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学习、工作和生活中,有时会出现一些不在自己预料之中的事件,为了降低事故后果,总归要预先编制应急预案。那么应急预案应该怎么编制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企业突发环境风险应急预案,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一、目的
为了保障公司在冬季施工过程中的施工安全和交通畅通,正确应对冬季期间可能出现的雨雪、大雾、凝冻等自然灾害,高效有序地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特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编制本次应急预案。
二、雨雪、大雾、凝冻危害程度分析
1、雨雪、大雾天气对交通安全有很明显的影响。综合考虑到便道实际情况,易导致追尾、相撞等车辆伤害事故。
2、由于冬季天气寒冷,易造成雨雪凝冻现象,可能导致现场机械设备和临时用电设施损坏及现场交通事故的发生。雨雪、大雾会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构成威胁。
3、大雾天气时,户外施工作业会因为能见度低而影响正常工作,增加事故发生几率。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
1、组织机构
项目部成立冬季施工“防雨雪、防凝冻、防大雾”应急预案领导小组:
组长:左志建(总经理)
副组长:xx(副总经理)、xx(总办)
成员:xx、安环部全体人员。
2、成员职责
组长:
(1)负责组建应急救援队伍,并组织实施;
(2)检查督促做好重大突发事件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组织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
(4)组织事故调查,总结应急救援工作
组员:
(1)现场组织人员负责组织小组其他成员进行抢险工作;
(3)抢救人员应根据伤者情况,采取适当的急救措施,对伤员进行现场急救,并及时送往就近医院,使伤者接受进一步治疗;
(4)负责指挥现场交通秩序,以使伤者能及时送往医院接受治疗;
(5)负责材料物资的准备、保管及维护,物资消耗后及时补充;
(6)负责施工现场用电,并在发生触电事故时负责对触电人员进行解救及初步治疗;
四、控制保证措施
1、冬季施工时,要采取防滑措施。生活及施工道路、脚手架子、坡道经常清理积水、积雪、结冰,斜跑道要有可靠的防滑条。
2、各种车辆机械:注意水箱防冻处理,严禁使用明火烤油箱,防爆炸,确保车辆、机械正常运转。
3、及时听取天气预报,对施工现场的电闸箱等机械设备提前做好防雨雪的保护,雨雪天气之前对不使用设备拉闸限电。
4、冬季施工中,凡高空作业应系安全带,穿胶底鞋,防止滑落及高空坠落。
5、雪后发现路面有积雪、结冰现象,立即组织施工人员清理道路,并对重要路口路段进行清理并安排交通疏导人员,指挥交通,防止发生交通事故。
6、雨雪过后要及时清理积雪、冰渣,检查电源、电线是否有损坏漏电现象,如发现用电设备存在损坏应及时修复,避免发生触电事故。注意各项机械设备防寒工作及施工人员防寒工作。
7、如有大雾天气,室外工作人员应停止施工,等大雾消退,方能继续施工。
8、安环部安全员负责加强安全教育、安全巡查,坚决执行“四不放过原则”;建立及保持应急预案的快速反应能力。
9、施工用电及防火
(1)、严禁自行乱拉、乱接、乱搭电线。
(2)、严格按照正确方式安全用电,配电箱远离火源。
(3)、在用电高峰期应特别注意作好安全用电管理。
(5)、施工现场严禁使用裸线。电线铺设要防砸、防碾压,防止电线冻结在冰雪之中。大风雪后,应对供电线路进行检查,防止断线造成触电事故。
(6)、用电设备采用专用配电电箱。强电源与弱电源的插销要区分开,防止误操作造成事故。电源开关,控制箱等设施要统一布置,加锁保护,防止乱拉电线,设专人负责管理,防止漏电触电。经常移动的机具导线不得在地面上拖拉,不得浸入水中,应架空绝缘良好。电工做好线路的布置、收理、巡视工作。
(7)、严禁在宿舍采用电炉取暖和用木柴烧火取暖,若有火种迹象,立即制止,防止火灾。施工现场及临时工棚内严禁用明火取暖,制定防火安全注意事项,并将责任落实到人。
(8)、风雪天要加强对高压电力线和通讯线的巡回检查,保证施工用电和通讯正常使用。
五、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措施
1、当发生紧急情况时,最先发现事故者应立即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3、在救援人员赶到之前,事故发现者应尽自己最大的力量或组织周围员工对伤员进行抢救。
4、事故现场除工作人员外,其他无关人员应立即组织疏散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5、提前做好事故预防工作,保证人员、物资车辆的救护工作,做到随时出现险情,随时有效的投入到抢险工作。
六、应急预案保障措施
1、加强值班和信息沟通。在雨雪、大风、降温天气期间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畅通联系渠道,随时了解和掌握有关情况,随时报告。
2、物资保障。行政人事部责应急物资的储备工作,做到周到细致、及时到位、保障有力。
3、技术保障。生产保障科及时准确的了解天气情况,及时做好防雨、防雪、防大雾技术准备工作。
4、宣传教育。安环部和行政科对现场作业人员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工人安全知识、自我保护意识。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健全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湖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鄂政办函〔2021〕1号)、《武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武政〔2020〕27号)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以及跨区或者超出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供水突发事件应对按照《武汉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武政办〔2014〕205号)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按照《武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武政规〔2020〕4号)执行。核与辐射污染事件应对按照《武汉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武政办〔2018〕63号)执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应对按照有关专项预案执行。
1.4工作原则
1.5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详见附件)。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组织体系
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事故现场的应急指挥工作。
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技术专家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聘请环境监测、化工、环境影响评估、环境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处理与处置、水利、水文、地质、农林、气象、矿山等领域的专家组成,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聘请,任期5年。
2.2主要职责分工
(3)现场指挥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统筹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下设由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市指挥部指挥长指定单位)牵头负责的现场处置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的应急监测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的医学救援组、由市应急管理局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的应急保障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的新闻发布组、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的社会稳定组等6个工作组。根据工作需要,上述工作组设置可作适当调整。
(4)各成员单位
市委宣传部:负责配合有关事件处置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新闻和信息发布工作,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市委网信办:负责收集分析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指导有关事件处置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网络舆情监控和应对处置,配合做好网络舆论引导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参与陆上石油管道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参与事件善后恢复重建;组织协调储备粮食和食用油的调拨供应。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监测技术和装备的研发,为有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提供技术支撑。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突发环境事件救援装备、应急处置物资的生产。
市民政局:负责会同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配合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
市司法局:负责协调部门之间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争议和问题,组织、指导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基层法律服务行业积极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法律服务。
