

大约2013年的一天,我到桐木岭××××村里的工作后,和黄某1闲聊到村民修房子才几百元一个平方,买商品房要几千元。黄某1说如只拿干工资想买商品房确实不容易,做生意要好点,我问做什么生意后,黄某1说什么生意都不好做,只有修房子得征收款最挣钱,我说修房子风险大,他说其实也没有什么大风险。

同年的一天,我到贵州省委党校扩建征地拆迁现场,黄某1说村民一栋栋的房子一得征收就是100多万,你们上班要到什么时候才能挣100多万,当时我觉得心里不是滋味,觉得自己辛辛苦苦干了一辈子一无所有。

2013年的某一天,我和黄某1在田园南路商量别的工作,他用手指下面(往青岩方向的左手边),说这片大田坝会不会被征收,我说不清楚,但这些地方应该迟早会被征收的,他说什么都没意思,想法整点钱算了,并说请个把村民加层房屋,我说一家加层,家家都跟着加层咋办?黄某1说不会。之后,听黄某1说有一户农户加了一层,投资是他想的办法,并说以后这些事投入多少钱,不用我管,不知道好点,反正不会亏待我的。大约2014年的某一天,黄某1说大田坝的房子加层在板桥综合开发地块的红线范围内,要被征收了。此后一天,他和我约好,开车到花石路花某御园后门,用黑色塑料袋装的40万现金,我说这么多,他说第一次多给点,收好就行,不要存在自己名下,我拿回家对丈夫说是借的还是和别人投资挣的记不清了,但让不要存在自己的账上。第一次拿到这个钱后,心里非常不安和害怕,但已无法脱身。(注:吴某1户)

之后,我心情一直不好,想着这些事就坐立不安,也不知道该怎么办,怎么解脱。至少两次对黄某1说,我很害怕,得了那么多钱,干脆想法还给那些村民算了,他说没有事的,任何事情到他这里就算完了,和我没有任何关系,不会承认给我钱,让我将钱放好就行了,不要存在自己账上。2016年,我去过区纪委几次,但就是没有勇气说出来。

大约2015年底到2016年春节前的某一天,罗某2到我办公室,说感谢我对她工作的关心支持,给我拜个年,接着拿出个塑料袋,好像里面是钱,我说什么意思,她说过年我开销大,给我用的。我说你还有钱嘞,她说她老公做电商,家里还有出租车,日子还是可以的。我收了,拿回家看是五万元现金,春节期间扯用了。(注:收受罗某25万元)

(3)侦查阶段第一次供述,供称:本人2012年9月至2017年2月任花某区清溪社区党委委员、书记,主持社区党委全面工作,贯彻落实党的各项方针政策,负责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全面负责社区民生服务工作,具体是辖区居民的低保、社保、医保、养老等工作;项目服务工作具体是辖区内环境整治、征地拆迁、拆违控违等工作;治安维稳服务是“两严一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稳定等工作。按照区委、区政府的要求和各指挥部的要求,安排推进项目涉及的土地房屋征收工作。

在担任清溪社区党委书记以来,辖区内有省委党校(省行政学院)扩建、南部污水处理厂、田园南路、溪南高中、清溪改扩建、思杨路延伸段、花安高速、板桥综合开发(含板桥风情园、韩国××小镇、板桥水体景观整治、溪南广场等子项目)、小河强制戒毒中心、北部环线、南溪苑安置房等等征地拆迁项目。社区在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主要工作有两项,一项是动员,另一项就是确权。

从我担任清溪社区党委书记以来,社区违法建筑管控和巡视由环境部负责。这块工作有两个内容,一是日常管控,由环境部负责安排人员进行巡视,巡视过程中如果发现有人修建违法建筑的,会下达停工自拆通知书或者自己进行零星拆除。如果发现违法建筑比较严重,体量大、修建成形的,由分管主任提出强拆方案,再由社区拆违控违领导小组或者党委会开会统一思想,然后形成报告,上报去拆违控违领导小组,由区里面统一安排强拆。

清溪社区辖区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由征收局负责,对每个项目,花溪区政府都下发补偿安置方案,里面明确规定有标准,我只了解经过确权的补偿标准在每平方米3600-3900左右,包括房屋主体、装修、搬迁补助等,全部合起来这算的。对于违法建筑,在我们辖区外来人员修的不予确权,按照补偿方案规定,违法建筑肯定是不予补偿的,但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只要是本村村民修的我们都予以确权申报,这个不是清溪社区这样做,其他社区都是这样做的。确定房子是否外来人员修建,都是由村里面确定,他们上报我们就认。

在社区项目房屋征收过程中,我要交代“同意或者默许黄某1,在桐木岭修建违法建筑来征收,套取国家房屋征收补偿款”:

2012年9月,我到清溪社区担任党委书记时就认识桐木岭党支部书记、村主任黄某1,当时他就是社区党委委员。因为工作关系,我们彼此相互熟悉。

大概在2013年4、5月份,按花某区委组织部的安排,我和黄某1到武汉大学学习。在饭后到江边散步,我说江边房子很漂亮但很贵,黄某1说农村修房子不贵,先用手机照下来等学习完回花某就修。学习完后,有天我到黄某1在桐木岭村委会的办公室安排工作,闲聊时,我讲村民的房子比较宽大,日子好过,随随便便就几百个平方,而我们公务员收入少,买个大点、好点的房子都很困难,如果做生意还要好一点。黄某1说现在生意也不好做,村民修的房屋比较大,被征收的话就能够得到大额征收补偿款,随便就搞到百把万,还说“征收户、征收户,一征收就富”,我问修房子风险大吧,他说搞好了没有什么风险的。另外,在贵州省委党校改扩建征地拆迁现场,黄某1对我说这些村民的房子一大栋一大栋的,一赔就上百万,还是修房子挣钱来得快,就对我说干脆大家一起修房子整点钱用,我当时默许了,但是心情很复杂,不是滋味,觉得自己辛苦干了一辈子,还是一无所有。

打了10万元钱之后,黄某1说他找了四组村民任某1修了一栋房子,那个位置好,如果被征收大家一起分,如果不备征收就拿来租、拿来住都可以,至于投资的钱,以后慢慢算。我的思想就是从打这10万元钱给他之后开始滑坡的。

这个事情过后个把月,黄某1和胡国华合伙买了一栋房子,位置也在四组,房子是原来的村民修的。后来黄某1又安排加了一层,黄某1给我讲过这个事情,投资的事情就不用管了,以后再算,如果以后房子被征收,加层的我和他每人占一股,胡国华一股。这个房子也没有被拆。

大约在2013年下半年左右的一天,我和黄某1在田园南路下板桥窜的时候,黄某1问我田园南路往青岩方向左手边的大田坝会不会被征收,我说田园南路通车后,这一片是黄金地段,以后都是中心地段,征收是迟早的事情。黄某1说干其它的都没意思,有意思的就是搞点钱用,可以安排个别村民加层修房子,并指了指方向,我知道大概的位置。黄某1说那个地方位置好,房子修起来被征收就搞点钱。当时,我知道黄某1的意思就是修房子套国家征收款,我就默许了。我当时还对他说要找可靠一点的村民,地方也要隐蔽一点的,显眼的地方要防止其他村民跟风,到时候我们的防违控违工作不好开展,黄某1说会去做村民工作,会处理好。

过几天,黄某1给我回话说村民吴某1和他弟吴浩浩家想修房子,吴某1同意加层,但要共同投资,征收后除去投资、确权、顶户等等这些费用之后,分成三股,我和他各占一股,吴某1家占一股,各占三分之一。修房子的资金他想办法,以后出资的事我都不用管了,很多事情我不需要知道太多,一般情况不由我出面,如果修建过程中遇到问题,村里面这个层面他来解决,如果社区以及花某区这个层面的问题,我就要出门解决,并说请我放心,不会让我吃亏的,我说你看着办就是。

之后,吴某1家加层的房子被板桥综合开发项目征占。黄某1说和吴某1商量好了,叫吴某1用别人的户头顶户确权,叫我在会上表态说同意就行了。之后这个房子在村里面审核过后,按照程序上报到社区,我们社区最后以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形式,对报上来的房子进行了确权,我在会上是同意对该户进行确权的,之后按程序报到征收局,征收局审核把关之后钱就下来了。在板桥综合开发项目中,我作为社区党委书记,是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负责项目的全面工作。

2013年10月份左右某一天,黄某1在我办公室说,桐木岭村××组有个地方可以建成养殖场,并说哪天带我去看看。之后一天,我搭黄某1的车到大学城指挥部开会,在贵阳上的时候,他下车指给我看了养殖场的大概位置,并说养殖场准备开始修建了;我说搞养殖可以,但最好办正规手续,黄某1说手续的事他想办法,并说那里原来就有点房子,但要进行改造和扩建,还告诉我养殖场是他和一个叫陈某1的村民合伙搞的,但钱是他一个人出的,以后遇到什么困难,叫我出面来解决。房子修起来,如果不被征收,他们拿来养鸡,如果被征收,征收款就大家平分,陈某1、我、他各占一股。我当时还问他怎么知道这个地方要被征收,他笑笑说谁说得准呢,我说你们要搞就去搞,该办手续就去办。

之后这个养殖场就继续修建,有一次黄某1对我说修了八九百到一千多平方米。有一天,黄某1说养殖场的手续正在申报,社区分管领导汤某1帮他按农业项目上报的,并说养殖场已开始经营,已购进两千只小鸡。

2015年下半年一天,黄某1对我说养殖场的补偿款已到,该打点打点完了,应该分给我70万元,会分两次拿给我,每次拿35万元。我说这么多啊,他说不多,难得得一回,还说是按三股分的,其中一股给我,我和黄某1、陈某1平分,他还给别人送了钱。

之后是第二天还是中间隔了一天,黄某1也是到清溪社区门口接了我,然后送我到花某御园小区门口。在车上,他把用袋子装起的35万元钱递给我,喊我打开数一下,我随便看了下,钱是一捆捆放起的,其中有有三大捆,每捆10万元,用银行那种封条扎起的,都是百元面值,另外还有5万元是散的还是捆起的我现在记不起来了,我收下这35万元钱后就拿回家了。

