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5日江苏省邳州市戴庄镇营子村几名该村养殖场场主反映,邳州市戴庄镇营子村民委员会给他们下达了一份《限期拆除建(构)筑物通知书》,要求无偿拆除他们的养殖场!然而通知书盖章为:邳州市戴庄镇营子村民委员会
通知书盖章为:邳州市戴庄镇营子村民委员会
(回顾一下,2017年3月9日下午,湖北恩施一“村霸”:龙潭坪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邓仕辉从现场会议上被几名公安人员突然带走,曾粗暴回应村民:你算老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基于上述法律法规,邳州市戴庄镇营子村养殖场拆除通知书应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下发。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基于上述法律法规,邳州市戴庄镇营子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无权下发《限期拆除建(构)筑物通知书》,村委会此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邳州市戴庄镇营子村村党支部书记反复强调此《限期拆除建(构)筑物通知书》为村委会研究决定的。这种赤裸裸的越权违法行为,是对法律的无知,还是蔑视法律?
邳州市戴庄镇营子村养殖场场主表示,从1997年,根据《徐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第四十四条邳州、新沂应继续加大荒山、荒地、荒滩的开发力度,在保持生态平衡,治理水土流失的基础上,努力增加净增耕地面积。之政府文件和政策鼓励下,他们父辈积极开荒,整理荒地和复垦废旧石矿从事农业种植,开荒出来小片山地,到2011年,积极响应《邳州市农业“十二五“规划》第6、7条:大力发展规模养殖业、大力发展林下养殖的政府政策鼓励号召下,他们这辈拿出全家积蓄加上贷款,共几十万,在这小片山地上建起了养殖鸡场。父子两代人积极相应政府政策号召,老老实实,希望通过自己辛勤努力的劳作,奔向小康生活。而今邳州市戴庄镇营子村民委员会却违法下发《限期拆除建(构)筑物通知书》要求无偿拆除他们的养殖场,让他们欲哭无泪。养殖场场主表示,如果是人民政府机关依据法律法规下发正式文件要求无偿拆除他们的养殖场,他们仍然会积极响应政府政策号召,自行拆除!但是基于邳州市戴庄镇营子村民委员会下发《限期拆除建(构)筑物通知书》的违法行为,他们会向上级反映,希望得到公平公正公开的解决方案。
(目前该村的一家养殖场已被村委会强拆,以下为现场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