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等法律法规规定,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桂财监〔2023〕78号)要求,我局派出检查组于2023年9月11日至10月30日,对你单位(含独立核算的局属单位)财政补助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及2021年至2022年单位财务预算收支情况等进行了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现就检查发现的问题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三公”经费超预算支出问题
1.你单位2021年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355,422.74元,占年初预算指标135,000元的263.28%,超预算支出220,422.74元。
2.你单位2022年公务接待费支出150,324元,占年初预算指标132,000元的113.88%,超预算支出18,324元。
二、关于财务支出报销手续不规范问题
1.你单位于2021年1月29日支付购买办公用品款5,334元,该项支出发票无经办人签名。
2.你单位于2022年05月20日支付财务软件服务费1,500元,该项支出发票无经办人签名。
上述1.2.做法不符合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号)第四十八条“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办理报销手续,由经办人在支出发票补充签名。
三、公务出差审批手续不完善
四、关于在项目工作经费中列支慰问金、值班补助费问题
1.你单位2021年10月22日使用畜禽现代生态养殖工作经费支付单位职工慰问金600元。
2.你单位2021年10月22日使用富硒产业发展工作经费支付单位职工慰问金1,200元。
3.你单位2021年10月26日使用富硒产业发展工作经费支付购买慰问品款2,238.60元。
4.你单位2021年1月在农机推广工作经费中列支2020年国庆值班补助2,171元和2021年元旦值班补助1,500元;2021年10月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经费中列支2021年值班费5,734.39元;2021年10月在畜禽现代生态养殖工作经费中列支三八节妇女干部职工体检费11,345.76元;2021年10月在农村宅基地管理业务工作经费中列支2021年值班补助9,055.30元;2021年11月在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工作经费中列支职工住院慰问金600元和退休干部病故家属慰问金500元。
五、关于项目补助资金用于与项目建设无关的支出问题
六、关于账务处理不符合会计制度规定,虚增其他应付款,虚增负债问题
1.你单位2021年1月26日分别支付代扣代缴1月份个人养老金137,115.05元、1月份个人职业年金68,557.54元、个人医保27,756.75元、个人大额外医疗保险23,850元、个人失业保险金6,697.55元、个人公积金203,022元,上述支出账务处理均列入往来账科目“其他应付款”核算,记作借“其他应付款”、贷“其他应付款”核算。
2.你单位2021年5月21日分别代扣代缴5月份养老金158495.78元、代扣代缴5月份职业年金79247.93元、代扣代缴5月份个人医保33069.45元、代扣代缴5月失业保险金8046.08元、代扣代缴5月份个人公积金290109元和代扣代缴1-4月个人所得税504.42元,上述支出账务处理均列入往来账科目“其他应付款”核算,记作借“其他应付款”、贷“其他应付款”核算。
3.浦北县农业机械服务中心2021年4月9日电信费1500元,该项支出列入往来账科目“其他应付款”核算,会计账务处理为:借其他应付款1,806.21元,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1,806.21元
七、关于差旅费报销不规范问题
浦北县农业机械服务中心2022年5月24日支付单位出差人员1-3月差旅费2,419元,其中2022年3月30日差旅费800元,该差旅费报销单中只填写3月1日、3月9日出差伙食补助费天数、补助标准和金额,3月2日至3月7日和3月10日至3月16日的出差未填写任何补助项目天数、补助标准和金额,只填写当日合计金额各80元。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号)第四十八条“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责令你单位督促浦北县农业机械服务中心进行整改,在差旅费报销单补充填写补助项目、补助天数、补助标准和报销金额。
八、关于会计核算科目不符合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问题
1.你单位于2021年2月2日支付给杨仁海重支水产品抽样费674.80元,该项支出列入经济分类“办公费”科目核算。
2.你单位于2021年2月23日支付自聘人员2月工资8,000元,该项支出列入经济分类“办公费”科目核算。
上述1.2经济分类核算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财预〔2020〕101号)支出经济分类科目-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2类商品和服务支出01款科目“办公费反映单位购买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的规定。
3.你单位于2021年1月29日支付浦北县张黄镇光辉电脑服务部修打印机款955元。该项支出列入经济分类“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科目核算。这种经济分类核算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财预〔2020〕101号)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3类99款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反映未包括在上述科目的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如婴幼儿补贴、退职人员及随行家属路费、符合条件的退役回乡义务兵一次性建房补助、符合安置条件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一次性经济补助费、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等”的规定。