大约在2014年的一天,我和黄某1在桐木岭村××组路边谈板桥地块的迁坟问题。黄某1讲听说思杨路要修建,有人说从板桥水库对面2号地块过,也有人说从一组寨子中间经过,他觉得应该从寨子中间经过,因为田园南路一组路边留有一个道牙,照着道牙的方向修,应该没有什么大问题,并说去找个村民加修房子,如果得不到征收就让农户自己住,如果被征收了,我和他就按两股分,村民那边工作他去做,我说可以。我当时也不再过问关于出资的这些问题,黄某1也说这些问题不用我管了。之后,黄某1在一组寨子中间找了一家村民加层,这个村民叫王某1还是王某9强,黄某1给我讲过,这个房子我、他、这个村民每个人头上加了大约一两百个平方米。

思杨路项目实行书记、主任双组长制,我是社区党委书记,是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的组长,全面负责该项目所有事情。在这栋房子确权的党政联席会议上,我是表态同意的。

在2015年底2016年初的时候,韩国风情园项目在清溪社区辖区启动前,测量部门开始到桐木岭村××组河边测量。当时我们经常在河边窜,一天黄某1找到我说河边这些地方都有可能被征收,因为自从2014年以来板桥项目逐步开发之后,周边的土地房屋都被征收了。黄某1说他可以喊五组组长龙某1来做下工作,看风情园有机会没,意思就是看有没有可以修建违法建筑套取征收款的机会。黄某1说会去做村民的工作,尽快把房子修起来,到时候遇到问题,他能解决的就解决,不能解决的我就出面。到这个时候,我们都不用明讲征收怎么分钱了,大家都默契、心知肚明了。我当时还对他说不要玩太大了,黄某1说不会,会把握的。

之后,黄某1说在龙某1家房子上房子上加了层。这一次好像没有遇到城管去,黄某1也没有给我讲过有什么问题。风情园项目启动后,该村民的加层违法建筑顺利通过了确权申报。

在韩国风情园项目征收过程中,位置在河边,黄某1还叫另一个村民加修违法建筑,村民姓王,叫什么我不知道,当时和我说的也是房子修好后,如果被征收,钱下来分一股给我。之后,黄某1去安排修房子,修的过程中没有人找过我。这家房子被风情园征收,征收款下来后,黄某1给我说应该给我一股,大约三四十万,我和黄某1各占一股,村民占一股。但是钱下来之后,这个王姓村民说他要买房子,所以没把钱给黄某1。黄某1还对我说,村民拿去买房子就买了,村民没钱了喊他拿也拿不出来,买到房子除了村民之外,黄某1和我也有一份。最后这个村民就在省委党校围墙旁边买了一栋三层的房子,面积至少三四百个平方米。

风情园项目是板桥综合开发项目下面的子项目,我是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全面负责该项目。就以上黄某1安排加修的这两栋房子确权的问题,我在党政联席会上都表态同意的。

以上我从黄某1那里拿到的钱共计205万元,其中140万元用在广州给我女儿詹文月购房,房子在广州科学城,面积90平方米左右,总价约190万,是2016年4、5月份买的,一次性付清,办理在詹文月名下。剩余的钱应该还存在我丈夫詹某和他姐蔡琼娜的银行卡上。

在和黄某1修的房子进行确权的党政联席会议上,我全部都同意了的,我也知道黄某1安排修来分钱的房子都要上会讨论,在会上虽然有些我不知道具体是哪一家,但我知道是在那一组,是一起报上来的其中的一家。其实只要村这个层面决定了,我们社区一般都能确权。

黄某1给我拿这些钱,第一是因为之前我和黄某1约定好的,加修的这些房子被征收之后我和他之间平分;第二是我和他关系比较好,我比较信任他;第三从我的层面来说,我不可能管得很细,具体的只需要黄某1去操作就行了,所以我就不去过问,他能解决的问题他解决,不能解决的问题有我在后面保障。我认为我的行为性质非常恶劣,以我这种身份还和黄某1共谋去修房子套取国家房屋征收补偿款,现在感到非常后悔。

(4)侦查阶段第二次供述,供称:大约在2015年底,在清溪改扩建过程中,涉及到一家棚子被征收,黄某1对我说过叫这家人去加修个棚子之类的,就是拿点石棉瓦搭的那种棚子,说是用来修车的,如果被征收了就分点钱给我。后来这家的棚子怎么修的,是黄某1去安排的,最后这家棚子被清溪改扩建的时候征占了,钱下来后,黄某1说要给我1.8万元,我就笑了下,也没有多提这个事情,之后黄某1没再提这个事,也没有再单独给过我1.8万元。

2015年底或者2016年初、春节前,清溪社区环境部罗某2到我办公室,说给我拜年并从包里拿个塑料袋出来,里面好像是钱,我说这样不好吧,她就说我开销大,是拿给我春节用的。我说她怎么会有这钱,她说自己老公做电商,家里还有出租车,日子还是可以的,我就收下了,后来打开看是5万元现金,都是百元面值,我拿回家用于拜年买年货、人情往来、日常花销等方面。

(6)侦查阶段第四次供述,供称:我之前在检察机关交代的属实。在和黄某1认识后,根据黄某1提议,我答应他安排村民修房子,套取国家征收款后分钱给我。黄某1总共分过四次钱给我,第一次是40万元,是他安排一个叫吴某1的村民修的;第二次是黄某1和别人搞的养殖场扩建,黄某1说要对我好,所以分一股给我,最后分的是70万元,我是在这个事情中间才知道这个养殖场是黄某1和村民陈某1合伙修的;第三次是在思杨路,黄某1提议在思杨路征收范围内修了一栋房子,村民叫王某1、还是王某9强,黄某1亲自对我说过,我这一下记不起来了,反正是这其中一个名字,最后黄某1分了50万元给我;第四次是板桥风情园项目,黄某1安排村民龙某1修违法建筑套取国家征收款,房子大概位置在板桥大田坝那一片,最后黄某1分了我45万元;另外还有一次根据黄某1提议,他安排一个姓王的村民在省委党校围墙边修的房子,最后这个房子被板桥风情园征收,黄某1说我该得的30万元左右在这个村民那里,这个村民不拿出钱来,他又喊这个王姓村民把钱拿去买房子了。

我还收了桐木岭村××组以前的组长王某4送的15万元现金,感谢我对一组村民修的房子进行关照,另外对他自己在华工围墙边修的违法建筑予以关照,他2016年在华工围墙边修的房子被强拆了,我说要还他15万元,他说过哈再说。我还收了罗某2送的5万元现金,是在2016年春节前后,说是感谢对她工作的支持。

在思杨路建设项目中,环境部罗某2有一次拿了张有20多户涉及有违法建筑的名单(比如一户有500平方的房、有50平方下单要求自拆的)给我们,我叫黄某1去核实。黄某1核实下来后告诉我都是本村村民修的房子,但没有手续,有少量是违法建筑,黄某1说为了能确权征收,一些村民愿意拿出点钱来给社区,我叫他去安排。后来黄某1告诉我有几家村民拿了四五十万元给他,但是他没有把这些钱给我,我不会要这些钱的,我曾叫他还给村民。

我能和黄某1做这些事,是因为我太相信他了。自从第一次分得吴某1家房子得的那笔40万元钱后,我一直都很害怕,一直觉得修房子搞钱风险太大,我还建议黄某1办理正规手续修个砖厂挣钱,但黄某1说那样太累了,做不来。黄某1一直把我当家人看,一直说是为了我,跟我在一起没有升官就要发财。我做这些事其实心里很害怕,他多次给我打气叫不要怕,如果事发,就算我说了他都不会说,他会帮我顶住,事情最多到他那里。我记得有一次有人举报我修房子套国家征收款的事,纪委找我谈话叫我写个情况说明,我不敢在单位写,并告诉黄某1,黄某1还把我叫到小河一个打印店去打印了情况说明,我是太相信他了,才走到今天这一步。

66、黄某1的供述:

(1)第一次供述,供称本人自2012年12月至2017年3月担任花溪区清溪社区党委委员、桐木岭支书、主任。

作为桐木岭委会的支书、主任,工作职责是协助清溪社区完成区里交代的各项工作,涉及本村征收拆迁时,协助社区做好村民思想工作、开展土地房屋征收的各项工作,配合项目方完成测绘摸底等,并协调村民与项目方的纠纷。

作为清溪社区党委委员,协助社区书记做好村里维稳、群众、党建等工作;同时,作为社区拆违控违攻坚小组副组长和社区打击违法违章建筑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的成某1,负责打击社区范围内违法违章建筑、遏制村民抢种抢修房屋的现象,通过控违、拆违确保违法违章建筑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就伙同刘某菊合伙修建违法建筑共同贪污征收补偿款的事情供称:

第一,涉及吴某1户的情况

2013年10月份,清溪社区党委书记刘某菊让我驾车一同到村里转。经过桐木岭下板桥,看到吴某1的房屋后,刘某菊就要我去做思想工作,让吴某1在原有房屋的基础上多修房子,她负责城管,不会让城管来拆,因为田园南路开通必定有项目进入,房屋如果被项目征收,我和她负责村里和社区的确权,搞点国家征收补偿款来平分,如果没有被征收就由吴某1先住。考虑到吴某1的房屋背靠寨子面朝亚泰学院,且在田坝中间,加层比较明显怕被其他村民跟风,控违工作不好开展,同时吴某1年轻,做事不是太稳,万一出事会有所连累,刘某菊听后让我尽量做工作,有什么困难她来处理。

2015年初,吴某1的房屋被板桥综合开发项目征收,第一、二层由村里和社区进行了确权,第三层没有得确权,吴某1就找我帮忙顺便给第三层确权,我找到刘某菊,刘某菊认为第三层是吴某1自己所修就没有给确权,后来第三层按照每平方米1000多元的工料费补偿给吴某1;加修的第二层有330平方米左右,按照砖混结构标准补偿,大概得到征收补偿款120万元左右,由吴某1和三个顶户的人一起去亚泰学院对面的板桥综合开发项目征收公司临时办公室签字领取的存折。吴某1的房子(包含第二层)被征收时没有户头确权,我就找四组村民张某1、周某2、葛某1帮忙顶户,分别付给张某112万、周某2和葛某1各14万(具体金额是任某1去谈的)。

在板桥综合开发项目中,作为桐木岭支书、主任,我还担任项目成某1,主要作为项目成某1和村委会成某1,协助社区完成项目征收工作以及配合项目组指认村民土地,和项目组工作人员一起对村民土地房屋范围进行划线确认并动员征收范围内的村民来谈判签约,协调村民与项目方的纠纷,保证项目顺利进行。

