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2929元/年;
(二)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8343元/年;
(三)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5593元/年;
(四)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467元/年;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可以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一)农、林、牧、渔业:21284元;
(二)采矿业:45609元;
(三)制造业:41570元;
(四)电力、热力、煤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53574元;
(五)建筑业:40477元;
(六)批发和零售业:32390元;
(七)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59182元;
(八)住宿和餐饮业:33646元;
(九)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79068元;
(十)金融业:77086元;
(十一)房地产业:47953元;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47134元;
(十三)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46555元;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32716元;
(十五)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28771元;
(十六)教育:55101元;
(十七)卫生和社会工作:54280元;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43997元;
(十九)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51537元。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处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七、营养费
C——伤残者的残疾赔偿金,元;
Ih——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伤残赔偿指数总和(Ih+10%)≤100%。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按照我省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按照我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