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确保养殖场户更加方便快捷买到优质的兽用生物制品——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负责人就修订《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问:什么是兽用生物制品?
答:兽用生物制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疫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兽药,主要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和微生态制品等。为保障动物及人类的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据此,现阶段我国将兽用生物制品分为国家强制免疫计划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简称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和非国家强制免疫计划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简称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品种名录由农业农村部确定并公布。
问:为什么要修订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
答:原《办法》于2007年5月1日正式实施,对规范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行为、保障兽用生物制品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也为顺利推进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动物疫病防控政策的调整,原《办法》存在与实际工作不相适应等问题,需进一步修改完善。
二是原《办法》确定的兽用生物制品一级经销制度不便于养殖场户就近及时购买防疫所需产品。原《办法》规定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只能将所代理的产品销售给养殖场户,不得销售给其他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现阶段,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设立经销商,大多为区域代理,代理经销商考虑销售成本和规模效益问题,很难将销售范围覆盖延伸到各类养殖场户,特别是地处偏远的中小养殖场户,不便于养殖场户就近购买防疫所需产品,需要进一步放活经营政策。
问:新《办法》重点修改了哪些内容?
答:新《办法》修订总体延续原有制度框架,条款由20条调整为19条,涉及内容修改的有12条,其中3条为新增规定,分别是第12条、第13条、第17条。本次修订重点是调整现行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制度,完善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经营方式,满足全面推行“先打后补”政策需求;同时对兽用生物制品经销机制进行了优化,增加了冷链运输和追溯要求,进一步保障兽用生物制品质量安全。
一是新《办法》调整了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经营方式。新《办法》允许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经营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实现与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相同的销售管理方式。配套支持“先打后补”防疫政策实施,养殖场户能够方便、快捷地购买到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及时进行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接种。
二是新《办法》优化了兽用生物制品经销机制。新《办法》允许经销商直接将经营的产品销售给养殖场户,也可以销售给其他取得委托资格的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多层级的经销机制方便了养殖场户就近购买所需的兽用生物制品。
问:新《办法》对有关违法行为设定了什么处罚规定?
答:新《办法》规定,养殖场户、动物诊疗机构等使用者采购的或者经政府分发获得的兽用生物制品只限自用,不得转手销售,转手销售的,属于无证经营违法行为,要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属于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的,将依法从重处罚。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超出《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也属于无证经营,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属于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的,依法从重处罚。同时,新《办法》还规定,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照要求实施兽药产品追溯,以及未按照要求建立真实、完整的贮存、销售、冷链运输记录或未实施冷链贮存、运输的,要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