吴某1修建的第二层没有办理相应建房手续,之所以给他确权是因为这房子是我和吴某1、刘某菊一起修的,房屋确权了我也能分到征收补偿款。社区确权的过程:由社区城管部审查资料后,社区召开房屋确权会议,会议由刘某菊主持,我作为社区党委委员也要参加会议,并对确权发表意见,我一般是第二个发言,内容为介绍确权房屋的情况,在讨论到吴某1家房屋时,刘某菊就提出第三层是违法建筑,不能进行确权,刘某菊提出这个意见后,我也赞成只给吴某1家确权第一、二层,最后只确权了第一、二层,第三层只计算工料费补偿给吴某1。

第二,涉及王某1户的情况

2015年3、4月份的一天,刘某菊要到桐木岭检查工作,我开车去她家门口接。在车上,刘某菊说区里准备修建思丫至杨冲的思,该项目会征占到桐木岭部分土地和房屋。之后,刘某菊多次让我开车带她在村里面转,还拿了一张黑白的思杨路规划图,通过了解规划和村民房屋、土地的四至位置判断哪些房屋和土地会被征收。看到村民王某1、王某16、王某17的房子时,因为这几家房屋在一条线上,且在征收现形图内是位于桐木岭上板桥背后山;刘某菊让我去做这几户村民思想工作,以我的名义和户主一起赶紧修房子,可以在原有房屋基础上加层,也可以在院坝空地建房,她会协调城管不要去拆,涉及征收村里面确权由我来处理,社区确权她来处理,征收款除去修房费用予以平分。我说去试下,怕村民不敢修,尽量去做工作,她让我尽快去做,剩下的事由她来处理。

就房屋所有权人王某1、摸底编号A51、A52的“花溪区房屋征收现场查勘表”,图中右下方长方形区域01砖混S=363.98m2、02砖木S=363.98m2是我和刘某菊在王某1处修的两层违法建筑。

房屋修建第一层的时候被社区城管查处,有没有处罚文书不清楚;该房屋没有办理相应建房手续。当时,我作为桐木岭支书、主任,同时也是征收工作组成某1,主要工作是负责土地征地丈量、清查,督促征收范围内村民来谈判签约,协调村民与项目方矛盾。

这套房子是以王某1的名义征收的,户头不够,还买了几个户头来顶户确权,具体是买的哪几个人的户头我不清楚,是王某1操办的。

第三,涉及黄某2户的情况

2015年12月份,清溪改扩建项目启动之前,刘某菊让我开车从她家接上她到清溪××沿街巡察。在车上,刘某菊说清溪扩建项目马上启动,道路扩宽20米,让我到清溪两边找地块,一起出钱修房子,城管那边她负责,项目征收时,村里面确权由我负责确权,社区确权她处理,征收款下来后,除开修房费用后我和她平分,我同意了;行驶途中,看到红军坟附近外面有块地是旁边曹某五汽车修理厂用来停放车辆的空地,刘某菊觉得空地离路边近,项目肯定要征收,就让我去做空地主人的工作。我知道这块地是桐木岭村××组村民黄某4的,他租给曹某五修理厂停车。

此栋房子没有办理相应手续,在修房过程中及修好之后,城管都没来查处,也没有下发处罚通知书。在清溪扩建项目中,我作为清溪社区党委委员、桐木岭支书、主任,是项目征收工作组的成某1,主要负责向项目方指认村民房屋,和项目组工作人员一起对村民房屋位置进行划线确认并通知征收范围内的村民来谈判签约并协调村民配合征收,督促村民早点签约,处理村民与项目方的纠纷。

第四,涉及龙某1户的情况

我在村委会支书办公室给龙某1讲让他在我们买的房子那里突击修点房子,龙某1担心修后被拆除,我让他赶紧修,城管方面我会协调,到时征收村里面我给他确权,社区也会有人帮忙确权的;征收补偿款分成三份,龙某1占一份、我占两份(实际就是我和刘某菊一人一份)。龙某1同意后就在自己家房前屋后(含加层)修了大概500平方米;在他准备修的时候,我给了他6、7万元让他先付修房的钱,之后我又陆续拿了7、8万元钱,修房的钱都是我一人出的,刘某菊和龙某1都没有出钱,修房总共花了15万元左右。

所修的这栋房子没有任何建房手续,也没有被城管下过处罚通知书。我是韩国××小镇建设项目组的成某1,主要负责向项目组指认村民房屋,和项目组工作人员一起对村民房屋位置进行摸底划线确认并通知征收范围内的村民来谈判签约并协调村民配合征收。

村委会盖章后,由征收公司将资料交到清溪社区,由清溪社区环境部审查被征收的房屋是否属违法建筑,之后提交社区领导,召开房屋确权会议对房屋进行确权,会议后社区书记刘某菊主持,我作为社区党委委员也要参加会议,并对确权发表意见,在对龙某1家进行确权时,我发表的是赞成确权的意见。

就房屋所有权人周某13、摸底编号11的“板桥片区水体湿地景观整治项目房屋征收现场查勘表”,图中左下方01砖混S=264.05m2、右下方02砖混S=250.02m2两处就是我和刘某菊在龙某1处修的房屋。

我拿给刘某菊的钱基本都是现金,因为刘某菊说过既然做这些违法的事,就要做好点,不要转账,转账要留痕迹的,到时候怕被纪委查。每次和刘某菊修房子,她细心得很,修多大、征收的时候得了多少钱、征收款下来后拿到钱,我都得给她讲,然后每次还要问她大概多久把钱给她。还有2016年5月份时,刘某菊在花某一小旁边的亨特公园里找我商量,说纪委的正在调查她,如果有人找我问话,叫我什么都不要说,只要我什么都不讲就不会有什么事情。

(2)第二次供述,供称有违法犯罪行为向检察院交代。

2014年1月春节前,我和桐木岭村××组村民陈某1一起出资20万元左右在桐木岭村××了××组村民吴某9林的2亩土地,用于修建养殖场。修建过程中,被清溪社区城管方某带队巡查发现,后来经刘某菊帮忙后得以修建和确权征收。大概2015年,因为花安高速路扩线,要占到这个养殖场的房屋和土地,被征收后,我送给刘某菊70万元、周某112万元,由陈某1出面送给方某10万元。具体经过:

2015年8月左右,由于花安高速项目扩线,新的用地红线正好要占用到养殖场,刘某菊找我在她办公室说养殖场马上要被征收了,怕方某给社区其他领导说养殖场是违建房的情况,在确权的时候如果要想顺利确权,最好给方某一些“封口费”。此后,我按和刘某菊事先商量好的,让陈某1出面送给方某10万元作为封口费,同时告诉方某这钱拿部分出来帮陈某1打点社区的其他领导,确保顺利确权。后来,刘某菊担心方某可能不会分钱给周某11(清溪社区主任)和汤某1(清溪社区副主任),还安排我以陈某1的名义另外再送给周某112万元确权好处费,但是我没有告诉周某11我出资参与养殖场修建的事情。陈某1给方某10万元是在养殖场征收确权前,具体在哪里给的不清楚,我不在场。我以陈某1的名义给周某11的2万元现金是征收补偿款到账后的一个星期左右给的,当时,周森林正好有事到村委会办公室找我,我从背包里拿了2万元现金(两沓,每沓1万元)给他,并告诉他这时陈某1给他的养殖场确权好处费。

我和陈某1出资修建的养殖场是砖木结构,征收是按照砖木结构的民房标准征收的,房屋面积有1000平方米左右,都是一次修的,算下来总共获得400万元左右补偿款(包括土地征收补偿款)。征收养殖场我们总共买了5个户头,大约花了100多万,我找了1个户头,户主叫黄某5(一组村民),其他4个户头都是陈某1找的,有个是陈某1的舅子,其他3个记不得是哪些人了。征收补偿款由征收局分别打到5个户头的工商银行账户,土地补偿款好像是打到陈某1舅子账上的。后来,我和陈某1算好帐就把征收补偿款分了,陈某1大约分得105万元,除去他前期拿出的25万,大约净得80万元,我大约得了200余万元,除掉我前期拿出的钱,实际大约得到160万元(含要给刘某菊的80万元),陈某1是通过他的工商银行账户转账到我工商银行账户上的(具体给钱的方式我记不清了)。

刘某菊知道养殖场是我和陈某1修的,社区其他领导不知道。陈某1只知道要分80万给帮忙的人,但我没有给他说过这个人是刘某菊。养殖场没有办理相应建房手续,城管也没有下达处罚通知书。

在花安××公路建设项目领导小组中,我是副组长,作为桐木岭支书、主任,主要负责和项目人员对征收房屋的位置、面积和权属进行确认,动员村民谈判签约,协调村民与项目方的纠纷。

这套房子是由陈某1将资料交给征收公司,征收公司送到村委会审查确认,主要是由村委会审查核实村民资料的真实性,审核房屋的权属和修建年限、是否是违法建筑等,是我审查签字后交由社区确权的。

清溪社区召开房屋确权会议,对房屋进行确权,会议由刘某菊主持,我作为社区党委委员也要参加会议,并对养殖场的确权发表了赞成意见。因为这个养殖场是由我和陈某1出资修的,而且我出资的比例占了三分之二,确权后我也有好处。

2016年4月左右,王某3家的房子给项目征收,得到的征收补偿款大概有100万左右,算下来我和刘某菊一人30万,我到刘某菊办公室告诉她王某3家房子被征收,按分成要给她30万元,但是王某3家没有房子住,准备拿这笔征收补偿款向他家对面村民(小名小地主)买房子,如果刘某菊急用就先把钱拿给她,不急用就将这30万元和我得的30万元继续投资给王某3买房子,刘某菊当时同意我的后一种想法。我就让王某3不要把钱给我,让他拿去买房,买的房子我占一半;王某3花了120多万买了一栋大概600平方米左右的房子,具体位置在他被拆迁房子的对面,买了之后,王某3自己又加了一层200多平方米,现在这套房子马上要被浪风关垃圾填埋场项目征收了。

我们抢修的房子没有然而任何建房手续,好像被清溪社区城管部门下过自拆通知书。在韩国××小镇建设项目中,我系项目组成某1,主要负责指认村民房屋,和项目组工作人员一起对村民房屋位置进行面积丈量、划线确认,并通知征收范围内的村民来谈判签约,协调村民配合征收,督促村民签约及协调村民与项目方的纠纷。

王某3家是买户头顶户确权的,具体花多少钱向哪几家买的不清楚,是王某3和征收公司谈好征收价格,征收公司把资料收齐后交村委会审查签字盖章,然后报社区确权。对王某3家的审查,我安排村委会委员王某7审核的,王某7找我汇报王某3家情况时,我让王某7给王某3家签字确权,交由文书江婷婷盖章。社区召开房屋确权会议进行确权,会议由刘某菊主持,我作为社区党委委员也参加会议,在对王某3家房屋进行确权讨论时,我是赞成确权的,因为房屋是我和刘某菊合伙在王某3家修的房屋,确权后,这房子的征收补偿款也有我一部分。

