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收2024年度农业水费水资源费的通知

关于征收2024年度农业水费、水资源费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促进农业生产正常用水和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良性运转,确保农业节水和农村水利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关于调整我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发改农价〔2015〕1724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7〕29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新发改农价〔2024〕189号)等文件要求,现就2024年度农业水费、水资源费征收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收标准

(一)水费征收标准

1.粮食作物水费征收标准。为鼓励农户种粮积极性,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粮食作物水费按农业供水成本水价0.1239元/m3的30%+末级渠系维护费0.0171元/m3=0.05427元/m3标准征收。

2.经济作物水费征收标准。经济作物用水价格高于粮食作物用水价格,按照价差保持在10%—30%之间的要求,经济作物水费按0.1782元/m3(含末级渠系维护费0.0171元/m3)标准征收。

3.执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超计划或超定额用水的,对其超额部分执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超过定额不足50%(含50%)的部分,按征收标准的1.5倍执行;超过定额50%不足1倍(含1倍)的部分,按征收标准的2倍执行;超过定额1倍以上的部分,按征收标准的2.5倍执行。

(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1.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非30年承包土地农业用水按0.4元/m3标准征收。

2.执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超计划或超定额用水的,对其超额部分执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超计划20%以内的部分,按征收标准的2倍执行;超计划20%—50%的部分,按征收标准的3倍执行;超计划50%以上的部分,按征收标准的5倍执行。

二、征收方式

(一)水费征收方式

农业用水水费由各乡(镇)自行负责组织征收,征收时使用全县统一的收费票据。水费征收可采取扫二维码、POS机刷卡等多种方式收费,所收水费必须及时、全额存入县水资源总站水费专用账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减免、缓收和截留,不得存入县水资源总站水费专用账户以外的其他任何账户。

(二)水资源费征收方式

水资源费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双方确认后的取水量填写水资源费缴费通知单,送达取水单位或个人,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在收到水资源费缴费通知单后7日内,到指定银行非税收入窗口缴纳水资源费,应缴水资源费必须及时、全额缴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减免、缓收和截留,不得存入县财政国库专用账户以外的其他任何账户。

(一)各乡(镇)要切实履行本辖区农业水费、水资源费征收主体职责,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征收标准,指导各村委会负责向所辖区域的用水户收取农业水费和水资源费。要强化政策宣传和咨询服务,提高群众主动缴纳水费意识,做好征收标准、用水水量、缴费金额等信息的公开公示,确保在12月31日前完成农业水费和水资源费征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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