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黎川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坚持同一制度平台,以养老保障为工作重点,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的国家统一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建立单独的养老保障制度。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府给予缴费补贴。
第三条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坚持政府、集体和个人责任共担,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按照“谁征地、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先落实社会保障资金后批准征地的要求;实行政府给予缴费补贴和个人履行缴费义务相结合,多渠道筹集保障资金,积极稳妥、量力而行解决被征地农民全面纳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严格按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程序,准确界定被征地农民范围和对象,积极组织被征地农民按照国家规定参保缴费,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章
保障范围和对象
第五条因县人民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中16周岁(含)以上具有本县户籍的在册农民(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及离退休人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含因征地统一安排的农转非人员,因参军入伍的原因转为非农户籍且未享受到城镇政策安置就业的人员),均属于本实施细则的被征地农民保障范围和对象。被征地农民年龄以批准同意征地之日为基准日计算。
第六条
以下人员不列入保障范围:
(一)虽居住在被征地村,但在征地前已将农业户籍转为非农业户籍的;
(二)被征地时已将户籍迁出被征地村或已死亡的;
(三)户籍在被征地村,异地居住或户籍在异地但居住在征地村,户籍地和居住地人均耕地之和高于0.3亩的;
(四)原根据国家用工计划经原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招收为全民所有制或县以上集体所有制正式职工的人员;
(五)户籍在农村、居住在农村,被征地时原本就无土地的;
(六)空挂户(指户籍在本村小组,但一直未取得第一轮、第二轮农民土地承包权的);
(七)非法征地及私自买卖土地的;
第三章
保障对象的认定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人均耕地的认定。
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牵头,会同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等部门及耕地所在乡(镇)政府开展认定工作,提出意见。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申请认定需提供的资料:
(一)《黎川县被征地农民政府缴费补贴人员身份资格认定表(以户为单位)》(见附件);
(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第九条被征地农民政府缴费补贴人员身份资格的认定实行“村级初审、乡镇复审、县级联审”,每个环节必须对拟定的缴费补贴对象进行公示。
(二)乡镇复审及公示。乡(镇)政府、派出所对村委会上报的《黎川县被征地农民政府缴费补贴人员身份资格认定申请表》进行复审,对参保资格有异议的,乡(镇)政府、派出所应及时调查核实,并将结果在村组公示,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签署意见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县级联审及公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县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公安局等部门,召开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联席会议进行联审,确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对象名单。联审后,返回被征地农民所在地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四)被征地农民名单确定后,由县自然资源局发放《被征地农民证》,乡(镇)政府或村委会组织被征地农民凭此证到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及时办理养老保险参保手续。
第四章
保障办法和标准
第十条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县政府按规定为其提供参保缴费补贴,补贴年限自征地当年起算,最多补助15年。同一被征地农民无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还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其缴费补贴金额不变,个人按规定应履行的缴费义务不变。被征地农民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不符合参保条件缴费的,不享受缴费补贴。
第十一条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参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由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为其办理参保登记。
第十二条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缴费基数按当年执行的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比例按20%执行。所需资金由政府、个人共同承担,政府按每年缴费的标准补助总额的60%,政府补助自征地当年起算,最多补助15年,其余部分由个人承担。对男满45周岁、女满4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采取逐年缴费的办法,直至缴满15年(180个月)为止,再按规定申请办理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手续。对男满16周岁不满45周岁、女满16周岁不满4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采取逐年缴费的办法,政府补助完15年后本人可继续按规定缴费至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再按规定办理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
第十三条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其缴费方式采取个人先缴当年应缴纳总额的40%部分,剩余部分由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根据开据的缴费凭证,逐人登记造册到县财政局申请补助,县财政局据实按月(季)结算。缴费补助从应参保时开始计算,参保人员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可按月(季、半年、年)直接到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办理缴费手续,缴费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如被征地农民不按时参保缴费,每推迟一年缴费减少其一年的缴费补助,直至减完15年为止。参保后,因个人原因推迟缴费产生的利息和滞纳金全部由个人承担。
第十四条被征地时已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且未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农民,可申请选择按被征地农民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待遇。纳入保障前已缴费年限按规定不给予补贴,纳入保障后,未以被征地农民身份缴费的年限,不给予缴费补贴,相应缴费补贴年限扣减。
