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十四五”全国农业科技创新能力条件建设规划》总体布局,重点支持建设国际农业联合研究中心、农业农村部重点实验室、区域技术公共研发中心、国家农业科学观测实验站、农业科研试验基础设施等,提升农业科技创新能力条件建设水平,为农业科技现代化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和条件保障。
二、建设内容
根据现有基础和科研任务需求,研发与购置科研仪器设备,改造实验室用水、用电、用气和通风装置等配套设施。重点支持单台(套)5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
(四)国家农业科学观测实验站建设田间长期定位试验小(微)区、气象观测站、物联网等设施,研发与购置观测监测检测及信息处理设备,小型试验用农机具,观测配套用房改扩建,完善道路、围墙、给排水、供配电、安防等辅助设施。(五)农业科研试验基础设施根据建设类型和建设需要,主要包括试验用房、种养设施等建(构)筑物,道路、围墙、给排水、供配电等田间基础设施,常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农机具、物联网等配套装备,加工试验生产线、自动控制系统等试验设施等。包括农业综合科研试验基础设施、农业全程机械化科研试验基础设施、农产品加工技术科研试验基础设施、生物育种科研试验基础设施。
三、中央投资规模
中央投资东、中、西部、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70%、80%、90%、90%。其中,国际农业联合研究中心、农业农村部重点实验室、区域技术公共研发中心项目中央投资最多不超过2000万元;国家农业科学观测实验站、农业科研试验试验基础设施(农业全程机械化、农产品加工技术、生物育种科研试验基础设施)中央投资最多不超过1500万元;农业综合科研试验基础设施项目中央投资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
国际农业联合研究中心。建设单位应是经农业农村部批复成立国际农业联合研究中心的科研院所、高校。农业农村部重点实验室。建设单位为省级及以上农业科研单位、高校,且应列入“十四五”新增的农业农村部重点实验室名单,共建实验室优先支持牵头单位。区域技术公共研发中心。建设单位应列入农业农村部国家现代农业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名单。国家农业科学观测实验站。建设单位应在农业农村部确定的国家农业科学观测实验站名单内,具备“有机构、有编制、有土地、有岗位、有经费”建站前置条件。农业科研试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单位为省级及以上农业科研单位、高校,房屋建筑物应在项目单位自有用地上建设,项目申报前应落实土地、规划等前置条件。
根据项目法人责任制管理有关要求,联合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公共研发中心等由多个单位共建拟申报储备项目的,由各单一法人主体单独储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