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设施农业、设施畜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4号》规定,为推动设施畜牧业高质量发展,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联合制定了《关于促进设施畜牧业质效提升的实施细则(2024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12月4日
关于促进设施畜牧业质效提升的实施细则
(2024年版)
(一)对“实际年出栏”的验收标准
1.验收场地。规模养殖场、合作社、养殖园区需具备若干措施中明确的奖补出栏养殖规模所需棚圈、储草棚、饲料库等基础设施,具备粪污处理、饲喂、饮水、防疫等配套养殖设备。
3.现场核查。对具备申报补贴潜力的规模养殖场、合作社、养殖园区,旗县农牧部门每年要进行不少于2次的现场核验,确保育肥肉牛、肉羊数量符合奖补条件,且育肥肉羊的,育肥期不低于3个月,育肥肉牛的育肥期不低于6个月。
(二)对“在自治区内屠宰且具有产地检疫证明”的验收标准
规模养殖场、合作社、养殖园区出栏肉牛、肉羊去向需为内蒙古自治区内的屠宰加工企业,且取得产地检疫证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其中,产地检疫证明指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兽医出具的,标示某一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合格的证明,即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其适用区内出售或者运输动物。
(三)奖补标准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设施农业、设施畜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4号)的规定进行奖补。
二、奖补对象及奖补方式
(一)奖补对象
奖补对象是实际年出栏育肥肉牛500头或肉羊3000只以上、达到验收标准且通过实地验收的规模养殖场、合作社和养殖园区。规模养殖场、合作社和养殖园区等各类主体通过简单累加牲畜达到奖补出栏规模的,不作为奖补对象。
(二)资金保障及预算安排规则
三、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
旗县农牧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规模养殖场、合作社和养殖园区填写《牛羊规模化出栏奖补申报表》(附件1),并向旗县农牧部门提交相应的申报材料。
1.规模养殖场、合作社和养殖园区地理位置(含四至信息及经纬度);
2.企业营业执照或养殖场(户)身份证明;
3.规模养殖场、合作社和养殖园区购买架子羊、架子牛育肥的,提供购买合同、发票或支付凭证等购买证明材料,自繁自育的提供基础母畜存栏证明。
4.屠宰加工企业收购肉牛、肉羊的支付凭证;
5.出售肉牛、肉羊的产地检验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货主需为申报奖补的规模养殖场、合作社和养殖园区;
7.规模养殖场、合作社和养殖园区基础设施、设备照片、基础母畜存栏等影像资料。
(二)核验公示
(三)复核审验
盟市农牧部门对旗县上报的材料及验收结果进行复核,对每个旗县随机抽查30%的申报主体进行实地复核,实地复核发现弄虚作假的,对该旗县所有申报主体逐一实地复核。复核完成后,盟市农牧部门对抽查的《牛羊规模化出栏奖补验收单》(附件1)出具意见,汇总填写《牛羊规模化出栏奖补盟市复核汇总表》(附件4),将奖励补助主体、奖补额度等信息,在规定时限内尽快行文上报自治区农牧厅备案,同步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四)自治区汇总审核及预算安排、资金下达
自治区农牧厅对各盟市上报的材料及验收、复核结果进行核查、备案,同时,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20%,并根据最终备案情况,于每年10月份提出列入下年度预算的资金额度。预算额度确定后,自治区农牧厅在《预算法》规定时限内,及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对其真实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自治区财政厅依据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资金。
四、其他事宜
各地在执行本细则过程中,要强化与《内蒙古自治区现代设施农牧业建设贷款贴息专项工作方案(2024年版)》的协同配合,统筹用好财政补贴与贴息政策,提升补贴对象、补贴资金等信息交互印证的能力,确保财政资金精准有效使用,全面推动设施农业高质量发展。
本细则由自治区农牧厅会同财政厅,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解释。各盟市、旗县农牧、财政部门,可根据本细则,结合当地实际,作出补充规定或制定具体操作办法。