(4)第五次供述,供称本人之前在检察院的交代属实。这些年获得的钱某买地买房、借给别人和个人生活花销。和别人合伙修房子的确权,在村里面的确权都是我本人或者我安排村干部来审查确权的,在审查到我和别人一起修的房屋时,都是由我签字确认或者我安排的村干部向我汇报后,我让他们签字确认。社区里面的确权都是由社区安排房屋确权会议,我也参加会议,并对这些房屋的确权持赞成意见。我和别人修的房子没有建房手续,给这些房子确权是因为我在其中也能分得好处。

67、证人詹某的证言,证实其与刘某菊系夫妻关系,平时保管家里的钱。在刘某菊担任清溪社区党委书记期间,曾拿过四、五次钱给他,每次都是几十万元,说是投资赚的钱或者是给别人借来的钱。这些钱要么放在家里,要么存在他和蔡琼娜的账户上;此后用来借人,还用于给女儿在广州科学城购买了一套房子。

68、证人蒋某的证言,证实本人2010年2月至2014年6月,先后在清溪社区党政办、计生办、综治办工作;2014年7月到环境部村管所工作;2016年以后在清溪社区服务中心环境部城管科工作。

在环境部城管科工作的职责是上报卫生、控违及拆违资料,日常对违法建筑进行巡查工作,另外还参加社区一些项目上的拨款及清溪项目、花安高速项目、西南广场项目、思杨路延伸段项目等项目的确权工作(具体是指审核房屋被征收户是否本村村民及户头是否使用,如果不是本村村民或者户头被使用过就不给确权)。我参加确权工作,是需要在上面签字的,一般都是请示分管领导或者主要领导同意后,或者过党政联席会讨论,待讨论结果出来后我才在上面签字,并由我拿到办公室盖章。

五、针对指控滥用职权罪查明的事实及依据

2011年8月3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下发《贵阳市村民住宅确权管理办法》,其中“房屋产权确认标准(二)村民改、扩建住宅,新用地面积应当连同原有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含原有住房宅基地面积)在市辖区和其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按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3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240平方米的标准执行”。

1、王某5户

该户下顶户人员周某5、周某14、徐某1、周某8、周某7、彭某获取的房屋征收补偿款共计5073446.08元,扣除各顶户人员名下土地征收补偿共计137943元(每户130㎡共780㎡,按176.85元/㎡计算),不应补偿款项数额共计4935503.08元。

2、王某6户

该户下顶户人员王某18英、朱某、袁某1、王某11琼、卢某5、王明艳、卢某4获取的房屋征收补偿款共计6735192.77元,扣除各顶户人员名下土地征收补偿共计160933.5元(每户130㎡共910㎡,按176.85元/㎡计算),不应补偿款项数额共计6574259.27元。

3、吴某4户

该户下顶户人员罗某3、陈某2、吴某1王某19获取的房屋征收补偿款共计3602347.47元,扣除各顶户人员名下土地征收补偿共计91962元(每户130㎡共520㎡,按176.85元/㎡计算),不应补偿款项数额共计3510385.47元。

(一)书证:贵阳市人民政府文件筑府发(2009)99号文件(贵阳市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征地综合区片地价经省人民政府批准,2010年1月1日起执行)、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政府2015年11月12日“花溪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XXX贵阳市花某区清溪社区委员会2015年11月12日花清溪党发[2015]24号文件--关于思杨路延伸段道路工程、清溪(桐惠某1)改扩建工程项目实施工作方案、花某区房屋征收局2017年5月4日“情况说明”,证实内容略(在贪污犯罪部分载明)。另,2009年,贵阳市人民政府行文明确从2010年1月1日起,花溪区清溪办事处除花溪村的征地补偿标准为117900元每亩(即176.85元/㎡)。

(二)王某5、王某6、吴某4三户的证据

1、王某5

(1)证人王某5的证言,证实本人住花溪区。我家被征收的房子总面积是1000多平方米,妹妹王某8凤家的房子面积大约900多个平方米,被征收时,我家和她家的房子是一起补偿的。房屋刚开始征收时,我妹夫何某1说找一个外号鸡哥的谈,鸡哥负责找人来确权补偿,问要不要找他一起办,我说回家商量下。之后,我和老公商量,就给何某1说我家房子要350万元,何某1说问了鸡哥,得不了这么多;最后我要的一口价是320万,我听何某1讲他们要的280万,征收方面的事情我们就不管,全部由鸡哥负责去找关系确权征收,最后除掉我们的钱还有买户头的钱,剩下的钱就拿给鸡哥,由鸡哥去处理。我想反正征收的事情多,确权、找户头比较麻烦,就答应了。后来,何某1去找鸡哥谈,具体细节我不太清楚。

我们寨上也有人家被征收,我们通过比较,抛除户头钱这些,我家的房子总的征收补偿款就320万左右。

房屋征收开始不久,鸡哥都没有找到户头,我就自己去找,我找到村民王某1王某13刚好买有户头),他就把周某7、周某14两个户头卖给我,说好一个是25万元,我给王某132万元的定金,剩下的钱等补偿款到了再给。

征收补偿款下来后,周某7账户里面的征收款全部转给了我,周某14账户里面的征收款留下40万作为户头费,剩下的也全部转给我了。有个顶户的叫彭某也给我转了一笔征收款,因为户头是何某1找到,具体户头费多少不清楚。这三户顶户的扣除户头费,加上我自己户头上的160多万,加起来就有320万左右了。

我之前给过王某132万元定金,周某14的户头上扣了40万元也是拿给王某13的,在房屋征收款下来后,王某13和我说他急用钱,我就从自己银行卡里取了8万元给王某13,我付了两个户头钱总共50万元。

(2)证人何某1的证言,证实本人系花溪区天鹅村人,住花溪区。我家位于花溪区桐木岭上板桥一组的房子在2015年底被思杨路项目征收,征收时是和妻子姐姐王某5家一起被征收的,大户是以王某5的名字征收,两家总的征收面积是1800多个平方米,总共赔了770多万,其中我家有750平方米左右,分得270万元。

2015年11月,知道我家在桐木岭上板桥的房子马上要被思杨路项目征收后,我就到房屋征收局咨询征收事宜,征收局的人告知房屋征收价格在3600元到3800元之间。我也向村里房屋被征收的人打听过征收价格,一般都在4000元左右,像我家只有一个户头的情况,且按照我家面积算的话还要花几十万买户头。我就找到青岩的吴姓朋友(绰号母鸡)帮忙办理征收事宜,因为他在花某人脉广、本事大;母鸡说帮我去谈征收的事情,我说自家房子有750多个平方米,他去操作确权,除去买户头的钱,我只要270万元,多出的钱全部给他,他同意后就让我等消息。

我新修的187.26平方米房子是在2015年4、5月份的时候,自己找人来抢修的,在白天抢修的被城管查到又在夜里抢修,没多久就修好了,总共着了四万多元钱。夜里抢修的时候,城管来不及查,当时修的时候,在白天把铁门一关,把砖堆砌好,夜里十一二点后,那些卖混凝土板把材料拉来,他们包卖包盖,最后几个小时就搞定,之后城管来查过,下过三次违建通知单、自拆通知单,且第一次撬墩子,第二次拆墙,第三次随便拆了几颗木柱子。

(3)证人彭某的证言,证实本人系桐木岭人,住小河电机厂宿舍。就“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资料一套,征收部门:花某区房屋征收局,被征收人姓名:彭某,补偿费共计607478.08元,日期:2015年12月25日”涉及的房屋,不是我自家的房子,是村里一个男子(面熟,具体名字不详)拿我的户头去给他们顶户的,给哪家顶户我也不知道,只知道他们拿我的户头用,给我13万元的户头钱,当时直接留在了我贵阳银行的存折上。

就“贵州花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上支行查询记录一份,姓名:彭某,交易日期20160304,贷方发生额607478.08元”的记录,这时我顶户的补偿款,都我账户后,我和找我顶户的人一起到贵阳银行云上支行转了47万多元出来,存折上留下13万元作为我的户头钱,用于家庭开支。

(4)证人徐某1的证言(卷三P127,2017年6月5日,桐木岭计生办),证实本人籍贯贵阳花某,住贵州省惠水县。就“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资料一套,征收部门:花某区房屋征收局,被征收人姓名:徐某1,补偿费共计869760元,日期2015年12月25日”的资料,资料上是我本人的签字,在上板桥的一个办公室签的,是任某1喊我去的,但这不是我家房子,是我给别人家顶户的,具体给谁顶户不清楚,是任某1找到我,叫我把户头拿给他们用,我想户头留起也没用就给他们了;我得到16万元户头费。我原来是桐木岭人,后来嫁到惠水长田乡,1990年把户口迁出,他们说派出所出证明就可以顶户。

就“贵阳银行查询记录一份,名称:徐某1,帐号14×××84,交易日期20160304,贷方发生额869760”的记录,这个是当时我顶户打到我银行账户的钱,钱到账后,我转走709760元,剩下的16万元留作我的户头费了,全部用在家庭各项开支。

(5)证人周某5的证言,证实本人是桐木岭人,户籍在花溪区,住花溪区。就“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资料一套,征收部门:花某区房屋征收局,被征收人:周某5,补偿费共计869760元,日期:2015年12月25日”的资料涉及的房屋,不是我家的,是桐木岭民找我父亲周某6,拿我的户头顶户的,具体是谁找我顶户的不清楚,具体由周某6经办,户头费是20万元。就“贵阳银行查询记录一份,名称:周某5,帐号14×××13,交易日期20160304,交易金额869760”的记录,是我名下银行账户,这笔钱是我顶户打到我户头的钱,钱到账后转了679760元给房东家,留了19万元在账户上给我,加上之前给的1万元定金,我总共得了20万元户头费。

(6)证人周某6的证言,证实本人是桐木岭人,住花溪区。黄某1在任的时候,我叫他拿我女儿户头去卖,最后他帮我找来一家房子被征收的村民,村民姓王,应该是叫王某5。王某5家来找到我,我说最少要20万元,他们没还价,且先交了1万元定金。谈成之后,我就拿女儿周某5户头帮王某5家顶了一个户,我叫周某5去签的字,钱到账也是她去取的。总共得了20万元户头费,先收的1万元定金,补偿款到周某5账户后留了19万元,用于开服装店及还账。

