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严禁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
南昌市城区公办幼儿园收费、高中阶段收费、中等职业学校收费严格按照现行文件规定执行。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不收取学费、杂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严禁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
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必须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原则,按学期或按月据实结算,多退少不补;学校和教师在为学生服务、代办有关事项的过程中不得获取经济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确有折扣的,须全额返还学生;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
严禁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
江西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项目有伙食费、课后服务费、社会实践费、研学旅行费等四项。该收费是指学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学校食堂按学生自愿和公益性原则向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学校食堂要建立伙食台账,分月定期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提供自带饭菜加热或大米加工服务的,每学期可向学生一次性收取不超过6元饭菜加热及大米加工服务费,主要用于水电费、燃料费的支出。
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校外活动(郊游、看电影、参观展览),属学生个人消费且须由学校统一支付的,可按次向学生据实收取。研学旅行经费对应由学生或学生家长承担的部分,按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向学生据实收取,对贫困家庭学生要减免费用。
不得向学生个人收取体检费用
江西省中小学代收费有教科书费、教辅材料费、学生体检费、校服费等四项。该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实行统一的“两免一补”政策,免费向学生发放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教科书。高中阶段教科书费含与教科书配套数字音像材料严格按照核定的价格据实收取。
教辅材料费由学生自愿选用《江西省中小学教辅评议推荐目录》中的教辅,并申请学校代购的,教辅材料费由学校严格按照核定的价格据实收取,学校应按照“一科一辅”原则,为学生无偿提供统一代购服务。
值得注意的是,学校采用配餐或托餐方式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餐费可由学校统一收取并按照代收费管理。学校为学生提供校外配餐的,除伙食费外不得另加收服务费。
民办学校学费、住宿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除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外,民办中小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可收取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在不超过核定的学费、住宿费标准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收费标准。需新增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的民办学校以及首次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民办学校,应履行调费程序后执行。
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的学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学校依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合理制定。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据实收取。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营利性民办学校也应当建立办学成本核算制度,基于办学成本和市场需求等因素,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考虑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
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全市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不得收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应和学校获得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一并公示。
此外,要建立和健全家庭经济贫困学生助学等制度,有关部门和各类学校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有关规定,要继续落实包括贫困学生助学金、减、免学杂费等在内的资助政策和措施,确保他们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洪观新闻记者胡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