第十五条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其缴费基数的8%记入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按同期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记账利率确定;其余缴费部分全部进入社会统筹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本人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被征地农民参保后,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前死亡的,今后年度不再给予补贴,可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六条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可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其缴费工资指数按实际数值据实核定,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从享受养老金的次年起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调整标准进行调整。被征地农民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后死亡的,可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七条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由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为其办理参保登记,建立个人账户,按照“政府直补”方式给予补贴,缴费补贴记入个人账户。
(一)缴费补贴标准参照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府缴费补贴标准执行。
(二)补贴年限根据被征地农民不同年龄分档确定。对年满60周岁以上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采取一次性补贴15年;对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采取往前补贴的办法,补贴的年限以其至年满60周岁,且补贴年限达到15年为限,差几年补几年,其以后年度参保实行逐年补贴;对年满16周岁不满45周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采取逐年补贴的办法,直至补完15年为止。
(三)对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将缴费补贴直接划入个人账户,其中已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在缴费补贴划入个人账户后按规定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政府给予被征地农民的缴费补贴不另行折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符合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时,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如参保被征地农民死亡,其个人账户中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余额可依法继承。
(五)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的政府缴费补贴按年计算。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每年年底登记本年度政府应给予缴费补贴人员名单,并参照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府缴费补贴标准计算出补贴金额,向县财政局申报请拨资金,县财政局核实后给予资金拨付。
第十八条符合本实施细则“保障对象”资格条件的现役期间按《军人保险条例》规定参保缴费。其退出现役后自主就业的,可以被征地农民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享受政府缴费补贴,并按国家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符合本实施细则“保障对象”资格条件的在校学生,在就读期间不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毕(肄)业后未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可以被征地农民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符合本实施细则“保障对象”资格条件的村(社区)干部、乡村聘用人员、聘用教师等,已通过其他渠道享受政府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的,不可以重复享受补贴。离职、离任后未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可以被征地农民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本实施细则规定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符合本实施细则“保障对象”资格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在用人单位就业已参保的,随同就业单位参保缴费期间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相应缴费补贴年限(计算到月)扣减:被征地农民离开用人单位后未再就业的,应以被征地农民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本实施细则规定享受政府缴费。
第十九条被征地农民参保后在享受政府补助15年期间内,可以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本县,但从转出的当月起停止享受政府补贴。已经参保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被征地农民,因出国、判刑、死亡等原因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予以封存,从中断缴费的次月起不再享受政府补贴。
第五章
基金筹集和管理
第二十条
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从下列渠道解决。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提取、上级奖励资金、县财政补助资金等统筹安排,纳入县财政局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实行分账核算、规范使用。
第二十一条在组织用地报批时,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规定,根据拟征地规模和预存标准等因素,核算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预存资金,预先存入抚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设的代保管资金账户;今后省、市政府对预存标准有调整的,从其规定。批次建设用地和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地方政府负责预存。
第二十三条用地经依法批准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批复函和最终确定的享受政府参保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名单,以县政府名义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预存资金返回申请。用地未获批准的,预存资金(含利息)由代管资金账户全额返还给申请用地单位指定账户。
第二十四条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政府给予的缴费补贴资金逐年核定,以“政府直补”方式逐年拨付给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按规定完成缴费手续办理。
第六章
健全制度,明确职责
第二十五条健全制度。建立黎川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全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政策措施制定,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定期向县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联席会议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总召集人,分管国土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总召集人,县政府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县税务局、有关乡(镇)政府负责同志为成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第七章
其它事项
第二十七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从其享受养老金待遇当月起停止享受原有的其它待遇。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如遇国家、省、市调整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或出台新的办法,从其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