(7)证人周某7的证言,证实本人系桐木岭人,住桐木岭村××组。就“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资料一套,征收部门:花某区房屋征收局,被征收人姓名:周某7,补偿费共计913920元,日期2015年12月25日”的资料涉及的房子,不是我的,是我卖户头给别人顶户,同时我还卖了我女儿周某14的户头给别人顶户。

就“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资料一套,征收部门:花某区房屋征收局,被征收人姓名:周某14,补偿费共计942768元,日期2015年12月25日”的资料涉及的房子,不是我自家的,是周某14顶户的房子。

我和周某14的户头卖给哪家不清楚,是我们村叫王某13的来问我家有户头没有,要不要卖,当时我正好生意亏钱就说可以,最后谈好每个户头23万元,王某13分两次拿了6万元定金给我。顶户的征收资料,我和周某14都去签了,每个顶了240平方米。

(9)书证:

②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花某区征收局与王某5)、补偿签约计算单;贵阳银行流水清单,证实2015年12月25日,因思杨路延伸段道路工程(清溪)建设,征收局与王某5就其桐木岭村××组的房屋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框架房屋240m2,按评估价2074元/m2上浮30%后补偿647088元;对实际经营的框架结构120m2,按评估价2074元/m2的20%计价补偿49776元;房屋室内装修补偿金额638504元;未确权面积6.41m2(其它),补助4551.10元;临时安置费5760元;搬迁费1920元;特殊签约奖励24000元、特殊搬家奖励24000元、外购住房补贴240000元。以上共计1635599.10元。后获取补偿款。

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花某区征收局与王某8凤)、补偿签约计算单;贵阳银行流水清单,证实2015年12月25日,因思杨路延伸段道路工程(清溪)建设,征收局与王章凤就其桐木岭村××组的房屋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框架房屋240m2,按评估价2074元/m2上浮30%后补偿647088元;对实际经营的框架结构120m2,按评估价2074元/m2的20%计价补偿49776元;临时安置费5760元;搬迁费1920元;特殊签约奖励24000元、特殊搬家奖励24000元、外购住房补贴240000元。以上共计992544元。后获取补偿款。

④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花某区征收局与周某5)、补偿签约计算单;贵阳银行流水清单,证实2015年12月25日,因思杨路延伸段道路工程(清溪)建设,征收局与周某5就其桐木岭村××组的房屋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砖混房屋240m2,按评估价1840元/m2上浮30%后补偿574080元;临时安置费5760元;搬迁费1920元;特殊签约奖励24000元、特殊搬家奖励24000元、外购住房补贴240000元。以上共计869760元。后获取补偿款。

⑤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花某区征收局与周某14)、补偿签约计算单;贵阳银行流水清单,证实2015年12月25日,因思杨路延伸段道路工程(清溪)建设,征收局与周予洁就其桐木岭村××组的房屋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框架房屋240m2,按评估价2074元/m2上浮30%后补偿647088元;临时安置费5760元;搬迁费1920元;特殊签约奖励24000元、特殊搬家奖励24000元、外购住房补贴240000元。以上共计942768元。后获取补偿款。

⑥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花某区征收局与周某7)、补偿签约计算单;贵阳银行流水清单,证实2015年12月25日,因思杨路延伸段道路工程(清溪)建设,征收局与周某7就其桐木岭村××组的房屋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砖混房屋240m2,按评估价1840元/m2上浮30%后补偿574080元;对实际经营的砖混结构120m2,按评估价1840元/m2的20%计价补偿44160元;临时安置费5760元;搬迁费1920元;特殊签约奖励24000元、特殊搬家奖励24000元、外购住房补贴240000元。以上共计913920元。后获取补偿款。

⑦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花某区征收局与徐某1)、补偿签约计算单;贵阳银行流水清单,证实2015年12月25日,因思杨路延伸段道路工程(清溪)建设,征收局与徐某1就其桐木岭村××组的房屋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砖混房屋240m2,按评估价1840元/m2上浮30%后补偿574080元;临时安置费5760元;搬迁费1920元;特殊签约奖励24000元、特殊搬家奖励24000元、外购住房补贴240000元。以上共计869760元。后获取补偿款。

⑧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花某区征收局与周某8)、补偿签约计算单;贵阳银行流水清单,证实2015年12月25日,因思杨路延伸段道路工程(清溪)建设,征收局与周某8就其桐木岭村××组的房屋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砖混房屋240m2,按评估价1840元/m2上浮30%后补偿574080元;临时安置费5760元;搬迁费1920元;特殊签约奖励24000元、特殊搬家奖励24000元、外购住房补贴240000元。以上共计869760元。后获取补偿款。

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花某区征收局与彭某)、补偿签约计算单;贵阳银行流水清单、,证实2015年12月25日,因思杨路延伸段道路工程(清溪)建设,征收局与彭某就其桐木岭村××组的房屋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框架房屋108.01m2,按评估价2074元/m2上浮30%后补偿291216.56元;砖混房屋50.55m2,按评估价1840元/m2上浮30%后补偿120915.60元;临时安置费3805.44元;搬迁费1268.48元;特殊签约奖励15856元、特殊搬家奖励15856元、外购住房补贴158560元。以上共计607478.08元。后获取补偿款。

2、王某6

(1)证人王某6的证言,证实本人系桐木岭人,住桐木岭村××组。2015年底,思杨路项目开始征收的时候,黄某1来到我家里说我家的房屋之前被城管查处过,清溪社区已经决定不给我家确权,让我拿点钱出来给社区。我问要多少,黄某1说一个户头钱,至少20万元,我想了下就答应了。

之所以拿钱给黄某1,是因为思杨路征收时,我们家刚开始没有得到签约,后来黄某1告诉我,我家的房屋在清溪社区开会讨论过,因被城管查处过,不能给予确权,要想确权就得拿钱出来,我为了房屋能得到确权才拿钱给黄某1的。

现在房屋已经被思杨路项目征收,总共征收1600多个平方米,我找了7个户头来顶户确权,得到征收补偿款有五百万左右,具体金额记不清了,以检察机关核实为准。当时找来顶户的人有:我妹妹王某18英,给了19万元户头费;二组嫁出去的烂泥沟的村民袁某1,户头费20万元;二组村民朱某,户头费20万元;我的一个已经嫁到青岩的亲戚王某11琼,户头费17万元;桐木岭原村民、嫁到黔陶的卢某5,户头费17万元;还有一个叫王明艳,是和我置换房子的,就是她拿一栋300平方米左右,赔到她户头上的钱就没给我了;还有一个二组村民卢某4,户头费18万元。

被征收的房子是我2014年2月份起修的第一层、第二层、地下室、牛圈、过道等,总共一千三四百平方米左右,2015年房子被征收之前加修了三百多平方米,都没有办手续。在修的过程中,社区城管罗某2来查过,我还给她说让不让村民过日子,修房子都不允许,我家以前的房子被田园南路征收了,没有地方住,我肯定还要修。罗某2带人来敲一下打一下,但是因为我是一组组长,和他们熟,就打下招呼修了起来。其间,下过停工或者拆除通知书,但是是在征收公司摸底调查、量出面积之后,罗某2带人来下的违建通知单,下单面积是300平方米左右,我记得抬头写的是我王某6的名字。

(2)证人卢某4的证言,证实本人系桐木岭人,住桐木岭村××组。2015年,思杨路征收桐木岭房子时,有个村民找到我问我的户头卖不卖,当时我家里穷,孩子父亲过世多年,自己身体也不好,急用钱,就以18万元的价钱卖给他们了。谈好之后,他们叫我去上板桥的一个现场办公室签字盖手印。最后征收款下来后,这家人给了我18万元顶户费。至于给哪家人顶户,我真的不认识,都是村上的,他们直接来找我的。

(3)证人卢某5的证言,证实本人系桐木岭人,住花溪区。就“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资料一套,征收部门:花某区房屋征收局,被征收人姓名:卢某5,补偿费共计942768元,日期2015年12月25日”,我不认识字,也不会写字,是买户头的人让我按过一次手印,所以我不清楚这份协议的事情。

我不认识买户头的人,是一个四十岁左右的男子到我家里问我是不是有桐木岭的户头,愿不愿意拿出来卖钱,我想都嫁出来多年了,那个户头也没用,不如卖点钱,就以17万元卖了。这个人买了我的户头后,问我要了身份证、户口本去复印,并拿了一张纸说是什么委托书,让我按了手印。2016年过年前,这个人又让我拿着身份证和他一起去花某行政中心旁边的贵阳银行取钱。到银行后,这个人用我的身份证到柜台取了17万元给我,说是我卖户头的钱。我拿着钱就回家了,至于存折上还有没有钱,这人怎么处理这个存折我不清楚。所得钱款用于家庭生活开销。

我的户籍现在花某区黔陶乡,我原来是桐木岭人,后来嫁到黔陶乡时就把户口迁出,并不知道桐木岭的户头为什么可以用来顶户。

(4)证人袁某1的证言,证实本人系贵州鼓风机厂下岗职工,住鼓风机总厂******。就“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资料一套,征收部门:花某区房屋征收局,被征收人姓名:袁某1,补偿费共计942768元,日期2015年12月25日”,资料上的名字系本人所签,但房子不是我家的,是我给桐木岭民马利顶户的。我原来是桐木岭人,后来去小河上班,于1987年左右把户口迁出,听说以前户口迁出的也可以回来顶户。

2015年底,我弟弟袁大刚说桐木岭在征收,很多人都在买卖户头,喊我把身份证、户口本拿到村里面来,看哪家需要的话把户头卖给人家。后来,我的户头卖给桐木岭的马利,提供了身份证、户口本;谈好的户头钱是22万元。谈好之后,我就去上板桥办公室给马利家房子签协议办手续等。所得22万户头钱用于装修房子、买东西等。

(5)证人朱某的证言,证实本人系桐木岭民,住桐木岭村××号。就出示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资料一套,征收部门:花某区房屋征收局,被征收人姓名:朱某,补偿费共计930590.87元,日期2015年12月25日”涉及的房子,不是我自家的房子,是我们村王某6家的。王某6找我说他家房子被征收,户头不够,拿我的户头去顶些面积,并和我说好给20万户头费,我记得征收补偿款下来后,王某6给我留了20万元在我的账户上。

(6)书证:

②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花某区征收局与王某18英)、补偿签约计算单;贵阳银行流水清单,证实2015年12月25日,因思杨路延伸段道路工程(清溪)建设,征收局与王凤英就其桐木岭村××组的房屋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框架房屋240m2,按评估价2074元/m2上浮30%后补偿647088元;房屋室内装修补偿金额541698.82元;临时安置费5760元;搬迁费1920元;特殊签约奖励24000元、特殊搬家奖励24000元、外购住房补贴240000元。以上共计1484466.82元。后获取补偿款。

