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情形一:
(1)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关于“化肥”的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
(4)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2、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情形二:
购进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免税农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2)优惠内容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允许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其中,购进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
二、农产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三、农产品征税范围
其中,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挂面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农产品的征税范围为正列举,因经过发酵的面不在农产品列举范围之内,故不得按照农产品适用税率10%征收增值税,而应按照一般货物的适用税率16%计算缴纳增值税。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