市财政局:负责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参与做好因突发地质灾害次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与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提供地理信息,开展应急测绘。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污染源排查,制订环境应急处置和生态重建方案;开展事故调查、定级;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组织对应急处置后遗留危险废物进行处置以及污染场地的修复。
市城管执法委:负责参与因城镇燃气、环卫设施、城市桥隧等突发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开展城镇燃气、环卫设施、城市桥隧的恢复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协调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的应急运输工作;参与因道路运输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所辖水系航道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调查和处置工作;协调铁路主管部门参与因铁路行车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民航主管部门参与因航空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沿江沿河涵闸排水调度和供水设施调度工作;参与影响集中供水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突发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参与农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资源破坏、渔业资源损害的评估和调查工作;开展农业生态修复工作;指导农业恢复生产。
市商务局:负责参与因成品油特殊流通行业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状态下主要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和供应情况的监控,协调组织主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资源开展应急医疗救援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危及区域内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参与因医疗污水、医疗废物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组织评估突发环境事件所导致的健康危害的性质及其影响人数和范围;突发环境事件所涉公共场所的卫生监测检验和卫生学评价。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参与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涉危险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受灾群众的灾害救助工作;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按权限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指导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参与因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特种设备专业技术支持;负责协调抢险救援过程中的食品药品的安全监督和供应保障;在应急处置中做好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监管,保障食品药械安全;禁止或者限制受环境污染的食品和桶装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饮)用。
市园林和林业局:负责参与涉及森林、林地、草原、湿地、陆生野生动物及主管的自然保护区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参与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林业资源损害的评估和生态恢复重建工作。
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协调全市政府和公共服务数据资源的整合应用及共享开放,支持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密切监测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及周边的气象实况,及时提供有关气象数据;开展有针对性的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参与火灾事故等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对火灾、爆炸现场以及危险化学品泄漏的抢险救援,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污染蔓延;应急终止后的洗消工作。
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加强对通信系统的维护,制订通信系统备用方案,配合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武汉警备区:负责根据上级指令和突发环境事件的需要,协调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武汉海事局:负责长江干线武汉段事故现场的交通管制;长江干线武汉段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做好由陆源污染造成的长江武汉段污染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长江水上应急救援;支持地方交通运输部门在内河的应急救援工作。
武汉供电公司:负责保障应急电力供应。
武汉新港管委会:负责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5)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建立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制度,制订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做好应急队伍建设和应急人员培训工作,加强应急值守和信息上报工作;做好本辖区内的环境风险防范和监测预警工作;指挥、组织、协调本辖区内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配合开展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应急保障、新闻发布、后期处置与重建等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3预防和预警
3.1预防
3.1.1监测和风险分析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对市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例行环境监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风险评估。
(1)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企业排污引起的环境污染事故信息的接收、处理及监控,会同水务、气象等部门负责水体富营养化导致的藻类污染的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
(2)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协调长江航运公安局,并会同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水陆交通事故、危险品运输引起的污染事件及长江和汉江溢油事件信息的接收、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配合海事、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管部门处置涉及长江流域的污染事件。
(3)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农业外来生物入侵、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泄露事件信息的接收、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
(4)园林和林业部门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件和林业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信息的接收、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
(5)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地质矿产生态破坏事件信息的接收、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
(6)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中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露事件、饮用水环境卫生事件信息的接收、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
(7)应急管理和消防救援部门负责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
3.1.2风险预防
