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特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解读第八章附则

六十二条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

本条是关于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次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对本条内容进行修改。

本法的调整范围是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农民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的商品和接受的服务,属于本法的调整范围。

农民除了生活需要之外,还要进行农业生产,为满足农业生产的需要购买和使用农业生产资料,这种生产资料的购买和使用,原则上不属于本法的调整范围,应由其他法律进行调整。但是,一方面,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生产力还不高,农民的经营规模和经济能力都还有限,需要给予特别保护。另一方面,农业市场上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药、种子、化肥的现象还很严重,农民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为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农业生产的健康稳定发展,本法将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纳入本法的调整范围,参照本法执行。

本法修改过程中,有的提出,本条的规定对农民权益保护不够,建议专设一章,对农民购买、使用农资产品的保护作专门规定。经过认真研究,本法调整的范围为生活消费,农民购买、使用农资产品,从性质上讲属于生产消费。规定“参照本法执行”,已经体现了对农民权益的特殊保护。

此外,农业法、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民购买、使用农资产品,在经营者的说明义务、损失赔偿及其监督管理等方面都作了具体规定,能够起到保护农民权益的作用。因此,没有对这一规定作出修改。

第六十三条本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1993年10月31日通过并予以公布。该法的施行日期为1994年1月1日,即从该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采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做法,而是规定了一个具体的施行日期。这样做,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施留出了两个月的准备期。在此期间,有关方面广泛宣传和认真组织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精神和有关内容,为这部法律的有效实施打下了坚实基础。

同样,本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决定的公布日期为2013年10月25日,施行日期为2014年3月15日,为修改决定的实施留出了近5个月的准备期。在此期间,有关部门和广大消费者、经营者应当认真学习、了解和掌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增加全社会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意识,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

——本文综述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释义及适用指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3年10月第1版以及其他有关新近印发的法规、政策文件精神。本文内容仅用于学习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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