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花某区征收局与袁某1)、补偿签约计算单;贵阳银行流水清单,证实2015年12月25日,因思杨路延伸段道路工程(清溪)建设,征收局与袁某1就其桐木岭村××组的房屋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框架房屋240m2,按评估价2074元/m2上浮30%后补偿647088元;临时安置费5760元;搬迁费1920元;特殊签约奖励24000元、特殊搬家奖励24000元、外购住房补贴240000元。以上共计942768元。后获取补偿款。

④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花某区征收局与王某11琼)、补偿签约计算单;贵阳银行流水清单,证实2015年12月25日,因思杨路延伸段道路工程(清溪)建设,征收局与王兴琼就其桐木岭村××组的房屋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砖混房屋176.08m2,按评估价1840元/m2上浮30%后补偿421183.36元;砖木结构63.92m2,按评估价1345元/m2的30%计价补偿111764.12元;临时安置费5760元;搬迁费1920元;特殊签约奖励24000元、特殊搬家奖励24000元、外购住房补贴240000元。以上共计828627.48元。后获取补偿款。

⑤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花某区征收局与卢某5)、补偿签约计算单;贵阳银行流水清单,证实2015年12月25日,因思杨路延伸段道路工程(清溪)建设,征收局与卢某5就其桐木岭村××组的房屋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框架房屋240m2,按评估价2074元/m2上浮30%后补偿647088元;临时安置费5760元;搬迁费1920元;特殊签约奖励24000元、特殊搬家奖励24000元、外购住房补贴240000元。以上共计942768元。后获取补偿款。

⑥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花某区征收局与朱某)、补偿签约计算单;贵阳银行流水清单、,证实2015年12月25日,因思杨路延伸段道路工程(清溪)建设,征收局与朱某就其桐木岭村××组的房屋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框架房屋199.97m2,按评估价2074元/m2上浮30%后补偿539159.11元;砖混房屋40.03m2,按评估价1840元/m2上浮30%后补偿95751.76元;临时安置费5760元;搬迁费1920元;特殊签约奖励24000元、特殊搬家奖励24000元、外购住房补贴240000元。以上共计930590.87元。后获取补偿款。

⑦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花某区征收局与王明艳)、补偿签约计算单;贵阳银行流水清单,证实2015年12月25日,因思杨路延伸段道路工程(清溪)建设,征收局与王明艳就其桐木岭村××组的房屋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砖混房屋240m2,按评估价1840元/m2上浮30%后补偿574080元;临时安置费5760元;搬迁费1920元;特殊签约奖励24000元、特殊搬家奖励24000元、外购住房补贴240000元。以上共计869760元。后获取补偿款。

⑧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花某区征收局与卢某4)、补偿签约计算单;贵阳银行流水清单,证实2015年12月25日,因思杨路延伸段道路工程(清溪)建设,征收局与卢某4就其桐木岭村××组的房屋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砖木房屋240m2,按评估价1345元/m2上浮30%后补偿419640元;未确权面积18.01m2(砖木),补助20891.60元;临时安置费5760元;搬迁费1920元;特殊签约奖励24000元、特殊搬家奖励24000元、外购住房补贴240000元。以上共计736211.60元。后获取补偿款。

3、吴某4

(1)证人吴某4的证言,证实本人系桐木岭人,住桐木岭村××组。就“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资料一套,征收部门:花某区房屋征收局,被征收人姓名:吴某4,补偿费共计568196.48元,日期:2015年12月25日”涉及的房屋,这是我家房子,资料显示我占267.56平方米,但是实际我的这个房子面积总计有1467.56平方米,因为面积太大超出补偿范围,我就找了五个人顶户。

就“花溪区房屋征收现场查勘表一份,房屋所有权人:吴某4,现场复核面积:1467.56平方米”,其中01-02砖混S=294.04平方米的位置实际上就是老房子的位置,就是有个“凸”字型示意图这一部分,办证的时候办到证是90平方米,实际修有120平方米左右,最后征收的时候测量下来两层总共294.04平方米,那么第一层就是老房子的位置应该是一半,老房子应该是147.02平方米。其他都是老房子之后零零碎碎加修的。

在修房子过程中,2013年左右在厢房旁加修的时候,清溪社区城管查到过。下的单,我记得签了名字。

因为房子在思杨路项目红线范围面积有1467.56平方米,我一个人按照补偿协议只能有240平方米可以享受国家补偿,超出部分要想获得补偿就必须找人顶户。于是,我就在村里找了罗某3、陈某2、吴某1王某19及我父亲吴某23五人顶户。

房子补偿款是分别打进五个顶户人和我的个人账户,我联系罗某3等五人到花溪区政府对面的贵阳银行集合,然后每个人扣除自己的顶户钱,剩下的全部通过转账的方式转到我的个人账户,大概有370多万,以银行流水为准。

给顶户的人钱款是按照事先谈好的价格,分别给罗某323万元、陈某223万元、吴某1523万元、吴某9国20万,至于王某19谈的时候他主动要25万,所以给他25万元顶户费。罗某3是一个表妹的姑妈,陈某2是桐木岭民,认识而已,吴某15是我堂叔的女儿,一个寨子上同姓的关系较好的朋友,王某19是村里面的,没什么关系。

(2)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实本人系桐木岭人,住桐木岭村××号。就“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资料一套,征收部门:花某区房屋征收局,被征收人姓名:陈某2,补偿费共计869760元,日期:2015年12月25日”,我家没有房子被征收,是桐木岭村民吴某4找我买的户头来顶户的,他拿去顶自家房子还是别人家的我不清楚。我户头上总共补偿869760元,给了我23万元户头费,是房屋征收款打到我账户后,吴某4和我一起去贵阳银行,他从我账户上转走60多万元后,将存折拿给我,存折上剩下的钱就是我卖户头的钱。

就出示的“贵阳银行查询记录一份,名称:陈某2,帐号14×××86,交易日期20160129,贷方发生额869760”,这时我名下的银行账户,这笔钱就是我顶户时打到我户头上的钱,支取631760元是转给吴某4的,剩下的238000元是他付给我的户头费。

(3)证人卢某6的证言,证实本人系桐木岭人,住桐木岭村××组。王某19是我母亲,1937年出生,年纪大了行动不便,有什么事情你们问我,我都知道。

就“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资料一套,征收部门:花某区房屋征收局,被征收人姓名:王某19,补偿费共计920059.47元,日期:2015年12月25日”涉及的房屋,这不是我家的房子,是我拿我母亲王某19的户头给别人顶户。

(4)证人罗某3的证言,证实本人系桐木岭人,住桐木岭村××组。就“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资料一套,征收部门:花某区房屋征收局,被征收人姓名:罗某3,补偿费共计869760元,日期:2015年12月25日”涉及的房子,这不是我家的房子,是我给我儿媳的表哥吴某4家顶户。

2015年底的时候,当时吴某4的房子被思杨路占到了,他来找我说把我的户头现拿给他用着,由于我家房子没被征收,我户头没用,就想拿给他家先用着,因为以后的政策谁也说不清楚,当时说好的是拿22万元户头费给我,之后我就给他顶了一户,我户头上总共补偿了将近87万元,转了60多万给吴某4,剩下的22万元算是给我的户头费。

(5)书证:

②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花某区征收局与吴某4)、补偿签约计算单;贵阳银行流水清单,证实2015年12月25日,因思杨路延伸段道路工程(清溪)建设,征收局与吴某4就其桐木岭村××组的房屋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原砖混房屋建筑面积267.56m2,经确权合法建筑面积240m2,未确权面积27.56m2。就砖混结构6.48m2,按评估价1840元/m2上浮30%后补偿15500.16元。。住房安置于南溪苑安置点11752m2、115m2。房屋室内装修补偿金367785.60元、附属物及构筑物补偿金13676.60元;未确权房屋(砖混)27.56m2,补助45556.68元。临时货币安置费155.52元、、住房临时安置费3384576元;搬迁费51.84元、产权调换住房搬迁费3736.32元;特殊签约奖励24000元、特殊搬家奖励24000元、外购住房补贴6480元。以上共计568196.48元。后获取补偿款。

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花某区征收局与吴某9国)、补偿签约计算单;贵阳银行流水清单,证实2015年12月25日,因思杨路延伸段道路工程(清溪)建设,征收局与吴瑞国就其桐木岭村××组的房屋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砖混房屋240m2,按评估价1840元/m2上浮30%后补偿574080元;临时安置费5760元;搬迁费1920元;特殊签约奖励24000元、特殊搬家奖励24000元、外购住房补贴240000元。以上共计869760元。后获取补偿款。

④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花某区征收局与罗某3)、补偿签约计算单;贵阳银行流水清单,证实2015年12月25日,因思杨路延伸段道路工程(清溪)建设,征收局与罗某3就其桐木岭村××组的房屋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砖混房屋240m2,按评估价1840元/m2上浮30%后补偿574080元;临时安置费5760元;搬迁费1920元;特殊签约奖励24000元、特殊搬家奖励24000元、外购住房补贴240000元。以上共计869760元。后获取补偿款。

⑤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花某区征收局与陈某2)、补偿签约计算单;贵阳银行流水清单,证实2015年12月25日,因思杨路延伸段道路工程(清溪)建设,征收局与陈某2就其桐木岭村××组的房屋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砖混房屋240m2,按评估价1840元/m2上浮30%后补偿574080元;临时安置费5760元;搬迁费1920元;特殊签约奖励24000元、特殊搬家奖励24000元、外购住房补贴240000元。以上共计869760元。后获取补偿款。

⑥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花某区征收局与吴某15)、补偿签约计算单;贵阳银行流水清单,证实2015年12月25日,因思杨路延伸段道路工程(清溪)建设,征收局与吴蓉就其桐木岭村××组的房屋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框架房屋240m2,按评估价2074元/m2上浮30%后补偿647088元;临时安置费5760元;搬迁费1920元;特殊签约奖励24000元、特殊搬家奖励24000元、外购住房补贴240000元。以上共计942768元。后获取补偿款。

⑦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花某区征收局与王某19)、补偿签约计算单;贵阳银行流水清单,证实2015年12月25日,因思杨路延伸段道路工程(清溪)建设,征收局与王国兴就其桐木岭村××组的房屋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框架房屋165.35m2,按评估价2074元/m2上浮30%后补偿445816.67元;砖混房屋74.65m2,按评估价1840元/m2上浮30%后补偿178562.80元;临时安置费5760元;搬迁费1920元;特殊签约奖励24000元、特殊搬家奖励24000元、外购住房补贴240000元。以上共计920059.47元。后获取补偿款。