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消除环境风险隐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环境风险隐患排查的监督管理,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工作。
3.1.3预防职责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
(1)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预测、分析和风险评估,完善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专项预案。
(2)开展污染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和普查。
(3)加强源头防控,督促落实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4)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防止因其他突发事件次生或者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5)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将预警级别分为四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红色预警:可能发生或者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橙色预警:可能发生或者引发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黄色预警:可能发生或者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蓝色预警:可能发生或者引发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
3.2.2预警信息发布
(1)发布权限
红色预警和橙色预警信息,以及因一个流域或者2个以上地市同时发生(可能发生)自然灾害并危及环境安全,需要预警的,按照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发布。
黄色预警信息由市人民政府发布;涉及跨区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由市人民政府发布。
蓝色预警信息由区人民政府发布。
(2)发布制度
(3)发布内容
3.2.3预警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影响的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在危险区域设置提示或者警告标志,告知公众采取避险措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可能威胁饮用水安全时,要及时做好储水和启用后备水源的准备工作,并通知下游所涉地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监测监控和储水避峰等准备工作。
(3)应急准备。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提前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和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对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必要时,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和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者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3.2.4预警级别调整和预警解除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后,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由发布单位宣布解除预警,终止响应措施。预警信息发布、级别调整或者解除预警,按照规定程序备案。
3.3信息报告与通报
3.3.1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生态环境部门和属地人民政府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群众。
对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或者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同时上报生态环境部。
对初步认定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4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报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当按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因环境污染引发聚集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事发地的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3.3.2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3.3.3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的同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
3.3.4信息报告追责
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中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启动
Ⅰ级、Ⅱ级响应启动。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市指挥部立即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Ⅰ级或者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在省人民政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Ⅳ级响应启动。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有关区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市指挥部根据需要组织有关工作组赴事发地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者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者响应过度。
4.2指挥协调
4.2.1指挥和协调机制
启动Ⅰ、Ⅱ、Ⅲ级响应后,由市指挥部按照本预案,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实施应急救援。
一般环境事件发生后,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协助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做好指挥协调工作。
4.2.2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要求。
(2)派出专家和专业人员参与现场指挥部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地区做好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8)指导开展事件原因调查及损害评估工作。
(9)研究决定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的请求事项。
4.3响应措施
4.3.1先期处置
现场指挥部派出前,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者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避免污染物向环境扩散,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指挥协调区属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救援行动,组织、动员和帮助群众开展安全防护工作;先期处置的情况应当随时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街道(乡镇)应当调动辖区应急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事发地居(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应当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采取适当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涉事企事业单位及其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主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支持。生态环境、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园林和林业、水务、海事、交通运输等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实施和调整应急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4.3.2现场污染处置
现场指挥部应当组织成立现场处置组,会同技术专家组,充分发挥应急专家的专业优势,制订综合治污方案,追踪污染物扩散途径和范围,采用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大和消除环境风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3.3应急监测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结合技术专家组的研判,明确应急监测方案,确定监测内容,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3.4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4.3.5人员转移安置
