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畜牧业逐步走向规模化、集约化和现代化,我国畜禽饲养量迅速增加,已经成为农村经济最具活力的增长点,对保障居民“菜篮子”供给、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由于我国畜牧业的发展缺乏必要的引导和规划,导致出现畜牧业布局不合理,部分地区畜禽养殖总量超过其环境承载量;种养脱节,可作为优良生物质资源的畜禽粪便、污水等得不到有效利用;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设施配套不到位,大量畜牧场废弃物未经无害化处理就进入环境,使得畜禽养殖污染呈现总量增加、程度加剧和范围扩大的趋势。畜禽养殖规模越大,环境污染的风险就越高。
1、《条例》的实施对象不明确
《条例》的实施对象是畜禽规模养殖场,而且在《条例》第六章附则中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具体规模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备案”。但广东省目前并没有确定统一的规模标准,导致各地方在框定《条例》实施对象时各找依据,标准也各不相同。如广东省环保厅和农业厅、梅州和江门等市认为条例的实施对象应为年出栏生猪500头以上,其依据是“广东省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主要污染物减排技术指南”(2012)、“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2014);广州市从化区认为条例的实施对象应为常年存栏生猪100头以上,其依据是“广东省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指南”(2008)、“广州市生猪养殖管理办法”(2010);河源市则认为条例的实施对象应为年出栏生猪50头以上,其依据为“关于印发河源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
3、激励措施不明确、不具体,宣传不充分
4、中小型养猪场和生猪散养户更需废弃物管理技术支撑
5、养殖场环评通过率低,折迁补偿标准不明确
《条例》规定,“需要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然而调研发现,由于广东省暂未制订具有指导意义的省级拆迁养殖场补偿标准,很多需要拆迁的养殖场面临补偿难、补偿少的问题。此外,《条例》还规定,对于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但是,调研发现不同地区实施情况有很大差异,个别地区养猪场通过环保审批的仅占1%,其原因不仅与养猪场本身环保设施不健全有关,也与执法部门人力不足、环保技术推广不力有关。
建议:
1、尽快出台《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配套实施办法
(1)制订广东省规模养殖的标准。依据广东省畜牧业发展状况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建议广东省规模化养殖采用如下标准:生猪存栏100头以上;肉禽存栏1000只以上;蛋禽存栏500只以上;肉牛存栏10头以上;奶牛存栏20头以上;肉羊存栏50只以上。
(3)制定具体的激励措施。明确规定政府鼓励和支持的畜禽废弃物处理方式及具体工艺,并尽可能将这些激励措施量化,如鼓励和支持利用畜禽粪便生产有机肥,并对其生产或施用进行补贴,补贴金额为150元/吨。
(4)针对不同规模的养殖场制订可选的废弃物管理技术。依据畜禽存栏量划分养殖规模,并依据畜禽养殖种类、性质、规模、土地资源等制订两种以上废弃物管理模式,供养殖场参考选择。
(2)增加基层执法部门编制,分类评估广东各地的土地消纳能力,加强环保技术推广和业务指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