(三)吴某5、吴某6(1982年生)、吴某2、周某9四户的证据

1、证人吴某5的证言,证实本人住花溪区。我家有栋房子被思杨路项目征收了。就“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资料一套,征收部门:花某区房屋征收局,被征收人姓名分别为:吴某5、吴某16、吴某1吴某9、韦某3、许某”,这是我家房子被征收的资料,吴某5是我本人、吴某16是我亲兄弟、吴某17是我女儿、吴某9是我女儿、韦某3是我外甥、许某是我一个亲戚的女儿,我分别拿了10万元给韦某3、许某,当时他们都要买车,想想和我是亲的,就算不用他们户头,拿点钱给他们也是应该的。

就“花溪区房屋征收现场查勘表,房屋所有权人:吴某5,现场复核房屋面积合计1145.81平方米”,这是我家被征收房子的现场示意图。房子是2011年修建的,修建过程中没有城管来查过;修好之后,贵筑社区的工作人员来问过,当时我都已经搬进去住了,他们也没有管。

2、书证:涉及吴某5户2015年12月25日房屋征收补偿材料;贵阳银行流水清单,证实因思杨路××工程(××)项目,经现场查勘(摸底编号B02),吴某5户被征收砖混结构房屋面积1145.81平方米,涉及参与房屋分割的人员还包括吴某16(兄弟)、吴某17(父女)、吴某9(父女)、韦某3(妹夫)、许某(叔侄)。

3、证人吴某6(1982年生)的证言,证实本人系桐木岭民,住桐木岭村××组。在思杨路延伸段项目,我家有1000多平方米房屋被征收,获得房屋征收款300多万元,是按6个户头征收的,分别是我、母亲杨某3、姑姑韦某4、叔叔陈某4、表妹王某20、姨娘吴某10香,分别给了韦某424万左右、陈某420多万、王某2019万多、吴某10香20万户头费。我家的房子大部分是以前修的老房子,2010年加修了一层,在加层时没有被城管处罚过。

就“思杨路延伸段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征收资料”,这套资料是我家被征收的那套房屋,上面是我和韦某4、陈某4、王某20、吴某10香和花某房屋征收局签订的征收协议。

就“贵阳银行记录户名:吴某6、杨某3、韦某4、陈某4、王某20、吴某10香银行流水复印件六份”,这是我家房屋被征收的银行进账记录。征收款到了他们银行账上后,他们扣下户头钱,其余的房屋征收款再转给我。

4、书证:涉及吴某6(1982年出生)户2015年12月25日房屋征收补偿材料;贵阳银行流水清单,证实因思杨路××工程(××)项目,经现场查勘(摸底编号B33),吴某6户被征收框架结构房屋面积362.52平方米、砖混结构房屋面积1452.82平方米、砖木结构房屋面积123.47平方米,共计1938.81平方米,涉及参与房屋分割的人员还包括杨某3(母子)、韦某4(姑侄)、陈某4(叔侄)、王某20(表兄妹)、吴某10香(姨侄)。

5、证人吴某7的证言,证实本人住桐木岭村××组。我家没有房屋被花某区的项目征收过,不过之前帮我们村的吴某2顶户确权过。

2016年,我们村吴某2找到我并让我拿户头给他用,先给我1万元,征收款下来后再拿15万元给我,我答应了。之后,吴某2用我的名字去办理征收确权,具体他是怎么操作的,我不清楚。征收款下来后,我和吴某2一起去的银行,他拿了15万元给我,剩下的钱都是他拿走了。

就“花某区思杨路延伸段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资料一套,征收部门:花某区房屋征收局,被征收人姓名:吴某7、龙某3、杨某4、罗某6”,其中吴某7那份资料是我帮吴某2顶户的那套房子,其他人的情况我不知道,应该是吴某2找的其他顶户的。

就“贵阳银行、户名:吴某7银行流水记录一份”,这时我帮吴某2顶户、打到我户头上的征收款,是107万多元,他给我15万后,就把剩余的钱拿走了。

6、书证:涉及吴某7户2015年12月20日房屋征收补偿材料(补侦卷四P79);贵阳银行流水清单,证实因思杨路××工程(××)项目,经现场查勘(摸底编号B30),吴某7户被征收砖混结构房屋面积67.51平方米、砖木结构房屋面积424.53平方米、其它结构房屋面积6.1平方米,共计498.14平方米,涉及参与房屋分割的人员还包括龙某3(表姐弟)、杨某4(表兄妹)、罗某6(叔侄)。

7、证人周某9的证言,证实本人住桐木岭村××号。我父亲周某24名下有2000多平方米的房子在2015年底被花某区思杨路项目征收,是以我的名字还有其他亲戚的名字征收补偿的。

就“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资料一套,征收部门:花某区房屋征收局,被征收人姓名分别为:周某9、周某1周某16、张某5、吴某10芳、徐某2、周某17、周某18、周某1王某21,补偿费用分别为:1740761.50元、147854.40元、913920元、869760元、869760元、992544元、992544元、992544元、894698.32元、491849.28元”,这套资料就是我父亲名下的房子被思杨路征收的资料,最后是以我们名字补偿的。

周某15是我亲弟,最后房屋征收款全部都拿他了,我只是得了20万元户头费;周某16是我一个家族中的小辈,我们给他买的户头,户头费20万元;张某5是我们村里面的一个亲戚,1987年嫁到山西,后来在我们村四组住,我们给了她20万元的户头费;吴某10芳是我们村下板桥的,是我表妹,给了20万元户头费;徐某2是我们村民,是我们家族中的长辈,给了20万元户头费;周某17是我小姑妈,给了20万元户头费;周某18是我大姑妈,给了她20万元户头费;周敏是大寨村村民,是我堂妹,给了她20万;王某21是我女儿,她得了20万元户头费。

8、书证:涉及周某9户2015年12月25日房屋征收补偿材料,证实因思杨路××工程(××)项目,经现场查勘(摸底编号B41),周某9户被征收框架结构房屋面积1041.98平方米、砖混结构房屋面积1113.01平方米、砖木结构房屋面积140.73平方米,共计2295.72平方米,涉及参与房屋分割的人员还包括周某15(姐弟)、周某16(表姐弟)、张某5(表姨侄)、吴某10芳(表姨侄)、徐某2(表姨侄)、周某17(姨侄)、周某18(姨侄)、周某19(表姐妹)、王雲(母女)。

(四)周某10、张绍英、吴某8、任某2、甘某、吴某9明六户的证据

1、书证:涉及周某10户2015年12月25日房屋征收补偿材料,证实因思杨路××工程(××)项目,经现场查勘(摸底编号B66),周某10户被征收框架结构房屋面积222.97平方米、砖混结构房屋面积507.47平方米、砖木结构房屋面积322.14平方米,共计1052.58平方米,涉及参与房屋分割的人员还包括杨洪英(表姐妹)、田某1(表姨侄)、周某18(姨侄)、代永平(母女)。

2、书证:涉及张绍英户2015年12月25日房屋征收补偿材料,证实因思杨路××工程(××)项目,经现场查勘(摸底编号A67),张绍英户被征收框架结构房屋面积345.7平方米、砖混结构房屋面积195.82平方米,共计1141.52平方米,涉及参与房屋分割的人员还包括吴某18(表姑侄)、吴某19(表姑侄)、田某2(表姐妹)、田某3(表姐弟)、王秀英(表姐妹)。

3、书证:涉及吴某8户2015年12月25日房屋征收补偿材料,证实因思杨路××工程(××)项目,经现场查勘(摸底编号A59),吴某8户被征收框架结构房屋面积654.43平方米、砖混结构房屋面积1854.48平方米、砖木结构房屋面积419.7平方米,共计2928.61平方米,涉及参与房屋分割的人员还包括李某3(祖孙)、卢某9(表哥)、周某20(姨侄)、吴某20(舅侄)、陈某5(堂姐)、田某4(表姐)、黄某6(表哥)、张某6(表妹)、任某3(表叔)、胡某1(表姐)、胡某2(表兄妹)、王秀英(姑侄)。

4、书证:涉及任某2户2015年12月25日房屋征收补偿材料,证实因思杨路××工程(××)项目,经现场查勘(摸底编号B44),任某2户被征收砖混结构房屋面积1009.61平方米、砖木结构房屋面积375.65平方米、其它结构房屋面积203.6平方米,共计1588.86平方米,涉及参与房屋分割的人员还包括汤某3(姨侄)、王某22(姨侄)、汤某4(母女)、汤某5(祖孙)、汤某6(祖孙)。

5、书证:涉及甘某户2015年12月25日房屋征收补偿材料,证实因思杨路××工程(××)项目,经现场查勘(摸底编号B59),甘某户被征收砖混结构房屋面积1156.83平方米、砖木结构房屋面积44.82平方米、其它结构房屋面积180.04平方米,共计1381.69平方米,涉及参与房屋分割的人员还包括陈绒(祖孙)、韦某5(祖孙)、王某23(姨侄)、陈某6(祖孙)。

6、书证:涉及吴某9明户2015年12月25日房屋征收补偿材料,证实因思杨路××工程(××)项目,经现场查勘(摸底编号B29),吴某9明户被征收框架结构房屋面积317.01平方米、砖混结构房屋面积1002.21平方米,共计1319.22平方米,涉及参与房屋分割的人员还包括吴某21(父子)、刘元会(姑侄)、陈某7(表兄妹)、王某24(姑侄)、吴某22(父子)。

1、证人袁某2的证言,证实本人于2013年6月通过招考到清溪社区党政办工作,2014年调整到社区环境部,2016年8月中旬调到花某市场监督管理局。

表格没有记录违法建筑房主的名字,总共涉及26家。

3、证人罗某2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其到清溪社区环境部担任负责人、副部长,负责城管(卫生、违建)工作;2016年3月到经济服务部担任负责人。环境部的具体工作中包括每天巡查,按领导开会要求,对于修成型的违法建筑城管自己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要报社区领导,对于一般零星正在修建的违法建筑城管自行拆除。

因为拆除违法建筑而认识王某5、王某8凤。

王某5在2015年3、4月份修建了七八百平方房屋;其带人巡查发现即下达了自拆通知书,当时还不知道是王某5的,就将现场发电机抬回,等违建户来接受调查再说。后来知道是王某5所修房屋时,就通知王某5来接受调查,但她一直没来。过了一个星期左右,其带刘某菊、分管领导汤某1到现场查看,汤某1安排做拆除方案,但报领导后一直没有动静,询问汤某1说方案拿给刘某菊后又拿回来了。