4.你单位于2021年2月8日支付单位职工出差桂林参加广交会差旅费8,390元。该项支出列入经济分类“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科目核算。
5.你单位于2021年1月5日支付2020年生猪生产监测调查大型户监测经费补助3,810元。该项支出列入经济分类“其他商品服务支出”科目核算。
鉴于2021年财务决算年度已过,故不再要求你单位调整上述错误的经济分类科目。责令你单位在本次检查后的年度会计核算中,必须按照财政部印发的部门收支分类科目规定,核准核实支出的经济分类属性,填用正确的部门经济分类科目。
九、关于会计记账不遵循借贷记账规则问题
1.你单位调整转拨2020年各镇农技员工资84,938.40元,该项支出账务处理(记账凭证)只反映贷方科目及金额,不反映借方科目及金额。
2.你单位分别调整1月份各镇公务费27,360元、福利费735元、遗属补助费20,266.60元、医疗保险费57,466.78元、失业保险费4,103.99元、养老保险费131,323.50元、公积金11,0965元,上述各项经费调整在进行会计账务处理时,记账凭证只反映贷方科目及金额,不反映借方科目及金额,贷方科目合计数为0元。
上述1.2记账方法不符合“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的借贷记账规则,根据“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的借贷记账规则和《政府会计制度》第三部分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的有关核算规定,责令单位改正,调整会计账目,按照对应的会计科目进行借、贷方核算并登记入账。
十、关于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问题
1.你单位2021年、2022年总账和明细账未打印装订账簿启用表。
2.你单位2021年、2022年基本支出明细账和科目明细账账簿启用表内容未注明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等人员姓名,未加盖姓名章和单位公章。
3.浦北县水果产业发展中心2021年总账和科目明细账账簿启用表内容未注明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等人员姓名,未加盖姓名章和单位公章。
4.浦北县农业机械服务中心2021年、2022年科目明细账账簿启用表内容未注明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等人员姓名,未加盖姓名章和单位公章。
上述1.2.3.4做法不符合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号)第五十九条“启用会计帐簿时,应当在帐簿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和帐簿名称。在帐簿扉页上应当附启用表,内容包括:启用日期、帐簿页数、记帐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姓名,并加盖姓名章和单位公章。记帐人员或者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当注明交接日期、接办人员或者监交人员姓名,并由交接双方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启用订本式帐簿,应当从第一页到最后一页顺序编定页数,不得跳页、缺号。使用活页式帐页,应当按帐户顺序编号,并须定期装订成册。装订后再按实际使用的帐页顺序编定页码。另加目录,记明每个帐户的名称和页次”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打印装订2021年2022年总账和明细账账簿启用表;责令你单位在2021年、2022年总账和科目明细账账簿启用表上注明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等人员姓名,并加盖姓名章和单位公章。
6.会计报表金额表表不符
你单位2021年净资产变动表本年年末累计盈余金额为5,450,789.26元,2022年净资产变动表上年年末累计盈余金额为5,553,822.26元,两者相差103,033元。这种做法不符合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号)第六十七条“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本期会计报表与上期会计报表之间有关的数字应当相互衔接。如果不同会计年度会计报表中各项目的内容和核算方法有变更的,应当在年度会计报表中加以说明”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查明2021年净资产变动表年末累计盈余金额和2022年净资产变动表上年年末累计盈余金额相差103,033元的原因,重新核准核实2021年净资产变动表本年累计盈余金额和2022年净资产变动表上年年末累计盈余金额,并重新编制2021年或2022年净资产变动表。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浦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浦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请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决定落实情况函告浦北县财政局(浦北县财政稽查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