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概述
发生了交通事故后,需要对受害人进行相应的赔偿,赔偿就要对应相应的一个标准,那么包括了那些呢?包括了人身损害的赔偿和精神损失的赔偿等等,2021河源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呢?赔偿的项目总计一二十项包括残疾赔偿金、医疗费、康复费、整容费以及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住宿费、外地就医住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财产损失费、评估费等等赔偿应当给予受害人的赔偿。
河源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一、河源市交通/人损赔偿一览表: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
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伤残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费为10000元,误工期为3个月,护理期30日的话。计算公式为--
三、河源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例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1602民初2916号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文某、河源市****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作出(2018)粤1602民初1992号民事判决书。因被告平安财保广东分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16民终4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某某、被告平安财保广东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文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平安财保广东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121500元;2.判令三被告向原告赔偿94949.55元,被告平安财保广东分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负担。
被告平安财保广东分公司答辩称,1.对于医疗费应按医保标准予以核减。2.对于误工费,计算误工期应计算至定残前一天。3.对于护理费,原告未提供护理工作人员的工作收入等信息,请求150元/天计算没有法律与事实依据,应按受诉法院地护理标准计算为宜。4.对于营养费,请求过高,建议按500元计算为宜。5.对于交通费用,原告未提交任何票据予以核实,请求法院应予以剔除。6.原告请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过高。7.本案原告的伤残已经重新鉴定,伤残赔偿金应按最新评定的十级予以计算。8.原告诉请的各项损失的计算标准均应按照农村标准计算,被告已经提供调查报告,显示原告的居住证明及工作证明存在不真实性,原告的户籍为农村,其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按城镇标准计算各项损失。9.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约定不承担伤残鉴定费和诉讼费。
被告文某未作答辩。
被告**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将结合事实认定加以阐述。
另查明,被告文某驾驶的粤P×××**号牌大型普通客车在被告平安财保广东分公司处购买了交强险及150万元限额的第三者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公司是粤P×××**号牌大型普通客车的所有人,被告文某是被告**公司的员工,事故发生时是在履行职务。
再查明,事故发生后,原告领取了被告**公司交存在交警处的押金10000元。被告平安财保广东分公司申请重新鉴定花费鉴定费3200元。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及上述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陈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70185.34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陈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4399.55元;
三、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546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2467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2079元,重新鉴定费320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