王某5、王某8凤修建的房子都没有手续,也没有被拆除,后被思杨路征收。

4、证人汤某1的证言,证实本人2014年1月至2017年2月担任清溪社区副主任期间,主要分管环境部,包括环境卫生、环保督察、城市管理、项目建设、控违拆违等工作。

就控违拆违工作,清溪社区成立有依法打击违法违章建筑行为工作领导小组,社区书记刘某菊和主任周某11任组长,负责全面领导工作;我是小组副组长。具体工作由环境部负责,环境部项目建设主要由部长张某3负责,副部长罗某2负责拆违控违,工作人员袁某2负责日常工作,另外还有临聘的拆违控违队员。队员通过日常巡查发现在建违法建筑,一般现场制止、拆除;如果出现村民抢修起来才发现的,就要做方案报社区主要领导书记和主任,我曾安排环境部向刘某菊、周某11报了若干回,但刘某菊大多都说先摆着等她看看再说,最后都不了了之。

在项目建设征收涉及违法建筑时,按照方案规定,如果被社区或城管部门下达停工通知书或者拆除通知书,是不予补偿的;实际处理过程中,环境部会拟出清单报社区领导,由领导拍板。

刘某菊曾安排我在项目征收资料上签字,我不同意,即使要签也要通过集体开会讨论决定的形式确定,刘某菊遂安排蒋某来签。蒋某原是花某农工商公司的临聘人员,借到社区给刘某菊当驾驶员,但让蒋某来管环境部的城管工作,我及其他班子成某1有异议。之后涉及到清溪社区项目征收补偿,都是蒋某代表社区签字后加盖社区印章确认。

5、黄某1的第三次供述,供称:在思杨路项目启动后,2015年12月份左右,清溪社区党委书记刘某菊提供26户违建户名单给我,安排我去做这些违建户的工作,让违建户拿点钱出来,不然就不给确权,我从中选了违建面积相对大的几户,去做工作要他们出些确权好处费。具体经过是:

王某6、吴某4、王某5三户拿的钱共55万元,这三家的钱都拿到后,我给刘某菊讲过多次让她把钱拿走,她说没有地方放,先放在我这里,需要的时候再来安排。2017年春节前,我还跟她提过,她还是说先放我这里等以后安排,这笔钱我一直没有存银行。我不清楚王某6、吴某4、王某5这三户房子修建的情况,因为这三家是城管提供的20户暂时不给确权的名单中的三户,之后这三户找到我帮疏通城管关系才给我的钱,我只负责帮他们打点关系,最后这三户的房屋都得到了确权,打点关系后就征收了,他们得到多少钱我不知道。

6、被告人刘某菊的第二次供述,供称:大约在2015年底,在思杨路建设项目征收过程中,红线范围内涉及到很大栋的房子。一天开会时,社区城管部的部长罗某2拿了个有20多户违法建筑的名单给我,都是城管查到并下过自拆通知单的,当时黄某1也在并拿到了这个名单,我叫他去核实是不是外地人,如果是就报区里面强拆,是村民修的就算了,当时我喊黄某1去核实还有一个情况是怕城管下的单有瑕疵,意思就是下单的面积可能比实际面积大。

之后一天,黄某1告诉我这些房子不是外地人修的,基本都是本地人所修,房子面积比较大,社区城管查到过,并说有些村民愿意拿出一些钱给社区做贡献,希望确权时能通过;我说这些事情要处理好,如果他们愿意拿点钱出来给社区做贡献,有点违法建筑就给他们确权了,具体黄某1去操作和村民沟通。

7、证人王某7的证言,证实本人从2014年4月起通过选举担任桐木岭村委委员,负责村里的计生工作。

就思杨路××工程(××)房屋征收现场勘查表(房屋所有权人王某5),上面村委会签字栏“情况属实王某72015.12.25”的字是我签的。王某5是**的村民,她的姊妹叫王某8凤。王某5外嫁离婚后回来修建住房,房屋位于思杨路征收范围内,小地名“背后山”,修的有两层有三层的,面积大概千把个平方。房子是她和王某8凤家修的;以前是她父亲修的有一点,后来又加修的。2006年以后,所有房子都办不到手续。

就内容为“兹有王某5系我桐木岭村××组村民,其在我村一组拥有房屋,确权建筑面积240平方米,未确权面积6.41平方米,修建于2008年,不属于违法建筑”的“建房证明”,是我经办的,其实这是王某5找人顶户之后分到她户头上的房子。村委会没有权力认定村民房子是否属于违法建筑,证明上出现“不属于违法建筑”的字样,是为了在期限内完成征收、通过审核,征收公司就带着统一的模版要求我们签字盖章。

就申请人为王某5的“花溪区农村土地房屋预登记会签表”,是我经办的,村委会一栏“情况属实王某72015.12.25”是我签的。表上登记事项不完全属实,因为王某5找人顶户后,分到她户头上的房子申请确权,按照征收公司提供的模版我们允许她确权,给她家签字盖章。

就房屋所有权人王某5、参与分割家庭成某王某8凤、周某14、周某7、周某8、周某22、徐某1、彭某的“房屋分割协议”,我作为见证人签字,实际是王某5家买来的户头,她用这些人的户头顶户,然后按征收公司的要求搞分割协议,把面积分割到顶户人的头上,分割成某1都事先全部签好字,征收公司拿到村委会找我补签,我作为见证人按照征收公司要求和支书兼主任黄某1安排在协议上签字。协议上的人除了王某5、王某8凤以外,其他的都不认识,我只是通过看资料,看户籍在桐木岭或者曾经在桐木岭后因出嫁、读书等原因迁出,由派出所出具证明,我们就认可是本村村民,可以参与顶户。其实我们都是根据社区要求来的,社区说可以我们就去做。

以上类似情况很多,我们证实不了是不是违法建筑,只证实顶户村民是村民就行了,然后按征收公司提供的统一模版,没有认真审核就签字盖章。村民农房哪家会只有240平方米,都要找人来顶户。其实社区默认,我们才给村民签字盖章。我是受黄某1安排签字。

9、书证:自拆通知书及巡查记录表,证实2015年5月27日,清溪社区服务中心罗某2、周某23等人对王某8凤违法建筑下达自拆通知书,要求自行拆除;2015年4月26日、11月12日,对王某5违法建筑进行巡查,下达自拆通知书,要求自行拆除。2014年3月3日、2015年9月24日、11月16日,清溪社区服务中心方某、罗某2、周某23等人对王某6违法建筑进行巡查,下达自拆通知书,要求自行拆除。

10、书证:土地使用审批查询结果(贵阳市国土资源局花某区分局)、建设规划查询结果(贵阳市城乡规划局花某分局)、产权登记查询结果(花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证实王某5、王某8凤、吴某4、王某6未办理宅基地登记手续、规划许可、产权登记。

11、书证:思杨路延伸段项目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公示表,证实2015年11月16日,贵州博誉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花溪区规划红线范围内的住宅用途房地产进行评估,框架结构2074元/㎡、砖混结构1840元/㎡、砖木结构1345元/㎡(含土地使用权价值)。

六、到案情况、追赃情况

2017年3月,XXX贵阳市花溪区纪委在办理花溪区清溪社区原党委委员、原桐木岭支部书记黄某1违纪案中,发现清溪社区原党委书记刘某菊与黄某1伙同他人在桐木岭修建违法建筑套取国家征收补偿款、向桐木岭民收取“确权好处费”违规确权、收受他人贿赂等问题线索。2017年3月15日,区纪委对刘某菊违纪问题进行立案审查;3月21日,区纪委决定对刘某菊采取“两规”调查措施,期间刘某菊交代了与黄某1伙同他人在桐木岭修建违法建筑套取国家征收补偿款、向桐木岭民收取“确权好处费”,违规确权、收受他人贿赂等违纪违法事实。2017年4月12日,区纪委将刘某菊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移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调查处理。

2017年4月25日,公诉机关决定对刘某菊贪污涉案款2050000元予以扣押,先行扣押200000元(已于2017年4月27日缴存在花某检察院账户)。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XXX贵阳市花某区纪委2018年12月26日“情况说明”,证实2017年3月,XXX贵阳市花溪区纪委在办理花溪区清溪社区原党委委员、原桐木岭支部书记黄某1违纪案中,发现清溪社区原党委书记刘某菊与黄某1伙同他人在桐木岭修建违法建筑套取国家征收补偿款、向桐木岭民收取“确权好处费”违规确权、收受他人贿赂等问题线索。2017年3月15日,区纪委对刘某菊违纪问题进行立案审查;3月21日,区纪委决定对刘某菊采取“两规”调查措施,期间刘某菊交代了与黄某1伙同他人在桐木岭修建违法建筑套取国家征收补偿款、向桐木岭民收取“确权好处费”违规确权、收受他人贿赂等违纪违法事实。2017年4月12日,区纪委将刘某菊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移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调查处理。

2、书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花检反渎扣决字[2017]1号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贵州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收据(020473770)”,证实花某检察院于2017年4月25日决定对刘某菊涉案款2050000元予以扣押,先行扣押200000元(已于2017年4月27日缴存在花某检察院账户)。

就被告人刘某菊及其辩护人关于受贿罪的辩解、辩护意见,刘某菊先于行贿人员王某4、罗某2就受贿的事实进行了交代,此后经侦查机关对王某4、罗某2进行询问,二人证言均予以印证,刘某菊对于收受罗某25万元现金的事实未提供合理、合法的理由,故不予采信。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某菊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总和刑期为二十三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2日至2037年4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刘某菊贪污违法所得205万元继续追缴,并发还被害单位俱领(已查扣二十万元,暂存于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三、对被告人刘某菊受贿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人民币继续追缴并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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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损坏他人财物我被抓了说调解但对方没有人来派出所让我赔偿500对方在我宅基地垒墙想占我宅子破坏我的土地使用权我给他推了结果对方倒打一耙报警说我损坏他人财物我被抓了说调解但对方没有人来派出所让我赔偿500元我不赔,要给https://m.64365.com/ask/36511802.aspx
5.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准格尔旗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和监督管理办法》已经旗人民政府2024年第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4日 准格尔旗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宗旨依据〕为切实维护和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正当合法权益,规范有序有力推进土地征收工https://www.zge.gov.cn/xxgk_zge/xxyxgfxwjk/202401/t20240131_356178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