首先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及时并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必要的医疗条件。
4.3.6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开展医学救援工作。禁止或者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3.7维护社会稳定
4.4响应终止
环境污染事件得到控制,紧急情况解除后,根据现场指挥部提供的应急调查、应急监测结果,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终止的建议,报市指挥部确定后,终止应急状态,同时撤销现场指挥部,并根据实际需要指派有关单位继续组织开展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
5后期处置
5.1事件调查
5.2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根据启动响应的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由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5.3善后处置
5.4评估总结
5.4.1分级评估总结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评估总结权限归省级生态环境部门。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有关专家,会同事发地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评估总结。
一般环境事件的评估总结工作由事发地区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实施。
5.4.2评估总结要求
依据环境应急过程记录、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现场工作小组掌握的应急情况、环境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和公众反应等,客观、公正、全面、及时地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评估,并编写评估总结报告,主要涵盖以下内容:一是环境事件等级、发生原因及造成的影响;二是环境应急任务完成情况;三是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四是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五是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六是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七是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八是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评估总结报告应当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15日内报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
6应急保障
6.1预案保障
6.2队伍保障
加强环境应急队伍建设,建立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技能的应急力量,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
6.3物资和资金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环境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加强对储备物资的动态管理,保证及时补充和更新。建立重要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监测网络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应急处置和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
紧急情况下,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并于应急结束后依法给予补偿;可以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可以要求提供医疗、交通运输等公共服务的单位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和分级负担的原则,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对需要,保障应急处置所需经费。
6.4技术保障
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建立科学的环境应急信息化管理系统。加强环境应急专家组、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保证随时投入应急后续支援,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6.5医疗卫生保障
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掌握本辖区内的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制定区域医疗卫生规划,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救治准备,建设专业救治机构网络,组建专业救治队伍,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设施设备、药品和器械,提高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医疗救治能力。
6.6交通运输保障
6.7通信保障
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保障各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应急分队间通信和远程视频指挥系统畅通。
6.8基本生活保障
事发地区人民政府负责提供应急避难需要的场所,保障转移群众和救援人员所需的食物、饮水供应,提供临时居住场所及其他生活必需品。
6.9部门联动保障
建立完善部门联动机制,有关部门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如果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要及时通报生态环境部门。实行信息共享,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建立健全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6.10宣传培训演练
7奖励与处罚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突发环境事件:系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风险源:系指可能导致伤害或者疾病、财产损失、环境破坏或者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者状态。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者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者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市指挥部办公室要组织对预案开展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组织评估和修订。
8.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5年7月23日印发的《武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武政办〔2015〕108号)同时废止。
一、总则
为健全完善十堰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提高组织、预警、控制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预防和减轻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湖北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湖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十堰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3.1实施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十堰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包括其他突发事件次生、衍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外,但可能造成本市生态环境重大影响需要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突发环境事件。预案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
(1)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指挥;
(2)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前期应急处置和指挥;
(3)事件影响跨县(市、区)级行政区,或超出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能力的应对工作;
(4)其他需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
1.3.2事件类型
本预案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预案所适用的事件类型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