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子县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2024年12月9日第5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子县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管理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山西省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规划》(晋政发〔2024〕16号)、《关于推进全省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4〕41号)等文件精神,规范全县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管理,保障农村供水工程长期安全、有效、良性运行,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按照“有偿供水、计量收费、规范使用、保障运行”的思路,坚持“水表、水价、水费、水管员”农村供水安全四要素同步推进原则,夯实主体责任,完善体制机制,全面推行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制度,严格规范水费收缴行为,提高供水效益,实现农村供水以水养水、开源节流、保障有力、有序发展,做到水费收缴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政府主导、高位推进原则。各乡镇是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统筹做好组织领导和制度保障,推进水费收缴工作。二是坚持因地制宜、全面覆盖原则。水费收缴工作要紧扣当地水情民情,结合工程类型特点,因地制宜采取计量收费方式,实现所有集中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全覆盖。三是坚持实行政府指导价下的水费征收标准原则。水费收缴要执行成本核算、按量计费,充分体现水费收缴的公平合理要求。四是坚持收支“两条线”原则。水费收缴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乡镇应对水费收缴情况及时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监督。五是坚持分类计价原则。各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用水和生产经营用水水价应高于村民生活用水水价,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实行分类计价,生活用水价格按照“保本微利、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生产用水价格按照市场调节机制确定。
二、目标任务
至2024年12月底,全县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实现全部收费且水费收缴率达到95%以上。
三、县域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标准
(一)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水费收缴标准
县域内农村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南源、岚源、慈林)受益区居民水费执行价格为1.8元/m3;非生活用水执行水价为3元/m3。
(二)单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标准
千人以上供水工程(72处)的水费收缴标准原则上为1元/m3,各村根据实际情况可上下浮动10%;千人以下供水工程(204处)的水费收缴价格由村委、管水组织和用水户代表等协商确定。
最终水费收缴价格以各乡镇政府(或村委)发布的水费收缴标准为准。
四、重点工作
(一)做好农村供水水价成本核算,依规按程序核定水价
(二)推行按供水成本收费,开展水价精准化复核
各乡镇要进一步明确农村供水工程按照供水成本收缴水费的要求,明确农村供水成本是供水单位生产和经营商品水并供给到用水户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原水费、折旧费、年运行维护管理费(含大修理费)以及其他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费用。要结合当地农村供水安全实际,根据工程供水规模、用水户水费承受能力,逐村、逐工程,对成本水价进行精准化复核,杜绝为完成任务而降低水价核定标准的现象。
(三)建立完善财政资金补助与激励机制
县财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补助资金,发挥“济困”和“激励”作用。针对属地内自然地理条件复杂、水资源禀赋较差、农村经济欠发达的“特殊地区”,远距离引调水、高扬程输配水、净化处理工艺复杂的“特殊工程”等高负荷运行的规模化农村供水工程应给予适当补助。
县政府每年组织县水利、审计、财政等部门监督检查水费收缴和使用管理情况。
(四)企业代缴集中供水工程覆盖区,实行定量供水
对于企业代缴(即每年由企业代缴固定金额水费)的集中供水工程受益村庄,实行定量供水,受益区居民最高用水量为每人每月1.5吨。受益区用水户实际用水量超过最高用水量的,超出部分应向用水户以量计取,计收水费。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二)压实压紧责任
1.水费收缴方面。农村供水安全保障实行“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县人民政府对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管理负总责,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管理负责。
水费收缴应接受供水管护单位、村委和群众的监督,要如实向用水户开具水费专用票据,如发现截留、挪用水费或虚假计量的行为,应及时责令改正,对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强化宣传引导
在建立和完善水费收缴体系的基础上,深入贯彻“节水优先”的方针,通过摆放展板、悬挂横幅、发放宣传手册、张贴墙体标语、深入村社讲解政策等多种方式进行宣传,让群众了解收缴水费的必要性,让广大群众积极参与进来,逐步提高群众节约用水和用水缴费的意识,改变农村群众长期以来用水不花钱的传统观念,提升供水群众对收取合理水费的接受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