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要闻

通知指出,各地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禁养区划定的要求,依法科学划定禁养区。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之外,不得划定禁养区。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之外的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禁养区划定依据。

通知要求,各地要在省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成立专门工作组,组织开展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全面查清本地区禁养区划定情况,建立分县工作台账。对以改善生态环境为由,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养猪业发展或压减生猪产能的情况,一并排查。排查结果及调整后的禁养区划定情况要于10月底前报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备核。

通知强调,要落实工作责任,坚决、迅速取消排查中发现的超出法律法规的禁养规定和超划的禁养区。对违反法律法规限制养猪业发展和压减生猪产能的情况,要立即进行整改。生态环境部将有关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超划禁养区的问题纳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强化监督范畴,并适时开展专项行动。

通知明确,对禁养区内关停需搬迁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优先支持异地重建,对符合环保要求的畜禽养殖建设项目,加快环评审批。加强对养殖场户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与帮扶,畅通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渠道。对确需关闭的养殖场户,给予合理过渡期,避免清理代替治理,严禁采取“一律关停”等简单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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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畜牧养殖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pdf畜牧养殖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pdf,目录概述1 一、建设项目特点1 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过程1 三、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及环境影响2 四、环境影响评价主要结论2 1 总则2 1.1 编制依据2 1.2 评价目的及工作原则9 1.3 环境影响识别及评价因子筛选10 1.4 评价标准12 1.5 评价https://max.book118.com/html/2024/0417/8140107130006057.shtm
2.一些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回复行业新闻新闻中心但对于医疗机构使用Ⅰ类放射源的项目或活动,其项目环评等级早已由报告书降低为报告表,其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办理也由生态环境部审批变为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作为使用Ⅰ类放射源的“特例”:医疗机构使用Ⅰ类放射源,其辐射工作人员是否必须仍然要求参加中级以上的培训,而不能以初级培训代替?http://www.hb12369.com/news/news10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