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在长江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负面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渔业法》第十一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第六条、第七条。
二、要点解读
本条文是根据《长江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针对在长江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的违法行为。在生物学上,外来物种是指出现在其自然分布范围和分布位置以外的一种物种、亚种或低级分类群,包括这些物种能生存和繁殖的任何部分、配子或繁殖体。外来物种入侵是指生物物种由原产地通过自然或人为的途径迁移到新的生态环境的过程。它具有两层意思,第一,物种必须是外来、非本土的;第二,该外来物种能在当地的自然或人工生态系统中定居、自行繁殖和扩散,最终明显影响当地生态环境,损害当地生物多样性。入侵的外来物种可能会破坏景观的自然性和完整性,摧毁生态系统,危害动植物多样性,影响遗传多样性。外来物种养殖逃逸还会造成开放水域种质资源污染。
(根据长江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要点解读》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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