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修订发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公告
沪财发〔2024〕12号2024-12-31
特此公告。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4年12月31日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第三条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认定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原则,采取自我评价、承诺申报、审核认定的评定方式。
市税务局负责依据部门职能参与资格认定和跟踪管理,并负责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等工作。
第五条新片区管理单位分别对口落实管辖区域范围内重点产业企业的优惠资格认定管理工作,具体工作事项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款执行。浦东新区人民政府、闵行区人民政府、奉贤区人民政府指定一家区级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区级主管部门的确定及变更情况报送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
第六条本办法认定的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条件的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新片区内注册登记且不满5年(不包括从外区域迁入新片区企业);
(二)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产业,且主营业务属于财税〔2020〕38号文等文件规定的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目录范围;
(三)在新片区开展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
(四)企业主要研发或销售产品中至少包含1项关键产品(技术);
(五)关于企业投资主体条件和企业研发生产条件按财税〔2020〕38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开展实质性生产或研发经营活动的有效证明材料(如新片区项目备案材料,土地或经营场地使用、租赁凭证,环评备案材料等)和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自评承诺材料;
第九条市经济信息化委定期组织联合审议确定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拟认定企业名单,按规定公示后,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发文明确认定企业名单。企业自行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条参与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评估审核认定的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二)专家库及专家选取办法:
(四)专家纪律:
1.独立、客观、公正地对企业进行评价,并签订保密协议和承诺书。
2.评审与其有利益关系的企业时,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3.不得披露、使用申请企业的技术经济信息和商业秘密,不得复制保留或向他人扩散评审材料,不得泄露评审结果。
4.不得利用其特殊身份和影响,采取非正常手段为申请企业认定提供便利。
5.认定评审期间,未经新片区管理单位许可,不得擅自与企业联系或进入企业调查。
6.不得收受申报企业给予的好处和利益。
第十二条重点产业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期间,发生更名或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如并购、重组、转业等),应在变化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新片区管理单位报告。新片区管理单位汇总变化情况并定期报市经济信息化委。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关于《关于修订发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材料
一、修订发布《认定管理办法》的背景情况
二、企业申请享受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需要满足哪些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