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生物安全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捕回、找回释放或者丢弃的外来物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近期,江苏女子放生12吨鲶鱼(革胡子鲇),被告上法庭罚款14.8万。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刑法》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目前,农业农村部已经公布《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根据该办法放生列入该名录的物种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长江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在长江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黄河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禁止在黄河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和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4.科学增殖放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不得向天然水域投放杂交种、外来种、转基因种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态安全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根据以上规定,常见用来放生的金鱼、锦鲤等观赏鱼以及台湾泥鳅、异育银鲫等养殖品种均不能用来在天然水域或开放水域放生。具体不适宜放生的物种名录可以参考《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十四五”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指导意见》附件4和中国水产学会科学放鱼科普专家团队发布的《不适宜开展增殖放流(放生)的水生生物物种》。
前面大家已经知道了关于放生的各种要求,那么单位和个人想放生水生生物,具体该怎么做呢,下面针对不同的情况,给出几点建议:
这种放生活动放生数量较多,一般需要专门购买放生苗种,同时对生态环境影响也比较大,需要接受主管部门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具体程序如下:
放生水生生物也属于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的一种,根据《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单位和个人自行开展规模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的,应先行咨询本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在其指导下开展放生活动。
在各种前期工作准备好以后,即可根据方案开展放生活动,建议活动当天邀请主管部门参与放生活动,以便更好的接受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需要注意的是,选择合适的放生方式也是保障放生效果的重要一步,大家在实施方式活动中要注意采取适当方式,防止或减轻对放生水生生物的损害。放生要贴近水面放流,有条件的可采用滑道等设施,减少水生生物受到水体冲击或机械性损伤,不能采用抛洒或“高空”倾倒的放生方式,方能确保放生效果,不让“放生”变“杀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